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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交法开始施行 机动车无过错担责不超10% “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5月3日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据悉,当中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撞人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自4年前实施起,就一直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当中的第76条对“撞了不白撞”的规定,广大司机特别反映强烈。
2007年,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并于当年12月29日作出修改决定。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晨报 2008-05-04) 4•28事故折射保险业现状 5月1日,一则短信引起关注。“T195次旅客列车上有3位太平人寿团险客户身故,赔付金额为60万元,一位团险客户受伤,住院医疗费用暂不能统计。目前尚未明确有无其他客户伤害情况,具体我们将继续跟踪。”
4月28日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旅客列车运行至山东胶济铁路周村至王村间脱线,与烟台至徐州的5034次客车相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截至5月2日,已经有72人死亡、416人受伤。
伤亡旅客可以获得多少赔偿?这些赔偿有多少来自火车票强制保险?如果有旅客上了商业人身意外保险,他们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吗?事故发生后,人们的目光再一次转向保险理赔。
在这种意外事故发生后,如果旅客发生意外,旅客及其家属有由保险金产生保险赔偿以及由事故所产生的承运方过错赔偿两项权利。
从4•28事故发生后,各家保险公司积极理赔的信息不绝于耳。比如平安人寿立即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开通“重大灾难事故绿色通道”,设立理赔事故预付款项110万元,并将3万元理赔款第一时间送达遇难者亲属的手中。截至4月29日上午9时,平安事故处理小组已经走访寻找到192名伤者名单,核查到12名伤者为平安寿险客户。比如,泰康人寿也迅速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机制,开辟快速理赔通道,积极展开伤者信息收集、客户慰问等工作。目前已将第一笔理赔款在第一时间送到伤者家属手中。
人保财险淄博市分公司为该路段55名护路工承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目前尚无该险种人员伤亡的报案,同时也未接到其他分支机构相关险种的报案。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是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保险公司。
然而与各家保险公司积极行动形成反差的是,这次事故中单独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乘客微乎其微,4•28事故又一次折射出了目前中国保险业的一大现状:投保率低下。
为何兼具经济补偿功能并以风险为经营对象的保险业总是会遭遇尴尬境地?每每在事故发生后才发现保险的缺位呢?
有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保险业的保险密度,即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85%,保险深度,即人均保费为533元。我国的上述两个指标分别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约1/8和1/3,相当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约1/50和1/4。
从这两个指标可以看出,我国保险业发展与世界平均水平,特别是发达国家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我国保险业发展与国民经济整体实力还不相适应,在很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需求方面还存在不小差距。总体上说,当前我国保险业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基本格局还没有变。
如何能改变保险业遭遇的这种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窘境,应该说是保险业的当务之急。(中华工商时报 2008-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