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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服务构建和谐社会

刘凤全 张治国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20)

   [摘要]加强保险诚信建设,对于服务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保险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诚信的打造需要和谐的社会生态环境。针对当前我国保险行业暴露出来的诚信困境,中资保险公司要在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不辱历史使命的重任。要构建保险公司诚信文化,加强保险公司诚信治理结构建设,加快保险公司诚信维护制度建设,构筑保险公司诚信的信息载体,强化保险公司内部失信惩戒机制,确立理性竞争的经营理念,共建竞争合作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保险诚信;和谐社会;诚信文化;治理结构;诚信制度;惩戒机制;市场环境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12-0026-03
    Abstract: Creditability enhance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will have important and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for serving the harmonious society.Creditability is the lifeline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and creditability of the life sector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social creditability,indispensable to a harmonious so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Given the creditability crisis faced by the insurance sector,Chinese insurers should undertake the weighty historical task of upholding its social creditability and serving China’s endeavor to form a harmonious society.For this purpose,they should cultivate a credibility culture,enhance its credibility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accelerate establishment of credibility maintenance system,create a carrier framework of information on insurer credibility,strengthen the penalty system for loss of credibility and establish rational competition concept,in order to jointly cultivate a market environment with both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Key words:insurance credibility;harmonious society;credibility culture;governance structure;penalty system;market environment

