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试水”前夜 保监会摸底险企投资能力
据悉,中国保监会拟开展一次保险资产管理基础建设情况专项调查。调查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组织架构、专业团队、资产配置、业务流程、信息系统、信用评估、绩效评估等七大项。调查的重点为:由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报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保险投资数据信息及相关资料。并要求各公司于4月19日前报送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
投资调查细化
尽管常规检查一直在进行,但近来保监会组织的投资管理能力专项调查并不多。从时间点来看,这次的调研更多地被业内人士解读为:险企正式“试水”上述多个投资渠道前的一次大规模摸底。“摸底调查有助于监管部门全面了解整个行业的投资管理水平,更审慎地考量各家公司的投资能力。”
一家中资保险公司人士称,这次的调研非常细化。他举例说,比如,对品种投资的调研深入至各品种的品种配置、选择流程、业务流程图以及各投资组合在投资经理之间的分配情况,投资决策环节如何公平对待不同的组合,甚至具体到相关人员的毕业院校、从业年限、年龄分布、队伍稳定性,近年来IT经费投入等。
关于险企入市须具备的具体能力,保监会已在日前下发的《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中明确注解。“从这次发给我们的调研提纲来看,调研的内容基本契合上述两大标准文件所提出的要求。比如,上述标准文件中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设有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而调研中有一项就是要求未设立资产管理部门的保险公司,说明未设立的具体理由。” 上述中资保险公司人士称。
风控主动权意识
一家中小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可以明显感觉到,虽然闸门开了,但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对险企的资质要求就松了。他说,由于专业人员配置等硬性指标不符合要求,他所在的公司目前还无法直接购买无担保债和地方债,仍需要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委托投资。
同样存有资质担忧的还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家中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近期正在对自身的资质水平进行一次集中性评估。该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多个投资渠道开闸大戏上演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戏份”越来越重,但作为中小险企投资通道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非全部都符合标准。“就拿保监会对信用评估专业人员配置设置的数量和从业经验要求来说,仅从这点上,目前有一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能还有所欠缺。”
在他看来,一些硬性指标短期内可以通过资金、人力的投入而达标,但容易被忽视的是,保险资产管理亟须提升的风控主动权意识。“我们发现,在之前一些委托投资项目上,作为受托管理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实际的操控权,投资方向的决策权仍在于中小保险公司自身。买什么股票,决定什么时候建仓、减仓或补仓,决策的把握者还是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是被当作一个‘跑道’,并没有起到主要的防火墙作用。根本原因在于,随着越来越多中小保险公司获批间接入市,第三方委托理财市场竞争白热化,业务重压之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了抢到单子,自己拱手让出了风控主动权。”(上海证券报 2009-04-16)
再保险偿付能力报告编报终有章可循
4月1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下称“15号规则”),对再保险业务的界定予以明确。
据保监会人士介绍,再保险业务的界定是“15号规则”起草过程中的一个难点。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再保险种类越来越多,很多产品以再保险合同形式出现,但却没有转移保险风险或转移的保险风险非常少。如果将该类产品作为传统再保险合同进行监管,可能会掩盖保险公司真实的经营成果和偿付能力状况。
据了解,由于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和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各自性质、风险特征不同,各国对两类业务一般都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基于这个原因,结合国际惯例,“15号规则”以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为标准,将再保险业务分为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和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其中,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为标准,将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分为预期再保险业务和追溯再保险业务。此外,以交易对手为标准,再保险业务分为境内再保险业务和境外再保险业务。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处理,没有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则按存款合同或投资合同进行监管。
“15号规则”规定,只有同时“满足合同将重大保险风险从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到再保险分入人”和“再保险分入人可能由于再保险交易而遭受重大损失”这两个条件的再保险业务,才能被认为是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不过,判断再保险业务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过程较复杂,需要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掌握相关业务资料,进行合理、谨慎的评估与专业判断。
“15号规则”另一个核心内容是制定了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偿付能力评估标准,要求向境内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00%的保险公司分保形成的应收分保准备金全额认可,向境外偿付能力充足的保险公司分保形成的应收分保准备金则按账面价值的90%认可。
此外,“15号规则”还规定再保险业务须进行相应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在年度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公司再保险业务的策略与规划、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会计政策、分保业务各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假设和方法等信息。
“15号规则”自2010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第一财经日报 2009-04-17)
保监会规范政策性农险 偿付能力100%以下免进
4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56号文《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首次对从事政策性农险保险公司的进入门槛及经营进行了规范:原则上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上的公司才可以从事该项业务。
《通知》还要求险企要具有比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专业人才;具有较完备的管理规章制度,能满足业务发展、内控管理、理赔服务和防灾防损等需要;有较为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完备的农业巨灾风险应对预案。
