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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身保险 “代签名”的几种形式

刘建民

                       (昭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北京 100036)
  
  [摘要]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代签名”问题一直困扰着保险人。“代签名”问题主要表现在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上,还表现在保险业务员的“代签名”上,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业务人员之外的“代签名”现象也时有发生。治理人身保险的“代签名”问题,首先要加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其次要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实务流程管理,第三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各方应共同努力,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人身保险;“代签名”;业务员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7-0077-02
  Abstract: The issue of “allograph”, namely, the applicant signs on the insurance policy for the insured, or the insurance agent signs for the insured on the policy, has been a longterm problem faced by insurers. There are also other form of allograph made by other than the applicant, the insured and the agent. To reduce the phenomenon of allograph, we should first enhance people’s legal awareness widely, then tighten up internal business process of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finally improve on the current “Insurance Law” and other relevant provisions. All parties concerned should work together to promot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sector.
  Key words:personal insurance; “allograph”; insurance agent
  
  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代签名”问题一直困扰着保险人,它不仅使保险人承担了更多经营风险;也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更给一些不法之徒的违法行为带来了可乘之机,危害很大。一、“代签名”问题首先出现在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上决大多数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本无恶意,只是觉得简单方便,代签了事。有时也会遇到晚辈为长辈投保人身保险但老年人不会写字的情况,这样晚辈代为签字就“顺理成章”。而有些人的代签字则是带有某种企图和故意,例如,有些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中很多罪犯就是利用“代签名”的手段,为配偶或亲属购买高额人身保险,并恶意制造“意外”死亡事件以获取高额人身保险赔付,给社会安定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对整个保险事件有知情权,整个保险过程必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方可实施。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从根本上讲,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保险,其后果是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让被保险人在投保书上签字,就是要确认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防止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投保人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获益。
  以往所发生一些利用“代签名”来诈骗保险赔付的案件,与业务员的责任心是分不开的。所以,确认被保险人在投保书等保险文书上签字是十分重要的,在投保实务管理上,往往要求业务员在场的情况下,让被保险人在投保书上签字,这一环节的设计,其实是业务员代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存状况进行调查,确认保险标的的生存状态和真实意愿,这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被保险人签字这一形式,保险业务人员可当面向被保险人讲清保险有关内容,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被保险人也向业务员讲明自己的实际情况,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提供机会。二、“代签名”问题还出现在保险业务员的“代签名”上
  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字,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保险业务员在投保单上代客户签字,甚至整个投保单上根本就没有一个字是投保人留下的,或者在其它与保险相关的各种文书上都没有留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真实笔迹,这种情况后果相当严重。有的个别业务员以获取佣金为目的,不惜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和手段诱惑客户投保。此种情况,投保人带有明显的投机心理,出现理赔纠纷后,处理起来十分棘手。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一名老资格的业务员,到当地医院的癌症病房中为患者做保险,因为保额在10万元以下,不需身体检查,只经简单核保程序即可承保。几年后,该患者因癌症复发身故。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被保险人在癌症住院期间投保,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保险原则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决定拒赔并没收保费。被保险人家属失去亲人,不仅没得到理赔,还要被没收保费,因此大闹保险公司和法庭,并在当地引起媒体极大关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经调查,此案件中的各种保险相关的文书上没有留下投保人的笔记,全是该业务员代写(有医护人员的证词和笔迹鉴定),保险公司真是有苦难言!但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事实清楚,保险公司最终坚持拒赔,只按全额退还保费。为查清该业务员项下的客户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公司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耗时约半年时间对该业务员负责的每笔业务进行调查,最终将其开除。在该笔业务中,因为投保人没有留下任何笔迹,投保人把责任全部推给业务员。按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在保险人的授权下进行营销业务的,保险人应当承担因代理人的错误所致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
  同样在保险营销过程中,业务员代客户在《银行划款协议书》上签字也会出现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某些业务员为了省事,通过给投保人打电话记下银行划款的存折号码,便在《银行划款协议书》上代客户签字。由于业务员弄错号码,前几年划错款的事情时有发生,影响很坏;有的因弄错银行账号,划款不成功,无法进行正常的续保,致使客户保单失效,在客户与保险人之间造成很大的矛盾,保险人最终还要承担由此所带来的各种责任;小的责任营销业务员可以承担(比如滞纳金之类),如果在此期间出现大额的理赔,最终的受害者则是保险人或被保险人。
  也有些业务员不是及时将保单送给客户,而是打电话征得客户同意后,就自作主张在《保险单回执》上“代签名”;更有一些业务员担心投保人在犹豫期反悔,只把保单送给客户,而不把《保险单回执》给投保人,自己“代签名”上交公司。《保险单回执》连同《投保单》等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客户在《保险单回执》上签字就是对保险内容的全部约定的认可,如果客户没有在《保险单回执》上签字,整个保险合同就不是完整的,它只表达了客户的投保意愿和保险人的核保结果。
      在保险实务中,业务员代客户签字的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前几年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的情况下,业务员“代签名”问题相当严重,保险公司遭受了严重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强化了内部管理,加强了与银行的合作及各项业务的制约机制,使业务员“代签名”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业务人员之外的“代签名”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业务员,特别是一些比较有“经验”的老业务员在佣金利益的驱使下 “代签名”,为不被事后笔迹鉴定时查出来,业务员之间会相互配合或让自己的朋友“代签名”。保险投诉部门在处理这类“代签名”投诉案时,处理起来相当棘手。一般投诉案都发生在投保数月或数年后,当事人各持一词,有的当事业务员已离开公司,因此要把事情弄清楚十分困难。
  这样一个案例:有两个同乡,其中一人与对方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丈夫不堪忍受屈辱,便邀这个同乡外出打工,认为这样可以解决问题。不想这个丈夫外出打工才三个月便因煤气中毒客死他乡。公安部门初步认定死者是使用煤气不当导致意外死亡。在清理死者遗物时,发现一张寿险公司意外险保单,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均为死者本人,因保额较大引起理赔人员注意。理赔人员认为投保人(死者)为民工,收入很低,投保较高的人身意外保险不符合常理。后又发现死者还有其它保险公司意外保单若干,且保额较大。于是保险公司联手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发现,这是一起恶性的杀人骗保案件。死者所有保险单均是他的同乡拿着死者的身份证代为投保,并“代签名”。   
   一个“代签名”问题,表面上看似乎不重要,但签字的背后却包含着签字人对整个被签字文本全部内容的认可,有严肃的法律责任,也有自己应享受的权利。那些利用“代签名”机会谋取私利的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治理在保险文书上“代签名”问题,首先要加强全民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媒体向广大民众宣传《保险法》,在向人们宣传参加保险的各种益处的同时,也要人们懂得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其次要加强保险公司内部实务的管理,一方面要严格按实务流程办事,加强审核及约束机制,做到层层设防,严格把关,这是解决问题的最重要的一环;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要解决在培训中重业务轻法律,重展业轻管理的问题,要通过培训使广大保险销售人员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第三,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紧跟时代发展,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
  建设和谐的理想社会,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险“代签名”问题上表现出来的种种复杂现象及派生出来的种种问题,有它发生、发展及消亡的规律可寻;全社会,尤其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密切关注保险“代签名”问题,共同努力寻找解决办法,为我国保险业的兴旺和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6年第7期法律经纬
   [作者简介]刘建民,现供职于昭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