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保险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张咏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 长春 130061)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同时,我国农业保险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实现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和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的目的,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为联系、调动、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益探索;“三农”保险的稳定、助推、调和作用,为建设稳定、现代、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农业保险;“三农”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 F840.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4-0014-04
Abstract: Building up the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is an important strategic decision by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and for solving the issues of agriculture, rural area and farmers in the new era. Meanwhile, guided by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ncept, China’s agricultural insurance has entered a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 Policy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s a significant medium to fulfill government support and protection of agriculture, to promot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facilitate reciprocation by industry to agriculture, and to serv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With multiple structures and multiple participants and supported by different channels,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ystem provides a significant vantage point to experiment wide social involvemen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Besides, the insurance for agriculture, rural area and farmers performs the function of stabilization, accel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which play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stable, modern and harmonious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Key words:agricultural insurance;rural area and farmers; policy agricultural insurance;construction of the new countryside
20世纪50年代,在我国农业处于以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化运动为核心的第一次变革时期,是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第一轮发展时期。当时的农业保险有效地化解了获得土地的农民和生产合作社在独立面对自然灾害所带来的生产风险,在巩固土地改革成果和促进合作社生产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业处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第二次变革时期,我国农业保险事业进入第二轮发展阶段。当时的农业保险有效地解决了由于家庭联产所带来的风险集中问题,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顺利进行起到了保障作用。进入“十一五”发展的新时期,我国农业保险事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迎来了第三轮发展,呈现出性质新、制度新、定位新的三大特征,正如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同志在保监会调研时指出:“要推进保险创新,提供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辟了有效途径
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实现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和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的目的,成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加了政府支持和保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合理手段
加入世贸组织和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使得我国农业政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成员国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不允许成员国政府对农产品的价格进行直接补贴。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则不予限制,即所谓的“绿箱政策”。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支持本国农业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之一,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有力工具。2004年美国联邦政府提供的农业保险补贴约为25亿美元,约占总保费的60%。鉴于我国每年在农产品保护价及给国有粮食企业的补贴都在几百亿元的现状,按照世贸组织规则调整我国农业保护政策,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同时,我国农业生产相对落后,农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一旦市场开放,将对我国农业造成巨大的冲击。只有充分利用“绿箱”政策,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对我国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加大政府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式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力度,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间接地实现对我国农业的补贴保护,支持和保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了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的有效渠道
政府通过中央及地方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将工业积累的收入以保费形式补贴给农民,开辟了对农业和农村进行财政转移支付的有效渠道,达到以工促农的目的。同时,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发展,使其能够用经营城市业务的积累来拓展农村市场,实现以城带乡的目的。可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确立,是农业保险在新时期为实现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的一大体制创新,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一大机制创新,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辟了新途径。
二、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益探索
(一)农业保险新制度确立的背景及概况
1.农业保险新制度确立的背景
随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理论不断创新,在对国内外各类农业保险制度进行调研、比较的基础上,2003年,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提出了“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的远景目标。由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极大,要发展农业保险,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建立适合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农村产业结构、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遵循“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按照“总体规划、阶段部署、抓好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方针,在黑龙江、吉林、上海、新疆、内蒙古、湖南、安徽、四川、浙江9省、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并引入了农业保险经营较为成功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
