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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科学和规范经营奠定良好的基础

——写在人保2005版财产保险产品启用之际

王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52)
  
  [摘要]目前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存在着产品体系不适应保险市场变化的需要;产品体系不一致;原条款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附加条款混乱;费率表“形同虚设”等问题。人保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立统一产品体系和“小主险,大附加”的设计思路,增加了产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从技术上确保了能够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要,最终形成了一套规范、先进、完备的条款体系和科学、灵活、动态的费率体系。
  [关键词]财产保险;产品体系;企业财产保险;国内业务产品;涉外业务产品
  [中图分类号] F840.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3-0022-03
  Abstract: Today’s corporate property insurance products in China have a number of problems such as product range unfitting to market demands, inconsistent product range, chaotic riders, “nominal” premium schedule, and so on. In response to these problems, PICC initiated a new thought of product design on establishing uniform product range and a “small primary plan with a big rider”. This increased flexibility and adaptability of insurance products, provided a technical guarantee on meeting customer’s individualized needs, and finally, engendered a set of standardized, advanced and complete product range and a scientific, flexible and dynamic premium schedule system.
  Key words:property insurance; product range; corporate property insurance; product for domestic business; foreignrelated business product
  
  一、人保2005版财产保险产品开发的背景与动因
  在我国非寿险市场上,企业财产保险是仅次于车险的第二大险种,也是经营时间最长的险种之一,在非寿险市场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2004年企业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已经从1980的2.84亿元发展到了133.91亿元,占非寿险业务的份额为11.91%。从历史数据情况看,企业财产保险的经营情况相对稳定且效益良好,1992年至2001年期间,除1994年外,大多数年份的赔付率基本稳定在50%左右(见表1)。
  企业财产保险赔付率(1992年~2001年)
  表1(单位:%)
  年
  份()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赔付
  率()0.563()0.546()0.713()0.566()0.578()0.542()0.564()0.450()0.432()0.494近年来,各财产保险公司在调整业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益的思想指导下,纷纷加大了对非车险业务,尤其是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投入。在这种大背景下,企业财产保险业务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现,经营形势不容乐观,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平均费率持续走低。各家公司为争取业务,不惜大幅度地降低费率,导致市场平均费率持续走低,2004年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平均费率首次跌破千分点,为0.98‰。二是费率降幅逐年加大。2000年的降幅仅为3.5%,自2001年起,降幅一直在高位徘徊,2004年更是达到了16.24%(见表2)。三是业务占比不断降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在非寿险业务的占比从1985年46%的“半壁江山”,逐步降低到2004年的11.91%(见表3)。四是经营危机日益凸现。一方面是费率水平持续走低,而另一方面损失率却呈现逐年攀升的态势,两个因素相结合使得近几年企业财产保险的赔付率迅速攀升,存在潜在的经营危机。
  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平均费率及变化幅度(1998年~2004年)
  表2
  年份()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平均费率(‰)()1.87()1.74()1.68()1.5()1.37()1.17()0.98变化幅度(%)()()6.95()3.45()10.71()8.67()14.6()16.24
  [作者简介]王和,男,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在非寿险业务中的占比(1998年~2004年)
  表3(单位:%)
  年份()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业务占比()22.27()21.43()19.2()17.75()15.74()14()11.91变化幅度()()3.77()10.4()7.55()11.32()11.05()14.93我国企业财产保险领域出现无序价格竞争的原因有许多,有经营与管理层面的问题,有市场规范与监管层面的问题,但产品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单一、粗犷的产品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日益开放的市场和多样化的需求。目前,我国财产保险产品并行存在着国内业务产品和涉外业务产品两大体系,各家非寿险公司使用的财产保险产品基本相同,几乎没有差别。