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80年代,随着保险公司偿付无力的频率和金额的增加,美国保险监管机构开始注重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率先制定了适用于寿险/健康保险公司、财产/责任保险公司的RBC制度。偿付能力监管应该激励保险公司减少偿付无力风险、便于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恢复营业以及使那些经营失败的公司有序退出市场。一套合适的RBC制度应有助于达到偿付能力监管的一般目标,应该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风险基础资本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风险预警体系。 [关键词]保险监管;RBC制度;风险基础资本;偿付无力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1-0057-03 Abstract: American insurance regulator began to regulate insurer’s solvency level in the 1980s when more and more insurers became insolvent by increasing amount.It took the lead to establish the RBC system applicable to life and health insurers,and property and liability insurers.Solvency regulation should prompt insurers to guard against the risk of insolvency,assist distressed insurers go back to the right track and failed insurers exit the market with no chaosA properly designed RBC system should help to achieve general goals for solvency regulation.China should borrow from the RBC method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set up and improve its own risk prospecting framework. Key words:risk regulation;RBC system;riskbased capital; insolvency
国际上保险业风险预警体系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以英国为代表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方法(Solvency Margin)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风险基础资本法(RiskBased Capital),我国目前采用的主要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方法。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保险公司的风险意识还不是很强,采用与英国相同的偿付能力额度方法并不能准确把握和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因此,有必要研究以美国为代表的风险基础资本法,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风险预警体系。 风险基础资本(RiskBased Capital,RBC),简单地说,是将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量化为所需的净值,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保险业监管的一个新趋势。这种方法从保险公司的风险构成出发,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风险状况,有弹性地衡量该公司用于支持业务经营所需的最低资本,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RBC的关键在于分析偿付能力的各种风险来源,并根据风险状况有弹性地设置资本要求,以充足的资本作为防范风险的手段。一、保险公司偿付无力风险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当保险公司资产的经济价值小于其负债的经济价值时,我们称该公司无偿付能力。“经济上”的无偿付能力时点并不能总是确切知道,由于传统会计实务或管理中人为地通过高估资产、低估负债来操纵报表净值,造成“会计”净值与经济净值有着本质的不同。评估保险公司净值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些保险业务的赔款负债只有在保单售出足够长的时间后才能确切知道。因此,监管者认为保险公司接近无偿付能力,却很难找到合法的证据将其逐出市场。 保险公司偿付无力风险取决于资产收益和赔付成本的潜在波动性以及为使保险公司持有更多的资本以减少无偿付能力风险的激励措施,如投资于安全性高的资产、减少利率风险、购买高质量再保险以及分散保险业务。因为这些风险管理方法都是需要成本的,一般来说,越是安全的方法其成本也越大。反过来,安全激励取决于如下几个因素:保单持有人的安全需求、保单持有人识别出安全保险公司的成本和能力、保险公司的无偿付能力是否会对其所有者造成大量成本。二、偿付能力监管与风险基础资本要求 1偿付能力监管的目标 由于保单持有人监控保险公司的偿付无力风险是有成本的,保险保障基金的存在减少了保单持有人监控的激励,同时,保险公司破产后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些为监管机构监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其他形式的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了主要的理论依据。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监控、过度风险行为的约束、以及对偿付无力的保险公司采取停业措施等,有助于减少监管成本。 