近年来,中央非常重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农业产值很小的比例,覆盖面积不足,发展模式欠成熟,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相对有限。因此,政策性农险未来发展空间非常大。(上海证券报 2009-04-20)
保监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获批传闻不实 近日,有关试点银行参股保险公司获批的消息在坊间盛传。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很多报道都不属实,也尚未到正式公布结果的时机。
该人士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银行和保险不能相互参股、控股或进行直接投资,因此确实需要国务院特批。
但离具体情况公布还早,一切要以保监会网站公示为准。
在本月14日召开的北京大学赛瑟论坛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4家商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试点方案的工作进度,“一切都按照既定的方案在执行”。
根据2008年8月披露的名单,首批试点参股保险公司的四家银行分别为交通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其中,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拟参股的中保康联人寿、太平洋安泰人寿均为合资寿险公司,退出股东分别为中国人寿、中国太保,退出前二者分别持股51%、50%。工商银行拟参股的则为太平系保险公司(太平人寿、太平保险、太平养老与太平资产管理),建设银行拟入股保险新军幸福人寿。
据保监会2008年3月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包括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0%”。业内由此猜测,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入股保险公司的比例或许要获得保监会的额外批准。(经济参考报 2009-04-23)
安徽保监局、银监局联合召开银保业务管理工作联席会
4月10日,安徽保监局和安徽银监局联合召开全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联席会。
省银行业协会徐光太常务副会长主持了联席会议。省保险行业协会朱宏伟会长和赵家顺秘书长介绍了保险行业协会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工作和联席会召开的相关背景;省银行业协会王志刚秘书长介绍了银行业协会自律方面工作。泰康人寿安徽分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分别就各自经营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情况作了发言。
会议强调,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秩序,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局、保监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二是加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建立银保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加大信息化建设,规范合作关系,提升合作层次,重点规范销售行为和佣金支付,高度重视销售行为不当可能引发的非正常退保问题;三是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方面的维权、自律、协调、服务作用,建立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倡导理性竞争和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四是加强监管合作,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协调处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违规问题,共同处理和化解各种风险,对于查实的销售误导、违规账外支付佣金等违法行为,实行同查同处。
会上,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还联合下发了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从规范合作协议、业务管理、销售行为、佣金支付、售后服务,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与交流,加强监督检查等七方面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安徽省保险学会 2009-04-15)
大连4月份清查私结银代险手续费
日前,在大连保监局召开的寿险公司总经理及银代险主管副总经理专题会议上,大连保监局副局长朱进元强调,禁止辖区保险公司针对银行保险柜员的任何形式私结手续费行为,对经检查发现再犯的将予以包含上追一级(高管)责任的严厉处罚,为此,大连保监局已向全辖区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代理协议的约定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严禁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网点或柜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二是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应当正确引导客户理性选择购买保险产品,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给予银行保险客户除保险合同约定外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三是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银保专管员工资、培训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营业费用,严禁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于账外支付手续费及其它开支。
四是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银行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进行误导宣传。
五是大连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银行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除了对保险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以外,还要对公司高管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银行机构的责任。
六是要求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银行代理业务销售费用、销售行为的约束,对违反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制裁措施。(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9-04-17)
大连保监局纵深监管寿险客户回访工作
大连保监局着力在解决回访工作的标准和规范问题上进行“精耕细作”,试图将寿险客户回访工作推向更高的阶段和水平,具体按以下思路开展工作:
首先坚持以“两法”为依托、以“两术”为推力、以“两表”为保证,逐步完善防范销售误导的客户回访监管制度体系,建立了规范化、标准化的回访监管机制。“两法”即回访管理办法和问题管理办法,前者确立了回访基本要求和标准,后者重在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强化执行力。“两术”指银行保险回访标准话术和个险标准回访话术,彻底解决了行业回访标准不统一、风险提示不足的问题。“两表”是回访统计报表和问题件记录明细表,要求公司定期报送,形成月度监测机制。
此外,大连保监局于近日举办了包含以下内容的寿险业客户回访专题培训会:一是通过总结问题进行风险提示,指出各公司在问题件处理、数据统计以及虚假电话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风险隐患,予以警示,引起重视;二是通过专题培训明确工作重点,结合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发现的细节问题,统一了16个回访工作标准和相关报表,逐一讲解,指明方向;三是通过经验分享促进行业交流,选取2家典型公司进行经验介绍,向行业发放回访人员通讯录,推进合作,互助共赢。(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