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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论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回归

胡炳志 黄斌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保险中介制度引入到保险市场之中,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保险中介人是保险产业分工与保险组织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产物,是保险人的合作伙伴,客观上能够促进保险市场的繁荣。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却存在着不正常的竞争关系。这一关系的形成,源于我国旧经济体制的制度惯性、保险业(保险公司)的长期垄断等方面。但是,主要原因还在于保险中介机构本身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市场分工不明确。因此,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回归,主要应从保险中介方面寻找突破口。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专业化;保险中介;保险市场
  [中图分类号] F840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1-0070-03
  Abstract: Introducing 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y system into the insurance market will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situation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in this market.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are a result of division of work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growing specialization of insurance entities and greater role of market forces. They are partners to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should be helpful for the flourishing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However, there is an abnormal competition between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and insurance companies in China today. The root of this problem is the inertia of legacy policies and the extended monopoly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by insurance companies). But the major reason for this problem is the relatively low professional level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and undefined division of work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should take a bigger role in normalizing the strategic partnership of them with insurers.
  Key words:information asymmetry; specialization;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insurance market
  
  保险市场要正常运行,应该有健全的保险市场主体。健全的保险市场主体由三个部分构成:供给主体、需求主体、中介主体。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之间似乎成了竞争对手,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关系。例如,在有的地方,几家保险公司联手,向保险中介及个人代理人按照同一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美其名曰“规范市场”,但实质是阻碍保险中介的发展。理论上,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应该是战略合作伙伴,为什么在现实中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呢?
  一、保险公司与各类保险中介正常关系的定位
  保险中介制度引入到保险市场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①从理论上讲,引入保险中介组织后,保险市场主体增加,保险监督机制将趋于成熟,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可以得到有效改善。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宽销售渠道,增加业务来源;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保险公司扬长避短,走专业化、集约化经营之路。反之,保险公司的高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也会为保险中介机构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提供丰富的保险产品和周全的保险服务。这是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基础。
  (一)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关系
  由于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影响着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了更好地处理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险代理关系的确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保险代理关系中,投保人与代理人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投保人只是保险代理行为的对象;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逐渐弱化,而与保险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更加明晰。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的关系
  尽管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在许多方面是一对“欢喜冤家”,但二者相辅相成,双方目标的交集决定了它们能够共同促进保险市场的发育:1.扩张保险业务规模的目标一致。从业务职能上看,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人的保险顾问,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方案,但保险经纪人为了被保险人的全面保障和自身的生存,必然树立良好的信誉,多方面、深层次挖掘可保资源,客观上为保险公司起到了扩张业务规模的作用。2.规范经营的目标一致。从法律地位上看,由于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投保时必然为被保险人精打细算,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3.提高核心竞争力的目标一致。保险经纪业务,在目前保险业务处于“买方市场”以及保险公司主体多元化的环境下,无疑是一块肥肉,各保险公司必然使出浑身解数,争先恐后,使得经纪人可选择的余地更大,谁的竞争力强、服务好,谁得到的可能性就大,在客观上促使保险公司要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保险公司与保险公估人的关系
