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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业务:发展我国核保险的最佳选择

韩贵新1顾颂2

      (1.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34;2.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执行机构,北京 100034)
  
  [摘要]近年来,我国核保险业务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与保险业“十一五”规划的目标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了更好地贯彻又快又好、做大做强保险业的战略目标,中国核共体应抓住当前发展的有利时机,在稳步增加境内核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境外核保险业务,从而提高我国核保险的整体承保规模。
  [关键词]中国核共体; 核保险; 境外业务;承保规模
  [中图分类号] F840.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12-0034-04
  Abstract: Nuclear insurance has witnessed significant growth in recent years in China. However, comparing with the objectives of the development plan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 the 11th Fiveyear period, there is still a long way to go. In order to fulfill the strategic goal of delivering faster and higherquality growth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making it bigger and stronger, Chinese nuclear insurance entities should capture the current favorable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and vigorously seek expansion of overseas business while steadily increasing domestic business with a view to expand the overall size of nuclear insurance business of China.
  Key words:China Nuclear Cooperative; nuclear insurance; overseas business; underwriting scale
  
  一、中国核保险共同体的现状
  与一般保险业务不同,核保险业务收入由两个部分构成,境内业务收入与境外业务收入。在许多国家,境外业务收入甚至是核保险业务收入的主体。核保险业务收入的这个特点,是由核保险的特点与核保险特殊的运行机制所决定的。
  (一)核保险业务的特点决定了要以核保险共同体的组织形式来分散风险
  核保险是以核电站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一类特殊保险,通常包括核物质损失险与核第三者责任险。核风险具有高保险价值(每个风险单位重置价值约30~40亿美元)、高保险金额①、风险发生概率低但赔偿金额高的特点,因此属于典型的高风险业务。由于核电站运行时具有的潜在高风险性质,决定了与此相关的核保险与常规保险具有很大不同。核电站一旦发生核事故,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十分巨大,单个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因此世界核保险主要以核保险共同体(nuclear insurance pool)的组织方式来组织风险分散。核保险共同体在性质上属于共同保险联合体,即由多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对同一保险标的承保。其总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参与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的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共同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其最大的好处是达到高度专业化经营与扩大风险分散范围,提高承保能力的目的。
  (二)核保险业务具有特殊的运行机制
  开展核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照市场惯例应参加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成为其成员。中国核保险共同体(简称核共体),成立于1999年9月2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境内的保险企业为承保核风险而联合组成的保险组织。每一成员向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执行机构代表其参与境内外核保险业务活动,并申报自己当年境内外核保险业务的最大承保能力。如果该成员(再保险公司除外)想作为境内核电站的出单公司(fronting company),则可以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取得向境内核电站客户提供核保险服务的权利。但是,核电站保单条款和费率的最终决定权是由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来行使的,该条款和费率要符合国际市场行情,并由国际首席再保险接受人认可。出单公司根据执行机构认可的保险条件和价格,向核电站客户签发保单,然后将全部业务纳入中国核共体。由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按照各个成员的承保能力,来分配各成员公司的承保份额,超过中国核共体承保能力的部分,由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统一向世界核保险共同体的其他成员进行再保险安排。由于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已经成为世界核共体大家庭的一员,世界核共体成员之间本着互相支持的宗
