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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保险与和谐社会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2006年10月11日闭幕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目前,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正在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为推动中国保险行业进一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探讨商业保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服务,中国保险学会于2006年11月4日在北京举办了“商业保险与和谐社会”研讨会,并对以商业保险与和谐社会为主题征集的优秀论文进行了颁奖。来自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社科院、有关保险机构、大专院校和新闻媒体的近100位领导和嘉宾出席了研讨会。会议由中国保险学会戴凤举会长主持。
  戴凤举会长指出,召开此次研讨会,是为了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探讨商业保险与和谐社会的相互关系,分析保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研究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能够帮助与会代表加深对六中全会精神的认识和理解,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本次研讨会的赞助单位——RGA美国再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欧浩先生出席会议并发表致辞。
  研讨会上,中国保险学会秘书长黎宗剑博士介绍了关于商业保险与和谐社会的课题研究及论文评选情况。从2006年6月开始,根据中国保监会陈文辉主席助理的建议,中国保险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就课题方案进行了反复讨论,并于7月27日邀请中国保监会、部分保险公司和科研教学机构的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座谈,听取大家对课题研究的意见和建议。之后,正式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国情研究中心进行专题研究,撰写了6篇研究报告。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引导业内人士思考和研究商业保险与和谐社会这一课题,中国保险学会于8月1日向全国保险行业发出了征文通知,共收到研究论文160多篇。经过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和高等院校的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委会评审,评选出91篇理论性、学术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优秀论文,其中,一等奖2篇,二等奖3篇,三等奖6篇,纪念奖20篇,基本上反映了全国保险业在研究商业保险与和谐社会这个课题方面所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黎宗剑秘书长认为,在研究保险的有关问题上,不仅要从经济学、金融学的角度来关注,也有必要引进其他学科的研究视角和理论观点,比如可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以便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特殊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研讨会还邀请了部分专家及论文获奖者进行了演讲。现将演讲嘉宾的主要观点,按演讲顺序综述如下:
  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博士
  陈文辉在谈到商业保险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时提出,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商业保险的职能之一。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整体实力显著提高,但人均水平较低,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依靠商业保险提供服务;二是商业保险能够提供更好的机制、运作方式,带来更好的效益。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不仅要把企业内部、行业自身构建得更加和谐,还要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方法和途径,切实提高保险业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王和博士
  王和认为,和谐保险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保险业和谐才能促进社会更大的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框架下,中国保险业是机遇与挑战同在。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和更大的作用,这是中国保险业面临的巨大挑战。保险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天然的联系,和谐主要是讲平衡,保险在一定范围内能起到补充调节、调节平衡的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每一条都和保险有密切的联系,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大有可为。
  中国社科院中国国情研究中心陈光金博士
  陈光金围绕中国现阶段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的双重考量,分析了农业保险与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探讨了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机遇、路径与模式选择。他从经济发展视角、社会结构视角、政治体制视角分析了农业保险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和内涵。农业保险能够从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多方面促进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但目前的发展状况未能很好地发挥这种作用,需要结合农业保险的特征和农业发展的趋势,吸取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总结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教训,理清农业保险发展的框架、体制和机制,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使之能够更好地发挥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朱俊生博士
  在朱俊生看来,保险业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机理在于:保险制度的性质和属性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保险促进和谐社会的机制是:经济补偿制度、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市场化的社会后备基金管理机制。保险促进和谐社会的路径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辅助社会管理。中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存在于保险产业内外的各种关系不断得到协调和统一的过程,要发挥保险业对和谐社会的推动作用,关键是实现保险业自身的和谐发展。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总经理张晓东
  张晓东指出,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制度,在不断改革与完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社会收入分配公平性和稳定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寿险公司可以通过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专业领域的优势,促进社会分配公平,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随着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批准设立和《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即将实施,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有了更加明确的政策环境,商业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的步伐也将越来越快。因此,一方面商业寿险公司及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应不断完善丰富保险年金产品线,开发更加灵活的转换年金产品。另一方面,应抓住我国养老保障方式由“单位和家庭养老”向“社会和自己养老”过渡的趋势,产品开发上强调个人在养老制度中的义务与责任。同时要积极开发具有社会效益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中国社科院中国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石秀印博士
  石秀印认为,商业保险实质上是构建一套社会关系,将可能的社会冲突化为社会和谐。这既是商业保险构建和谐社会的机制,也是商业保险在西方获得社会合理性并得以蓬勃发展的关键原因。商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导向合作”机制在分散遭遇风险者的损失、和解性地处理责任——义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等众多领域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此外,商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还具有“做大蛋糕”机制,具体表现为分散经济单位的资产风险、支撑高风险行业的运行、促进减灾防灾、以聚集的保险费进行投资,等等。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