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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祁祥:保险业发展应处理好六大关系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孙祁祥在主题发言中说,我国保险业要认真研究此次金融危机的客观背景,正确处理好六对关系。

  一是引进、借鉴国际经验与尊重中国国情的关系。许多发达国家金融体制都在此次危机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有些错误我们没有犯,可能是因为我们的监管者比发达国家的监管者更有先见之明,但更可能是因为我们的发展阶段不同。在尊重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汲取教训,仍然应当是今后发展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是进入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与开拓、发展本土市场的关系。中国的投保远未达到饱和,就保险业整体而言,当前更重要的是开拓本土市场;但行业中各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各有差异,不能全盘否定其进入海外市场的重要性。要更全面地衡量参与全球化的利弊,加强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在提高国际化程度的过程中应以保障行业安全和稳定为前提。

  三是专业化与多元化的关系。“多元化”必须以成功的“专业化”为基础,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做好专业化是中国保险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但也不能因为此次危机中一些著名金融机构的失败而全盘否定多元化经营。是否具有多元化经营的条件、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严格的风险内控制度以及有效的监管是成败之本。

  四是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的关系。即使承保技术不断发展、可承保对象逐渐拓宽,也不应当从事违背基本“承保原则”的创新。但承保和投资是保险业两项不可分割的业务。未来保险业的发展仍然必须重视和大力发展投资业务,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成熟、健康发育的资本市场。

  五是“不变”的风险内涵本质与“变化”的外延的关系。虽然“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这一风险的内涵本质并没有变化,但国际化导致风险波及面更广、信息化导致风险传递更加迅捷、创新导致风险累积程度更大,风险的外延已从空间和地域两方面大大扩展。在坚持构筑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必须不断调整和创新经营模式、寻求更有效的风险转移模式。

  六是发展、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发展是有条件的,创新是有边界的。保险公司至少面临利润、技术、法律和道德边界的各种约束。必须避免片面地以市场发展要求倒逼监管改革的倾向;与此同时,也要避免走向过度监管的极端。
(金融时报  2009-04-16)

                                 深度点评:平安盈利的背后
 
  日前,中国平安公布了2008年年报。由于平安投资富通失败,人们对于其如何计提减值损失、全年是否盈利等问题便颇为关注。最终,平安对富通投资一次性计提了减值损失227.9亿元,同时全年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实现盈利8.73亿元。 各大媒体对于平安的会计处理和盈利能力均给予了正面评价,股市也给予了正面表现:4月9日,平安A股、H股均大幅上扬。笔者非常同意这些正面评价,同时也对平安股价的表现充满期待,但在细读平安2008年报之后,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再保险安排有代价。

  按平安总精算师姚波的说法,平安的盈利来自五个方面:首先是上半年的股市机会,获利超过70亿元;其次是富通计提减值对公司带来税收抵减达到41亿元;第三,除寿险外,平安产险、银行、信托等子公司在2008年均盈利(分别为8.34亿元、14.44亿元、12.07亿元);第四是2008年集团各部门的成本压缩;第五是寿险再保方面的安排。

  分析起来,前四点属于正常经营的结果,而第五点则属于对“偶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具体看看这个再保险安排:平安人寿将其47个传统长期非分红保险产品于2008年底有效保单的全部自留死亡风险保额全部分出给慕再北分。换言之,平安人寿将公司最有价值的一部分保单的未来死差益锁定并一次性贴现到2008年的财务报表中,由此而确认的当年税前收益约为48.71亿元。

  表面看,该项操作为公司当年盈利带来正面影响,然而公司也付出了损失未来盈利的代价。平安总精算师姚波表示,上述做法将使公司未来每年的净利润减少超过1亿元。虽然平安高层表示,“再保分出属于正常业务范畴,一个多亿的利润对平安影响不大。”但笔者认为这个代价不会太小。其一,传统非分红寿险产品的死差益是寿险公司很稳定很丰厚的利润来源,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愿轻易出手。当年政府为支持中国再保险公司发展,要求各公司将原保险业务的20%安排法定分保,寿险公司都是非常不情愿地在安排这块业务的再保险。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定分保要求逐年下降直至取消后,寿险公司基本都大幅削减了长期寿险的再保险安排。其二,合同条件极有可能有利于慕再。年报中没有反映再保险安排的具体细节,也就是说这块业务的贴现利率和预期死亡率两个关键变量我们不得而知,而这两个因素才会决定平安在这笔交易中的得失。由于平安有比较现实的当年盈利要求,自然会在合同条件上做出让步。

