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嘉禾畅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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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十八周岁至七十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和七十周岁)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间 | 三百六十五日 | |||
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按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程度,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将按其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且不同残疾项目不属于同一器官部位的,本公司将按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残疾保险金。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同,本公司仅按其中一项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不同器官部位残疾的,本公司将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同一器官部位残疾,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高,则本公司将在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给付相应的差额;若前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上述身故和残疾二项责任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
为了让您快速了解本条款(3)的核心内容,请先阅读本页的特别提示。特别提示部分的内容仅为本条款内容的简单说明,详细内容以本条款内容为准。
特别提示:
产品简介: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十八周岁(5)至七十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和七十周岁);
二、本合同(4)提供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6)身故保障和残疾保障。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2)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详细内容请参阅本条款第二条内容。
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因责任免除事项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详细内容请参阅本条款第七条内容。
退保提示:
本合同成立后,您不得解除本合同。
目录
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您先浏览一下目录,这样可以让您对本条款的结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第一部分重要名词释义
第二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如实告知
第三部分利益保障条款
第三条保险对象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责任
第七条责任免除
第四部分保单服务条款
第八条年龄确定和错误处理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
第十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一条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五部分保单理赔条款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第一部分重要名词释义
对于因一些专用术语的使用而给您阅读带来的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以下是本条款的重要名词释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
(1)您:指投保人。
(2)嘉禾人寿或本公司:指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本条款:指嘉禾畅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4)本合同:指嘉禾畅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5)周岁:指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6)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8)保险金额:指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9)自驾车:自驾车包括家庭自用汽车和非营业用汽车。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和客货两用车。
(10)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情形。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当事人:指您和本公司。
第二部分基本条款
为了让您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条款和保险卡、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7),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部分利益保障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利益保障条款:
第三条保险对象
凡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七十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和七十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百六十五日,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止。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卡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并以您激活确认日的次日为本合同生效日。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本合同成立后,您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保险金额(8)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交通工具类别由您在投保时分别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卡上载明。
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类别如下:
一、第一类指定交通工具包括:自驾车(9);
二、第二类指定交通工具包括:从事合法客运的公交车、出租车;
三、第三类指定交通工具包括: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
四、第四类指定交通工具包括: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摆渡;
五、第五类指定交通工具包括: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班飞机。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费率详见保险卡。每一被保险人仅可投保一份本保险。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指定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自驾车、公交车、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的车厢,或双脚踏上轮船、摆渡的甲板,或双脚走进航班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自驾车、公交车、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的车厢,或双脚离开轮船或摆渡的甲板,或双脚走出航班飞机的舱门止,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按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程度,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将按其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且不同残疾项目不属于同一器官部位的,本公司将按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残疾保险金。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同,本公司仅按其中一项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不同器官部位残疾的,本公司将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同一器官部位残疾,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高,则本公司将在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给付相应的差额;若前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上述身故和残疾二项责任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10)
六、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第一类指定交通工具,非以乘客身份乘坐第二、三、四、五类指定交通工具或乘坐从事非法客运的第二、三、四、五类指定交通工具(但被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属于从事非法客运的除外);
七、被保险人在所驾驶自驾车的车厢之外,公交车、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出租车的车厢之外,轮船、摆渡的甲板之外,或航班飞机的舱门之外遭受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事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四部分保单服务条款
在享受本合同给您带来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本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八条年龄确定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
订立本合同时,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登录指定网站变更相应信息。
您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可能导致本公司无法为您提供应有的服务。本公司将仍按保险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您。
第十一条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您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五部分保单理赔条款
当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除因不可抗力(11)导致的迟延外,您、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您、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因通知迟延导致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如多于一人,则应同时申请)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卡;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时需提供相关的公证材料;
4、交通事故鉴定报告或责任认定书;
5、承运部门出具的事故出险证明;
6、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则须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7、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8、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卡;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法医鉴定中心或交通、劳动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证明;
4、交通事故鉴定报告或责任认定书;
5、承运部门出具的事故出险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金受益人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但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本公司将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四、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十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在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给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12)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合法有效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100% |
二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三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四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五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六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 ||
七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
八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
第二级 | 九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 75% |
十 |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
第三级 | 十一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50% |
十二 |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三 |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
十四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 ||
十五 |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
第四级 | 十六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30% |
十七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八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九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
二十 |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二一 |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
二二 |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五级 | 二三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0% |
二四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二五 | 两手拇指缺失的 | ||
二六 | 一足五趾缺失的 | ||
二七 |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 ||
二八 |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二九 |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
第六级 | 三十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5% |
三一 |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三二 |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七级 | 三三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0% |
三四 |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