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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结案率计算公式的再探讨

唐汇龙 覃展辉

                                (南京审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9)
  
  [摘要]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各保险公司之间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家保险公司也更加注重保险统计和公司的业绩考核工作,以期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促进业务发展。应收保费率反映公司应收保费资产状况,而结案率反映理赔进度,两者均为保险公司比较重要的经营考核指标。但一直沿用至今的应收保费率和结案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明显是错误的,它们没有真实反映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情况和理赔部门结案进度,需要予以改进和纠正。
  [关键词]保险公司;保险统计;考核指标;结案率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9-0072-02
  
  一、传统结案率计算公式存在的争议
  结案率既可按月、按季计算,也可按年计算,它是一个对外树立公司形象,对内考核各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重要指标。因此,不论从实务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来看,我们都需要科学、合理地计算结案率,通过它来真实反映保险公司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效率,尤其是理赔部门的结案进度。计算结案率的现行公式如下:
  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未决件数×100%
  经过分析和检验,我们不难发现该公式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错误。第一,从统计原理而言,“已决件数”是时期指标,而“未决件数”是时点指标,两者不宜在公式的分母中直接相加、在分式中直接相除,也就是说,由于两者性质不同,“已决件数”和“未决件数”这两个指标根本不具有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在年初的几个月里,由于理赔工作刚刚开始,“已决件数”数值偏小,而“未决件数”对于已经开业多年的保险公司来说,基本上是常年相差不大而数值却相对较大的一个数,所以,由此公式在年底之前按月或按季计算结案率时,所计算出的年初结案率就比较小,不能真实地反映理赔人员和保险公司当期的实际工作业绩。第三,在一家新开业的保险公司计算结案率时,或保险公司无上年未决赔案而计算结案率时,由于“未决件数”数值为0,该公式变成:
  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100%
  这时计算出的结案率始终为100%,结果显然是错误的。
  此外,在其他一些文献中还陆续出现了几个不同的结案率公式,主要有:
  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100%(1)
  结案率=本年已决赔案数本年发生赔案数+上年未决赔案数×100%(2)
  显然,公式(1)只适用于新公司,或者无上年未决赔案的保险公司,而一家经营多年的保险公司在年初时是不可能没有上年未决赔案的,所以此时公式(1)便是错误的。实际上,公式(1)的关键之处就是分母“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只考虑到了公司新立案的案件数,没有考虑到上年未决的赔案,而分子“本年累计已决件数”中显然包含了属于上年未决的赔案,这就形成该公式的分子分母不可比。而公式(2)的错误之处同传统的现行公式是一样的,即分子分母中的时期指标与时点指标不具有可加性,这样计算出的结果仍然错误地表现为:年初时计算的结案率太小,以及新保险公司计算的结案率为100%等等。
  二、结案率计算公式的“改进公式”仍不完善
  对上述几个结案率计算公式中的错误目前已有人提出了改进公式。其中,《保险研究》2004年11期刊发了周德俊同志撰写的《科学设置结案率指标进行精细化管理》一文就很好地分析和指出了现行结案率计算公式的错误,并得到了结案率计算公式的“改进公式”。然而,经检验发现,该文章虽然指出了传统公式的错误,但是所谓的“改进公式”却并没有真正改进原公式中的错误,而是把其中的一些错误又延续了下来。该文章的“改进公式”如下:
  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未决件数×A/12×100%(3)
  其中A随时间进度按月依次取值为1,2,……,12。毫无疑问,公式(3)的确改进了原来的结案率公式。但对照前面所指的传统公式的三个错误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公式(3)只是解决了其中年初结案率太小的问题,而其他错误仍然未解决。第一,“未决件数”是时点指标,修正后的“未决件数×A/12”还是时点指标,两者仍然不宜直接相加和相比。第二,在计算一家新公司的结案率时,我们会更直观地看到该公式的错误。例如,某家新开业的公司当年一月立案1 200件,同期已决900件,显然该公司此时的结案率应是900/1 200=75%,可是按上述“改进公式”计算则变成900/(900+300/12)=97.3%,与实际结果相差很大。第三,公式(3)也没有真正解决年初结案率指标太小的问题,因为一方面如上所述,“未决件数×A/12”还是时点指标,它与时期指标“已决件数”不宜直接相加,另一方面这样计算的结案率也不符合真实情况,不能客观地反映出一个公司当时的结案进度。
  三、正确计算结案率的思路