    第二,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净额大幅下降。

  2008年的“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由2007年的769.53亿直降到329.84亿,降幅达57.1%!在已赚保费由940.32亿(寿险792.79亿)上升到1217.90亿(寿险1023.69亿)的情况下,准备金提取大幅下降显得非常反常。按照年报中的说法,其主要来源为“分红保险分红特别储备及万能寿险平滑准备金的变动额减少284.93亿元;投资连接保险产品责任准备金变动额减少180.25亿元;再保险安排使本公司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增加48.71亿元,寿险责任准备金变动额相应减少;满期及生存给付支出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变动额相应减少”。

  以上四点导致“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大幅下降的原因中,第四点影响不大,第三点已在前文分析。第一和第二方面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年报中除上述一段话外,没有更详细的说明。我们就分红保险查找了相关数据:平安分红险准备金余额2008年为1154.98亿,2007年为1164.60亿,净减少9.62亿。而2008年平安分红险保费收入374.33亿,支出方面,分红险年金给付5.06亿,满期及生存给付82.83亿,死伤医疗给付4.10亿,保单红利支出62.76亿。在这样的数据下,即使扣除手续费、佣金及管理费用,也很难得出分红险准备金余额下降的结论。由于年报中没有分红特别储备与公司分红策略的具体细节,我们很难判断这种变化的原因。但需要指出的是,在保费收入大大超过给付支出的情况下,准备金降低不是通常的状况。而如果目前准备金计提过低,则会造成未来利润受损。由于保险准备金的提取直接影响利润,同时透明度又不高,所以我们希望在准备金变动幅度大到一定程度时,上市公司应该给予更清楚的说明。

    第三,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

  平安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了大幅下滑:寿险由287.9%降为183.7%,集团由486.7%降到308.0%。出现这样情况的原因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达到了负475.47亿元,该项变动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直接减少资本公积,从而减少股东权益。实际上,平安2008年资本公积大幅减少只是相对金融资产价值走高的2007年而言的。平安2008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购买成本)只为负13.27亿,并没有实质性损害公司519.07亿的“股本溢价”。如果将这些对应的资产理解为长期配置,那么对公司长远发展影响不大;但短期内由于保险业务持续增长,而资本没有增长,偿付能力充足率必然下降,给公司满足保监会监管要求带来影响。2008年12月8日,平安集团已向平安寿险增资198.79亿元,使得平安寿险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了150%这条关键线以上。

  本文“鸡蛋里挑骨头”地对平安年报中反映出的问题提了三点看法,其实平安核心业务依然稳健,新业务价值持续增长,偿付能力也在充足水平之上。笔者作文只是希望能够更为全面地了解保险公司年报,将会计报表的反映与实际情况更好地联系起来衡量公司的盈利、风险管控和偿付能力,并希望中国保险业长远健康稳健地发展。(中国保险报  2009-04-17)

                               规范发展政策性农险才能走得更远

    4月19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险业务管理,保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政策性农险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这是继去年7月《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以来,保监会再次强调政策性农险一定要规范发展的要求。

  近年来,由于政府加大了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力度,农业保险得以快速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列支21.5亿元预算额度,在6个省份开展了5个种植业保险品种的保费补贴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能繁母猪保险的补贴试点。2008年,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由6省区扩展到16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截至去年底,我国农业保险共实现原保费收入110.7亿元,同比增长112.5%;赔款69亿元,增长1.1倍,受益农户1098.7万户次。

  据了解,目前农业保险已覆盖我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97%以上的农险业务得到了各级政府的保费补贴。与此同时,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

  应当说,近两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效果,与各家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是密不可分的。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领域,加之展业、承保、查勘理赔等方面的复杂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稳步试点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

  对此,保监会在去年7月的有关通知中曾明确指出,有部分地区、部分公司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个别的甚至严重违反了监管要求以及财经纪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影响了农业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有关专家指出,农业保险不仅政策性强、影响面广,而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关键,就是要规范有序运行。同时,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是否规范,更关系到国家的政策是否落实、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是否得到有效防范等核心问题。

  有鉴于此,与以往相比,此次保监会在《通知》中除了对政策性农险业务管理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产品开发和服务质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首次为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设定了4项准入门槛,其中就包括关于偿付能力的要求。

  业内人士指出,要求具备相应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保险公司来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有利于政策性农险的健康发展,否则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与此同时,市场化运作是政策性农险有序推进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经济法则。任何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今后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如果不能坚持规范经营和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那么就会面临不进则退的尴尬局面。

  也有专家指出,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其本身的政策属性,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更高。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符合国情的农业保险法规,使得农险参与各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容易产生“动作走样”的现象。因此,只有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规形式明确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具体支持方式、经营主体的经营原则等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问题。
(中国保险报  200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