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卫新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52)
[摘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采取了“四位一体”共同治理的模式对车险欺诈进行反击,逐步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立法,形成了多元化的组织体系,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体系。美国的车险反欺诈经验对我国建立车险反欺诈制度的启示在于:应当寻求多方主体的共同治理模式;从宏观层面做好组织、指导、服务、协助等方面的工作;从微观层面搞好队伍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和更新方法。
[关键词]汽车保险;反欺诈;共同治理;保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 F8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3-0092-05
Abstract: From 1980s onwards, America has adopted a “quaternity” model to counter against automobile insurance frauds. In the process of more than 20 years’ antifraud practices, relevant legislation was promulgated, a diversified organizational framework was established, and a whole set of effective methods was created. The indications of American automobile insurance experiences are: creating a common control model with involvement of multiple entities, paying more attention to organization, guidance, service and cooperation at the macro level and concentrating on talents cultivation, 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 and method renovation at the micro level.
Key words:automobile insurance; antifraud; common control; insurance company
一、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的思路
据美国保险反欺诈联盟估计,每年发生在美国的保险欺诈大约有800亿美元,平均每个家庭950美元,每个美国公民326.47美元。车险、工伤险和健康险被公认是美国保险欺诈的三大重灾区。美国保险研究理事会1996年的研究发现,有三分之一的汽车碰撞事故与保险诈骗有关;每三起由车辆碰撞引起的人伤赔案中就有一起涉嫌欺诈,这类赔案中的每一美元赔付就有17~20美分赔给了诈骗方,每年车险消费者因欺诈所增加的支出高达52~63亿美元。全美保险犯罪局(National Insurance Crime Bureau)的官员对保险欺诈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在美国实施保险欺诈的是一家公司所为的话,那么该公司每年从保险欺诈中获得的收入加上盗抢车辆获得的收入,足以使得这家公司位居世界500强中的前25名,而且这个行业极富成长性。
从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开始反击汽车保险欺诈。其思路大体可以概括为包括立法和监管机构、行业性组织、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相关人在内的“四位一体”的共同治理模式(如图1所示),其中保险公司是反击车险欺诈的微观主体,其对车险欺诈的反击是微观层面的;其余三类主体则是在企业外部从宏观的层面对车险欺诈进行反击。立法部门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做好有关法制的供给工作,为遏制汽车保险的欺诈行为提高法制保障;监管机构则主要负责有关车险反欺诈具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计划进行审批,对保险公司的反欺诈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此外还负责对一些重大欺诈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等;保险行业性组织不仅包括诸如保险行业协会这类机
图1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基本框架构,而且还包括由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保险公司、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组建的诸如保险反欺诈联盟(the Coalition Against Insurance Fraud)、专门从事行业数据资料分析的组织如美国的ISO(the Insurance Service Office)等,这类组织的职责是:确立行业性反欺诈标准、提升保险人、消费者的反欺诈意识、提供行业性数据分析服务、推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等。