  [作者简介]韩贵新,经济学博士,副教授,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顾颂,男,高级经济师,中级承保人,现供职于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执行机构。
  旨,开展核保险业务交换,因此中国核共体还可以从世界核共体的其他成员中接受核保险分入业务,这形成了我国核保险的境外业务。
  经过7年的发展,我国核保险从小到大,不断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中国核共体成员公司的数量从1999年的5家,发展到目前的16家;境内业务承保能力从1999年的4 650万美元,提高到目前的15 006万美元;境外业务承保能力从1999年的1 500万美元,提高到目前的7 896万美元(详见表1)。
  (三)我国核保险保费收入现状
  保费收入是反映保险业务的最重要指标,核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我国核保险发展的现状。1999~2006年我国核保险保费收入的基本状况见表2。
  从表2中可以发现两个特点:(1)在我国核保险的保费收入中,来自境外的保费收入要高于境内保费收入,境外的保费收入是我国核保险保费收入的最主要来源。(2)境内外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存在差异。在2003年以前,境外保费收入增长速度要高于境内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在2003年以后,境外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反而低于境内保费收入增长速度。
  二、核保险保费收入的决定因素
  核保险的保费收入分为境内保费收入与境外保费收入,境内保费收入又分为境内毛保费收入和境内净保费收入。
  (一)核保险的境内毛保费收入
  核保险的毛保费收入是中国核共体从国内核电站中投保核保险所取得的保险费收入,境内毛保费收入主要取决于国内投保的核反应堆的数量与规模。一般来说,参加投保的核反应堆的数量与规模越多、越大,取得的保费收入越多。
  (二)核保险的境内净保费收入
  境内净保费收入是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将一部分国内核电站的核保险责任向国际核共体的成员进行再保险,扣除这部分保费后留在国内的保费。由于核保险具有保险金额大,赔偿金额大的特点,为了分散核保险的风险,中国核共体根据每个成员的净自留责任占核共体全体成员的总承保能力的比例,确定各自应享有的保险费、应承担的赔款和责任。在满足了中国核共体成员公司承保能力的前提下,必须将成员公司所不能承担的风险责任向国际核共体成员进行分保,留在国内的保费才构成中国核共体的境内自留保费收入,分出保费与境内毛保费收入之比称作境内保费分出比例。
  核保险的境内净保费收入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保费分出比例,保费分出比例主要取决于中国核共体最高净自留承保能力,最高净自留承保能力是中国核共体各成员公司所承诺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发展状况
  表1(单位:万美元/风险单位)年份()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成员数量(个)()5()5()5()8()9()9()13()16境内业务()最高净自留承保能力()4 650()4 700()5 500()5 670()9 380()12 700()12 720()15 006最高毛承保能力()140 000()140 000()159 000()160 000()160 000()160 000()160 000()160 000投保的核反应堆(个)()2()2()4()6()7()8()9()10境外业务()最高净自留承保能力()1 500()1 500()1 900()2 070()2 220()3 270()3 890()7 896投保的核反应堆(个)()60()75()100()120()150()160()190()240资料来源:中国再保险公司年度报告(1999~2002年);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年度报告(2003~2005年);2006年数据为截止到10月末的业务统计。
  1999~2006年我国核保险保费收入状况
  表2(单位:万美元;%)
  年份()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境内毛保费收入()266()240()357.8()811()847.5()1 266.7()1 261()1 300境内自留保费收入()19.58()17.89()22.23()55.50()65.93()134.44()156.87()220境内保费分出比例()92.64()92.55()93.79()93.16()92.22()89.39()87.56()83境外保费收入()25()77()91()180()225()210()251()390保费收入合计()44.58()94.89()113.23()235.5()290.93()344.44()407.87()610保费收入增速()-39.9()8.9()41.6()120.8()8.22()37.7()2.4()11.8注:境内保费分出比例=1-境内自留保费收入/境内毛保费收入;保费收入增速=(当年毛保费收入合计数/前一年毛保费收入合计数-1)×100%
  资料来源:同上。
  
  ①由于全球核风险的最大承保能力无法满足核电站客户按照其重置价值投保,通常核电站以第一危险方式投保,保单的最大赔偿限额约为10~20亿美元不等。
  的最大承保能力限额①的合计数。《中国核保险共同体运作细则》第8条规定:“每年十一月底前向核共体执行机构提供下一年度境内和境外核保险业务的净自留责任限额。各成员每一危险单位的净自留责任限额不能超过其当年资本金和公积金之和的10%。”可见,各成员公司的最大承保能力限额取决于成员公司的资本金和公积金水平。
  成员公司数量增加与成员公司的资本金和公积金水平提高,均会提高中国核共体最高净自留承保能力,从而降低境内保费分出比例,提高核保险的境内净保费收入水平。
  (三)核保险的境外保费收入
  境外保费收入是中国核共体从世界核共体其它成员所分入的业务,根据世界核共体的规定,这部分业务中国核共体不能再转分出去,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用之后,按照各个成员公司的承保能力分配给各成员公司,从而形成我国核保险的境外收入。