在过去的十几年时间里,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尤其是产品体系之间的冲突,产品难以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附加条款的滥用,费率体系缺乏科学性和完整性等,使得科学和规范的经营缺乏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不利于加强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因此,保险行业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从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角度出发,持续地推进保险产品的创新,确保产品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更好地满足广大客户的需要,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基于这种认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人保)从战略的高度出发,迈出了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创新和改造的第一步,于2004年启动企业财产保险改造项目。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项目组系统收集并研究了保险发达国家的财产保险产品和定价体系;利用公共数据库,对影响财产保险的重大灾因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引入精算技术,对行业和公司经营的数百万条历史数据进行了整理分析,最后,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进行了全面改造和升级,并最终形成了一套以3个主条款和91个附加条款组成的全新财产保险产品和定价体系——2005版财产保险产品体系。同时,该产品完成了向中国保监会的备案工作,并将在近期正式启用。
  二、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产品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并行存在两大体系,分别源于国内业务和涉外业务。国内业务使用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条款和费率,包括了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2个主条款和17个附加条款。涉外业务使用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颁布的外币业务条款,包括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2个主条款和19个附加条款。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发展,两大产品体系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影响和制约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为:
  (一)产品体系不适应保险市场变化的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企业的性质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划分国内业务和涉外业务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各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已经不再区分国内业务和涉外业务,两套产品体系已经失去了并行存在的基础。此外,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经纪业的发展,提高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谈判能力,对保险产品的差异化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目前的产品体系可供选择的附加条款数量太少,已经不能满足这种日益增长的差异化要求。
  (二)两套产品体系并存,增加了保险企业成本
  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下,企业财产保险“双轨制”弊端日益显现。一方面,两套产品体系存在显著差异,包括适用对象、承保方式、保障程度、理赔规程、费率选择等方面,这种差异在使用过程中,往往给客户带来不便,也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技术障碍;另一方面,两套产品体系的单证和出单程序不统一,增加了保险公司管理的工作量和经营成本。
  (三)原条款逐渐暴露出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原保险条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给业务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保险责任的设计和表述不科学,例如国内业务的财产综合险将“三停”损失都纳入主险保障范围,由于“三停”风险较大,且难以界定,往往容易产生争议;条款措辞不严谨,表述上容易产生歧义,并最终形成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如关于自燃、免赔额扣减等,都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极易引起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中的一些关键性名词缺少必要的释义,国内业务仅在条款解释里有所涉及,但因缺乏法律效力,也是引起争议的一个原因;两套条款使用时间较长,尤其是涉外业务条款开发先于《保险法》的颁布,存在一些与《保险法》规定相冲突的内容,如关于施救费用的赔偿等。
  (四)附加条款使用混乱,严重影响了经营与管理
  由于原来的产品体系中,产品的品种较为单一,产品之间的同质性强,难以满足投保人以及经纪人的需要,因此,一些外资企业纷纷要求使用一些国际市场的附加条款,以解决保险方案的个性化需求。同时,经纪人,尤其是国际保险经纪人也引入了大量国际市场的条款。由于这些条款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且大多是英文条款,从业人员难以熟悉和掌握,而他们为了获得业务,往往不得不被动和盲目接受这些附加条款,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此外,由于缺乏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定价机制,使得在使用这些附加条款的过程中,难以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价,在竞争的压力下,许多附加条款均作为“免费赠送”的对象,殊不知有些附加条款的风险成本很大。这些现象的出现与蔓延给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五)费率表“形同虚设”,价格与风险水平严重背离
  由于条款存在“双轨制”,实际上存在两套费率体系。涉外业务没有统一的费率表,通常是业务人员根据经验和市场环境自行确定,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定价的随意性较强。国内业务虽然设定了费率规章,但在业务操作中实际费率早已脱离了费率表的规定,市场费率与统颁费率存在较大差异。数据显示国内业务统颁费率平均为1.8‰,而市场实际执行的平均费率仅为1.2‰。同时,出现了责任与价格相背离的“费率倒挂”现象,如某些地区的基本险平均费率为0.9‰,综合险为1.4‰,而一切险的平均费率则最低,为0.7‰。其实,这种现象的背后也反映了投保人,特别是经纪人的议价能力水平。
