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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明析

蔡春玲 林尤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福建 福州 350009)
  
  [摘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主要是指对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主要的保险保障包括三个部分:旅客人身伤亡赔偿;旅客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法律诉讼等费用。由于该险种与机动车辆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有相似之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误区,故本文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与这三个险种进行了比较分析,以促进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发展。
  [关键词]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中图分类号] F84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11-0029-03
  Abstract: As a kind of liability insurance,Road carrier liability insurance primarily stipulates that the insurance comany will indemnify the Carrier in the manner and within the limit of liability specified in the Schedule against such sums which the Insured shall become legally liable to pay as damages in respect of death of or bodily injury to passengers,or loss of or damage to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passengers in consequence of an erafke accident or other accidents in direct connection with the performance of the transport.Theae are mainly three types of insurance protection:first,indemnity of the death of or bodily injury to passengers;second,indemnity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passengers;third,the relevant legal costs payable by the Insured and other expenses incurred in the above mentioned ccurrence.Because of motor vehicle driver and passenger accident insurance,motor vehicle third party insurance,motor vehicle passenger insurance and road carrier liability insurance have some similarity,there are some confasion in the practice.So,this thesis tries to compare the road carrier liability insurance with the others,aiming to promote development concept to road carrier liabiling insurance.
  Key words:carrier liability insurance;third party insurance;motor vehicle passenger insurance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作为法定保险,该《条例》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以下简称承责险)是一种责任保险,主要是指对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承责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三个部分:旅客人身伤亡赔偿;旅客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法律诉讼等费用。由于这几项保险责任与机动车辆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有相似之处,现实操作中存在误区。下面对承责险与这三个险种进行比较,以更好地促进承责险的发展。一、与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比分析
  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司乘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座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司乘险主要的保险保障是司乘人员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支出的赔偿。司乘险与承责险的区别:
  (一)被保险人不同
  司乘险的被保险人为司机与乘客,而承责险的被保险人为承运人。
  条款依据:“凡团体或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售票员、助手、乘客,以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的驾驶培训学校的学院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司乘人员意外伤害险条款)“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条款)
  (二)保险性质不同
  承责险与司乘险的最大区别在于承责险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统一为承运人,理顺了保险各方的法律关系,有效保障了乘客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司乘险是承运人为乘客投保,一方面,承运人交了保险费,只是代乘客办理投保手续,充当代理人的角色,真正的投保人应该是乘客;另一方面,承运人虽然出了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乘客,一旦出险,乘客的权益受到保障,但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能代替存在过失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责任风险没有得到事实的转嫁,造成承运人权利义务不对等。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承运人可能要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承运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任何保障。
  承责险是承运人为自己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承运人,一旦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乘客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代表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起到了既能对乘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保障乘客权益,又能使承运人的责任风险得以转嫁的双重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三)保险标的不同
  司乘险的保险标的是人和人的身体,对财产责任是不承保的。而承责险的保险标的是“责任”,包括人身安全责任和财产安全责任,承运人通过一次性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就解决了由于承运人责任引起的游客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在为承运人规避风险的同时又保持了与《保险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一致,确保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四)保险责任范围不同
  承责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比司乘险扩大了很多,不仅包括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乘客人身伤害的赔偿,同时包括了乘客的行李物品损失,以及相关的法律诉讼费用的赔偿。而司乘险的赔偿责任只包括人身赔偿和医药费的赔偿,而对于其他产生的费用则无法赔偿,无形中增加了承运人和乘客的风险。
  (五)投保强制性不同
  司乘险是人身保险,应是自愿的,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多少,应由司机、乘客自定。若强制投保司乘险,一方面违反保险惯例,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误解,使承运人误以为自己的责任风险已获得转嫁,保险公司的赔偿替代了自己的责任赔偿。按国内外的保险惯例,只有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安全的责任保险才是可以强制的。由交通、交警部门强制道路客运承运人投保承责险,而由乘客自行选择投保机动车辆司乘人员意外险,这样,在既保障了乘客的利益的同时又给了乘客更大的选择空间。
