产品名称 | 友邦御防宝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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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医疗健康 | |||
所属公司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6个月至60周岁 | |||
缴费方式 |
年交、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
保险责任 | 诊断赔偿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经医生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本公司将按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合同诊断赔偿金金额给付诊断赔偿金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同一保险期间内,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每日住院给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将按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金额乘以因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而导致的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同一保险期间内,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以九十天为限。 每日重病监护给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则本公司将按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合同每日重病监护给付金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医院重病监护病房内因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而导致的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同一保险期间内,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以九十天为限。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经医生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且自确诊日后三百六十五天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本公司将按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身故慰问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合同身故慰问金金额给付身故慰问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慰问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御防宝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的英文全称为SARS Protector,简称为SARSP。
第二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一百八十天至六十周岁。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若按被保险人真实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第三条 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提出本合同权益转让并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辨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七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四周岁生日)。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诊断赔偿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经医生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本公司将按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合同诊断赔偿金金额给付诊断赔偿金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同一保险期间内,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每日住院给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将按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金额乘以因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而导致的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同一保险期间内,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以九十天为限。
第十条 每日重病监护给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则本公司将按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合同每日重病监护给付金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医院重病监护病房内因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而导致的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同一保险期间内,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以九十天为限。
第十一条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经医生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且自确诊日后三百六十五天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本公司将按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十二条 身故慰问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合同身故慰问金金额给付身故慰问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慰问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责任免除
一、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本公司不负本合同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赔偿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因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而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二、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赔偿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4)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投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缴付,或按宽限期的规定缴付,并根据本公司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缴方式缴付保险费外,其它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的保险金给付,若给付后本合同根据约定终止,则本公司有权从赔偿金额中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续保保险费和保险费的调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相同产品项下(包括相同费率及条款)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续保保险费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予投保人。
第十六条 宽限期 每次保险费到期日或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日后六十天内为宽限期。若在宽限期内发生索赔,且给付后本合同根据约定终止,则本公司有权从赔偿金额中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若给付后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有权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缴未缴的当期保险费。
第六章 合同的撤销与终止
第十七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退还保险费;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退保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已缴付的保险费。
效力终止申请日至该保险单 不同缴费方式的退费比例
年度保险费到期日的月数 月缴 季缴 半年缴 年缴
足十个月 - - - 60%
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 - - - 50%
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 - - - 40%
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 - - - 30%
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 - - - 25%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 - 50% 0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 - 40% 0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 - 25% 0
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 - 30% 0 0
足一个月少于二个月 - 0 0 0
少于一个月 0 0 0 0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即时终止:
(1) 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2) 被保险人身故;
(3)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4) 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付;
(5)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6)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3)及(5)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缴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在第(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或身故后,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否则由索赔申请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若因索赔申请人自身延误通知本公司,而导致无法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本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索赔申请
一、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索赔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3)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接受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病例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4)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若被保险人因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而住院,索赔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本合同第九条至第十条约定的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3)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接受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病例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4)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5)出院小结;
(6)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7)重症监护病房记录及收费证明(若申请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保险金);
(8)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若被保险人因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而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 以申请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4)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或本公司认可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5)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接受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病例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6)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 以申请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4)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或本公司认可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5)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本合同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二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慰问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慰问金返还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释义
一、本合同所称的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是指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十五天后发病,后经传染病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SARS),该诊断必须符合WHO公布的诊断标准。
本合同所称的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急性严重呼吸综合症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
二、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三、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
四、本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五、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强制力。
六、索赔申请人是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七、身故保险金或身故慰问金的受领人是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身故保险金权利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