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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积极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吴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20)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商业保险机构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关键是构建三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为基础推动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基础推动建立农村重大疾病保障体系,以农民工意外险为基础推动建立农村意外伤害保障体系。中国人寿作为保险市场最大的市场主体,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离不开政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更离不开政府的财力支持。
   [关键词]和谐社会;商业保险;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 F84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12-0003-05
  Abstract: Constructing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is the fundamental requirement of a socialist society, an objective requirement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an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the mission to construct a socialist society with China characteristics. To build up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an urgent task facing us is to establish a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can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is process. For the commercial insurers to do so,the key is to establish the 3pillar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namely a rural pension system on the basis of pension insurance for dislocated rural population, a rural critical illness protection system on the basis of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re scheme, and a rural accident and casualty protection system on the basis of the commercial rural worker accident insurance. As the largest life insurance provider in the domestic market, China Life will actively assume it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contribute to construction of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Of course, commercial insurer’s participation is not possible without the overall guidance and policy and fiscal support of the government.
  Key words:harmonious society; commercial insurance;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刻分析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党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来抓,第一次系统勾画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体蓝图。使我们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丰富内涵、具体目标和战略举措,有了更加深刻的领会和更加准确的把握,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方向,增强了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社会和谐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共同目标,早在春秋时期,
  [作者简介]吴焰,博士,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孔子就提出“和为贵”;孟子描绘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想社会;康有为在《大同书》中也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然而,古老的封建社会并不具备和谐社会产生的先天土壤,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新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才成为可能。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我们积极倡导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六个特征,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本质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具体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新形势,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不断加强,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但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任务艰巨而繁重。特别要看到,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党要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紧紧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进行不懈的探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再到社会主义必须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现在,我们党进一步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是和谐的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和谐的社会主义,没有社会的和谐,就建设不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放在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的战略高度谋划,明确要求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 9亿人口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能否成功,关键在农村。
  (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长期以来,城乡发展中“二元结构”问题突出的现状一直没有得到改变,农业一直处于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的地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不例外,由于网点和资金不足等多方面原因,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相对滞后状态,现有的社会保险仅仅覆盖至城区,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仍然是空白,据统计,河南开封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全市高风险行业农民工总数的0.5%,而四川省农民工只有3.4%拥有工伤保险。农村社会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如果城乡反差继续扩大,就容易引发和加剧各种社会矛盾。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通过政策干预,调节收入再分配,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民心,保护和调动他们劳动生产的积极性。按照国外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财政收入占到GDP30%左右的时候,就开始有条件地由国家财政主导为农村提供公共品开支。当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接近这一水平,完全有条件加大对农村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二)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变化要求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综观世界各国经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紧密联系。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农耕用地等农业资源逐步减少,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农村即将提前进入老龄化阶段,再加上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的日益明显,传统的“养儿防老、土地防老”的养老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在农村,农民“看病贵、看病难”也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另外我国大约有1.4亿农民工,他们已经成为国家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身份问题,一直不能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在当前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要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福利水平,有必要通过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缓解政府压力,缓和社会矛盾,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从根本上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三)农村风险总量不断增加要求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在农村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农村社会面临的风险总量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农村社会的中流砥柱—中青年劳动群体所面临的职业风险持续攀升,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煤炭、建筑、安装等高危行业,各种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2004年共有10.8万农民工因生产意外致死,死亡率0.08%、伤残率高达0.5%。