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续保者不受 90 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人民币 100 元以上至 1,000 元部分 50% 人民币 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部分 60% 人民币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部分 70% 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至 30,000 元部分 80% 人民币 30,000 元以上部分 90%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期限可延长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以上责任期限延长以 90 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二)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住院治疗;
(三)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四)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保险金额第四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 20,000 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保险单及主险合同的保险单;
(三)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医疗费分割单、住院证明及病历;
(五)索赔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六条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