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破产原因及对我国的启示
王少群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天津 300072)
[摘要]保险公司破产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本文列举了发达国家部分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分析了其破产原因,对照中国保险业发展情况进行了比较。结论指出,虽然目前中国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但定价过低、投资风险加大、业务发展过快、再保险能力弱、过度依赖中介等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主要风险在我国也普遍存在,某些风险相对偏高。建议通过采取费率管制,推动保险资金专业化运用,限制投资比例,支持保险公司上市,增强再保险能力,规范中介机构,强化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等一系列措施,降低我国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
[关键词]保险公司;破产倒闭;风险准备金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8-0047-04
Abstract: Insurance company bankruptcy is very harmful. This article analyzed reasons for insurance company bankruptcy in developed countries through case study and compared it with the situations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It pointed that out underpricing, rapid business expansion, investment risks, weak reinsurance capability, overdependence on intermediaries were major reasons which led to failures of insurance companies. Although there is so far no insurance company bankruptcy in China, the risks mentioned above are in existence and some of them are serious. Hence, in order to reduce the insolvency risk of insurance companies, a series of measures should be adopted, including premium rate control, investment specialization, investment limits, public listing of insurers, improving reinsurance capacity, proper management of intermediaries, enhanc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so on.
Key words:insurance company;bankruptcy; risk reserve
在市场经济中,部分市场主体由于经营不善,在竞争的压力下退出市场,这是优胜劣汰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客观反映。因此,极少数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也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代价。但保险公司破产也有其危害性。一是投保人有可能得不到有效补偿,即使得到全额补偿,也可能不得不重新签订一份新保单,花费更多的成本来获取保障。二是其他保险公司需要分担破产公司造成的损失(交纳保险保障基金,由基金对破产公司投保人进行补偿),并有可能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如果是破产公司的合作伙伴,有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三是破产公司的员工失去了工作机会,股东失去了投资。四是保险公司破产会影响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增强其对保险业的不信任感,降低保险需求。五是保险监管机构会受到(社会舆论等)更大的压力,政府有可能需要动用公共资金弥补公司破产所造成的损失,重振公众信心,维护金融稳定。
当前,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没有公司破产的先例。但研究国际上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及其原因,有利于业界吸取国际经验教训,做好保险业的监管与风险监测工作,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更好地维护金融稳定。
一、国际上保险公司破产案例及原因
在世界保险业的发展中,保险公司破产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在美国,1969年~2002年,有871家财产及意外险公司破产;1978年~1991年,有279家寿险公司破产。在日本,1997年~2001年,有日产生命等7家寿险公司破产。在韩国,1998年~2002年,有韩国第一生命等15家保险公司破产。世界著名的保险公司破产案有1991年美国Executive寿险公司破产,2001年澳大利亚HIH保险集团、英国Independent公司破产等。
虽然一般来讲,保险公司破产是由许多原因相互交织,共同造成的,但通过对保险公司破产案例的归纳分析发现,有一些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包括定价不足、准备金不足、机构及业务快速扩张、过度依赖外包及代理、误用再保险业务、欺诈及关联交易、投资失败等(The Dingell report[1],Roger
[作者简介]王少群,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
Massey[2])。A.M.Best公司对美国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寿险及健康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分别是定价不足(22%),关联交易(20%),快速扩张(17%),投资失败(14%),业务欺诈(9%)[3];财产及意外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分别是定价及准备金不足(37.2%),快速扩张(17.3%),业务欺诈(8.5%)[4]。Eric和Frangois[5]对美国及加拿大寿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多次破产风潮进行了研究,认为寿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定价不足和投资于高风险资产而导致的投资失败。
