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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生态

张东风 傅强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10)
  
  [摘要]经过长期的发展演进,保险业逐步形成了自身的运行规律和发展逻辑,成为一种具有诸多生态学特征的、有生命力的现代组织活动。运用生态学的方法和成果研究保险活动,从市场主体、调节机制、发展环境等方面揭示保险领域内部的生态现象,对于分析观察保险业各种问题、正确把握保险行业运行规律、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然生态;保险生态;发展环境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7-0016-03
  Abstract: With many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insurance industry has gradually formed its own rule and logic of development and has become a modern organic organization with many ecologic characteristics. It is of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study the insurance industry by applying ecologic methodologies and conclusions to areas such as market entities, modulating mechanism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 to locate the ecological phenomena inherent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This approach will help to observe and analyze various issues of the industry,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industry’s rule of operation, and promote its healthy and continued development.
  Key words:natural ecology; insurance ecology;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一、自然生态与保险生态
  (一)自然生态的特征及生态学的基本原理
  生态,又称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和非生物环境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所形成的一个彼此关联、相互作用并且有自动调节机制的统一整体。这一概念是1935年由英国生态学家泰斯勒首先提出的。1949年美国学者威廉•福格特提出了生态平衡的概念,用以指自然环境未遭受人类严重干扰的天然状态。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态系统已经成为现代生态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现代生态学研究成果表明:生态系统中的生物为了生存和繁衍,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经过由简单到复杂的长期的自然竞争和演化,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结构,产生了相应的功能,最后达到相当稳定的状态,这种状态即生态平衡,是一种通过生物进化和物种演替不断打破旧的平衡,实现新的平衡的动态过程;生态系统的这种平衡状态,是通过其自我调节机制实现的,生态系统结构越复杂,调节能力或者抵抗外力影响的能力就越强。反之,则越弱。但是,生态系统的自调能力是有限的,外力的影响超出这一限度,生态平衡就会遭到破坏,生态系统就会发生结构上的变化。
  生态学有10条基本原理:
  1.系统性原理。生态学中不同层次的研究对象都是生命系统,都具有系统的特征,每一个层次的系统都可以分成不同的子系统来加以研究或理解。如在群落层次方面,生命系统可分成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等子系统,环境系统可分成能源系统、气候系统、土壤系统等。
  2.稳定性原理。在一定程度上,每一层次的生命系统都是稳定的,可以用相关的指标来衡量其稳定性。如在群落层次中,稳定的群落内物种多样性丰富,群落小气候稳定,群落的自我调节能力强。
  3.多样性原理。生命系统的每一个层次都是参差不齐的。如地球上有多种多样的景观、生物群落等,一个种群的各个个体也是不一样的,一个个体的不同构件或不同细胞、组织也不完全一样,多样性的生命系统是人类生存的基础。
  4.耐受性原理。个体以至地球都有其耐受性,在耐受范围内有最适点、较适范围,超过其耐受范围,系统就将崩溃。
  5.动态性原理。变化是永恒的,任何生命系统都有从开始、到顶峰、再到消亡的过程,在个体表现为生老病死,在种群表现为不同的增长、波动与崩溃过程。
  6.反馈原理。各级生命系统与其周边的生命系统或环境系统都是密切相关、协同变化的,都存在作用与反作用,并将引起自身的加速或相反的变化。如在草原上过量放牧将导致草场的退化,草场的退化反过来作用于载畜量等等。
  7.弹性原理。也称中度扰动原理,与稳定性原理、耐受性原理有点接近,表示外界中度干扰,可以刺激生态系统的应急机制。而当干扰过于强烈时,系统将因无法恢复而崩溃。
  8.滞后性原理。生态学中的许多变化过程不一定都会马上表现出来,而是在一段时间的“时滞”之后表现出来的,如大部分生物种群的增长,将受到生育年龄的影响,一只蝗虫或蟑螂经过生育可能增长为几十、几百只,一株杂草开花、结果以后可能增长为几千、几万株杂草。
  9.转换性原理。一些生态学的对象看似消失,然而却不知不觉地进行了转换,如森林砍伐消失以后,其影响至少表现为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水土流失、区域气候的变化等方面。