2.农业保险新制度发展的概况
新制度下我国农业保险呈现出多元化发展、多形式经营的新态势。多元化发展的五种试点模式。一是上海“安信模式”,政府主导下进行,地方财政兜底,市场化运作,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适合在经济发达的省份推广;二是吉林“安华模式”,代办政策性业务,开发综合性产品,专业化、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适合在传统型农业省份推广;三是黑龙江“阳光互助模式”,互助共济,风险共担,公司化运作,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经营,适合在农垦系统等农业组织化程度高的地区推广;四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如浙江的“共保体模式”,多家商业性保险公司组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政府政策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联合经营;五是四川“安盟模式”,引进具有经营农业保险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
多样化经营的四种试点形式。一是保险公司自办经营形式,如中国人保在四川眉山市进行了自营奶牛养殖保险试点,地方政府提供定额补贴。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新疆自办棉花种植保险试点,地方政府不直接提供补贴,但是在相关政策上予以支持;二是保险公司代办经营形式,如中国人保在湖南开展代办生猪保险试点,政府、企业、农户三方共同承担保费;三是与政府联办经营形式,如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江苏淮安与政府联办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地方政府和农民共同承担保费;四是共办的经营形式,如中国人保内蒙古分公司与当地政府共办的内蒙古奶牛保险试点。浙江11家保险公司共办形式组建的“共保体”,对全省11个县(市)9个品种的农作物和家禽的主要灾害和意外事故进行商业承保试点。目前,各试点推出的农险品种已覆盖粮食作物、水果蔬菜、棉花、肉鸡、生猪、奶牛、烟叶等多种农作物和牲畜,市场上销售的农业保险产品已达160多个,为我国农业生产构筑起一道巨大的“安全网”,农业保险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不断发挥。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7.29亿元,比2004年同期增长84.26%,初步改变了1994年以来农业保险逐步萎缩的局面,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农业保险联系、调动、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建立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广泛参与机制
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农业保险制度,为联系、调动、引导社会各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益探索。
1.多层次体系的农业保险制度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的联系作用
通过中央、地方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发展,促进了各级政府与农村的联系;通过企事业单位参与农业保险活动,促进了各类企事业单位与农业的联系;通过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农业保险事业,促进了广大群众与农民的联系,形成了关心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浓厚氛围。
2.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的调动作用
通过财政补贴等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方式,调动了财政部门的力量;通过减免税等税收支持农业保险的方式,调动了税务部门的力量;通过信贷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的方式,调动了金融部门的力量,拓宽了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
3.多主体经营农业保险制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通过鼓励各种性质的资本投资于农业保险公司,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流入农业,如引进法国安盟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利用外资发展农业;通过聘用各类国内、国外经营管理人员,引导各种人才资源流向农村;通过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引导技术、知识等智力资源服务农民,开创了各方面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生动局面。
三、农业保险的新定位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拓展了广阔空间
(一)农业保险新定位的背景
随着我国农村不断发展变化,农业保险概念和内涵也随之扩展和延伸。2004年,在以实现农民减负增收为目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农业保险,主要体现的是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为农民服务的“农户”保险;2005年,在以实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的的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即农业产业化背景下的农业保险,主要体现的是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的“农业”保险;2006年,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党中央再次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部署,我国农业保险也将由农户保险、农业保险扩展到为农民、农业、农村提供全面保障服务,保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三农”保险。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2006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我国“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定位。概括地讲,新时期下农业保险的新定位,就是农业保险通过提供包括传统农业保险在内的与农业、农村、农民相关的一切险的“三农”保险,全方位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三农”保险为建设“稳定的农村”、“现代的农村”、“和谐的农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了“稳定器”、“助推器”、“调和器”作用
“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系统、综合的手段,是促进“三农”发展的落脚点和突破口。在“十一五”规划《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20字内涵,都是围绕农业、农民、农村“三农”的生产、生活、生态的“三生”状况,提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文明”的要求。服务于“三农”的农业保险新定位,扩大了农业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广度,增进了农业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度,为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拓展了广阔空间。
1.“三农”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实现“一保多安”,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起到“稳定器”作用
一是保障农民收入增长。“三农”保险的“兜底”保障功能,使农民在遭受任何可保自然灾害损失时,获得最低保障收入,起到稳定收入的作用。当灾害损失大于保险保障水平,农民通过获得保险赔偿而恢复到保障水平,起到增加收入的作用。如果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投保农民的最低生产收入水平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农业保险的实施是有利于建立起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2005年,农业保险赔款5.58亿元,同比增长94.29%,农业保险减轻农民灾害损失,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作用日益显现。
二是保障农民财产安全。保险公司通过为农民提供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生产工具保险等形式多样的保险服务,减轻农民在遭受水灾、火灾等各种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农民家庭财产、生产资料的安全,既保证农民生产的持续进行,又保证农民财产的不断积累。2004年,浙江“云娜”台风发生后,保险业及时支付保险赔款达16.6亿元。2005年8月,台风“麦沙”过境上海,保险赔款达2亿元,仅上海安信一家就及时赔付受灾农民损失3 500万元。