(一)压价竞争及风险准备金提取不足。保险是先向投保人收取保费,以将来的风险发生与否为条件,向投保人进行赔偿、给付的业务。由于将来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只能基于一定假设计算保费,计提风险准备金。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保险公司采取压低保费、提高佣金以获取市场份额的手段开展业务,使保费收入减少,展业成本增加。此外,为应对股东压力,公司还要定期分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只能采取挤占风险准备金的方式维持经营,造成准备金不足。在公司赔付高峰期,极易引发保险公司破产。总部位于美国加州的Mission公司原是一家主营工人补偿保险的经营稳健的公司,1980年以后,其以低价竞争方式迅速扩张业务,这使其保费的赔付率达到400%~1 000%,远高于同业水平。为维持漂亮的财务报表以赢取公众及再保险公司的信任,Mission公司采取了压低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IBNR)的手法,不顾现实情况,采用5年直线法提取IBNR,并在责任险与财产险复合保单中,人为降低责任险认定比例以少提IBNR(责任险赔付高于财产险,需多提IBNR),造成准备金不足。当偿付高峰到来时,Mission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于1987年2月被加州保险监管当局关闭,造成了约16亿美元的损失。
(二)投资失败。资金运用与承保业务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两大支柱。由于竞争压力,保险业承保利润不断下滑,非寿险业普遍承保亏损,依靠投资收益弥补损失,获取收益(见表1);寿险公司也举步维艰,依靠投资收益保证对投保人的给付。注重资金运用,一方面使保险公司在巨大的市场压力下,找到了一个获取利润的渠道;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如果投资收益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就会使保险公司的经营发生困难,在寿险业还易引发利差损问题。非常知名的美国Executive寿险公司,1974年~1988年间利用美国垃圾债券市场高收益的机会,进行了大规模投资,并取得丰厚回报,十几年间,其管理的资产规模从第355位上升到第15位,一度达到员工盈利率全美最高,资本收益率(ROE)全美第三的水平。1989年7月~1990年12月间,美国垃圾债券市场崩溃,Executive寿险公司遭受了巨额损失,1990年1月,公司股票价格下跌了65.4%,1991年4月公司被美国加州保险监管当局查封。20世纪80年代,日本进入泡沫经济时期,资本市场投资回报率很高,许多日本寿险公司购买了大量债券、股票,并进行不动产投资。然而在1993年~1995年,股指、地价由于膨胀多年的国内经济泡沫的破灭急剧下跌,债券市场也极不理想,日本寿险公司在这三方面的投资受到重创,普遍面临资本金匮乏的问题。同时,日本的零利率政策,加速了保险资产的收益率持续下降,使许多寿险公司出现了偿付危机并最终走向破产。在1999会计年度,日本15家寿险公司利差损就达15 366亿日元,其中亏损最为严重的日产生命更是高达3 600亿日元,资产总额位居前列的协荣生命也达到700亿日元。由于利差损的致命性冲击,再加上寿险公司不良资产大量增加,财务状况恶化,公众信心渐失,从而形成寿险公司破产的“多米诺骨牌效应”。1997年~2001年间,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第百生命、大正生命、千代田生命、协荣生命、东京生命等七家寿险公司相继破产倒闭。
中外非寿险公司的盈利结构
表1(单位:%)
国家()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中国
人保年代()1996~
2000()1996~
2000()1996~
1999()1995~
1999()1995~
1999()1995~
1999()1995~
1999()2006赔付
比率()77.5()73.4()75.4()70.5()84.5()85.7()56.7()69.4费用
比率()27.4()32.0()32.5()25.3()22.5()27.1()35.7()29.5承保
利润率()-6.5()-5.7()-7.9()1.5()-8.3()-14.1()3.3()6.1投资
收益率()18.8()16.5()24.6()15.7()15.4()15.8()12.4()7.2其他
费用率()-0.1()0.9()-2.7()-6.6()-1.5()1.9()-11.8()毛利
润率()12.2()11.7()14.0()10.5()5.7()3.1()3.9()6.8税率()21.2()29.4()24.0()60.3()41.6()87.6()69.9()45.2净利
润率()9.6()7.9()10.7()4.1()3.4()0.8()1.0()3.7数据来源:根据Sigma 5/2001及PICC 2006年年报整理①
(三)业务扩张过快。一些保险公司为加快发展,或进入陌生领域,或通过购并新公司开展本不熟悉的新业务,这使公司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风险。公司在快速扩张时花费了大量资金,同时又缺少对新业务的风险管理经验,极易产生资金压力,对偿付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澳大利亚的HIH集团在上世纪末进行了快速业务扩张,1995年4月并购了CIC公司,1996年6月并购了效用(Utilities)公司,1999年1月又通过投标,成功接手FAI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并购,HIH集团成为拥有17家子公司,业务遍及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的国际保险集团,保费收入列澳大利亚第2名。但一系列急剧扩张,也花费了公司大量现金,公司资本金出现不足。2000年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当局又提高了资本
①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的赔付比率与费用比率是占直接保费的比值。
金要求,使HIH陷入困境,虽然其力图通过出售业务自救,但没有成功,2001年3月15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宣布对HIH进行清算,为此,澳大利亚政府耗费了6.4亿美元对HIH集团的投保人提供救助。
(四)过度依赖代理机构。由于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突出,专业化要求又高,保险中介机构地位重要。在经营中,尤其是拓展业务时,许多保险公司使用代理机构,授予其以本保险公司名义开展承保、赔付业务,甚至安排分保的权力。由于代理机构按业务量获得佣金,受到的监管力度又小于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机构具有承保高风险业务以获取更多佣金的动力,保险公司如果不能对代理机构进行较好的控制,就会产生很大的风险,给公司造成损失。成立于1945年的美国Transit公司自1979年开始依靠17家代理机构拓展业务,并对其中一些代理机构授予全权。而这些代理公司又将代理权授予其他公司,发展二级代理。1980年~1985年间,Transit公司的代理公司发展到1 000多家,直接保费自1979年的9 300万美元飞速上升至1984年的2.27亿美元,但同时Transit公司也失去了对代理机构的控制,公司配给代理机构的空白保单记录不全,不能及时了解代理机构承保的业务,不知道代理机构进行的再保险的安排。代理机构承保的许多业务风险极高,一些不法代理机构还窃取了保费,而Transit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这直接导致了Transit公司于1985年破产,造成了30亿美元的损失。