保险公司是美国车险反欺诈的重要主体,其不仅担负着微观层面的每一具体反击措施的执行工作,而且还要担负着为行业层面和宏观层面车险反欺诈提供基础数据资料的工作等。在美国,多数州的立法要求保险业务在一定规模(也叫最低规模,如有效保单在3 000张以上等)的保险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反欺诈机构——特别调查科(SIU:Special Investigation Unit)从事反欺诈工作,由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都在要求设立特别调查科的最低规模以上,因而特别调查科也就成为美国保险公司车险反欺诈的重要载体。其主要工作是从事对可疑案件的调查,同时还为公司其他部门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反欺诈培训。除专门从事可疑案件调查的特别调查科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部门也担负着与反击车险欺诈相关的工作,如法律与产品开发部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保单条款的设计;承保、理赔部门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在提高业务处理速度的同时注重提高业务质量等,这些工作的开展对有效反击车险欺诈都是十分有益的。被保险人和其他相关人在车险欺诈治理中的职责包括: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要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车辆维修和医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真实服务;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部门和保险中介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客观、真实的责任鉴定等。
二、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的经验
在上述思路的指导下,经过20多年持续不断的保险反欺诈,美国逐步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立法,形成了以保险公司为主体,包含政府部门、行业性组织和消费者等在内的防范保险欺诈的组织体系,车险反欺诈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经营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出了包括可疑指标法、信息数据库查询、交叉检查法、内部审计等方法体系,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美国在汽车保险反欺诈方面的基本经验主要有:
(一) 在保险反欺诈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保险反欺诈已经实现了法治化
在美国,包括车险欺诈在内的保险欺诈不仅被视为一项严重的对受害人利益的侵犯行为,而且还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立法机构通过了众多的法案对车(保)险欺诈予以规范,保险反欺诈业已进入法治化的轨道。比较常见的法案有:保险反欺诈法(Insurance Antifraud Act)、保险欺诈局法(Insurance Fraud Bureau Act)、车险承保前检查法(Auto Preinspection Act)、特别调查科法/条例(Special Investigation Unit Act/Regulation)等。
由于美国的保险业采用的是州监管模式,各州在有关保险反欺诈方面的立法不尽相同,下面将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说明该州保险反欺诈立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加利福尼亚州对保险业的规范主要是经由《保险法典》(the California Insurance Code)来完成的,在该法典中与保险反欺诈直接有关的法案有:保险保密法(Insurance Privacy Act)、州保险欺诈局法(Fraud Bureau Act)、汽车欺诈法,又称汽车盗抢和汽车保险欺诈报告法(Motor Vehicle Fraud or the Motor Vehicle Theft and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Fraud Reporting Act)、保险理赔分析局法(Insurance Claims Analysis Bureaus Act)、保险欺诈调查法(Insurer Fraud Investigation Act)、汽车理赔信息储存法(Deposit of Automobile Claims Information Act)、保险欺诈防范法(Insurance Fraud Prevention Act);与保险反欺诈间接有关的法案有:公正理赔法(Fair Claims Handling Act)、纵火获利法(Arson for profit Act)、保险理算人法(Insurance Adjusters Act)等。经由上述法案,对保单上的欺诈警示语(fraud warning)、特别调查科(SIU)、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计划(fraud plan)、强制报告义务(mandatory reporting)、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ing)、保险欺诈局(fraud bureau)、保险理赔数据分析(claims information analyses)、受害车辆检查要求(vehicle inspection requirements)、民事责任豁免(immunity)等与保险反欺诈有关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美国部分州的保险反欺诈立法要求对比
表1
项目()阿拉
斯加()加州()佛罗
里达()新泽西()纽约()北卡()宾州欺诈警示语()M()M()S()S()S/bc()()M强制报告()√ ()√()√()√()√()√ ()√ SIU要求()()√()√()√()√()()年度报告()()√()√()√()√()()√ 承保前的车辆检查()()√()√()√()√()()反欺诈计划()()√()√()√()√()()√ 受害车辆检查要求()()√()√()()()()民事责任豁免()()√()√()√()√()√ ()√ 注:M:要求保单上的欺诈警示语不得偏离法律规定
S:保单上的欺诈警示语只需要与法规的语言具有相似性即可
bc:欺诈警示语要求印制在保单的背面