经济学原理表明,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达到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一理想的经济目标,偿付能力监管应尽可能设法复制一个利于各方获得相关信息的竞争性市场,这意味着偿付能力监管不是设法阻止所有的保险公司破产。破产或自愿退出市场是竞争性市场的普遍现象,然而,破产公司不应对保单持有人和正常公司带来明显的负担。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应该达到的目标:为保险公司提供合适的激励,从而减少偿付无力风险;使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尽快恢复营业;在公司资产的经济价值小于负债的经济价值的时点上,使经营失败的公司尽可能有序退出市场。风险基础资本制度作为偿付能力监管的一种形式力求达到这些目标。 2RBC的理论基础 风险基础资本是指保险公司要求等于或超过与其可能出现偿付无力风险的具体风险特性相适应的最低资本要求的一种制度。在风险基础资本制度下,如果保险公司的盈余低于其要求的风险基础资本(或风险基础资本的百分比),就会受到监管行动的约束,如加强监控、限制新业务的增长、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本以免被接管等。一套好的RBC制度应该有助于监管者识别出财务不佳的公司,以使这些公司有足够的恢复营业时间,或者在那些无法挽救的公司造成大量的赤字,以致给保单持有人造成利益伤害和增加其他公司的负担之前,将它们逐出市场。 对RBC制度的设计和使用都应该理解其基本的目的是最小化偿付无力的风险,而不是阻止无偿付能力的公司的破产。在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被迫退出经营的公司即为“失败者”。如果当前的资本要求很低,这种被迫退出业务的公司很可能已经处于偿付无力状态。风险资本制度目的在于提高安全警戒的底线,使干预行动能处于偿付无力水平产生之前,这样公司会在无法达到最低资本要求时就被迫退出,而非等到无偿付能力的时候。 3RBC的优点与不足 与现行的固定比率资本要求制度相比,RBC制度有几方面的优点:首先,能够有效减少偿付无力的预期成本。良好的RBC制度能够激励那些安全性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更加安全的激励措施,为监管者提供指导与帮助。为识别出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提供信息,从而便于监管干预。其次,当保险公司的资本低于要求的风险基础资本(风险基础资本的百分比)时,RBC制度为监管当局提供法律授权。同时,RBC制度还迫使监管者采取行动,而不是迫于问题公司的压力而延迟干预或者不通过任何监管行动希望事情会变得更好。最后,RBC方法比固定比率制度更能反映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在保险公司风险和资本要求之间建立外在的联系。 另一方面,RBC有很多潜在的局限性。首先,RBC制度无法复制出精确的资本要求水平和安全激励,以便使消费者和保险人在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能够获取充分的信息和安全激励。其次,偿付无力风险取决于很多无法量化的因素。承保业务类型、投保人特征的多样性、公司运营方式的多样性等等。因此,无法用一个公式来具体量化大多数公司的“准确”资本要求。最后,由于RBC制度本身的缺陷,可能会以一种非意愿性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造成曲解。例如,过于严格的RBC要求会带来明显的市场混乱,从而损害多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一套设计不好的RBC制度会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施加各种不必要的成本。三、RBC的具体目标 RBC的总体目标是为了减少因偿付无力而造成的预期成本,其中包括直接的或间接的。偿付无力的直接成本有:偿付无力保险公司的亏损、监管和预防成本,这些成本最终都是由保单购买者承担。最主要的间接成本是蕴涵在RBC制度中不可避免的不精确性而导致的市场混乱和经营决策的扭曲,这些成本包括对保险定价的不利影响以及由于RBC制度的错误信号引起对经营良好的保险公司的惩罚。换句话说,由于无法复制出完全竞争的市场,因此,需要对实施 RBC制度时的潜在利益与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一套好的 RBC制度必须在与风险相关的具体目标和市场对RBC要求的反馈之间获得平衡,这些具体目标包括: 1在不明显扭曲正常公司的决策下,RBC制度应该激励财务状况不佳的保险公司持有更多资本或减少风险 RBC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以有效的方式,激励保险公司减少偿付无力的预期成本。它应该激励那些安全性不高的公司持有更多资本或采取其他行动减少风险。RBC制度在设法影响问题公司的行为时面临的基本矛盾是:虽然增加 RBC要求的资本数量可以减少偿付无力风险造成的损失频率和幅度,但却可能给正常公司造成更大的决策扭曲。如果 RBC要求设置过低,将对偿付无力公司毫无影响;相反,如果 RBC要求设置过高,偿付无力风险造成的预期成本虽然降低了,但其它各种成本却显著地增加了,总体弊大于利。 2RBC制度应该反映影响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类型 理论上,RBC公式应该反映所有的主要风险类型。公式中涉及的风险类型应与保险公司偿付无力风险的基本理论和导致公司偿付无力原因的实证经验相关。有些风险虽然是引起偿付无力的主要风险,却因为难以量化而被排除公式之外,如经营管理不善、操作风险(欺诈、计算机系统失灵)等。同时,出于简化公式的考虑,那些相对不那么重要的风险也被排除在外,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公司为这些风险提取额外的资金准备。 3RBC公式对各部分风险的衡量应该保持一致性 对于每一项风险来源的风险资本要求额应该做到使无偿付能力的风险额度直接与该风险成比例。风险资本的分配应该反映出实际情况,如果对各部分的风险衡量不能保持一致性,可能会导致市场转移,如市场上保险产品种类减少。 4RBC制度应促使公司做出“正确的行为” 由于对公司行为的影响力,偿付能力的监管往往会带来一些预期外的效果。