  10.生态平衡原理。在一般情况下,能量和物质的输入大于输出,生物量增加,反之,生物量减少。如果输入和输出在较长时间趋于相等,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长期处于稳定状态。在轻度干扰下,生态系统能通过自我调节恢复到原初的稳定状态。这种状态就是人们常说的生态平衡。
  (二)保险生态的概念及内涵
  对比自然生态的特点,运用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考察保险问题,不难发现,现代保险也具有明显的生态特征。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进,保险逐渐形成了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内在逻辑,成为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一种具有自身结构特征和功能特点的“秩序结构”。这种秩序结构用“保险生态”来比喻和概括极为生动贴切。对于保险生态,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概括和描述:
  1.保险也是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发展演进过程的动态系统。从公元前2500年,巴比伦王国收取税款、建立救济后备作为救灾之用的保险雏形演变为经营承保理赔、防灾防损、资金运用以及再保险的现代商业保险;保险对象和经营范围从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演化出储蓄性各种生存保险、年金保险及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从古老的共同海损分摊、船舶抵押、货物低押借款等保险的原始形态,发展到保障功能更完备、补偿基金更雄厚、信用功能更强大的现代形态。在这一漫长过程中,为了生存与发展,各类型保险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形成了合理的分工与合作,构成了一个彼此联系、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相互竞争的系统。在保险生态中,不同类型的保险组织、业务种类、工具品种是保险在适应内外部环境的生存竞争中发展演变而来的,是互为生存条件,相互补充的。
  2.保险生态的结构秩序是从竞争中形成的,竞争的最主要特征是优胜劣汰。没有劣的淘汰就没有优的胜利。保险行业之所以可以比之生态,是因为保险具有生命,存在生与死的竞争考验。正如生态体系中没有生物的死亡,就不可能有生物的新生一样,不存在保险主体“死亡”的保险体系,也是不可想象的。正因为有了“死”的存在,才有了“生”的意义、“生”的价值、“生”的压力,最终产生“生”的活力,从而构成生态平衡。任何破坏这种“生”与“死”的竞争规则的生态都会陷入停滞,并最终导致集体“死亡”。因此,保险生态的动力、活力和多样性源于保险生态中“死”的机制的存在,自然生态中优胜劣汰竞争规则也是保险生态的竞争规则。
  3.保险生态也是在一定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环境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的制度结构特征。良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环境有利于保险生态的结构优化、功能强化、生产力提高。反之,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环境的不利变化,会影响保险生态的内部结构,并弱化功能,削弱生产力,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因此,改进保险生态环境是改善保险生态结构,增强保险生态功能,提高保险生态生产力的重要内容。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许多特征是通过法律制度体现的,因此,法律制度是影响保险生态最直接的、最重要的因素。
  4.保险生态也是一个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体系。行业的盈利能力可以调节资源配比及结构走势;破产、兼并可以调节主体数量、规模,优化结构、强化功能,提高自律和内控水平,促进创新,催生新的保险物种;行业自律组织有助于防止生态竞争中的盲目行为和恶性倾向,增强生态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5.保险生态的自我调节能力也是有限的,外力的影响超过限度就会破坏保险生态的平衡。正如自然生态中,人类的破坏超过自然的调节能力而影响生态平衡(如大规模的森林砍伐和环境污染,会造成河流断流,土地荒漠)一样,在监管机制尚不成熟、产品同质化严重的情况下,盲目批设机构,费率过早市场化,将导致保险资源被掠夺性的开发,破坏保险生态链的形成。因此,对保险行业的任何调节措施都必须遵从保险规律,在保险生态的自调限度内进行。
  (三)自然生态与保险生态的对比
  经过长期的发展演替,自然生态与保险生态都各自形成了庞大的、复杂的内部结构,包括各种物质与成分。生态系统内部特征和运行规律正是在各种物质、成分及其环境的相互作用与影响过程中形成的。在自然生态系统内部,主要包括非生物环境与生物成分;与自然生态系统相对应,保险生态系统主要包括生态环境和生态组织(见图1)。
  在图1中,自然生态的生物成分和保险生态的生态组织均主要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组成。生产者也叫初级生产者,包括自然生态中所有绿色植物和利用化学能的细菌,又称自养生物,是生态系统中最积极的因素;在保险生态中,等同于各类保险主体。消费者在自然生态中指不能用无机物质制造有机物质,而必须直接或间接依赖于生产者所制造的有机物质生活的物质,又称异养生物;在保险生态中,指代理人、经纪人和被保险人。分解者是自然生态中分解已死的动植物残体的异养生物,它们将酶分泌到动植物残体的表面或内部,把生物残体消化为极小的颗粒或分子,最终分解为无机物质,归还到环境中,再被生产者利用。在保险生态中,分解者不能独立存在,因为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有分解,而分解过程中也存在生产和消费。因此,保险生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即各类保险主体、中介机构、客户,同时均为分解者。