重大疾病也是对农村劳动力人口的突出威胁,“辛辛苦苦十几年,一病回到改革前”的现象屡见不鲜。目前,我国共有约1.4亿农民工,其中80%为青壮年,大多为农村家庭的主要财务来源。这一群体一旦遭遇疾病或者意外人身伤害,对整个家庭成员都将是致命打击,从经济角度考虑,该家庭很可能会陷于“贫困陷阱”。1998年开展的“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也发现,损伤和疾病是农村致贫的重要原因。农村单个小农家庭经济长期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之中,不仅不利于帮助农民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不利于拉动农村消费,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此同时,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险保障体系,“民工流血、老板发财、政府埋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迫切需要通过发展商业保险,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三、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突出的比较优势,应该而且可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 协助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通过引入商业保险这种市场化机制,可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通过较为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参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和管理工作,可以从体制上有效预防和控制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导致的亏空问题。同时,保险机构可以利用精算、信息系统、网点资源等专业技术与人才优势,协助政府节约成本、控制风险,提高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综合运行效率。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自1992年以来积极参与当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截止2006年4月,累计承保有效人数61 373人,积累有效本金12.65亿元。不仅减轻了政府管理强度和财政压力,有效防止养老基金亏空问题,而且使被征地农民得到了持续性的养老和生活保障,并为尽快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中国人寿湖北分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村组干部和乡村卫生员、兽医员、电管员、信用员等“四员”为切入点,以独生子女户为着力点,积极开展村干部养老保险以及计生系列保险业务。目前,全省13万多名村组干部已办理了个人养老保险,已领取养老金共7 494万元。广大村组干部普遍形成了“既靠政府又靠保险”的共识,许多村组干部还主动帮助公司宣传保险,纷纷促进和带动周围的群众积极投保。目前共有197万人次农民在公司投保养老保险,共领取养老金3.8亿元,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中国人寿在湖北农村的实践充分证明,加快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推动农村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协助政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保险机构能够协助政府积极推进新农合的各项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步伐。通过帮助政府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可以创新政府公共管理模式。通过建立政府统筹协调、卫生部门监督监管、保险公司具体运作的三方合作模式,可以形成新农合工作“征收、管理、监督”三个分离,相互制约、监督的有效运作机制。同时,通过保险公司专业服务,政府可以减轻管理新农合工作的压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新农合项目的运行成本,有效控制风险。在河南新乡市,保险公司参加合作医疗后,从事这项工作的管理人员由519人减到56人,管理费用由1 000万元降到了300万元,农民最快在15分钟内就可领到报销费用,农民治病的医疗费报销问题基本可以解决,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受到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的一致认可。
  (三) 协助政府建立农村意外伤害保障体系
  通过建立政府主导的农村意外伤害保障体系,由商业保险公司来运作和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农村家庭的后顾之忧。中国人寿“农民工意外险”在重庆市城口县的试点工作已经初见成效。重庆市城口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农民工达4.3万人(占农村总劳力的42%),自2005年起,采取政府推动、企业运作、自愿参与的方式,中国人寿城口县支公司针对外出务工农民推出50元保一年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其中县政府补贴30元,个人出20元,最高意外伤害保额3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2 000元。在试点中,县乡政府和中国人寿城口支公司从领导小组、到培训宣传、以及发展服务网络都紧密合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试点覆盖率高达70%,财政补助到位而且赔偿较及时。村民反映参加保险后全家放心,获赔后避免了可能出现的致贫困境。政府不仅减轻了救助负担,也融洽了干群关系,还增强了做大做强外出劳务经济的信心。
  通过发展意外伤害保险,不仅有利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可以有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小额农业贷款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长期以来,作为农民融资主要经办机构的信用联社却总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又担心放贷风险,导致惜贷现象在农村地区较为普遍。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人寿湖北分公司通过与信用联社合作开展小额农贷户保险,农民在贷款时自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一方面促使信用联社安心放贷,使得小额贷款的“及时雨”惠及到了广大农民,仅咸宁咸安区2005年信用社的贷款额度就比上年度增加3 000万元,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切实维护了农户自身利益,安定了农户家庭生活。目前,小额农贷户保险日益深入人心,农户自觉购买意识不断增强。据统计,在洪湖市,小额农贷户保险的承保率已经达到70%以上。四、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2006年6月1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3〕号),明确指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积极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既是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业的要求,也是保险业自身做大做强的迫切需要。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立足保险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解决保险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加快发展,开拓创新,构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特点的全面系统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农民基本做到老有所养、贫有所济、病有所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保险业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整体规划、稳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各类主体,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整体规划,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精心谋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向前推进。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准公共服务的特征,决定了我们必须采取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在财政支持、组织协调以及社会宣传等各方面的优势,同时引入商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坚持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社会的稳定运行。要坚持制度先行的原则,强化农村保险市场经营管理,确保农村保险业务的稳健经营和保险资金管理的安全性,严格防范各类经营风险。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性较大,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也不均衡。要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的组织形式,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多渠道、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坚持合理开发、适度竞争。农村保险市场相对脆弱,市场主体增加过快不但会导致恶性竞争,而且负面影响大。应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保险机构自身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坚持合理开发、适度竞争原则,设置农村保险市场的准入门槛,确保新入主体能够积极培育市场,合规经营;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杜绝保险公司在农村市场上急功近利的掠夺式开发。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须立足我国国情,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的三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
