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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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医疗健康 | |||
所属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
保险责任 |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3.2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六十日限制)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引起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同签发保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发生的床位费用,本公司按每日20元限额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一百八十天。 (2)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医疗费用超过3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一)栏中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按附表(二)栏中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3合同解除
1、您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2、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您的身份证明。
3、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在十日内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详见释义)。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2.3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4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3.2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六十日限制)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引起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同签发保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发生的床位费用,本公司按每日20元限额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一百八十天。
(2)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医疗费用超过3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一)栏中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按附表(二)栏中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5补偿原则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则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与该补偿或赔偿金额累加后,以不超过被保险人原始医疗费用总和为限。
2.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的住院;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详见释义)或管制药物;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疾病;
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详见释义)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详见释义);
7、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损害或疾病;
8、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矫正、牙齿治疗及手术;
9、购置移植器官、安装人工器官、购买轮椅、心脏起搏器、助听器及配镜;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13、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14、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应自费的药品、检查、手术、治疗及其他项目;
15、未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3.2续保
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已交纳了续保保险费,且未做不续保的声明,经本公司同意,本合同效力延续一年。
2、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应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年龄所对应的费率交纳续保保险费。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时间,按住院天数在原保单与新保单中的占比分别承担保险责任;您未交纳续保保险费的或者提出不续保声明的或者本公司不同意续保的,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天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第2.4条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保险金不得超过其保险金额。
4、本公司有权调整本合同的费率,经调整的费率将通知您,自续保起适用。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详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治疗,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4.3保险金的申请
1、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三十天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4)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的,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则需提供上述单证的复印件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5)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的,在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需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凭证;
(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2、所提供证明和资料不符合上述第(4)、(5)条的,则本公司认定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4.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5、基本条款
5.1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5.2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本公司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所交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5.3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详见释义)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您多收的保险费。
5.4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若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释义
6.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3意外伤害
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4手续费
未满期保险费的25%。
6.5指定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的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指定医院目录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
6.6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本公司指定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6.7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8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6.9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6.10无有效行驶证
包括无机动车行驶证、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6.11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2艾滋病病毒(HIV)
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6.13艾滋病(AIDS)
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6.14高风险运动
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6.15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6.16社会医疗保险
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所定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附表: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住院医疗费用 |
(一) |
(二) | ||
本公司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自负比例 |
本公司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自负比例 | |
不超过5000元的 |
90% |
10% |
70% |
30%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90% |
10% |
75% |
25% |
超过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90% |
10% |
80% |
20%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90% |
10% |
90% |
10% |
超过40000元的部分 |
95% |
5% |
95% |
5% |
注:本给付比例表为分档累进给付表,对于住院医疗费用(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含床位费)超过本合同约定金额(社保人群为300元,非社保人群为500元)的部分,按照不同的金额标准适应不同层次的赔付比例。例如,如被保险人以非社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申请理赔,不含床位费的合理费用为8000元,计算公式为:5000*0.7+(8000-500-5000)*0.75=5375元,其他情况依次类推。
(除新疆、黑龙江以外的地区使用)
(保险金额:10000元) 单位:元
年龄(周岁) |
保费(单独销售) |
保费(组合销售) |
1—4 |
472 |
330 |
5—9 |
432 |
302 |
10—15 |
382 |
267 |
16—20 |
325 |
228 |
21—30 |
334 |
234 |
31—40 |
516 |
361 |
41—50 |
730 |
511 |
51—60 |
892 |
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