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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是疏导农民工“退保潮”的有效渠道

姜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吉林 长春 130061)
  
  [摘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由于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与农民工特点相悖,出现了随意“退保”现象。可采取以下措施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的新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一政策、委托运作管理、基金统筹运用。商业保险参与运作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有利于满足农民工参保需求、有利于提高统筹层次、有利于保证基金运转安全、有利于降低运行成本、有利于控制运行风险、有利于开展“三农”保险。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委托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40.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7-0038-02
  Abstract: The pension insurance program for rural workers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owever, the current social pension program runs contrary to rural workers’ actual situations in many aspects such a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difficult policy transfer and rural worker’s high mobility,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longtail contribution to relatively short years in employment of rural workers, an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high contribution and weak affordability. The author proposes to build up a new rural worker pension scheme on the platform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Principles to be followed to achieve this goal are: uniform national policy, thirdparty management, and centralized fund utilization. Involvement of commercial insurers will help to safeguard old age provision of rural workers, meet access needs of them, create a higherlevel and coordinated management of the pension business, guarantee safety of the pension funds, lower operation costs, control operation risks, and  help to operate “insurance for rural areas, farmers and agriculture”.
  Key words:rural workers; pension insurance; thirdparty management
  
  古今中外,老有所养是人们的共同追求。在中国,城镇职工领取退休金让几代农民羡慕不已。然而,当农民终于有机会参加养老保险时,却出现了随意“退保”现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而另一项调查显示,退保率已达到40%。面对汹涌而来的农民工“退保潮”,绝不能主观臆断农民工不需要养老保险,而应深入分析其中原因,探索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满足农民工需求的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
  一、 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
  一是保险关系转接困难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矛盾。现阶段我国推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基金管理条块分割、不同区域政策迥异与农民工就业地点不稳定、跨省区流动频繁的特点有冲突。区域政策差异致使农民工跨省区调换就业地点后很难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接续”,但由于目前的保险社会化程度低,即使是在同一个县、市的范围内,农民工由于暂时失业或者工作变动,也会因手续繁琐而中断参保。因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使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缴费年限长与农民工工作年限短的矛盾。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纳保险费满15年以上,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农民工流动性大,相当一部分人在同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累计打工15年之久几无可能。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仅有20%~30%的进城务工农民在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2004年外出农村劳动力中,有就业岗位但不稳定的务工人员占到40.6%。而这种状况在2005年丝毫未见有所改善。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因而将来领取养老金也成为遥不可及的梦想。
  三是缴费金额高与农民工缴费能力弱的矛盾。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企业按规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约占职工工资的20%。其中8%左右为个人缴纳,其余部分由单位缴纳。据测算,企业由此每年要为农民工支付1 000多元的保险费,在现有的用工成本基础上要增长15%左右,增加了企业负担,成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新的“门槛”,减少农民进城就业的机会。同时,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微薄的收入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在即使参保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待遇的情况下,实在不愿再花钱办理一份看不到任何希望的养老保险。
  二、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建立新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群体的特点使其无法适应现行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依然面临着资金缺口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数目巨大的农民工强行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冲击是可想而知的。因而,要尊重国情和现实,立足于农民工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探索建立新型的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全国统一政策。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其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管理应实行属人原则,个人账户随农民工的流动而迁入迁出,这要求实现社会保障政策、信息等全国统一。需要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等系列法规,明确组织形式、参保对象、筹资标准、经费来源、征缴办法、待遇享受、基金运用管理等问题。
  (二)委托运作管理。委托一家机构网络健全的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承担类似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的责任。负责为每个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放农民工养老保险金,办理农民工中断就业时一次性领取个人缴费部分等有关事宜。农民工到户籍所在地保险公司开设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进行编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保险公司可按一定缴费比例收取管理费用。保险公司为每个农民制作记载缴费等信息的保险卡,对农民工开办“异地缴费”业务,农民工异地就业时,可凭保险卡要求用人单位到流入地保险公司缴费,无须迁移保险关系,缴费期限可累计计算。
  (三)基金统筹运用。保险公司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全国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通过专门账户汇总后,及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集中安排运用,确保保值增值。
  三、商业保险参与运作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
  (一)有利于满足农民工参保需求。一方面,保险关系转移灵活。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般采取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保险产品由总公司统一开发,因而缴费办法、待遇享受全国一致,不受区域政策影响;保险资金集中管理,统一划拔至总公司投资运用,因而不存在资金转移困难问题;全国性保险公司机构网络健全,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县市甚至乡镇,只要投保人提出申请,即可将保险关系转移至迁入地,完全可以满足农民工频繁流动时转移保险关系的需求。另一方面,缴费方式灵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缴费方式一般可灵活选择,一些产品可以不定期不定额缴费,即使投保人缴费中断,以前年度缴纳的保险费仍然生效,待投保人有条件缴费时,可即时续保,同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可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每次缴费标准。可见,商业保险制度的这些特点完全适应农民工特点,因社会保险制度缺欠造成的农民工难以真正得到养老保障的问题通过商业保险可以迎刃而解,有利于满足农民工的参保需求,调动农民工参保积极性。
  (二)有利于提高统筹层次。2005年12月14日,新华社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通过商业保险平台,可以尽快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全省甚至全国统筹,推动促进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构建和农民工的合理流动。同时,这种做法还可为社保提高统筹层次探索经验,为其实现全省全国统筹提供借鉴。
  (三)有利于保证基金运转安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说目前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要支付现有城市人口的养老保险金。有些城市现有城市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很大,农民工参保可以让地方社保基金更充足。农民工退保时并不能领回全部所交保费,据统计,广东省每名参保一年的农民工退保,就将向当地养老基金“贡献”1 348元。这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民工申请退保时或鼓励、或不告知利弊、或干脆变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社会保险制度的缺陷导致国家形成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新债务,使得农民工的保险并不保险。而通过商业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可由保险公司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接受保险监管机构和相关政府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督,可确保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不被地方社保挪用或挤占,从而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安全。
  (四)有利于降低运行成本。政府可以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费用低、服务好的保险公司,直接利用保险公司现有的人才队伍和服务平台,还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灵活的用人机制聘用专业人员,减轻政府新设经办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压力,节省专业培训的时间和费用。
  (五)有利于控制运行风险。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可以运用保险精算技术提高保险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将基金支出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还可利用专业的风险管控制度、理赔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手段,规范业务流程,防止人为干扰因素,降低不必要、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六)有利于开展“三农”保险。相对于未流出的农村人口而言,流入城市中的农民工是一个素质较高的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农民中的精英。通过开办养老保险,这部分人的保险意识得到启发,保险需求得到推动,将会对“三农”保险市场的培育开发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保险公司能够扩大影响,积累实力,更好地服务农村保险市场。
  [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6年第7期寿险专论
  [作者简介]姜华,吉林大学MBA,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