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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寿险合同解除过程中的信息监控管理

冯嘉亮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 200080)
  
  [摘要]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合同的解除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寿险合同解除过程中的信息监控管理,是寿险公司业务管控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加强寿险合同解除过程中的信息监控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水平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业务品质的提升和实务操作的规范。
  [关键词]寿险合同;解除处理;信息监控;加强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4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11-0059-02
  Abstract: Withdrawal of an insurance policy is a right of both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to end the policy according to relerant laws or the contract.The arrangement of withdrawal should follow specific procedure.The management of relevant information during the process of withdrawal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asks of insurance company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should never be neglected.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information during the process of withdrawal is beneficial to improving the operation level of insurance company,enhancing their risk awareness,improving quality of their business and standardize its operation procedure.
  Key words:life insurance contract;policy withdrawal arrangement;information management;management enhancement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合同的解除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寿险合同解除过程中的信息监控管理,是寿险公司业务管控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决不可忽视。
   在实务处理中,对于投保人提出的解除合同,一般称之为退保,除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解除合同的处理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一般不包括核保加费部分,即不退还因健康原因加费和职业危险加费部分以及体检费用)、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不退还保险费以及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等。
  一、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信息监控
  投保人解除合同(退保)处理信息是指:投保人持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请求,保险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退保金或保单现金价值或不支付退保金或不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各项信息。办理解除合同的部门多数保险公司由客户服务部直接负责。
  根据经营管理和内控的需要,保险公司在处理投保人解除不同险种的合同时所应掌握的信息包括:投保险种、保单号码、协议编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起保日期、期满日期、交费方式、交费标准、交费金额、最后一次交费日期、投保份数、退保日期、退保金额、支付方式、给付情况、特别约定、退保申请人、是否委托、业务员姓名、工号、业务渠道(直销或中介)、中介费用、贴费情况、经办人、复核员、超权报批情况及备注等。处理解除合同的经办人在每日营业终了时必须根据当日实际发生退保业务数据编制退保业务处理信息日报表,并于每月(季、年)根据当期实际发生退保业务数据编制退保业务分析报告,报告须重点对异常退保情况进行分析。
  退保人提出退保的理由多种多样,且保单的存续期有长有短,有的在有效期间,有的在效力中止期间,常见的有:1.投保后无故不愿续保的;2.投保后继续缴费能力丧失或困难的(特别是高保额的保险合同);3.由于盲目或一时冲动投保后产生后悔的;4.投保后发觉投保的险种不适合被保险人第一需求的;5.投保后投保人家人或对其有影响的人持反对意见的;6.投保后发觉投保的险种与其他险种(包括其他保险公司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同类险种)相比认为不合算的;7.投保后急需头寸的;8.投保后认为得不到满意或应有的售后服务而产生情绪的;9.投保后被保险人出险死亡属除外责任且保单规定可退保的;10.投保时轻信低素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保险代理人误导,投保后认为上当的;11.投保时存在逆选择,后被保险公司发现而自动提出退保的;12.投保后有欺诈行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保险公司合理拒赔而提出退保的;13.投保时由于年龄误告,在规定的时间发现被保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14.投保团体保险带有洗钱嫌疑的;15.团体保险中以退保金冲回违规支付保险费的。
  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信息监控
  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但在保险活动中若出现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支付前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终止,自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和保险人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解除的无效合同,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若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三、结论
  综上所述,解除合同的各类信息,有正常的,也有异常的,解除合同的信息处理监控管理关键是要在众多的合同解除事件中分离出各类信息以便进行监控管理,尤其是对异常的合同解除事件进行分析整理。在确定异常的合同解除事件时应把握的主要原则为:1.投保人违反《保险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而订立的;2.投保时有明显逆选择的;3.已查明在索赔过程有欺诈行为的;4.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保险代理人违法违规所致的。
  对于属异常合同解除事件,保险公司应该将这些不良记录建立黑名单档案,有条件的可在当地同业中建立黑名单网,以维护保险活动的合法纯洁,为创造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打下基础。
  经分析整理属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如管理不善问题、服务问题、产品问题、业务员品质问题等促使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不断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在社会和客户心目中的认可度,以提高合同的继续率。同时在接受投保人合同解除申请时,要诚实守信,热情服务,在处理过程中尽量能够从投保人的言行中了解其退保的真实理由,以便下一步如何处理。实践证明,通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努力,可以使许多投保人原来准备解除合同的消极情绪得到化解。
  总之,通过解除合同过程中的信息监控管理,必将促进和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水平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业务品质的提升和实务操作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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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陈心汀]保险研究2005年第11期经营管理
  [收稿日期]2004—10—23
  [作者简介]冯嘉亮(1953—),男,1979年从事保险工作,现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稽核室主任,曾先后编撰发表金融保险理论文章近6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