有时会极大地阻碍管理层处理一些财务问题。例如,一个公司需要加强其损失准备金,但由于知道这种做法可能会造成许多偿付能力的要求不能通过,这样公司可能会选择按一种不会致使引起监管行动的方式逐步增加准备金,或者使用一种高成本的再保险交易来掩饰准备金的增加。风险资本制度的设置应该尽可能减少公司的高成本不经济行为。 5RBC公式必须便于操作和交流 尽管RBC制度的细节和整体结构需要一定的复杂性,但应该简便而利于交流。监管者、公司管理层和其它使用者对于某一特定测试结果的产生及其意义都应该有清晰的概念。因为不可能极其完善地考虑到每一个公司的特定情况,有必要根据具体情景进行一定的解释和判断。四、风险基础资本标准 各项风险资本要求的数量对保险人的各种行为具有潜在的影响,尤其对保险市场具有重要的影响。风险资本要求到底需要多严格?答案需要在增加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与对正常公司的财务决策和经营决策所造成的扭曲程度之间寻求平衡。因此,理想的RBC水平依赖于市场安全激励不足的程度、以及那些因没有实行RBC的公司从而导致过度的偿付无力风险的公司数量。考虑到信息的可获得性和度量问题,实际RBC的严格程度由因偿付无力后果的严重性与市场未能激励公司采取安全措施的程度所决定。同时还取决于监管人员对RBC制度实施效果的评估期及市场对该制度的反馈所做的判断。五、RBC过度严格的后果 监管人员迫于担心保险公司出现偿付无力风险的压力,常常将最低RBC要求设置过高,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决策被扭曲、很多公司被认为有资本不足的危险。因此,过于严格的RBC要求可能的不利影响有:为了满足高额的RBC要求,短期内市场竞争主体将减少,价格增加;为了弥补持有更多资本带来的成本增加,长期价格将增加,扭曲投资决策的同时也会导致价格增加;损害保险公司声誉,从而所有者价值减少,进而给管理层、雇员、代理人和保户带来不利影响;影响本国保险业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六、最低门槛法的优点 NAIC(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四个监管比率依次为 200%、150%、100%、70%,ACL(Authorized Control Level)标准则为所计算出“风险基础资本额”的50%。NAIC的四个比率为固定不变,以维持其相对关系,然而在不同的市场情况中,可通过调整ACL标准,达到改变四个监管行动标准的目的。 偿付无力记录与过度严格RBC造成潜在的严重后果为采用“最低门槛”法来设置RBC提供了支持。在这种方法里,RBC作为最低标准来约束那些财务状况最差的保险公司,那些低于公式规定的RBC要求(或RBC的百分比)资本的保险公司将受到一定的监管。如,当公司资本小于或等于最低RBC要求时,要求及时增加资本,否则将被接管;当公司的资本高于绝对最低RBC要求,但却低于某一更高的 RBC百分比时,该公司相对于其他公司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 在最低门槛法下,大多数公司希望在RBC制度实施时,公司资本能超过最低RBC要求。与那些开始就把大部分公司识别为资本不足的方法相比,其主要优点是能够为正常公司带来较小的决策扭曲。通过设置标准基准来加强监管的不足之处是,容易使消费者对制度产生误解,认为这些保险公司已经濒临偿付无力。审慎地设定RBC资本水平是有好处的,因为这样可以减少非意愿的市场混乱的可能性。七、敏感度测试 在制度建立初期,必定会由于初始数据缺乏,经验不足而有一个长期的实践摸索期。由于各风险项目的风险因子难以最终确定,可以通过改变一些重要风险项目的风险因子的数值来考察变更后的计算结果,通过与现行偿付能力制度监管结果进行比较,逐步达到风险因子有效性的提升。 而从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来看,对风险因子进行敏感度测试,主要是逆向波动可能性的测试,也能为监管者、公司管理层和投保人、投资人提供进一步信息和更为谨慎的数据。但这不应该对监管者的监管行为造成干预,应通过详尽的信息披露避免由于逆向波动的敏感度测试对公司形象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应该做到:为保险公司提供合适的激励,从而减少偿付无力的风险;尽可能使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恢复营业;使失败的公司有序退出市场。[参考文献] [1]Life Insurer Cost Efficiency Before & Af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IC RiskBased Capital Standards, Journal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Spring, 2000. [2]Cummins, J. David, Scott E. Harrington, and Robert Klein. Insovency Experience, Riskbased Capital and 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in PropertyLiability Insuranc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3]Cummins, J. David and Richard A. Derrig. eds. Managing the Insolvency Risk of Insurance Companies. Norwell, MA: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1. [4]Cummins, J. David and Mary A. Weiss, The Structure, Conduct, and Regulation of the PropertyLiability Insurance Industry[J]. in Richard Randall and Richard Ko pcke, 1992. [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2006年第1期资金运用 [作者简介]王上文(1977—),男,中国准精算师,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非寿险精算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