表1选取了美国部分有代表性的州的有关保险反欺诈的立法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虽然各州在有关保险反欺诈立法中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如阿拉斯加和纽约),但在欺诈警示语和强制报告制度两个方面则是完全一致的。即要求在保单的显著位置印上诸如:“任何有意识地提出虚假的或欺诈性的索赔都是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罚款或监禁的处罚。”绝大多数州都对特别调查科(SIU)、反欺诈计划、承保前的车辆检查等事项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几乎每一个州都对从事保险反欺诈的公司予以民事法律责任的豁免。因为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该原则的要求是相互的,即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人负有披露义务,而且保险人在理赔时也负有公正理赔(fair claims handling)的义务,保险人一旦违反该项义务,被保险人有权提起恶意侵权之诉(bad faith tort action),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发现一起赔案有疑点,按照保险反欺诈法的规定,该保险人负有向主管机关报告的法定义务,保险人的报告行为和后期的调查取证行为,可能构成对保险人保密义务、最大诚信义务的违反,为了鼓励保险人从事保险反欺诈活动,各州的法律对保险人的正常反欺诈活动予以民事法律责任的豁免。
(二)形成了以保险公司为主体,包含政府部门、行业性组织和消费者等在内的防范保险欺诈的组织体系
按照美国多数州的法律规定,满足一定业务规模的保险公司负有建立自己的内设机构——特别调查科(SIU)的法定义务,作为保险反欺诈的常设、专门机构。法律还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专门的反欺诈计划,该计划必须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在州的保险部内设立保险反欺诈局(the Fraud Bureau),专门负责对各保险公司反欺诈工作的指导、对重大欺诈案件的调查、消费者教育等事务,并将涉嫌犯罪的欺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鉴于车险欺诈的猖獗,在保险反欺诈局里一般设有车险调查科(Unit),每个科设一名助理调查员(associate investigator),整个保险反欺诈局设一名首席调查员(chief investigator),另设一名主调查员(principal investigator)协助首席调查员工作。保险反欺诈局在州府所在地设总部,另在一些城市设立分部,在工作时经常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如检察机关和其他预防犯罪的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打击保险欺诈。
行业性组织不仅包括保险行业协会这类机构,更多的则是像保险反欺诈联盟这样的机构,还有像ISO(Insurance Service Office)这样的行业性机构①。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责是在全行业推广和采用相同或近似的反欺诈标准,成立于1993年的保险反欺诈联盟是由消费者组织、保险公司、执法部门等机构组成的保险反欺诈的行业性组织,该组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推动和促进了一些有关反欺诈的立法;对公众进行反欺诈教育;充当行业欺诈数据储存、交换中心的作用。从1971年以来,ISO一直是美国财产险和责任险领域的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其在遏制保险欺诈方面的主要成就是设立了ISO ClaimSearch系统,该系统目前是美国最大、最全面的综合保险理赔数据系统,通过2万多个终端与保险公司连接,每天有数以十万条的理赔记录被输入系统,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适时的理赔数据查询,从而有力地打击了保险欺诈行为。通过教育,消费者团体和个人会自觉采取抵制保险欺诈的做法,同时也会向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提供有关反欺诈案件的线索和信息。
(三)车险反欺诈已经成为美国保险公司经营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20多年的实践,车险反欺诈不仅成为保险公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经营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1.车险反欺诈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从本质上讲,保险公司从事的是风险管理活动,识别、计量、控制好各项风险是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责。车险既是非寿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险种,又是最容易遭受欺诈的险种之一,因而车险欺诈的防范是非寿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2.车险反欺诈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构成上看,内部控制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五个方面,其中控制环境又包括公司的文化和管理风格等因素,是确定企业内部控制基调的关键因素。一方面车险反欺诈作为一种经营文化,已经融入了企业内部控制文化(internal control culture)②之中,成为内部控制环境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车险反欺诈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营管理制度,也成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车险反欺诈也成为保险公司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体现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保险公司通过对车险欺诈的反击和客户教育,向客户传递了诸如保险欺诈是犯罪,广大、无辜的消费者是保险欺诈的最终受害者等新的观念;通过对重大、恶性车险欺诈案件的公开披露和有力打击,对遏制车险欺诈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向社会公众表明了保险公司有责任、有能力打击车险欺诈,这对改变人们对保险公司的错误偏见和提升保险公司的公众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逐步形成了一套车险反欺诈的方法体系