  保险公估人在处理事故损失上与保险人有比较大的区别:1.立场不同。基于法律定位,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对保险事故事实进行查勘、评估和定损,是站在保险合同双方的中立立场,并以自身的声誉作担保,保险公估人的这种特殊身份易于为保险合同双方所接受,尤其是能有效消除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抵触、对立情绪,便于理赔活动的顺利进行。2.方法不同。保险公估人拥有许多权威的高级专家和科技人员,注重调查、收集材料,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独立处理各项事务,凭科技与数据说话,遇到疑难赔案往往集中各路专家“会诊”。保险公估人签出的“公估报告书”一般需得到保险合同双方的认可,平衡、调整双方及有关责任方的利益,公估结果比较客观、公正。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应当成为战略合作的伙伴,从而“一荣俱荣”;而不能彼此视对方为交易竞争的对手,以致“一损俱损”。理论上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和谐互动与事实上二者不正常竞争关系的若隐若现,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一发展差距与关系扭曲的事实形成的根源,在于我国旧经济体制的制度惯性,与保险业长期垄断经营的流弊。在旧体制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中介人的需求,自然就没有保险中介人的活动空间,更谈不上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结构问题。而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国保险中介公司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导致其与保险公司关系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
  二、我国保险中介公司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保险中介产业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起步晚、时间短,虽然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增长很快,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发展还很滞后,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对保险业的发展要求,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产业结构失衡
  一个完善而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之间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而目前我国的保险中介主体发展严重失衡,保险个人代理与兼业代理取得了超常规的发展,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却非常有限,发展也举步维艰。另外,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多集中于东部地区中心城市,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保险市场仍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保险中介机构更是少得可怜(见表1)。专业化保险中介的缺乏、保险中介主体结构与空间分布结构的失衡,使得我国保险中介业仍处在低水平、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影响了保险中介作用的充分发挥,造成保险中介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存在主体缺位与地域障碍。
  全国保险中介机构数量统计
  表1所在区域
  中介机构类型()西部()中部()东部保险代理公司()76()143()289保险经纪公司()3()4()74保险公估公司()23()15()76合计()102()162()439兼业代
  理机构()产险()26 374()9 149()14 496寿险()42 486()14 637()11 635营销服务部()4 936()9 714()12 385保险营销员()194 858()381 383()701 867资料来源:吴定富主编,《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报告(1979-2003)》,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第177-179页。
  注:(1)本表中数据来源根据资料整理得出,并作了必要的修正,统计时间截至2003年12月31日。港、澳、台地区数据未计入本表。(2)本文中,东部、西部、中部地区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划分,东部地区包括北京等11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等省,西部地区包括重庆等12省(区、市)。
  (二)违规行为突出
  1.兼业代理在我国的保险代理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由于兼业代理的垄断特性,他们利用其在行业中的特殊地位,代理与本行业相关的某些险种,其他展业人员很难渗透进来,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对保险公司的“买方市场”优势。兼业代理机构网点分散,其主业五花八门,现有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对他们约束力低,加上保险公司的监督力度不够,使得兼业代理问题比较突出。例如:无证经营、超出核定险种范围代理、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等等。2.保险经纪人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混合经营,当前不少已成立的保险咨询(顾问)公司或服务公司事实上是将代理、经纪、公估这三类中介业务混合经营,以逃避法律对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规范;二是“地下经营业务”,未经保险监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批准,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利用自己的优势,擅自开展经纪业务;三是压低保险费率,在多家保险公司之间多方询价,竭力抬高佣金比例。3.我国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大多由地方金融部门或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本身存在政企不
  ①勒兰德(HLeland)和帕勒(DPyle)在《信息的不对称,财政结构和财政调解》(1976)一文中,运用这一理论解释了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
  分、政事不分的缺陷,使其中介性大打折扣,在市场上的运作受到很大制约。
  (三)服务水平不高