三是保障农民生活安定。农民工、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是目前我国农村建设中的难点问题。目前,我国进城务工农民达到1.4亿人,离乡离土的农民人数超过2亿,涉及近2亿个农村家庭。据统计,2001~2010年间,我国会出现2 600万被征地农民,年平均需要安置260万人左右。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匮乏,农村收入水平低,多数农民在养老、医疗、人身安全等方面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随着“三农”保险的创新发展,不断地开发出服务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生育保险等综合性、多保障的保险产品,为保障农民生活安定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目前,多家寿险公司在浙江、重庆等8个省(市)的53个地(市、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业务。仅重庆市的保险公司就为9.5万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积累资金15.5亿元。
2.“三农”保险的促进发展功能,实现“一保多促”,助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起到“助推器”作用
一是促进农业科技发展。保险公司与拥有先进农业技术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合作,为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供保险服务,可以降低农业生产者对新技术应用风险的心理压力,增强采用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和新生产方式的信心,促进了农业科技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为实现“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如1985~2002年,在我国“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先生的倡导下,由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人保湖南分公司开展“杂交水稻制种保险”,解除了制种农户的后顾之忧,极大地促进了这项新技术在水稻生产中的推广和应用,为提高我国粮食生产能力贡献了重要的力量。
二是促进农业信贷发展。农业保险通过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险服务,降低了其风险预期,增强了生产者贷款投资、扩大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农业保险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保险服务,转移了其放贷风险,提高借款人放贷的积极性,从而盘活了整个农业信贷市场,促进了农业信贷发展。吉林的梨树县是吉林省生猪养殖年出栏量超百万头的大县,农民发展生猪养殖得不到足够的贷款支持,而当地农村信用社却担心风险过高而让1亿元资金白白地闲置在那里。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通过与农信社合作,共同为该县的吉林百信农民合作社的生猪养殖提供保险和贷款服务,实现了农险公司、信用社和农民的“三赢”,促进了农业贷款和农业生产的共同发展。
三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产业化既是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集中化、扩大化的过程,一旦某个环节风险损失过大而出现问题,整个农业产业化体系将遭受重创。农业保险能有效解决农业产业化风险集中、扩大的问题,保证灾后农业生产能力的迅速恢复,使产业链的基础环节得到稳定和加强,从而保证农业产业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各个主体通过参加农业保险的形式,使其利益和风险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强化了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基础。如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通过为农业龙头企业和所涉及的基地农户提供综合性保险服务,极大地促进了当地以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为主要模式的农业产业化发展。
3.“三农”保险的辅助管理功能,实现“一保多管”,促进农村和谐的发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调和器”作用
一是改进农村社会风险管理制度。其一,保险公司从产品开发、费率厘定到承保、理赔的各个环节,都直接与风险损失事件相关,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农业生产风险损失资料,为农村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其二,保险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并通过采取差别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做好各项预防工作,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减轻政府防灾救灾的压力;其三,通过实施农业保险消除了灾害损失的不确定性,农业保险公司通过科学的保险技术测算出不同灾害发生时需要赔偿的金额,实现政府对风险损失的预算管理,提高政府灾害补偿的科学性和效益性;其四,农业保险是一种事前风险管理,通过实施农业保险,由灾前农民自担风险变为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由政府对农业灾害损失事后救济的灾后管理变为事前防范与灾后经济补偿的灾前管理,使政府和广大农民以较少投入获取较高保障,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政策。
二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农村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是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现行的社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无法满足农民面临的养老、医疗、意外事故等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同时,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在养老、医疗、失业三方面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缺口每年有数百亿元之巨。近年来广泛开展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三农”保险的发展,为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开辟了新途径。目前,中国人寿等6家保险公司在江苏、河南等8个省的68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涉及的参保农民1 765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4%。2003年以来,保险公司累计为519万人次提供了医疗补偿服务。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河南省调研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时指出,新乡市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推行的“政府组织引导,保险公司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市、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运行模式,是保险业辅助社会管理、服务和谐社会的一个有益探索,具有典型意义。
三是完善农村社会关系管理机制。保险公司承保、理赔、销售等保险活动的深入开展,积极参与到社会关系的管理之中,改善了农村互助、信用等社会关系,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农村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调和器”作用。例如相互制农业保险的发展,农民通过参加互助共济的相互制农业保险,有利于唤起彼此之间友爱的精神,激发彼此之间合作的热情,改善彼此相互关系,增强社会意识,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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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晓燕](上接第37页)分别给予适当的满足,才能逐步提高渠道的忠诚度,进而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四)提高客户信息的真实性,但以不影响代理渠道的发展为前提
尽管代理渠道不能提供真实的客户信息,但是强行通过发展直销业务来扭转局面也是不现实的,因为低折扣的直销业务发展策略短期内会招致代理渠道的不满,长期内将会拉平直销与代理业务的折扣比例,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就现实情况来看,通过在其他环节收集客户资料的方式不是没有可能,如在理赔环节,完全有可能、有条件了解客户的真实信息,而非完全依赖前期的渠道销售环节才能进行,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真正重视对客户资源的收集和管理。另外,在与代理渠道的博弈过程中完全有条件要求其提供客户的真实信息,因为服务客户是双方共同合作的结果,是否能够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保险行业能否遵守统一的行业规则,而不仅仅取决于外部环境。[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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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州,百户家庭拥有汽车6.3辆 位居全国之首[DB/OL].中国新闻网,2005-10-19.
[3]北京私家车已近130万 每百人拥有汽车11辆[DB/OL] 新华网,2005-01-24.[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6年第4期行业观察
[作者简介]张咏(1957—),男,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在《保险研究》等国家级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