美国保险公司常用的车险反欺诈方法如图2所示,按照使用的频率来看依次分别为:手动红旗/关键指标卡、反欺诈意识训练、外部数据库查询、内部数据查询、内部审计、视听资料调查、特大的计算机软件、公司的举报热线、从被调查人处获得信息等。总体上看,美国的车险反欺诈方法大致包括预防性的宣传教育方法、识别性的关键指标法、发现性的多样化调查方法和数据分析方法、开创性的新技术方法四大类。在实践中,美国的保险公司往往采取面向消费者大众、保户、潜在投保人、内部员工等进行多样化的预防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从源头上堵住可能出现的各类欺诈活动。美国的保险公司还广泛采用以某些关键指标(indicators)作为判定和识别保险欺诈案件的依据(Checklists),该方法主要是依托理赔人员的日常经验积累,具有很强的经验性特征,也很方便、实用,准确性也比较高。关键指标法通常依据的是调查人员的经验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调查方法和数据分析方法则可以依托调查人员的实地调查、碰撞实验、数据挖掘和匹配等科学的手段对车险欺诈进行识别和判断。此外,美国的保险公司还大量采用诸如高级保险欺诈识别和分
①英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汽车保险信息数据系统,如在1987年建立的MIAFTR,1995年的CUE(claims and underwriting exchange),2000年的汽车保险人保险信息中心,(MICC: the Motor Insurers’ Information Centre),有关材料可以参考:Motor Insurance, the Chartered Insurance Institute, 1998.7/27-29页的叙述。
②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IAIS)保险核心原则(ICP10.2)内部控制中要求董事会负责在公司内部形成一种非常强的内部控制文化。(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o develop a strong internal control culture.)图2美国保险公司常用的反欺诈方法
析技术、远程通讯技术、商业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发现和识别车险欺诈。
(五)发达国家的车险反欺诈取得的成效
通过立法支持,发达国家在保险反欺诈方面形成了相对严密的组织体系和方法体系,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以纽约州为例,该州的车险费率一直仅次于新泽西州居全美第二,但从2005年开始纽约州的车险费率开始下降,平均降价幅度为6%。Allstate保险公司是纽约州最大的汽车保险公司,作为积极推进保险反欺诈和促进理赔流程优化的成果,该公司与其他8家保险公司宣布平均降低3%的保费,其下属的Allstate Indemnity Company则将保费下调5%。Metlife Auto& Home, Geico, State Farm, Progressive Northeastern保险公司都已经宣布了4%~9%不等的保费下调幅度。纽约州保险部的部长Gregory Serio将2005年车险费率的下降归功于近年来纽约州行之有效的反欺诈活动,将之称为反欺诈红利(antifraud dividend)。2004年纽约州保险反欺诈局收到的有关车险欺诈的投诉就达19 580起,在2002年这个数字只有3 811起,因保险欺诈而遭逮捕的人数则达到815人的历史新高。
三、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对我国的启示
迄今我国还没有对车险欺诈的总体规模作过专门的研究,监管机构和行业机构也没有对保险欺诈的规模,尤其是车险欺诈的规模作过估计,但业内人士普遍的看法是,国内的保险欺诈十分严重,仅车险欺诈就占到车险赔付的20%。由此可见,美国保险业普遍存在的车险欺诈问题在我国也依然十分严重,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保险公司采取有力措施反击车险欺诈是必然的选择。美国的车险反欺诈实践和经验对我国建立车险反欺诈制度的最大启示在于:车险反欺诈绝不只是保险公司一家的事,对车险欺诈的治理应当而且必须放到包括立法及监管机构、行业性组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及其他相关人的多方主体的互动中去解决,也就是寻求多方主体的共同治理。具体而言,美国的车险反欺诈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在于:
(一)应当确立车险欺诈是可控的、反击车险欺诈是有效的观念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对车险欺诈大致存在三种看法:一是无奈,持这种看法的人对治理车险欺诈的可行性表示怀疑;二是坚决治理,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保险公司有责任,也有能力去治理车险欺诈;三是有限治理,持这种看法的人认为保险公司治理车险欺诈固然重要,但通融赔付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保险公司以反击车险欺诈为名,没有给某些老客户、优质客户以必要的通融,保险公司将会因反欺诈而失去客户,最终得不偿失。总起来看,三种看法中持第一种看法的人最多,持第二、三种看法的人较少。从美国反击车险欺诈的实践来看,虽然车险欺诈无法从根本上予以消除,但通过多方积极应对,车险欺诈还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和减少的。2005年初在纽约州经营车险业务的多家保险公司纷纷降低费率,这充分说明纽约州的车险反欺诈行为是富有成效的。