  专业化的保险中介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低下,其专业化优势未体现出来: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以保险代理公司为例,现在很多保险代理公司都是在保险兼业代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支撑公司业务的客户往往是股东单位,公司的最高决策层——董事会也大都是股东单位委派兼任。由于很多董事对保险经营知之甚少,又没有更多的时间来了解与学习,使董事会形同虚设,没能真正发挥决策层的作用。2.管理体制尚待探索。保险代理公司是在保单销售环节上提供专业化服务,主要从事销售保单、收取保费等活动。目前,保险代理公司在营销体制方面还未探索出一条科学、有效的途径,刻意模仿保险公司,其营销队伍建设方面培训力量薄弱,激励机制、吸引力不强,难以吸引真正优秀的个人代理人进入到代理公司。3.业务范围不宽。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人参与的业务主要是大面积损失事故、技术鉴定复杂事故,和保险当事人双方出现争议的保险索赔事故的查勘、鉴定和估损,而对其他常规理赔业务很少涉足,其信息沟通和风险管理咨询功能的发挥不尽如人意。
  (四)专业人才缺乏
  虽然我国各类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已举办过若干届,一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取得了从业资格证书,但由于业务发展的滞后,培训体系、培训教材的不完善,具备较高职业水准的保险中介人才仍然相当缺乏。1.个人代理人素质偏低,对保险知识掌握不够,职业水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目前寿险市场上新型产品不断涌现,特别是与金融投资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的推出,要求保险代理人了解更多金融投资方面的知识,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而目前许多保险代理人专业知识仍不足以对客户的疑问提供准确圆满的解答;在职业道德方面的现状也是令人堪忧,个人代理人在利益驱使下,误导客户消费、欺骗客户的现象时有发生。2.保险公估人的专业水准不高。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合格的保险公估机构,必须能够充当三个方面的角色或发挥三个方面的功能,即技术专家、保险合同的解释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协商或沟通。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大多数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要么来源于保险公司,精通保险业务;要么来源于其他各类企业,精通原有专业,能把保险业务和其他专业有机结合起来的边缘人才非常稀缺,其作用的发挥受到极大限制。
  三、纠正当前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不正常关系的建议
  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回归,主要是从保险中介方面寻找突破口。
  (一)处理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关系的基本原则与方向
  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完善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协作并存这样一种保险制度安排的终极目标,能促进保险业在我国充分有效地发展。在此目标指引下,在处理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关系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有利于保护保险各方当事人利益;有利于保险市场资源的开发;有利于保险成本的节约;有利于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管理效率;有利于保险制度功能的最大化。
  按照上述发展目标与“五项原则”的要求,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应朝着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1市场化。保险中介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的产物,小农经济不需要保险中介,计划经济也不需要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机构从一开始就必须牢牢树立起市场观念,靠自己的专业水准、服务质量、良好信誉和敬业精神,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对不受市场欢迎的机构,政府监管机构不会做他们的保护伞。
  2规范化。保险中介机构要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要树立守法观念,严格按保险市场的游戏规则运作,要有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与约束能力。
  3职业化。要在实践中逐步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形成自己的职业特征,有一套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格外注重自己的市场声誉和社会形象,用保险中介人的职业水准、职业纪律、职业操守赢得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认知和认可。
  4国际化。保险中介在国际上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形成了一套公认的运作规则和经营模式。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要与国际接轨,在经营规则、理念和方式等诸多方面努力向那些在世界上已获成功的保险中介公司学习和看齐。
  (二)加强保险经营主体的诚信建设
  首先,树立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由于保险业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经营者不仅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诚信原则,而且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那么,保险中介人怎么做才算诚信为本?“诚信”的含义,可以归结为三句话六个字:无欺,守诺,践约。诚信为本,必须做到言行之间的统一,前后言行之间的统一,言论与言论所反映的对象之间的统一。以诚立业,以信取人,应该成为理解和履行诚信为本的基本指导思想。
  其次,建立保险经营主体的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从制度上帮助保险中介公司和保险公司遵守诚信原则,其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使失信者付出代价,压缩造假、行骗的空间,减少造假行骗的机会;另一个是使重诚实、讲信用的人能够获利,能够从中得到好处。
  (三)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
  保险中介机构专业水平低下,是导致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关系错位的根本原因。一个简单的逻辑推理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如果保险中介机构不是千方百计去抢保险公司手中的既有业务再转卖给保险公司,而是利于自身优势开拓保险公司无法延伸的业务领域,保险公司绝对十分愿意与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合作,从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险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去赢得客户。
  具体地讲,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的(下转第51页)保险研究2006年第1期中介专版
  [作者简介]胡炳志(1962—),男,湖北荆州人,经济学博士,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斌(1978—),男,湖北阳新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