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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概述

蔡志刚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北京100037)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行之有效的促进本国出口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它是以国家财政为后盾,将国家外贸、外交等政策融入保险中,为本国出口企业提供收汇保障、融资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促进企业出口贸易、海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国际经济活动的开展。简而言之,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以下功能:一是为出口商提供了安全收汇的保障。二是有利于出口商采取灵活的贸易支付方式,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三是为出口商获取银行融资提供便利。四是有利于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1919年,英国政府为了对外经济扩张的需要,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担保局,也是第一家政府支持下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二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全球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国际上的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先后以不同的模式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下面概要介绍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英国出口信用保险
  英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保险局(ECGD),成立于 1919年,是英国一个单独的政府部门,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目前,ECGD根据《出口及投资担保法》(1991年)开展业务、行使权力,同时还须遵循欧共体及OECD有关贸易方面的规则。《出口及投资担保法》是在1978年法案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对ECGD的权力、职责、保险基金的构成及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进行了规范。
  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出口和海外投资方面的积极作用,使 ECGD在一定时期内达到保本经营、收支平衡的目标,《出口及投资担保法》赋予ECGD更广泛的权限:(1)协助和支持有关货物及服务的出口,为英国国内的经营者出口货物或服务提供担保、保险、资助或贷款。(2)开展海外投资保险。英国经营者在国外进行任何投资,由于战争、征收、汇兑限制以及其他类似事由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ECGD均可承保。(3)财务管理权。(4)对于依据该法所形成的担保或保险,ECGD可以适当的方式设定条款和条件。(5)可以向任何人提供有关信贷和投资保险的信息及附属性服务。(6)依据该法所形成的担保和保险义务总和不得超过350亿英镑或150亿特别提款权。该法对保险基金的构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保险费收入及ECGD依据该法收到的任何款项。ECGD须每年向国家财政提出出口信用保险预算,在一定资本金项下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将结余上交国库,有亏损时向财政申请补偿。
  《出口及投资担保法》还明确规定了ECGD与其主管部门——英国财政部的关系。从1991年起,ECGD对财政部的报告由过去的个案逐报转变为按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和程序组合报告的方式,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组合、财务目标和收支平衡、目标的实现情况等。与1978年法案相比,1991年新法案扩大了ECGD可承保的范围,可以受到直接或间接支持的对象更加广泛,并且取消了出口货物在产值方面的限制。此外,还赋予ECGD在投资组合管理方面更多的自主权。ECGD除可以通过再保险,转移其因履行上述职责所存在的风险外,为行使该法赋予的以上职责,还可以制定移转财产权利和责任的方案。
  英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在政府机构中设立一个特别部门,直接专门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并由政府承担全部风险,这是政府介入程度最深的一种模式。其缺陷为需要有强大的财政支持作保证,而且由于政府部门官僚主义的弊病,而导致经营效率低、费用高、服务差等现实问题。英国政府对ECGD的市场功能定位界定为承保本国出口商和投资人的国外风险及对出口贷款提供担保,并通过下述活动得以具体体现:第一,它通过承保出口商遇到的不付款风险来保护本国企业主的利益,使出口商能够采取更富有开拓性的市场营销策略;第二,它通过银行向两年期或更长时间的商品和服务出口的贷款提供100%的还款担保,使银行在此担保下能以优惠的利率支持企业主出口融通资金;第三,它通过提供履约保函担保支持,扶持本国出口商参与国际竞争;第四,它通过为新的海外投资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服务,促进本国资本的输出和扩张。另外,ECGD还对体现国家利益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给予无条件的再保险,并履行英国政府认为是必要的出口信用保险承诺。
  英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另一个主要特点是私营出口信用保险商的出现,从而使短期、中期和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区分开来。英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由私营企业——英国贸易保险信用公司经营。目前政治风险和中长期风险由政府部门承担,短期风险则由政府授权给私营保险商承担,两者已经发展到密切合作的程度。国家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出口,私营信用保险市场对政府信用保险业务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随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私有化,出口商能更容易地得到贸易融资,出口商承担的买方无力偿还风险也能减小到最低程度,私营保险商能更为小心地审视他们的出口信用风险,以避免这种损失,使其在国际市场上保持竞争力。从英国的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来看,其结果是成功的。
