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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创新与风险防范研究

王文祥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北京 100035)
  
  [摘要]我国保险业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恢复以来,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在保险业的持续高速增长中,保险创新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不过,中国保险业的创新行为并不是一种原创性的创新,而是一种模仿性、吸纳性创新,保险业迈向市场化的任何一步通常都被看作是一种创新。这也显示出中国保险业的相对弱势。面对经济全球化、信息一体化的趋势,以及国内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竞争格局,同外资保险业相比,我国保险业的创新能力明显不足,风险防范乏力。中国保险业要想做大做强,并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惟有进一步加强创新。
  [关键词]保险业;创新;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F84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11-0026-03
  Abstract: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has been experiencing rapid development since it was resumed in 1980s, in which insurance innovation acts as the driving force. But, the innovation is not a pattern of pristine innovation, but an innovation based on imitation and absorbability, and every step toward the marketoriented operation is regarded as innovation, which shows the comparative disadvantages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The trend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nformation integr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domestic insurance market give prominence to the weakness of innovation ability and risk prevention ability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especially when comparing with foreign insurance companies. To get bigger and stronger and not been washed out by furious marketcompetition,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s only choice is to strengthen its ability of innovation.
  Key words: insurance industry; innovation; risk management
  
  一、我国保险业创新的现状
  (一)保险功能的创新
  2003年,学术界、保险界经过讨论,对现代保险兼具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项功能的定位形成了共识。尤其是保险业具有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的社会管理功能首次被创造性地提出,拓宽了保险行业的思路,保险行业自觉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积极满足社会需求,大力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和保险服务创新,发挥了自身应有的社会职责。
  (二)组织制度的创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已经完成了重组改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重组改制也将在年内完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已分别在香港、纽约等地上市。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正积极在境内或境外上市。我国保险公司通过创新组织制度,规范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监管制度的创新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有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都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保监会负责备案或者审批,这为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提供了更多空间。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出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为人身保险产品的创新确立了标准;颁布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扩大了企业债券投资渠道。
  (四)保险产品的创新
  近年来,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这类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成为保险产品创新的热点。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推出,一定程度实现了收益和风险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合理分配,满足了保险产品供需双方的意愿。
  随着产险公司进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市场,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产品进一步细分,更加个性化,更贴近市场,受到了投保人的欢迎。
  机动车辆保险实施市场化改革后,各保险公司针对不同风险的目标客户群制定了多样化的保障条款和费率水平,实现了风险和收益的匹配。
  (五)营销渠道的创新
  近年来,保险公司在传统的个人代理营销和团体直销渠道的基础上,拓展了银行代理、电话直销、网上直销等保险营销渠道,并开发了相应的保险产品。在短短的三、四年间,银行保险渠道的保费收入迅速增加,已经占到了寿险总保费收入的近1/3,2001年银行代理保险的保费收入为45亿元,2002年为388.42亿元,2003年达到765亿元,2004年则进一步跃升至795亿元。
  二、我国保险业创新的特点
  (一)原创性创新活动少,模仿性创新活动多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创新活动,无论是组织制度的创新、监管制度的创新、保险产品的创新,还是营销渠道的创新,基本上都是模仿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的,具体考虑我国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环境进行的原创性创新极少。
  (二)寿险产品创新快,产险产品创新慢
  1998年以来,各寿险公司借鉴保险发达国家经验,相继推出了具有不固定收益率的投资分红型寿险产品。除延续传统保单的保障功能外,“新保单”更突出了保险的投资功能,保户可以不同程度地分享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这不仅有效防范了利差风险,还一定程度地满足了多元化的保险需求,成为保险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如2003年,投资连结、分红和万能类寿险产品的保费收入达到1 764亿元,占寿险总保费的66.1%。
  相对而言,财产保险产品的创新速度较慢。以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为例,因其业务分散、额小量大、成本偏高,保险公司在此类产品的险种开发、服务和销售等方面都明显缺乏创新动力。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家庭财产类保险产品,基本上仍与20世纪80年代“老人保”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相差无几。由于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不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而及时创新,导致该类产品多年来发展缓慢,最近几年,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大约占产险总保费的7%左右,而其年增长幅度更低于产险保费约20个百分点。
  (三)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围绕保险产品(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类业务)进行的创新非常活跃,短短几年时间,推出了上百种新型产品。相对而言,保险业围绕资产业务进行的创新十分有限。所谓保险公司的资产业务,主要表现为保险资金的运用。目前,中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集中于银行存款(约占52.5%)、债券(约占31%)和基金(约占6.86%)。这种运用结构导致保险资金投资产品单一,风险过于集中。特别是保险资产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重大,权益类投资的比重小,易受宏观政策变化的影响。此外,受中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的影响,市场上缺乏中长期投资工具,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难以找到相匹配的投资品种,这显然不利于中国保险业进行资产业务创新,也不利于保险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四)保险服务创新不足,服务链脱节
  突出的表现是保险公司只注重承保和理赔两头,而忽视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后的风险防范管理和保险补偿等在内的全程服务。保险消费者普遍觉得,保险服务低层次,难以让人满意。
  三、中国保险业创新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一)误导投保人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新产品设计宣传和新渠道(银行代理)运用上对投保人形成的误导。一些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产品创新时,片面强调保险产品的投资性,忽视了广大投保人的风险保障需求。一时间,大量的保险产品都被包装成了“投资型保险产品”,如家庭财产保险也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健康保险也用分红保险的概念加以包装,让投保人得不到真正需要的风险保障;反过来,保险公司开始刻意创造投保人的所谓“投资”需求,不是将投资型保险产品设计为满足客户远期生存保障需求,而是诱导投保人追求投资赚钱。
