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年金争夺战烽烟四起 五大市场主体优势各异 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10年,中国企业年金市场规模将达到 1万亿元,年均新增数额达到1000亿元左右,而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总规模将高达 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潜力,各金融机构纷纷“摩拳擦掌”,一场年金争夺战已经进行得硝烟弥漫。 相关数据显示,2007年,上海整个年金市场规模较2006年增长近500%;年金客户数由2006年的十几家增长至2007年的70多家;年金签约规模由2006年的5000多万元迅速攀升至近3亿元。 种种数据表明,随着近日国内CPI数据的高企,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企业年金的设立,作为一种提升职工福利和吸引人才的手段,企业年金市场的“蛋糕”已越做越大。 眼下,这场规模空前的年金争夺战,各大金融机构无一缺席,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公司纷纷重拳出击企业年金业务,争取在这一潜力市场中分得一杯羹。有业内人士分析,各大金融机构在年金业务方面各有各的比较优势,谁也没有实力形成垄断格局。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年金市场的运营主体之一,其主要优势在业务托管和账户管理。 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时,引入托管人能有效规避运作的风险,保护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中,托管人主要由具有良好信誉和较强实力的商业银行充当。因此,商业银行顺理成章地成为托管人的最佳人选。证券公司对于股票、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等证券产品有较深的研究,长期的集合理财经验使他们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作为投资管理人优势较为突出。同时,在投行、经纪、理财等业务积累了长期、丰富的经验,有一批合作关系良好、资质优良的公司客户,为券商争取受托人资格方面打下了坚实基础。 信托投资公司相比而言,信托投资公司拥有广阔的投资渠道。在我国,企业年金是信托型基金,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纽带,这一优势是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但企业年金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管理,投资方向受到严格控制。目前企业年金尚不能投资实业,信托公司的投资渠道优势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保险公司则胜在多年业务经验。企业年金制度对经营了多年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并积累了丰富经验的保险公司来说,无疑具有较大的优势。保险公司首先当然是力争受托人的资格,而专门的养老金公司已经出现,这使得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方面有了更为专业的优势。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中,完全可以充当除托管人以外的所有角色。 基金公司相比其他机构,基金公司的运作在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能够更好地保证年金运作的合规性。因此,基金公司被认为是目前比较理想的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也是在治理结构上与国际标准最为接近的金融机构。 在投资管理方面,基金公司的实力甚至强过证券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人才远胜于其他金融机构,因此在投资管理人的资格方面,基金公司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基金公司的不足之处是其发展历史较短,规模较小,实力与综合性券商相比有较大差距。另外,其工作重点是旗下的开放式基金管理,对企业年金的关注程度可能不如证券公司,在年金市场的拓展方面力度不及其他金融机构。总之,就目前的年金市场而言,除了志在必得的各项资格之外,上述各类机构并不想轻易放弃其他几种角色。但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各类金融机构在参与年金争夺战时,必然会突出自己相对的比较优势,因为目前市场的竞争已经成为比较优势的竞争,而非单纯的绝对优势竞争。 (上海金融报 2008-03-11) 企业年金大事记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劳动法》用法律形式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995年劳动部颁布《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等主要政策。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000年《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确定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相继颁布。 ★2005年5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 ★2005年8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名单。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因此,企业年金被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年金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年金托管人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上海金融报 2008-03-11) 股市走弱危及保险投资收益 股市走弱,原先投入证券市场的保险投资资金面临收益风险。在“两会”期间,多位保险界人士建议,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应拓宽,包括逐步加大对私募股权的投资力度等。 股市走弱危及保险投资收益 业内人士称,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进股市,我国保险行业的资金运用收益明显得到提高。截至去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7万亿元,相关的投资比例是银行存款占24%、债券占43%、权益类投资占18%。其中,权益类投资包括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投资的部分,以及间接入市购买基金的资金部分,也就是说2007年保险业投入在证券、基金上的资金总额约为4860亿元。 在牛市的财富效应中,2007年保险行业资金运用收益超过前5年的总和,达到2791.7亿元,投资收益率为历史最好水平。三家A股上市的保险公司均已发布2007年业绩预增公告,其中,中国人寿将同比增长50%以上,中国平安增长100%以上,中国太保增长大于500%。三家公司在预增公告中,均称投资收益增加,是业绩增长的主因之一。 但随着证券市场走向由牛转熊的危机边缘,各方的头脑开始清醒。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提到保险投资的收益率时称,“一年赚了五年的钱,非常具有偶然性,一定要看到其中蕴含的风险。”国泰君安一位分析师认为,2008年股市出现2007年单边上扬的概率比较小,2007年的保险投资高收益率可能难以持续。 更有市场人士根据最新公布的数据推算发现,保险业在权益类资产方面,发生了高达约410亿元的负现金流,即保险业在今年1月整体出现浮亏。 拓宽渠道可成弥补手段 有保险公司老总坦言,国内保险资金的权益类投资,以股票、基金等流动性资产为主,未包含股权性投资。在股市高位风险暴露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拓宽投资渠道,来改变保险资金看股市“脸色”的状况。 此次“两会”期间,吴定富表示,保险公司今年在拓宽投资渠道方面时,总体上需要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首要原则、放在第一位进行考虑。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考虑使用多余资金来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 在放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提案中,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建议,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比例,允许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对私募股权的投资力度;对保险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给予政策支持和倾斜;对一些发展前景较好、投资回报较高、所需投资金额较大的优质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保险资金。 中国人寿人士介绍,该公司在投资私募股权方面已有尝试,出资350亿元入股南方电网等国有大中型企业,还成为国内首只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基金的发起人。此外,中国平安旗下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牵头的保险团队,集体出资约160亿元入股京沪高铁,成为仅次于铁道部的第二大股东。申银万国一位分析师认为,京沪高铁的投资回报率为8%至12%。复旦大学的金融学专家表示,在创业板的即将推出之际,保险资金可以由私募渠道进入拟上市企业,尤其是发展前景较佳的中小企业,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突破发展所需的资金瓶颈,促使企业达到上市标准;另一方面,企业上市可给保险资金带来丰厚的回报,而且退出渠道畅通。(每日经济新闻 200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