  对我国核保险境外收入决定因素的分析,类似于境内净收入的分析。核保险境外收入的决定因素主要取决于两个:一是世界核保险的毛保费收入,二是我国核保险的分入比例。世界核保险的毛保费收入也主要取决于世界核反应堆的数量与规模,随着世界核反应堆数量的增加与规模扩大,世界核保险的毛保费收入也相应增加。
  我国核保险的境外保费收入,不仅取决于世界核保险的毛保费收入,而且也取决于我国核保险的分入比例。我国核保险的分入比例与我国核保险的分出比例的影响因素类似,也主要取决于我国核保险境外业务净自留额、中国核共体在世界核共体中的地位、我国核保险的分出比例。
  1.我国核保险境外业务净自留额越高,表明我国承保境外核保险的能力越强,因此可以承保较高责任的境外核保险业务,从而取得较高的境外核保险保费收入。
  2.中国核共体在世界核共体中的地位越高,世界核共体向中国所分出的业务也就越多,也会导致我国核保险境外收入水平的提高。
  3.核保险的境内业务收入与境外业务收入既存在紧密的联系,又存在一定的矛盾。在同一时期,境内业务收入的增长与境外业务收入的增长具有一定的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当境内业务自留责任增加较快时,会不利于境外业务收入的增长;反之,会有利于境外业务收入的提高。境内业务收入与境外业务收入之间的这种替代关系,是核保险直保与再保险之间关系的反映。在前面我们已经分析到,由于核保险具有保额高、损失大的特点,因此核保险不能完全由国内的保险公司承保,必须向境外的核共体进行分保。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中,参与主体遵从保险分出人与分入人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业务通常采用交换的方式进行。当我们增加国内核保险的分出比例时,有利于我们增加境外分入业务比例;反之,当我国减少国内核保险的分出比例时,不利于我们接受境外分入业务,境外分入业务比例可能受到影响,不仅难以提高,甚至反而会下降。
  三、我国核保险境内收入增长的有限性分析
  (一)我国核保险发展的机遇
  1.我国核电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我国核工业的发展正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中央领导对我国核工业的发展都非常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当前,我国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现代化建设任务十分繁重。无论是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看,还是从保障国家安全看,我们都必须切实把我国核事业发展好。”
  根据国家“十一五”核电规划,争取在2020年使核能发电机装机容量扩大到4 000万千瓦以上,核电发电量占全国发电总量的4%以上。为此,在2005~2015年期间,我国将需要新开工建设30台左右的百万千瓦级的核电机组;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对核保险提出了更大的需求,对于促进核保险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2.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为中国核共体成员的增加积蓄后备力量。为了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国务院提出了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战略方针,保监会也提出了又快又好,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在宏观利好政策的指导下,保险公司呈快速增加的趋势,截止到2006年9月30日止,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已接近100余家。根据《中国核保险共同体章程》第5条的规定,申请成为核共体成员的条件是:“申请公司应有两年以上保险营业经验,且具备良好的资信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持续经营的偿付能力。”随着保险机构的不断增加,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成员的数量会持续扩大,进而会提高中国核保险共同体的承保能力。
  3.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以“注资改制,整体上市”为核心的二次改制,极大地提升了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核保险的承保能力。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为中国核共体的经营管理公司,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是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管理的一个业务部门。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主席成员与管理公司在我国核保险事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的二次改制,将会使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金巨大提升,这也将会使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的核保险承保能力得到显著提高,有利于中国核共体承保能力的巨大提升。
  4.中国核共体在世界核共体地位的提升,有利于中国核共体拓展境外业务。随着我国核保险事业的发展,中国核保险共同体的境外承保能力不断提升,得到世界核共体的高度重视。2005年世界核共体经理年会在上海的成功举行,一方面反映出中国核共体具备良好的组织大型国际会议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核共体在世界核共体体系中地位的日益重要。
  (二)核保险境内业务净收入增长的预测性分析
  ①根据《中国核保险共同体运作细则》第2条的规定:核共体每个成员承担的责任限额,即为该成员的净自留责任限额,或最大承保能力限额,任何成员不得为其承担的净自留责任进行分保或转分保。每个成员的责任限额是以财产险、责任险、利损险、机损险等累积责任计算的。