  事实上,根据统计原理和保险理赔工作的实际情况,只要针对现行结案率计算公式中的错误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就能得到正确计算结案率的思路:第一,结案率是一个结构相对指标,反映的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里的“整体”就是一家保险公司当时所面对的所有案件,“部分”即所有案件中已经结案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体”与“部分”均应越来越大,也就是说这两者应构建成时期指标来相加和相比。第二,这里的“部分”即已决案件容易明确,即到计算指标时为止,已经结掉的案件,而“整体”即所面对的所有案件则可以分为当年新立赔案和上年未决赔案两部分来处理,分别称为“本年累计立案件数”和“年初未决件数”。第三,上年未决案件或称“年初未决件数”就是上年底转至当年初公司未结案的案件数,这个数是一个固定数值而不是时点指标了,并且在计算结案率时把年初未决案件数分摊到一年的12个月中去,这样,每个月、每个季度就可以按时间进度计算结案率指标。根据以上思路,提出新的结案率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年初未决件数×A/12×100%(4)
  其中,A=1,2,……,12。
  应该说,公式(4)解决了结案率的计算问题,它能够真正反映保险公司的理赔进度。现在对照现行公式中的不足,逐一分析如下:第一,分子、分母中的三个指标中“本年累计已决件数”和“本年累计立案件数”为同一时期的时期指标,而“年初未决件数”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三者之间具有了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解决了原来计算公式中年初结案率指标值太小的问题;第三,作为一个特例,计算一家新开业公司的结案率指标时,由于没有上年遗留下来的未决赔案,即“年初未决件数”为零,因而公式变成了:
  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立案件数×100%
  它的分子、分母为当年同期的两个时期指标,所反映的也完全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此计算结果更直观、更合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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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国良.现代保险企业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3]周德俊.科学设置结案率指标进行精细化管理[J].保险研究.2004,(11).
  [编辑:刘晓燕]
  (上接第45页) 转变为显性知识,在经验和技能方面形成独特的优势。面对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国内产险公司都应当努力保持员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促进员工技能和经验的积累。
  尽快建立国内产险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制度,对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这需要社会各界及产险公司的共同努力。建议社会劳动管理部门、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等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进行修订,对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重新定义,增加“核保人员”这一职业。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核保、理赔和精算等保险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制度,资格认证的等级应当与从业年限联系起来,从而有利于保险人才和技能的积累。保险公司应当在内部建立专业人员的职业化制度,合理规划专业人员的职业生涯,建立专业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专业人员的职业化程度和岗位的相对稳定性,以利于专业人员经验和技能的积累。[参考文献]
  [1]唐运祥.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2)[R].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32.
  [2][美]黛布拉•L•纳尔逊,詹姆斯•坎贝尔•奎克.组织行为学[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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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Miles,I.and Tomlinson M.Intangible Assets and Service Sectors:The Challenges of Service Industries[A].Buigues,P.,Jacquemin,A.and Marchipont,J.F.Competitiveness and the Value of Intangible Assets[C].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00.
  [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5年第9期法律经纬
  [收稿日期]2005—05—18
  [作者简介]唐汇龙(1963—),男,现为南京审计学院保险系副教授,主要从事财产保险、保险营销方面研究,在《保险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和《中国保险报》等国内报刊发表论文23篇;覃展辉(1964—),男,现为南京审计学院管理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市场营销和统计管理研究,已发表专业论文2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