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一、投保人
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他对被保险夫妻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投保时须经夫妻双方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
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合法夫妻,同时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为2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夫妻任何一方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在夫妻各自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内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如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条款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保险人对夫妻任何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所负的上述各项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特色保障(不另收保险费)
1、生活便利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如夫妻任何一方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一级残疾的,保险人给付该被保险人因购置残疾用具或改造生活环境(如购置轮椅、加装坡道、改装床铺和卫生洁具等)而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并以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为限且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2、生活伴侣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如夫妻任何一方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而夫妻另一方存活的,保险人向夫妻另一方给付失去生活伴侣保险金,并以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0%为限且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三、附加保障(可任意选择,保险费另行计收)
下列各项附加保障可选择投保,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人按不同保障分别收取对应的保险费。若下列保障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如夫妻任何一方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的,保险人根据以下约定对其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按80%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治疗者的意外医疗费用支出最长计算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
(2)门诊治疗者最长计算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且意外伤害门诊给付金额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保险金额的30%。
本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金额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计算。
2、父母赡养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如夫妻任何一方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者一级残疾的,保险人向被保险夫妻赡养的双方父母一次性给付赡养保险金。
无论该被保险夫妻所赡养的父母有几位,保险人给付赡养保险金按被赡养父母人数均分,且总额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0%计算。
3、子女养育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如夫妻任何一方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者一级残疾的,保险人向其子女一次性给付养育保险金。
无论该被保险夫妻所养育的子女有几名,保险人给付养育保险金按被养育子女人数均分,且总额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0%计算。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夫妻)之间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3、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4、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运动或活动;
8、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2、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及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3、被保险人无照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的0时开始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夫妻各自的保险金额由合同双方约定,但夫妻双方的保障项目必须一致且保险金额必须相同。夫妻任何一方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万元,并以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二、基本保障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计收,特色保障不另行计收保险费,附加保障的保险费按投保时所选的项目单独计收。
三、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夫妻互为身故保险金及生活伴侣保障的受益人,父母赡养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所赡养的双方父母,子女养育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子女,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二、如夫妻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保险金作为夫妻各自的遗产,由保险人向他们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而导致保险人多支出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公安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4、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残疾或烧伤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鉴定书;
6、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材料;
7、被保险夫妻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明;
8、特色保障所需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9、所选附加保障所需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10、被保险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二、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如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给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中除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以外的相关内容。变更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时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 退保
一、在保险期间内,如本合同未发生任何给付,则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退保。投保人申请退保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正本;
2、保险费发票;
3、退保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申请退保的,自保险人接到退保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在接到退保申请书后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间内,如本合同已发生给付的,投保人不能要求退保。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夫妻离婚的,本合同自其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时终止,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夫妻一方或双方因非保险事故而导致身故的,本合同自其身故时终止,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 续保交费宽限期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本合同。若保险人同意续保,但投保人尚未支付续保保险费的,保险人给予投保人为期7日的续保交费宽限期,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起算。若在宽限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0时起效力终止。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释义
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金额:指在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中,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相应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给付比例: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父母: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生父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或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1-20%),生效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除以上术语释义外,对其他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为准。
附表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 比例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说明: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