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一、投保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投保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
身体健康、年龄在1周岁(含1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中有关“境外”的约定同样适用港、澳、台地区。
第三条 保险责任有效期
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自被保险人登上前往境外最后的交通工具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住所或其工作单位时终止。如被保险人入境后未直接返回境内住所或其工作单位,保险责任有效期至被保险人离开入境的交通工具时终止。
保险责任有效期必须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期间结束,保险责任有效期随即结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特色保障
1、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障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事故发生地医院或境内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
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每天补贴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境内住院每天补贴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人可继续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但最长可计算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天止。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的最高天数为30天。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30天,该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障责任终止。
2、交通意外双倍保障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或渡船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基本保障”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后,再按相同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保险金。
3、回国就诊交通补贴保障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在意外事故发生地医院住院治疗,根据伤病情况确需转回境内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回国交通费用给付回国就诊交通补贴,但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为限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4、丧葬补贴保障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30天内身故的,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给付丧葬补贴,但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为限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5、被保险人疾病、妊娠、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运动和活动;
7、战争、罢工、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4、被保险人未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
三、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的费用;
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其它不属于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双方约定,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合同双方约定,一经确定,中途不能变更。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其保险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二、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三、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
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本保险可用外汇投保。用外汇投保的用外汇给付保险金。当用外汇给付保险金时,保险金给付的币种与投保的币种一致。用人民币投保的只能用人民币给付保险金。
五、如涉及外汇兑换,汇率以保险金支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立即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内身故须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身故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致残,须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住院,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出入院证明及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
7、与特色保障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8、投保人、受益人应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退保
一、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未发生任何给付的,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退保。投保人要求退保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正本;
2、保险费发票;
3、退保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退保的,自保险人接到退保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已发生给付的,投保人不能要求退保。
第十三条 时间确定
本合同中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特别事项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前往境外,可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三十日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向保险人申请退还40%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释义
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对应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住所:指被保险人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医院:是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医疗和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康复医院、诊所或以护理、疗养、戒酒、戒毒为主的医疗机构。
实际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24小时住院的累计天数,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天数。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1-20%),已生效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 比例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