    自民族保险业开始创立,特别是从上世纪80年代全面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一代又一代的有识之士,将保险诚信谨记在心,将保险诚信力行于人,使今天的中国保险业呈现出欣欣向荣、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保险业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三大支柱行业之一,金融业又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要加强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而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使保险业成为最能体现诚信、也最依赖于诚信的一大行业,保险业与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大有可为、责无旁贷。
    一、保险诚信的打造需要和谐的社会生态环境
    (一)诚信是一个古老而崭新的话题,是一种至善的人生价值,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
    从价值观范畴看,诚信是人自身内在的德行修养。中国的孔孟老庄,外国的荷马、莎士比亚等人,都曾以不同的方式赞美过诚信,将诚信视为人的天赋本性和教化的终极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诚信是一种目的和目标。从行为学角度看,诚信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行为和结果,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释义,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地、公开地和忠实地做人做事,没有欺骗或欺诈,没有假装或伪装,没有骗取或追求不合理好处的动机和目的。总之,诚信就是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责任,是维持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可以说,诚信是一种“发于内而形于外”的行为准则。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诚信逐渐从无形的教条演化为有形的制度,从修身齐家的个人修养升华为治国平天下的社会准则。诚信运用于个人自身,就是道德规范;诚信运用于双方或多方,就是合同约束;诚信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主体之间,就是法律规范。一旦诚信成为法律规范,被社会成员广泛遵守,那么建设一个诚信社会的理想便极可能变成为美好的现实。
    (二)保险的基本特征决定了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
    保险行业自其萌芽阶段起,就普遍遵奉两条基本而朴素的道德自律准则:“信用是最大的资本”,“信用是经商的第一生命。”1766年,著名的曼斯菲尔德大法官首先提出了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作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首次确立了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单独列为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经营和一般商业经营的主要不同首先体现在,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并不以有形的产品作为交换,而只对投保人作出风险保障或给付的承诺。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切实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其次体现在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经营从保险产品设计到承保理赔和资金运用等各个环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保险标的的风险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保险活动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都要本着诚信的态度对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三)保险诚信的构建过程是整个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的行为准则越来越集中体现在其诚信性上。在诚信社会条件下,诚信就其作为社会的道德规范和个人的道德品质而言,既是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对于个人的强制法律约束和硬性道德要求的反映,也是社会信用制度在个人身上个性化的显现。因此,任何个人或人格化的企业对诚信道德规范的冒犯,实际上都是在损毁全社会的信用制度,也就等于是在毁坏整个社会赖以立足的经济制度。正是由于这种原因,违背诚信准则的个人或者企业,其所付出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对于保险行业来讲,虽然保险业所具有的信息不对称性特征事实上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提供了条件,但是,在有效的失信成本约束下,保险交易双方都会秉持最大诚信原则,这就为诚信保险的塑造奠定了社会基础,反过来又为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作出了铺垫。
    二、打造诚信保险,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一)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困境及其原因浅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保险业的诚信建设同时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这也是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的基本动因,但同时也出现了保险理赔难、寿险产品销售中的误导行为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整个保险业的诚信形象。具体表现为:第一,保险公司的诚信危机。某些保险公司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恶性竞争问题,也损害着保险业的声誉;保险公司对个人代理人的选择、管理不严,有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的活动。第二,保险中介人的诚信危机。保险中介人尤其是保险代理人出于自身短期利益考虑,误导宣传行为屡禁不止。第三,投保人的诚信危机。个别投保人违背保险诚信原则,故意隐瞒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进行骗保或诈保;或者故意制造、谎报虚报事故损失,进行骗赔。这些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不仅会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
    究其原因,从表象上看,是维信制度缺位导致保险的失信成本过低。由于目前我国保险信用制度不完善,保险行业的维信制度基本处于缺失状态。这样,保险失信者在经济上、法律上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失信成本太低,对于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约束。从深层次上看,主要是保险市场自身的信息不对称性。其表现,一是由于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在公司投资者与公司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二是保险人掌握着专业的行业知识和技术,投保人掌握着私人信息,这就会引发双方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行为。我国保险业诚信危机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经济制度处于转型时期,伴随着社会价值观念变迁。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经济模式的转轨实质上是一种制度变迁。在这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受到冲击,而市场经济需要的合作精神、诚实信用等价值观念尚未完全确立,这种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的共存,是产生我国保险业失信危机的根本原因。
    (二)构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的行业建议
    1.健全诚信法规制度,惩戒失信行为。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保险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把保险业诚信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信用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诚信制度管理办法》、《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使保险诚信制度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建立保险行业标准体系,规范行业行为。保险行业标准是指由保险行业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保险行业自律部门颁布的,对保险行业的产品设计、企业管理和岗位操作三个方面做出最低限度要求的规定,是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建立保险行业标准,有助于强化保险监管能力,有助于规范保险企业市场行为,从而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诚信形象。保险行业协会可在保险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尽快建立包括保险行业信用标准、精算标准、保单条款标准、核保理赔标准、服务行为标准、投资操作标准、信息披露标准等在内的保险行业标准体系。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早在1914年就指出:“信息披露可以矫正社会及产业上的弊病,因为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建议尽快制定、完善和规范保险业的业务信息、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内容和管理规则,扩大监管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度,使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和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及时地获得必要的保险信息资源,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建立起全方位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和社会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同时,构筑保险信用评价体系,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以确定信用等级,从而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做到诚实守信。
    4.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建议制定相关的法规来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对信用中介的执业资格做出严格的规定,依法监督其职业道德。鼓励保险公估、会计、审计、评估、律师等社会服务机构,通过对保险公司各种信用记录的客观收集、信用评估及信用保证,为客户提供信用信息和信用交易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
    5.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保险行业协会将保险诚信建设作为自身工作的核心任务,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抓住社会反映最强烈的信用热点、难点问题,推进保险经营机构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对守信者给予表彰,对失信者给予批评教育。
    6.大力培育保险诚信文化,积极倡导诚信观念。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应大力加强诚信教育,宣传诚信理念,普及信用知识,使各类市场行为主体充分认识诚信建设对企业和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倡导各保险经营机构把诚信建设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自觉地贯穿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政策、专业技能、道德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水平。
    三、中资保险公司要在保险诚信建设中,承担不辱历史使命的重任
    保险诚信具有明显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又可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正的外部性表明,如果保险公司十分注重诚信建设,不仅会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而且还会提升整个保险行业的信用水平;而负的外部性则表明,保险公司在因自身的失信行为降低信用水平的同时,还会给保险行业的信用水平带来负面的不利的影响。鉴于整个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没有主动提升诚信的内在激励,却有滥用诚信的利益驱动。中资保险公司应该义不容辞地成为打造诚信保险的行业楷模,努力承担服务和谐社会的不辱历史使命的责任。
    (一)构建保险公司诚信文化
    培育诚信文化是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诚信制度的前提。保险公司的诚信文化要兼收并蓄,既要继承我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思想的精髓,如“仁、义、礼、智、信”;也要吸收西方企业诚信文化中的精华,如“诚信守约、严格自律、尽职勤勉”等。通过中西合璧,形成具有民族特色和国际企业风格的保险公司诚信文化。
    (二)加强保险公司诚信治理结构建设
    明晰的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诚信行为的基础。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诚信收益和失信成本才能对公司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是诱发企业短期行为或失信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要深化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保险公司为追求长远利益而恪守企业诚信。
    (三)加快保险公司诚信维护制度建设
    作为保险信用制度的主体,保险公司应加强合约管理、营销预警、财务管理、理赔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包括:探索保单标准化,使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更加规范;规范营销行为,实行挂牌展业;对与百姓生活关系紧密的业务领域,制定理赔服务标准,规范和约束理赔程序和时限,努力从制度上约束和规范保险主体信用行为。
    (四)构筑保险公司诚信的信息载体
现代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要以信息技术平台作为基础。不但要建立起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技术平台,更要建立起对内的信息交流渠道,对公司系统内的基层分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以及个人代理人,都应该建立电子化的诚信信息档案,以此作为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参数,让诚信建设实现可追踪化和可量化的考核。
    (五)强化保险公司内部失信惩戒机制
    保险公司的诚信建设只靠培育意识是远远不够的。诚信建设要靠制度去激励,更要靠制度去约束。要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不诚信行为成本。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公司系统各级的管理人员以及个人代理人的诚信“黑名单”制度,对于有不良诚信记录的管理人员,应视其轻重程度进行取消其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相应的处罚。
    (六)确立理性竞争的经营理念,共建竞争合作的市场环境
    保险公司应把诚信原则贯彻到同业市场竞争当中,坚持理性竞争的经营理念,坚持通过正当的手段开展市场竞争,与兄弟公司共同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这也是我国保险业当前进行结构调整的要求。一是在业务宣传上,要通过宣导教育,帮助一线展业人员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在向客户进行业务宣传时,要理性、合法、公开,既要实事求是地宣传自己,又不要损害和贬低同业,要以实际行动树立诚信为本的公司形象。二是在业务发展上,要树立行业发展的大局观。要引导员工坚持以强大的实力、良好的信誉、优良的服务吸引客户,在扩展新业务上多下功夫,与同业公司一道把市场的“蛋糕”做大,防止进入竞相降低费率、提高保费返还的恶性循环。三是在队伍建设上,要着力培育公司的理性经营人才,共创一个人才竞争的良性环境。
    共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主旋律,建设一个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全国保险同行应尽的职责。中资保险公司要在和谐社会的召唤下,以诚信保证和谐,以发展促进和谐,以执行超越和谐,以责任巩固和谐,以创新推动和谐,在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中,留下我们积极探索的足迹,作出不辱历史使命的贡献。
  [编辑:傅晓棣]保险研究2005年第12期行业观察
  [收稿日期]2005—09—02
  [作者简介]刘凤全,男,曾供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计划统计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发展研究部,现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张治国,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发展研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