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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座谈会在成都召开 为了加强海峡两岸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增进海峡两岸保险界的交流与合作,2006年6月20日,由中国保险学会和台湾保险学会共同主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协办的海峡两岸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座谈会在四川成都顺利召开。四川保监局黄先贵局长、中国保险学会戴凤举会长、台湾保险学会副理事长暨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林文英先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总经理王铭阳先生、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刘军川副局长分别在会上发表致辞。随后,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杨华柏主任在会上发表了题为《积极推动<保险法>修改,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的讲话,主要介绍了《保险法》的修改背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座谈会分别由中国保险学会黎宗剑秘书长和台湾保险学会副理事长林文英先生主持。来自中国保监会、国台办、国务院法制办、四川保监局以及海峡两岸各大保险公司法规部的领导和代表、大专院校专家学者等40余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中国保险学会戴凤举会长在致辞中表示,本次座谈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两岸专家面对面的交流研讨,不仅可以提升专业学术水平,为两岸保险业发展大局贡献力量,还可以增进相互了解,加深彼此之间的友谊,为两岸保险界建立更深层次的交流互动平台奠定基础。两岸保险学会合作开展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为两岸专家学者和同业先进架桥铺路,为两岸保险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既符合学会的宗旨,又有利于中国保险业发展大局。他表示,中国保险学会将一如既往地在中国保监会指导下,加强与国内外保险界的合作,不断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活动,并始终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共同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座谈会上,西南财经大学副校长卓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教授、台湾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林建智主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法规研究员、法律事务部许崇苗总经理助理、台湾逢甲大学保险研究所许文彦教授、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曾武仁总经理、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朱铭来教授、台湾实践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彭金隆主任、中国保险学会法律顾问于海纯博士分别作了题为《设立保险法庭解决保险纠纷的探索》、《论受益人及其权利维护》、《两岸人身保险契约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保险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两岸保险监管的架构》、《两岸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两岸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比较研究》、《两岸保险业务员与营销员管理制度比较》、《海峡两岸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的主题发言。会议期间,与会专家就两岸保险制度、保险法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和交流探讨。[张继勇] 6.外部影响。诸如诉讼环境、监管和法规的改变、市场机制和经济环境的改变都需要考虑。 《办法》既有适于国内精算力量水平、公司数据积累状况、险种特征的方面,如理赔费用数据划分较粗,不能借鉴美国的流量三角性法和Johnson方法。但也存在不足:1.同美国精算规定相比,我国准备金管理办法不够具体。如数据的组织形式、各种日期的界定、数据质量、数据检验、应考虑的因素都不曾涉及,而这些恰是准备金评估的基础。2.以最高值为最佳估计,无法反映公司真实负债。这种做法出于监管的谨慎性原则,但过于保守,最大估计值可能远远偏离最终赔付实际值。3.长期未赚保费准备金采用比例法评估会导致“增长惩罚”,高估业务快速增长增加保险公司的负债。该方法以保费为基础,负债不会超出签单保费,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实际偿付能力。4. IBNR准备金概念及方法不全面。我国财产险多为短尾业务,IBNR准备金概念一直未受到重视。只有从广义上认识IBNR准备金,才能纠正目前强调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性,而忽视其一致性的错误认识。否则,随着责任险等长尾业务的不断发展,在根本无法准确估计已报告赔案未来赔付准确性的情况下,必然错误评估公司负债。另外,2005年5月31日CAS(财产/意外险精算协会)执行委员会颁布《财产/意外险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原则的声明》最新讨论稿,强调赔款准备金估计的内在不确定性,未来将会在统计的框架下,采用随机方法评估准备金。这将成为我国准备金评估未来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Regarding Property and Casualty Loss Adjustment Expense Reserves, May 1988.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R].北京,2004-12-15. [3]中国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R].北京,2005-02-02.[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 200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