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7 |
| ||
险种类别 | 医疗健康 | |||
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
缴费方式 |
年缴 | |||
保险期间 | 终身 | |||
保险责任 | 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2、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生效日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保险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太平人寿将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为本合同分配红利,该红利将会直接增加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而直接滚动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
综合事项 | 30种健康呵护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罹患约定的30种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时到位的资金,可供自由支配,真正缓解经济压力。 注: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
产品特色 | 30种重大疾病保障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三岁始理赔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三岁始理赔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三岁始理赔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严重多发性硬化 27.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28.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9.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30.脊髓灰质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