  加拿大出口信用保险
  加拿大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DC(Export Development Canada)成立于1944年,其职责是支持加拿大的产品出口及对外投资。EDC的初始资本由加拿大政府提供,此后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并通过贷款利息及保险费获得收入。
  目前,EDC主要有四大类产品,分别是信用保险、融资、担保、政治风险保险。其中信用保险包括应收账款保险和出口保障,出口保障与应收账款保险基本相同,只不过出口保障业务是网上服务,承保单一合同金额不超过25万美元的业务;融资业务包括直接融资、信用额度和股权投资。其中信用额度指将资金借给国外的银行、有关机构,再由国外银行和相关机构转贷给国外的买方;担保业务主要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投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等等。
  EDC将面临的风险分为5类,分别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组织风险、外部影响风险,其中操作风险、组织风险、外部影响风险又统称为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管理方面,EDC建立了风险测评、信用评估、评级制度,国家及行业限额、信用监测及反馈制度,风险转移制度,信用风险报告制度等;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建立了利率、汇率风险管理制度,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及投资风险管理制度等;操作风险主要是指人为失误、内控薄弱、系统缺陷、组织结构不合理等造成的风险。目前EDC正在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制度,有望于明年正式实施。
  截至2003年底,EDC共有客户7 172家,其中6 542家为中小客户,其比例为91%。2003年EDC共支持出口和对外投资519亿加元,净收入为1.58亿加元,年末总资产为211亿加元。全年共处理索赔案件1 985件,支付赔款7 600万加元。目前有职工1 003人,国内外共有16个代表处。
      2003年,EDC支持的第一大行业为林业,总业务量为131.5亿加元,其中短期业务为130.9亿加元,中长期业务为4 600万加元。支持的第二大行业为基本加工产品及半制成品,总业务量为84.8亿加元,其中短期业务为84.2亿加元,中长期业务为6 000万加元。支持的第三大行业是生活消费品,总业务量为60.2亿加元,其中短期业务为59.8亿加元,中长期业务为 4 000万加元。排在此后的行业分别为矿产、高新技术、能源、航空等等。 EDC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北美地区,其他依次为亚太地区、欧洲、南非及中东等。   
  EDC遵照加拿大《出口发展法》开展经营活动。该法制订于1944年,此后不断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01年。《出口发展法》明确了EDC的职能,即支持加拿大出口、增强加拿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加拿大《出口发展法》,EDC分别设有公司账户和国家账户。公司自己决策的保险、担保及贷款业务计入公司账户。如果某些业务风险大,EDC不能承受,但对国家有利,加拿大国家贸易部长经财政部长同意后,可以授权EDC承担完成此项业务,资金由政府提供,风险由政府承担,业务计入国家账户。国家账户于每年3月31日与政府财务报表合并,并接受加拿大总审计官的审计。国家账户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应收利息及相关费用,2003年底国家账户的总资产为33.17亿加元。2001年~2003年公司账户及国家账户的业务量分别为:443亿加元、512亿加元和518亿加元,1.5亿加元、5.3亿加元和12.1亿加元。
  德国出口信用保险
  德国出口信用保险实行的是政府委托私营机构代理经营的模式,业务主要由一个联合经济组织——赫尔梅斯负责经营。其主要担负着对发展中国家出口政治风险和项目融资风险、外汇风险以及银行保函下不公平索赔风险的承保,从而给本国出口商的经营活动予以有力的支持,使得其将贸易出口和项目融资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之上,而把向工业国家出口的商业信用风险交由其他私营保险公司在完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承保,这体现了德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对出口商向发展中国家而不是向工业化国家出口的重点保护作用。其特点是政府制定政策,私人机构办理具体业务,国家承担最终风险。这种模式既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支持,由国家承担全部风险,又充分利用了私营机构充满活力的商业机制,改善了服务和效益。
  印尼出口信用保险
  1985年底,印尼政府对原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进行了改组,直接投资350亿印尼卢比成立了印度尼西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印度尼西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印尼政府的全资公司,公司在业务经营上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政策。但公司在经营中一旦发生重大亏损,国家则负责向该公司补充资本,以保证它能不间断地、充分地发挥国家支持出口的重大作用。
  1986年,石油危机对印尼经济产生巨大冲击。印尼政府先后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对非石油和天然气产品的出口给予优惠的政策,结果使得印尼的非石油和天然气产品的出口额大幅度增长。印尼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通过由国家支持的强大出口信用保险机制为出口商做后盾,国家间接地承担了出口失败的风险,从而大大地解除了印尼出口商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大胆地、积极地参与国际贸易竞争。据官方发表的统计数字显示,印尼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仅在1991年就支持了价值9 755亿印尼卢比的出口(约5.42亿美元),同时支付了约45.36亿印尼卢比的信用保险赔款。它已成为印尼出口行业的一大支柱。
  印度尼西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提供以下几种服务:(1)对印尼的货物或服务出口后,国外进口商因故不付款时向出口商提供还款保险保障。(2)对出口商因收不到海外买家的付款而不付还所贷款项的风险,向印度尼西亚贷款银行或贷款金融机构提供还款保证保险。对因出口商的过失和出口商违反保险条款规定的行为而造成进口商不还款的后果,印尼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损失。另外,对在贸易进行过程中贸易货币贬值或汇率发生变化所造成的收汇损失,对出口商的代理人或议付银行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