  (一)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为基础推动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一是要大力发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采用政府单独出资以及政府、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组织方式,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在精算技术、资金管理和服务网点等方面的优势,为失地农民提供系统完善的养老保障服务。二是要大力发展农村收入稳定职业群体的养老保险,重点发展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和个体户农民养老保险。三是针对农村经济状况、特定保障等需求,积极开发“新简易人身保险”产品,建立普惠型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二)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基础推动建立农村重大疾病保障体系
  一是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03]3号文件精神,积极参与各地各种类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配套产品开发力度,满足多样化需求,提供专业化服务。二是要针对农村收入水平开发价格低廉的重大疾病保险,形成对新农合的有效补充。三是根据不同区域的疾病发生概率,开发有针对性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建立多层次的重大疾病保障体系。
  (三)以农民工意外险为基础推动建立农村意外伤害保障体系
  一是与各级政府或劳务输出机构合作,采取政府、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大力开展进城务工农民的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务工农民的保障水平。二是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煤炭、建筑、安装等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强制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由雇主交费,确保高危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在农村妇幼以及中小学生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农村弱势群体的保障水平。五、积极推动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的工作,仅靠商业保险机构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整合各方资源,整体推进。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一是建议政府明确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思路。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关乎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须尽快明确思路。第一,要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在现有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无法覆盖农村社会的条件下,必须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职责边界,避免业务领域冲突。第二,要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式。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我们认为,通过国家财政补贴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
  二是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从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的全局出发,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下大力气抓好这项工作。
  三是建议各有关部门能对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给予积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要制定规划,分步实施,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落实政策措施。特别是在各类农村保险的试点工作中,需要得到各有关机构的大力支持,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达到预期效果。
  四是建议行业主管机关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要逐步改变目前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对分散的状态,精心组织、完善政策、积极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要抓紧做好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体系以及意外伤害保障体系的制度标准建设工作。要整合行业宣传资源,发挥行业整体力量,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和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加强数据信息平台建设和统计分析研究,为科学决策奠定基础。 
  (二)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一是加强配套立法与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在配合政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体系以及意外伤害保障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在法律上明确保险公司的定位、职能与作用。二是对保险公司给予适当政策优惠,建议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给予单独核算,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商业保险参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保险公司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长效稳定机制。
  (三)建议政府给予适当的财力支持
  一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将各级财政收入增长的部分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倾斜,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二是从农村土地出让金中提取部分用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包括对农民的货币补偿);三是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由财政出资成立农村保险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国人寿作为中国保险市场最大的市场主体,在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具有无可比拟的资本、机构、人员、网点、技术、服务和经验优势。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国人寿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中国人寿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坚持“积极均衡、整合转型、创新超越”的十二字工作方针,积极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要强化三种意识
  中国人寿作为国有控股的大型寿险公司,全系统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将公司发展置身于保险业服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大局中考虑,以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强抓历史机遇,主动配合各级政府需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满足各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求,做大做强农村保险市场。
  (二)要做到三个率先
  要不断巩固和扩大中国人寿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率先地位:一是要率先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开拓力度。继续巩固和扩大中国人寿在农村保险市场开拓方面的规模、机构和队伍优势,做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业务员。二是要率先做好依法合规经营。中国人寿是农村保险市场最大的主体,也是农村市场最大的受益者,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保险业务的管控力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三是要率先做好创新发展。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创新管理模式、销售模式和服务模式,不断发现、总结和推广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先进典型。
  (三)要实现三大突破
  一是要在优化发展环境方面实现新突破。要优化财务环境,实施积极的财务政策,推动各地分公司实现机构延伸和销售人员规模扩张;要优化制度环境,制订差异化的绩效和考核政策,实施分类指导;要优化舆论环境,加大外部宣传和沟通力度,为农村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要在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方面实现新突破。要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主动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及农村意外伤害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不断提高试点的广度和深度,积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为保险行业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输送经验和智慧。
  三是要在推进新产品开发方面实现新突破。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产品是核心,要重点开发保障功能丰富、保费适中、条款简明、交费期限和方式相对灵活的简易医疗、养老与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满足农村最广大农民群体的风险保障需求。
  [编辑:傅晓棣]保险研究2006年第12期农业保险INSURANCE STUDIESNo.1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