  由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取代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有益的补充,可以鼓励承运人投保,但必须以首先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同时保障承运人与乘客双方的利益。为了更好地使承运人的风险得到保障,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中,也可扩展意外医疗费用支付部分。二、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对比分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主要的保险保障:一是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二是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三是相关的诉讼等费用。三者险与承责险的区别:
  (一)投保人不同
  承责险的投保人是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三者险的投保人是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范围比承责险更广。
  (二)保险标的不同
  承责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的旅客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三者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人员以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保险受益人不同
  承责险的保险受益人是旅客;三者险的保险受益人是第三人,即本车驾驶人员和乘车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
  由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是由于意外事故对本车以外其他人员造成的损失,而承责险承保的却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的人员的损失,两者的实质内容是不一样的。三、与机动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对比分析
  机动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以下简称车上人员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车上人员险作为一种附加险,主要的保险保障是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本车车上人员意外医疗费用。车上人员险与承责险的区别:
  (一)投保人不同
  承责险的投保人是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车上人员险的投保人是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范围比承责险更广。
  (二)保险标的不同
  承责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车上人员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标的的范围更广。
  (三)责任限额不同
  1.车上人员险责任限额采用每人责任限额方式,每人责任限额用于车上人员伤亡、医疗费用的赔偿;承责险在限额设计上采用了每人责任限额与累计责任限额相结合的方式。每人责任限额用于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而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是在人身伤亡赔偿金额之外计算的,不属于每人责任限额之内,但其赔偿额度一般为每人责任限额的一个比例。法律费用的赔偿责任则规定了每次事故限额和保险期间内所有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限额,一般都以累计责任限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2.车上人员险责任限额的多少和投保座位数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承责险投保车辆座位数不包括驾驶员的座位,即投保车辆座位数=核定载客人数-1。对于责任限额,承责险根据有关法律有最低限定额,同时为了控制风险,一般也会设立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当然,为了更好地使承运人的风险得到保障,在承责险中,也可扩展司乘人员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及铁道部《铁道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于旅客人身伤亡赔偿每人限额为4万元,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为800元。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机动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标的、投保人范围都比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广,但是如果以机动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来替代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会存在以下两方面弊端:一方面,保险费用支出会大大增加,以保额为10万元计算,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万元保费50元左右,承运人责任险只要10~20元左右,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显然对被保险人更有利。另一方面,由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只有每人限额,一般投保数额小,并且可以选择座位投保,万一发生重大事故,就无法提供有效保障,而承运人责任险由于有累计赔偿限额相对较高的保障,在重大事故面前,风险承受能力更强。
  从上面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可以比较全面地保护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利益。开办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一方面有助于承运人提高风险意识,能以较低的成本抵御风险,在发生事故后能迅速得到补偿,缓解安全事故带来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助于承运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维护公共安全,防止由于承运人自身经济能力缺乏使遭受意外事故的旅客应得的经济补偿落空,使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好的保障,因此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体现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四、开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政策建议
  由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不能仅仅由市场来决定其需求,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以引导。
  (一)加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宣传力度,提高覆盖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6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规定明确了道路客运经营者一定要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但并未将承运人责任保险作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条件,这就可能使部分风险意识不强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节省费用,可能选择不投保或推迟投保,不利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推广。所以,应该利用一些典型案例,加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宣传力度,提高覆盖面。
  (二)建立与道路客运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促进承运人责任险的发展
  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指导性条款和费率,确立经营基准。建立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交通管理部门、旅客运输管理部门、司法、医疗等等的联动机制,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薛俊峰.承运人责任险范围浅议[J/OL].中国保险网.
  [2]许良根.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对保险业的影响[J].保险研究,2004.12.
  [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5年第11期产险论坛
  [收稿日期]2005—06—28
  [作者简介]蔡春玲(1979—),女,本科,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林尤斌(1980—),男,本科,毕业于华侨大学,二人均供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