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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综合经营环境下的集团风险管理

刘京生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北京 100034)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及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选择走集团化经营之路。集团化经营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帮助保险业实现持续、快速发展;运用不好,则可能放大保险业的风险,给保险业、金融业、乃至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后果。因此,研究综合经营环境下的集团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综合经营;保险控股;资源整合;经营风险
    [中图分类号] F84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12-0006-02
     Abstract: With deepening reform of our country’s financial system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more and more insurance companies have embarked on the path towards financial services conglomerates.This is actually a doublededged sword.A financial conglomerate,if successful,can reinforce rapid and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its insurance business,but can amplify risks of its insurance business,if unsuccessful,seriously undermining the insurance industry,the financial industry or even social stability.Therefore it is highly necessary for us to study how to strengthen risk control by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in the multipleline operational environment.
Key words:multipleline operation;insurance holding company;resources consolidation;risk management

    一、资源优化整合是集团公司能否协调发展的关键
    2003年改制前,中再集团公司是原中保集团公司中一家专营再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主要经营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法定分保业务。由于历史原因,机制不灵、观念陈旧、技术落后、冗员过多等结构性矛盾,使中再公司逐渐消弱并有可能丧失市场竞争力,因此,只有建立适应市场的经营管理机制,才能求得生存和持续发展。改制为中再集团公司注入了活力,公司由原来单一性的再保险公司转变为多元化经营的集团公司,进一步规范了法人治理结构,经营决策更加制度化、科学化。直保公司、再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为集团公司的三大核心企业,母子公司间以资本为纽带,协调发展战略,实行集约化经营,一体化管理,初步具备了保险集团公司的架构。
    改革是中再集团公司持续协调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不改革没有出路。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的改革,集团公司把握改革机遇,冲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摆脱了取消法定分保业务带来的发展困境,从集团内部资源和业务整合做起,集团公司正在全面走向市场,在国内与几家国际大的再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业务的合作竞争,初步确立了中再集团公司的领军市场地位。
    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中再集团公司按照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由国有独资公司改造成股份制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高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服务水平。
    发展是硬道理。没有发展,企业就会丧失竞争优势,各项改革就无法推进。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定不移落实发展第一要务。“十一五”时期,将是中再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创新的重要历史时期,是集团公司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进行发展模式创新和体制制度创新的时期,它将对集团公司的长期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集团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是:通过注资、集团改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司上市,扩大集团资本实力,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现代再保险(金融)集团公司。
    中再集团公司实现集团化经营的关键是内部资源整合,放大1+1大于2的功效,我们做的主要工作,一是进行业务板块资源整合,子公司各司其职,积极开拓农业保险、巨灾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等领域的业务,发挥子公司间的优势互补,实现共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二是业务层面资源整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集团公司和子公司间的产业链、资金链、价值链,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三是整合集团管理职能。根据集团公司战略性投资控股的定位,为防范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强了战略目标管理、投资股权管理、资产财务管理、保值增值管理,对集团公司进行业务机构重组,专门增设了风险管理部,强化了对子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督。四是集团公司整体改制工作准备启动,人事制度和绩效管理等项改革措施也将陆续出台。
    整合集团公司的资源,协调与和谐全面发展成为集团战略目标实现的关键。讲协调与和谐全面发展,就是要正确处理好: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发展之间的协调;子公司与子公司发展之间的协调;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发展之间的协调;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发展之间的协调;全面对外合作与自我创新发展能力之间的协调;充分利用国际与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之间的协调等。
    二、综合经营条件下集团公司的经营风险
    1995年《保险法》的最大成就是进行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而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管制放松,保险创新层出不穷,新的《保险法》更使保险综合经营趋势进一步明朗,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得到迅猛发展。保险集团化经营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能有助于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如果集团化发展战略定位不当或者缺乏审慎的监管,就会放大风险,为保险业、金融业、甚至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一五”期间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强化资本充足率约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近几年保险业中集团化运营的比较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保险集团化运营便于发挥协同效应,为获得规模经济优势和扩展业务范围优势提供了组织条件。其次,保险集团化运营有利于增强抵抗行业和集团系统风险能力。集团公司在提供多元化保险服务的同时,也实现了风险的分散化。最后,保险集团化运营便于进行金融保险创新。保险集团化运营有利于集团内部各要素重新组合,并拓展新的金融保险服务业务领域。但在实际工作中,集团化经营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
   (一)集团公司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有关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目前保险市场中已经形成了金融资本控制的保险集团公司和实业资本控制的保险集团公司,而且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正在呈现快速扩张势头。
   (二)集团公司间风险传递放大
保险集团公司的综合业务包括保险业上中下游各类子公司,当某一子公司发生危机或违规运作,通过风险传递的放大作用,可以使整个集团公司面临风险,损害整个集团的品牌和信誉。
   (三)集团公司的资本重复计算风险
    保险集团化经营可以在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多次使用同一资本,提高公司的承保能力,有资本放大器的作用,同时也影响整个集团的风险管控和偿付能力。
   (四)保险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资产和股权关系日益复杂,相互持股已有发生,监管者和投资者难以识别集团内部风险。
   (五)保险集团公司间的利益冲突
    保险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同质化,而集团公司与各个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又不尽相同,甚至在利益上是相互冲突的。
    所有上述风险是在集团化综合经营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对待,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改进集团公司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全球范围内控制企业经营风险的共性课题。近年来出现的安龙、世通、安达信事件以及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都归结为公司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方面的薄弱。建立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重要,既可赢得投资者信心,亦可创造企业的价值。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制定优良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推动这些原则的正确实施,最终将会改善公司董事会的管理方式。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对公司组织体制和机构设置进行指引,加强董事会的职责,强化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经营行为的监控,提高专责委员会运行的实效,探索利用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的有效方式,可以提高公司防范经营风险的有效性。
    风险管理防范体系应以保险公司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市场约束能力,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为主,辅之以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一是保险公司要强化资本概念,强化资本约束和资本监督;二是注重风险管理,避免责任过度累计;三是重视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四是保险公司应被强制要求使用精算师;五是关注定价风险;六是提高保险公司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为此,保险公司要培育全面风险管理文化;构建全方位的风险管理系统;建立起自我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通过内部评级系统提升风险管理技术;转变思维定式实现风险管理模式的转型。
   (二)建立多层次的风险管理模式
    随着市场对于风险认识的加深,保险公司应建立多层次的风险模型(包括:经营风险、资产风险、信用风险等),保险公司应按照国际惯例披露内部衡量风险的主要模型和技术、使用模型的基本假定、内部风险额度的分配和控制等,这样能帮助公司深入了解其所面临的风险以及各种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衡量保险公司在不同风险环境下的财务状况,帮助公司的管理层更好的了解本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和再保险需求。
    保险公司内部应建立起业务模型用来测算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最低偿付能力应是抵御保险风险、(下转第65页)保险研究2005年第12期本刊特稿

[收稿日期]2005—11—25
[作者简介]刘京生,男,汉族,金融学博士,南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副司长、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要负责人、北京办事处主任、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现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