(五)误用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直接保险公司通过其分散风险,实现稳健经营。但再保险不足或过度依赖再保险都会引发风险,再保险不足时,直接保险公司承担了过多的风险;过度依赖时,如果再保险公司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不能按要求履约,将会给直保公司造成损失。实践证明,采用不当的再保险政策,是造成众多非寿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英国的Drake保险公司是一家以车辆保险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业务规模位居英国车辆保险公司前20名。多年来Drake公司在承保业务中非常重视再保险的作用,以其分散风险。但1996年,为了节约资金,Drake公司大幅减少了分保保费。1998年当风险来临时,由于没有安排再保险分担,Drake公司遭受了1 700万英镑的损失,无法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于2000年5月被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责令清算。美国Integrity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过度使用再保险开展业务。公司承保后只自留其中很少的一部分,而将大量业务分保,以再保险公司的佣金为主要利润来源。这种方式使Integrity公司一度与遍布全球的500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上千份再保险合约。当风险发生后,由于许多再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约,导致Integrity公司于1987年被清算,造成了约3亿美元的损失。
(六)关联交易与欺诈。与前面所述的几种原因不同,采用关联交易及欺诈方式开展业务,已经背离了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这种方式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成功,但纸包不住火,保险公司最终难逃破产命运。英国的Independent公司曾取得过相当好的业绩,股价最高时达到上市时价格的8倍,公司总裁还获得了1999年英国保险奖。由于Independent公司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涉嫌欺诈及自我交易,于2001年被监管当局清算关闭,英国的保险保障部门共向其保单持有人支付了9万笔赔付,金额达2.27亿英镑。美国的Anglo-American公司,首先利用超低价格吸收保费,然后以保费充做资本金设立了多家壳公司,最后通过构建各家关联公司间的虚拟保险合同将资金转入公司高管的个人腰包,这一手段最终被保险监管当局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受到了惩处。
二、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破产风险分析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改革开放方针后,我国保险业全面快速发展,市场主体迅速增加,至2006年底,我国保险法人机构达到107家,其中非寿险公司38家,寿险公司48家,再保险公司5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保险公司破产,只有几家公司因涉嫌违规经营,资本金严重不足而受到行政处罚。总体而言,我国保险业当前基本保持了快速平稳的发展。但也应该看到,上文提到的引发保险公司破产的许多风险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有一些还比较严重。具体表现在:
(一)定价风险严重。20世纪90年代,我国寿险业就因风险管理能力弱,出售了大量高利率保单,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利率下降后产生了利差损,至今仍未完全化解。目前,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恶性压价竞争的现象较为严重。2006年非寿险市场平均费率为1.656‰,同比下降5.3%,而同时,风险金额却大幅攀升,达到95.37万亿元,同比增长30.1%[6]。
(二)投资风险加大。2006年,在保险资金投资政策调整、保险机构投资结构及能力改善和资本市场改革取得突破的综合作用下,保险业投资收益率达到近年来最高水平(5.8%),给保险公司带来了盈利。同时,股票直接投资占保险资金运用的比重也由2005年的1.12%上升至5.22%。2007年第一季度,受股价高涨的吸引,投资于股权、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保险资金已占总资金运用余额的18%以上。再加上保险业采用新会计准则的因素,资本市场的波动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较大的影响,增大了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
(三)保险中介隐含风险较大。2006年,保险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4 47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财产险和人身险分别有63%及86%的保费通过中介收取。过度依赖中介开展业务,使保险公司面临潜在的风险。一是支付的手续费越来越高,银行代理保险方面,为争夺银行资源,部分地区寿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现已达4%以上,是2000年时的20多倍,费率水平超过保险公司可承受范围;财产险中的企业财产险、机动车辆险等险种的代理手续费率在许多地区也达到20%以上,直接导致了业务亏损。二是很难管理巨大的中介网络。目前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持证率仅为70%,保险营销员的持证率也只有95%左右。中介人员违规展业,误导消费者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如果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管理,控制风险,极易对保险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四)部分机构发展过快。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巨大潜力吸引了多家新机构进入保险市场。2005年新增保险公司22家,2006年又有9家保险公司开业。一些新成立的中小保险公司急剧扩张,有的公司两个月内成立10多家一级分公司,一年内设立100多家营业机构。在资本并未增加的情况下,资产却猛增4倍。机构、业务的快速扩张给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偿付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五)再保险能力弱。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具有分散保险业风险、扩大承保能力、引领保险市场创新的重要功能。当前,我国再保险保费只占直接保费的5%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同时,中资再保险公司在资本实力、管理水平上与国际先进同行比还有一定差距,远不能满足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再保险的发展滞后,加大了保险公司风险积累,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三、政策建议