(二)“四位一体”的共同治理模式是反击车险欺诈的有效方式
绝大多数人认为,反击车险欺诈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情,车险欺诈之所以如此盛行,是因为保险公司的惩治力度不够。从美国反击车险欺诈的思路来看,这种观点显然难以成立。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如果没有相关的立法支持,保险公司反击车险欺诈的许多做法就难以实施;如果没有保险监管机构的介入,源于调查手段的缺失,一些重大疑难的欺诈案件就无法得到查处;如果没有像ISO这样的行业性数据分析处理机构的支持,多数跨公司、跨地区、系列化、集团化的车险欺诈案件就无法被识别。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日益增多,单个市场主体对市场的影响力将是有限的,仅仅依靠单个市场主体对车险欺诈进行反击其成效是有限的。另外在像我国这类由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国家,任何忽视和不充分发挥政府监管机构作用的反击车险欺诈举措,都是难以取得明显成效的。借鉴美国“四位一体”的共同治理模式,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别采取相应的对策,应当是未来我国车险反欺诈制度设计的核心所在。
(三)宏观层面的车险反欺诈对策的重点是要做好组织、指导、服务、协助四个方面的工作
从内容上看,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立法,为反击车险欺诈提供法制前提。要抓住第二次修改《保险法》的契机,在《保险法》中增加有关反欺诈的相关规定,如明确我国保险反欺诈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一定业务规模以上的保险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特别调查机构等;其次,应当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在反击保险欺诈方面的职责,包括设立诸如保险反欺诈局这样的专门机构审查所有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计划、发起对重大保险欺诈案件的独立调查、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及犯罪的保险欺诈案件等;再次,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行业性组织、行业性数据储存、分析机构在反击保险欺诈方面的作用;最后,还要推动保险行业与公安、交通警察、医疗机构、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海关等部门的合作和信息联网和消费者教育工作等。
(四)企业层面的车险反欺诈对策的重点是搞好队伍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和更新方法
从保险公司层面设计车险反欺诈制度,首先应将如何有效防范和遏制车险欺诈作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注重在公司的各个层面培养车险反欺诈的意识、制定和执行严密的反欺诈计划,努力在公司内部培养和造就一支专业化的反欺诈队伍。从遏制和防范车险欺诈的角度来看,优化我国现行车险业务流程应当本着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引入特别调查机构和车险反欺诈环节(如关键指标判断、数据挖掘等),将车险理赔中的疑难案件调查确立为保险公司理赔业务流程中的一个日常性的环节。在不断更新和采用新的、更为有效的车险反欺诈的方法方面,可借鉴美国保险公司所采用的四大类反欺诈的方法,结合国情和各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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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卫新江.构筑车险反欺诈的“三道防线”[N].中国保险报,2003-09-08.
[编辑:刘晓燕]
(上接第86页)保险数据挖掘方面已经具有了很多经验值得借鉴。我们应该在数据的收集方面加强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完善数据管理体系,在数据利用方面应该加强企业和咨询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保险企业在机动车辆保险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方面的能力。只有将数据分析技术广泛应用于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才能充分实现数据的信息价值,推动保险经营管理的科学化。以本文介绍的归纳式学习方法为例,所得到的反映各属性之间相关关系的规则,不仅可以为保险企业制定费率和条款提供参考,还可以帮助制定科学的奖惩体系;帮助保险企业建立具有智能化的用于核保业务的专家系统;帮助保险企业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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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郝焕婷]
[作者简介]卫新江(1969—),男,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现在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版专著5部,在国际、国内主要期刊发表论文80多篇,主要研究方向:保险反欺诈及理赔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