  (六)原费率体系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原费率体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涉外业务产品缺少统一费率,国内业务产品费率表形同虚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效力和指导意义;二是国内业务产品的费率结构不够细化,风险分类不合理,很多新兴行业无法在费率表中体现;三是费率体系对于风险的个性缺乏关注,不能够很好地反映个性风险特征,导致了定价的粗放和不合理,为恶性竞争埋下了伏笔;四是不能有效地引导从业人员科学地定价,使得他们往往忽视了风险评估,费率水平盲目下滑,不仅引起客户对保险定价的误解,还对经营构成威胁,影响财产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人保2005版财产保险产品的设计思路和特点
  2005版财产保险产品开发的指导思想是从技术的角度,力求解决现行条款和定价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统一产品体系和“小主险,大附加”的设计思路,增加了产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从技术上确保了能够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要。同时,通过现代精算技术,对风险要素进行聚类分析,确定科学的组别,从而使风险能够进一步细分,使费率的确定与风险水平更加匹配。最终形成了一套规范、先进、完备的条款体系和一套科学、灵活、动态的费率体系。
  (一)加强风险管理,体现风险对价
  保险的本质是利用财务安排的手段,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实施风险管理的行为。保险人只有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才能保证履行合同。这就要求其在定价过程中确定的保险费必须与承保的风险程度相匹配。因此,加强风险管理、体现风险对价是保险人在定价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
  在2005版财产保险定价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引入了规范的现代精算技术,通过精算,使财产保险产品的价格与保险保障的内在的价值相匹配。另一方面,对影响财产保险风险的关键要素进行合理细分,充分考虑财产保险价格与各类别风险水平相互匹配;同时,引入了个体风险评估系数,使价格与企业个体特征相联系,在规范财产保险价格的同时突出个体风险的差异性。引导使用者只有准确的识别和评估风险,才能够确定合理的价格,真正实现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从保险产品价格上体现经营风险管理的要求。
  (二)满足精细化管理,实现差异化经营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和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各个保险公司都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战略,而产品创新又是提高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财产保险面对着众多的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社会团体,这些社会成员的情况千差万别,如何设计一个简洁的产品体系来满足客户需求的差异性、多样化和个性化始终是一个难题。为此,在2005版财产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进行了全新的探索,提出了“零产品”的开发思路。在条款方面,提出了“小主险、多附加”,形成组合型产品体系的开发思路,即在细化各种风险的基础上,对原来责任相对宽泛的主险条款进行了“瘦身”,利用“分拆”和“重组”技术,改“大综合”为“小主险”,同时,针对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开发大量标准化、模块化的附加条款作为“零配件”;在定价方面,立足于为业务人员提供一套衡量客户投保财产保险风险水平的工具和技术手段,而不是仅仅制定一套固定的费率表,为承保环节的风险评估留出足够的空间,使执行费率体现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灵活性。这样根据不同客户面临风险的不同和客户不同的保障需求,将条款“零配件”进行“整机组装”,并配合以能够满足随意组装的产品定价技术,形成保障范围完全不同的多种产品,满足客制化产品的需求。
  这种根据客户需求组装产品的开发思路借鉴了根据客户订单生产直销的“戴尔模式”,使财产保险产品元素的统一性和客户需求的整体差异性得到了有机结合,其优点是可以随时根据各地市场和客户的不同需求采用标准化的条款“零配件”进行差异化的“整机组装”,产品按需组合,设计灵活、实用性强,体现了“你设计,我制造”的客制化经营理念,有利于提升财产保险经营管理水平,满足精细化管理和差异化经营的要求。
  (三)引导市场竞争,转变竞争形态
  在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和不断开放的过程中,随着经营范围和地域限制的逐渐取消,外资产险公司进入市场的程度日益加深,而新的内资产险公司、中介公司作为新的市场主体大量涌入,使市场主体迅速增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目前的财产保险领域,市场主体竞争的主要手段仍然停留在简单的价格竞争上,如果这种恶性的价格竞争持续下去,将给我国的财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为此,2005版财产保险产品为确定更加科学的保险方案提供了可能,同时,产品中增加客户服务的内容,为差异化的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新的定价体系全面导入了风险定价机制,使得经营者能够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有针对性的费率等,引导市场竞争由简单价格竞争向更高层次的技术和服务竞争或产品附加值竞争的转变。
  (四)借鉴先进经验,实现国际接轨
  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的开放程度将越来越高,我国的保险业需要不断完善自身,并逐渐与国际市场接轨。在2005版财产保险产品的设计过程中,开发人员对英国ABI条款、美国ISO商业财产保险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考和借鉴了英国、美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商业财产保险产品的设计理念及相关技术,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也有利于在更加开放的市场上各方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同时,中文条款和英文条款同时提供,更加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包括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交流与合作。
  (五)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下转第9页)保险研究2006年第3期产险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