(一)适当加强费率管制,防范定价风险。虽然资本充足性监管已渐成国际潮流,但由于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远未发展成熟[7],新会计准则的实行又可能引发其新一轮的调整;同时,我国对巨额储蓄存款又实行利率管制,而且利率较低,这就为保险业实行适当费率管制创造了条件。在存款利率自由化之前的一段时期内,可以适当加强费率管制,以其为主要手段防范定价风险,同时抓紧完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待规则完善及相关条件成熟后,再转入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
(二)推动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严格执行投资比例限制,合理配置资产。进一步发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风险控制、规范运作上的优势,鼓励没有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中小保险公司,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方式,进行资金运用。为防止资本市场波动对保险业产生过度影响,应加强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对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上限规定,同时,引导保险公司适度开展境外投资,合理配置资产,分散风险。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以补充资本,增强实力。2007年1月和3月,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成功回归A股,共募集资金672亿元,进一步增强了资本实力。针对当前一些保险公司规模增长快,急需补充资本金的情况,可利用当前保险股高价位的有利时机,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司通过上市来补充资本金,增强偿付能力。
(四)完善再保险业务规定,加快再保险公司改革。开展再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分入公司的信用风险对分出公司构成重要威胁,如果分出公司过度分保,而风险发生后分入公司违约,极易引发分出公司的破产。当前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没有对分出公司自留风险的最低值做出限定,对无法监管的境外再保险公司的分入额(小于50%)的设定仍然较高。建议在这两方面作进一步的改进。同时,要加快中资再保险公司的改革,加强资本充足性,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引进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技术,进一步提高竞争力,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再保险保障。
(五)规范中介机构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针对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过度依赖中介,而中介发展又不规范的情况,一要鼓励保险公司进行营销渠道的创新,增强竞争力;二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查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在业务合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中介从业人员的失信惩戒机制;三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强中介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推广保险营销员的挂牌展业制度。
(六)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如前文所述,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破产案例中许多是由关联交易与欺诈引发的。好的治理结构,可以形成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降低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率;提高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等一系列重要信息,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社会监督,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当前,我国已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草案也开始征求意见,下一步应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保险公司落实公司治理指导意见,尽快出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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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oger Massey,David Hart,James Widdows,et al,2003.Insurance Company Failure,GIRO Convention General Insurance Study Group,London,England.
[3]A.M.Best,2005.Best′s insolvency study,U.S.life / health insurers,1976-2002.
[4]A.M.Best,2004.Best′s insolvency sthduy,property/casualty.
[5]Eric Briys and Frangois de Varenne,2001.Insurance from Underwriting to Derivatives: Asset Liability Management in Insurance Companies.John Wiley & Sons Ltd.
[6]余海丰.我国非寿险业发展回顾与2007年展望[J].保险研究,2007,(2).
[7]赵宇龙,王证.我国非寿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改进[J].保险研究,2006,(4).
[编辑:李芳]保险研究2007年第8期保险监管INSURANCE STUDIESNo.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