  在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银行网点中的保险宣传和信息披露资料存在不真实情况。许多银行柜台人员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培训,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将保险与储蓄相比,盲目套用银行“本金”、“利息”、“存入”的概念,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了银行的产品。
  (二)组织制度创新的风险
  近年来,国内保险公司纷纷进行重组改制,一些保险公司到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上市。这种制度创新,一方面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加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提升保险公司竞争能力,另一方面,由于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新的风险增加,尤其是保险业与证券业的联动风险开始出现,并可能蔓延开来。当经济出现不好的苗头时,证券市场将极为敏感,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价必然受其牵连,随大盘走势而下跌,进而影响投保人的信心,使退保率增加。这时候即使保险公司通过二级证券市场再融资,也会因为股价下跌、融资额有限,而增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
  四、制约中国保险业创新的主要障碍
  (一)市场竞争不充分,保险公司创新动力较弱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主体数量仍偏少,市场竞争不充分,三家最大的产险公司(中国人保、平安和太平洋)和三家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和太平洋)占产、寿险市场的比例仍高达90%以上,部分地区仍处于独家公司经营的状态。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导致保险市场中的供给主体间竞争压力不足,创新动力较弱。
  (二)创新产品欠保护,创新价值难以体现
  在保险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对保单条款进行的任何创新性改动都极易为竞争对手所知,且极易被对方模仿。而目前我国缺乏对保险公司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影响了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产品创新的积极性。此外,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目前,各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对于创新人才和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鼓励和保护。在此情况下,有创新能力与愿望者为规避风险,也更倾向于选择少创新或不创新。
  (三)经营管理层短期行为严重,创新意愿不强
  对注重长期收益的保险公司而言,由于风险和利润往往跨年体现,短期的盈利并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业绩状况,因而建立和长期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管理层树立长期发展理念,实现经营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仍未建立起保障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长期性的有效制度。这一制度性问题导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表现出较强的短期行为,求稳、求急心态过重,对投入大、风险高、见效慢、评价不一的创新问题缺乏积极性,创新意愿不强。
  (四)创新人才缺乏,创新活动投入过小
  目前,我国保险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国内中、外资的保险公司急欲扩充业务,保险人才(如精算、核保、核赔、法律、管理等人才)需求旺盛,但市场上专业人才缺乏,这不但不能很好地满足保险业创新的需要,也给中国保险业创新带来很大的风险。此外,保险创新过程涉及到大量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对承保成本与收益所进行的尽可能准确的衡量和测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是,各家保险公司在竞争中更多地关注于市场份额的高低,而忽视对保险市场的深入研究,保险创新也因缺乏必要的资金和人力支持而步履维艰。
  (五)政策环境不宽松,创新空间有限
  正如金融业创新一样,保险创新尤其是其核心的保险产品创新往往产生于不同业务的交叉带上。尽管2005年5月份已经出现了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但是,我国金融业目前仍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创新,限制了保险创新的空间。
  五、推进保险业创新、防范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研究市场环境变化,调整保险产品创新方向
  一是要从战略的高度,逐步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大变化,围绕城乡居民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热点,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提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以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
  二是要注意跟踪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保险产品创新的方向。如在未来我国利率实行市场化调节的环境下,保险产品如何创新,以规避利率风险?在对人民币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下,保险公司如何创新产品以规避汇率风险?
  三是要研究信息和互联网技术发展对保险业的影响,运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提高产品创新决策和反馈的精度和速度。如利用信息技术分析潜在保险客户的信息来决定产品价格;通过分析保险市场的信息来决定产品开发;通过分析投保客户的咨询情况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等等。
  (二)采取产品创新保护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
  着眼于保险业发展的大局,保险监管机构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保险产品创新者的先行者利益,鼓励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保险产品创新。一是要建立新型保险产品的认定标准,确定保险公司向保监会备案或申报的各类保险产品是否属于市场中的创新产品,二是对保险公司的创新保险产品确定一定的保护期,在该保护期间内,对与此创新产品有较大比例(如60%以上)类同的其他公司的保险产品不予备案或暂缓审批。
  (三)建立规范,引导保险公司进一步创新组织制度
  保险监管机构要通过建立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诚信建设等涉及保险公司组织制度的若干指引文件,引导保险公司不断创新组织制度,探索保险经营的有效方式,按照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要求,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保险企业。
  (四)创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增强保险公司创新空间
  目前,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进入一些领域的框架性原则,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使保险资金能尽快进入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按揭贷款、发行长期债券以及股票直接投资等领域。此外,未来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建议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的投资限制,分散保险资金投资风险并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增强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空间。
  (五)创新保险监管体制,适应市场新形势的要求
  一是保险公司董事会、中介机构、媒体、保险监管、司法诉讼等五类机构应该各司其职,为防范保险市场风险,在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保险经营活动中,各自发挥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二是通过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各有侧重、协调行动、高效运转的保险监管体系。三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改革和完善监管规章制度,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四是坚持事前管理与事后检查并重,加大事前管理的力度;坚持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加大偿付能力监管力度;大力推进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标准,构建开放的中国保险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六)创新金融立法,支持发展保险企业集团
  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多元化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已经进入中国和准备进入中国的各国主要保险产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险集团,中国保险企业在自身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必须面对国际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全方位的冲击,这将使中国本土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为此,中国保险企业必须走集团化综合经营之路。
  [编辑:傅晓棣]保险研究2005年第11期产险论坛
  [收稿日期]2005—07—27
  [作者简介]王文祥(1970—),男,湖北鄂州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