  印尼的出口信用保障风险主要分为两大类,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前者包括进口商的倒闭、进口商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日到期之前6个月仍不付款,以及进口商无理拒收按合同规定已运抵的货物等;后者包括外汇管制、进口配额限制、吊销进口许可、政权更迭、对外政策改变以及战争或其他敌对行为等。
  印尼的出口信用保险对每家出口商的最高保险责任限额是根据若干具体因素和条件所决定的。主要的参照因素和条件有:依据出口商上一年的出口总额而制定的该出口商的信用总限额;进口商的历史信用程度;进口商所在国内的综合经济状况。
  印尼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每单业务承保后发生的实际损失,只承担 85%的赔偿责任,其余15%的责任作为“免赔额”由出口商自行负担。对于进口商拒收货物的损失,出口商将自负前20%的损失责任,其余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支付。
  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一般在0.5%~1.5%之间,中长期保险业务的费率将根据实际情况厘定。与出口信用保险有关的担保业务费则按印尼国家的法律规定执行,如担保期在6个月以内保险费率为1.5%,担保期6个月以上者费率则每增加3个月,在最低费率的基础上提高0.25%。印尼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一般不超过6个月即付给。
  印度出口信用保险
  印度的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简称ECGC)保单种类全,承保金额高,收费标准低,ECGC业务的突出特点是与印度进出口银行配合,为本国的出口商提供全套的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融资担保服务。在对所有的国家出口提供保险和担保的过程中,ECGC使得银行能够对出口(无论是出运前还是出运后的货物出口),甚至包括大金额、高风险的长期出口提供充足的贷款支持,同时又能通过采用适宜的保单和随时调整费率的方式实现其既不盈利又不亏损的经营目标。目前,ECGC承保的出口额占印度出口总额的19%,其承保的出口比例在世界上属最高国家之列。
  印度实行的是政府成立全资公司间接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模式,这是一种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经营方式有机结合的模式。从印度的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来看,其结果是成功的。该模式的特点是:依照国家法律或政府命令由财政出资组建一个独立经营的全资国有公司,专门负责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政府只负责制定经营政策和方针,并以财政担保为后盾,由全资国有公司以商业经营方式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由于该种模式政府负担小,补贴少或不补贴,因此比较适合于那些不太富裕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以一般制成品、农产品和矿产品出口为主的外贸机构。但是,这类机构由于资金实力不够雄厚,在承保大额资本货物出口等信用保险时往往力不从心,这是该模式的局限性所在。从全球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趋势来看,这一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经营方式有机结合的模式,很可能会居于主导地位。
  目前,印度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方式已经达到收放自如的境界,可以随时做出改变来迎合出口商的要求,深受出口商的青睐。从印度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来看,尽管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已达到相当规模,但并未对国家造成任何财政负担。这说明出口信用保险一旦步入轨道,就能够顺利发展,并能保本经营,甚至向商业化转变。同时,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的扩大自然能够有效地促进出口。但在发展初期,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还是非常必要的。
  英国、加拿大、德国、印尼和印度等国,出口信用保险改革与发展各具特色,是本国历史传统、法制结构、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事实上也很难判断哪国的发展与管理模式具有最优效果。考察各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改革措施,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对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着某些共性,这既是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时代背景下金融竞争加强和金融风险泛化在金融监管体制上的反映,也是各国政府适应这一新时代变化,调整管理理念、强化管理原则和完善管理手段的真实写照。这些共性可以表述为:
  1.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立法。
  2.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建立和制定较为完善的财政、财务政策,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3.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专营。许多国家只有一家专门机构经营出口信用保险,这样不仅有利于国家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避免机构重叠,节省费用,还最大限度地集中信息,控制和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4.调整政府的角色,实行经营机构一定程度上的私有化。政府对自己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实施了一系列提高效率的方案和措施。同时实行一定程度上的经营机构私有化,以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时确保一定的经营利润。
  5.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国际化。
  [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5年第9期学术动态
  [收稿日期]2005—02—17
  [作者简介]蔡志刚(1973—),男,金融学博士,现供职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担保业务部,曾在《光明日报》(理论版)、《管理世界》、《金融研究》、《财政研究》、《投资研究》等杂志上发表论文近7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