  虽然我国核电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核电事业仍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当前我国核电发电量占全国发电总量的2.29%,而世界有核电国家平均为16.67%,在美国占到20%,瑞士占到41%,韩国占到42.84%,日本占到34.56%,法国已高达75%。
  核电站的建设中,安全因素居于首要的位置,核电站的技术要求也比较高,资金投入量比较大,核电站的建设周期比较长,一般都在6年以上。按照我国核电发展长期规划的要求,在2015年之前,我国将会再建造30个左右的核反应堆,大陆的核反应堆总数将会达到40个。按照现行费率推算,2010年境内业务保费规模最多可达到2亿元人民币。
  根据近几年的境内保费分出比例,再考虑到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由于大幅度注资,其核保险承保能力显著提高的因素,可以估计出到2010年我国境内分出保费比例约为60%。据此可以计算出在2010年我国境内核保险保费净收入为0.8亿元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1-0.6)=0.8亿元人民币)。
  按照保险业“十一五”规划业务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争取比2005年翻一番,突破1万亿元,保险深度4%,保险密度750元。根据2005年的统计,财产保险保费占全部保费的1/4。可以预计2010年财产险保费约为2500亿元。根据统计,国外发达国家核保险保费约占非寿险业务的0.25%。按照这样的比例,到2010年全国核保险保费规模应该达到6.25亿元人民币
  显然,仅仅依靠境内保费收入来实现保险业“十一五”规划的目标是远远不够的,这个巨大的缺口只能依靠大力开拓境外核保险业务来弥补。
  四、大力开拓核保险境外业务
  由于受到国内核电事业发展的制约,核保险境内业务收入的增长受到极大的限制,在未来的10年,我国核保险发展的战略方针是:在稳步提高国内业务的同时,大力发展境外核保险业务,以利于快速提升我国核保险的整体承保规模。
  (一)大力开拓核保险境外业务的可行性
  1.当前我国境外核保险承保能力使用不充分,保费收入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从我国核保险的境外最大承保能力来看,2005年为3 890万美元,2006年为7 896万美元。与我国核保险境外最大承保能力相比,我国核保险的境外保费收入却相对较低,2005年仅为251万美元,2006年也不过390万美元,虽然我国境外业务最大承保能力2006年相对于2005年提升了一倍多,但是境外保费收入却只提升了55.38%,这说明我国核保险的境外承保能力使用不充分,单笔业务的成份很小。另外,随着我国在世界核共体地位的提升,我国所能够分入的境外业务会不断增加,这就为我国不断开拓境外核保险业务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从核保险的特点来看,积极发展境外业务,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有利于更好地分散核保险风险,提高核保险的利润空间。由于核保险具有保险金额巨大的特点,为了更加有利于分散风险,应该增加海外核保险的业务,以英国核保险共同体为例,2005年它的全部净自留保费只有28%来自国内,余下的72%都是接受世界核保险共同体的分保业务。截止到2006年10月份,我国承保的国内核反应堆一共只有10个,由于保险标的较少,因而保险风险比较集中,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核保险的风险集中度过高,如果一味地增加国内核保险的净自留责任,在保险标的不增加的条件下,势必会使国内核保险的风险集聚越来越大,一旦发生大赔款,将会使国内的保险公司遭受巨大的损失;相反,截止到2005年,国外运行的核反应堆有435多个,保险标的相对比较多。因此积极参加海外的核保险,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会更加有利于分散核保险的风险,降低核保险的风险集中度,提高核保险的承保利润。
  3.国际上核反应堆的平均堆龄是21年,处于核电站稳定运行的时期。通常核电站的平均运行周期是40年,最初的5~10年和最后的5~10年风险发生的概率比较高,中间的20年左右时间是安全运行的黄金期。根据WANO(World Association of Nuclear Operators)组织发表的核电站运行报告披露,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的核电站主要运行数据越来越好,核电站的事故率非常低,这些正是国际上核电站的保费水平逐年下降的原因。而我国大部分核电站的运行时间少于5年,未来新建的核电站也是属于风险高发的运行周期,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我国许多核电站是引进国外技术建造的,很多设备是国外进口的,技术的消化吸收需要一定时间,而我国的核科技人才相对匮乏,随着大批核电站的快速上马,这种矛盾正日益显露出来,也给未来中国核电站的安全运行带来了未知的因素。
  (二)大力开拓核保险境外业务的建议
  1.加强中国核共体的对外宣传力度。当前我国核保险境外承保能力使用仍然不充分,直接影响到境外保费规模。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在于,中国核共体对外宣传力度过小,使国际核共体不能准确了解中国核共体的对外承保能力、核保险运作状况、成员公司资信状况,限制了中国核共体的分入业务的发展,导致中国核共体不能用足、用够境外核保险承保能力。
  2.对英、法、日等分入业务较多的国际核共体组织,给以比较优惠的政策,以维持与它们的业务关系,交换回较多的境外分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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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邱剑.核电建筑安装工程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J].保险研究,2006,(5).[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6年第12期寿险专论INSURANCE STUDIESNo.1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