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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契约责任

虞嵘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商业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此引起了人们对保险索赔、理赔、保险人违约不赔时的补救,也即对保险人的契约责任等问题更加关注。本文依保险合同的特性对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构成从主体资格、契约效力、义务确定及行为等几方面进行分析,并且采取将保险人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的方法,根据保险人所违反的义务不同而对其契约责任作出认定,从而对保险人的契约责任有一初步认识。
  [关键词]保险人;保险契约;契约责任;法定义务;合同义务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1-0086-02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commercial insurance with the character of economic compensation has roused people’s great attentionClaims,compensation and remediation for the default of the insurer has been brought to greater attention as wellIn other words,only when the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is made clear can the insurer better fulfill it and the real purpose of insurance be achieved without any harm don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insurerAs for the insurer’s contract responsibility,however,it is seldom approached in depth in the academic fieldThat is why I would like to,in a tentative fashion,try to analyze and discuss it in this article.
  Key words:contract responsibility;insurer;insurance contract;mandatory obligation; contractual obligation
  
  一、保险人的契约责任
  契约责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契约而产生的,是指因为契约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未按契约的规定履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契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并以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而其内容,从广义上来说主要包括了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以及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对此,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有所不同。基于对合同的狭义理解,《民法通则》将合同责任仅规定为是合同上的责任,即为合同制度中的违约责任。而《合同法》则对合同作了广义的理解,认为合同责任是指因为合同关系而引起的责任,它包括违约责任、先契约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及后契约责任这四种责任。由此,保险人的契约责任如从广义上理解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2)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而产生的责任。
  保险契约是一种商事合同,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不仅体现在它的法律性质,还具体表现在保险人的契约责任的构成上。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契约,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当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满)时,履行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由于保险契约具有附和性和射幸性,并且契约的成立是以双方当事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的,所以保险人的契约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该责任人应当是具有履约能力的保险契约中的保险公司,即主体是合法的、有偿付能力的保险人。目前,在我国能成为保险人的只有法人组织。事实上,除了少数国家(如英国、美国)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以外,保险人都由保险公司担当。并且,世界各国普遍采取许可制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进行严格的管理,只有符合保险业经营规则的保险机构,在其营业范围内签订的保险契约方为有效。
  其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有效存在。契约的有效存在是保险人契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有效的保险契约才对被保险人有一定的意义,保险人才须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存在保险人必须履行且确定的义务。无义务无责任,义务不确定则责任也无法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保险契约的射幸性,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才产生保险人的主要契约义务,即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也就有了相应的契约责任。因此保险人契约责任的确定取决于保险人义务的确定。
  第四,保险人存在违反一定义务的行为。这是在各种契约责任构成中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在保险人的契约责任构成中,保险人是否违反义务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要素:一为是否具备行为的要素,该行为主要表现为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如拒绝赔付或不履行通知义务等。二为具备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要素,违反约定义务是构成契约责任的主流,违反法定义务一般表现为先契约责任和后契约责任。二、对保险人契约责任的认定
  在现代,英、美国家的保险业要较一般国家发达,在有关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也较为全面,对于保险人的契约责任的种类以及认定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曾根据台湾地区法律并比照美国各州的保险法规定,将保险人的契约责任分为七种进行认定:一为意思表示延迟的责任,这主要针对保险代理人转达要保申请书或者代为收受保险费时,投保人符合条件而保险人签单承保迟延,这是由法院认定保险契约成立,保险人因此而应承担契约责任。二为违反付费通知义务的责任,在保险契约成立后,在投保人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人未尽付费通知义务,则保险契约不因法律规定投保人经法定期间未付保险费而终止效力,保险人应承担保险契约继续有效的后果。三为收受票据的责任,当投保人以票据方式交付保险费时,保险人收受票据后因为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其所应负的契约责任。四为拒绝和解的责任,这主要是针对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人而言,当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进行和解时,保险人拒绝和解因此而给被保险人的利益带来损失时,保险人应承担的契约责任。五为拒绝抗辩的责任。在责任保险中,当被保险人被诉请赔偿时,保险人有提出抗辩的义务,一旦保险人违反此义务则其要承担契约责任。六为违反终止通知义务的责任。在保险契约存续期间,由于一定事由的发生使契约效力自终止生效时归于消灭的情形下,保险人负有发出终止通知的义务,否则保险契约的效力不终止。七为拒绝给付或赔偿的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约提出赔偿请求时,若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给付或其拒绝或迟延给付无正当理由,或是出于恶意,则保险人在败诉后,除须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法定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为败诉而支出的律师费。
  根据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我国有学者将保险合同义务区分为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法定义务仅是指订立保险合同阶段,由法律规定而施加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事项,这里只是使用“法定义务”的狭义内涵,即指包括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合同义务是指为达到各自经济上的目的,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给付义务,在本质上这些约定的事项都是为当事人行使最基本权利服务的,合同义务中最主要的内容在《保险法》中被加以重申,变成了法律上的约束,而其他的内容则由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的前提下自由约定。根据这种划分保险人的契约责任主要有违反法定义务的契约责任和违反合同义务的契约责任。而保险人的契约责任多是基于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依据保险人所违反的不同的合同义务可分为以下几种:
  1保险人违反签发保险单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契约责任。签发保险单,这是因保险合同关系而使保险人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同义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人如果违反了此项义务,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禁止其以未签发保险单为由而主张合同不发生效力的抗辩权,强制其承担责任,将其超过“合同期限”的行为视为“默认”,与已签发的保险合同具有相同效果。
  2违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契约责任。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伤残、死亡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在达成赔偿财产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人最基本的合同义务,甚至那些主张保险合同为单务合同的学者亦认为,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只有一项义务,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24条第1款对此项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以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即保险人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保险金给付协议后,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应当在十日内履行协议认可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若保险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构成延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以说,保险人违反此义务所应承担的契约责任实为违约责任。
   3保险人违反通知义务的契约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致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有以下几种:一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提供的证据和资料不全时,保险人有通知其提供补充证据和资料的义务。二是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请求后,若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有发出拒绝通知的义务。三是对陆续到期的保险费未缴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有通知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对于保险人违反通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保险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依一般原理,保险人违反该项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两种:(1)对于扩大的损失承担经济(下转第79页)保险研究2006年第1期市场调研
[作者简介]虞嵘(1967—)女,副教授,经济法硕士,现供职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曾在《保险研究》、《江汉论坛》、《上海社会科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