  图1自然生态系统与保险生态系统的组成对比图示
  图1描述了自然生态和保险生态的组成。值得强调的是,在自然生态中,将生物成分定义为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三元结构是一般性、基本性的划分。人作为食物链上的一个环节,属于杂食性消费者。但生态系统发展到今天,人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几乎遍布了生态系统的任何角落,这种影响远非一个普通的杂食性消费者所能达到的。因此,应将其独立划分为调控者,参与整个生态系统的运行。
  
  注:图中虚线箭头表示能量流,实线箭头表示物质循环过程。
  图2自然生态系统与保险生态系统的四元结构图示
  在图2四元结构中,自然生态系统的调控者指人;与之相对应,保险生态系统中,国家监管机构对生态的各个领域和发展态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这一影响是生态内其他任何组织无法替代和达到的,因此,国家监管机构是保险生态系统的调控者。任何生态系统的循环和运行都需要能量来源,阳光是自然生态系统物质产生、循环、分解等一系列活动的能源;而在保险生态系统中,有关市场、经济、风险、需求的各类信息及信息流是促成其运行、循环的能量来源(见图2)。
  保险是一种具有很多生态学特征的组织活动。保险生态即各种保险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及内部其他组织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复杂联系、有序竞争、良性协作的动态平衡系统。因此,对保险生态的研究需要从有关保险生态环境、保险生态组织、保险生态调节三个主要方面展开。一个有效的保险生态系统一定是在这三个方面具有显著的生态特征的体系。
  二、提出“保险生态”概念的意义
  将“生态学”理论引入保险领域,提出“保险生态”的概念,将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保险理论研究的视角和思维模式,进一步揭示保险行业发展的规律,对于确立符合生态学原理和生态规律的保险发展观,正确认识、解决保险领域各种问题,实现保险行业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一)进一步体现了保险的本质特征和固有属性
  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矛盾,由这一矛盾引发的保险活动的目的、过程、结果及其主体、内容和结构,与其他社会、商业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正是由于自身固有的特殊矛盾、属性和组成,催生了保险物种、形成了行业秩序,并使保险与社会环境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赋予了保险业不断发展演变的内在生命力。因此,保险生态是保险业固有矛盾、属性、组成成分动态变化的结果,是以其内在本质特征和结构为深层动因的复杂体系。这一动因贯穿于保险生态组织进化、保险生态调节机制形成、保险生态环境变化的全过程。
  (二)更深刻地揭示了保险业发展必须遵循的内在规律
  保险业所具备的生命形态和诸多生态学特征,决定了其内在的运行规律。如:保险生态组织的进化发展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对保险生态系统的干预必须在自调能力限度内进行,保险生态具有明显的制度结构特征和环境影响特征等。以生态学的研究原理和方法观察分析保险业,把保险业从一种单纯的社会商业活动上升为具有生命活力、组织多元并存、种群不断丰富、功能持续完善的动态系统加以认识,将使保险业的内在逻辑结构和运行模式得到更充分、更准确的阐释,从而为我们科学把握保险发展规律,有效运用其指导和规范保险业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前提条件。
  (三)为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分析解决提供了依据
  由于是对保险本质特征、固有属性的有力体现和对保险发展规律的深刻揭示,“保险生态”理论为研究、分析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提供了“参照系”。对照“保险生态”的概念和内涵,可以进一步挖掘各类保险现象、保险问题的原因和根源,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良性”或是“恶性”的评价,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一切符合保险生态特征和规律的现象和举措,都对保险生态平衡具有正面的影响和作用,需要加以强化和维护;一切违背保险生态特征和规律的现象和举措,都会破坏保险生态的良性循环,必须加以改进和调整。因此,“保险生态”概念的提出,将为正确分析、有效解决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供依据。
  (四)有助于纠正和消除有关保险问题的认识误区和思维偏差
深刻审视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认识误区和思维偏差,不难发现,其产生的根源正在于未能将保险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活动加以认识,未能以生态学的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保险活动,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和评价。一系列违背保险生态原理和规律的认识将引发诸多错误的、盲目片面的行业行为,极大程度破坏和干扰保险生态的内在秩序和逻辑结构,导致保险生态的整体污染和恶化。因此,只(下转第37页)保险研究2006年第7期行业观察INSURANCE STUDIESNo.72006
  [作者简介]张东风,高级经济师,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生,现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傅强,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