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进入老龄化社会所产生的“养老保险危机”,即在“统帐结合”、个人账户“空帐运行”的养老模式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仍严重收不抵支的问题,将极大影响劳动者的退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企业年金中的主体信用风险、基金投资风险、系统操作风险等不利于实现安全和增值目标。当前,应进一步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完善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的计划设计、机构选择、执行监督、绩效评估等中介服务,科学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企业年金;中介服务;潜在风险;管理过程 [中图分类号] F840.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9-0069-03
一、企业年金的风险 企业年金依信托模式实行基金完全积累,按个人帐户进行管理,以市场化原则投资运营,安全、增值是企业年金管理的两大核心原则。不论是行业式、大型企业(集团)式或集合式(中、小型企业)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风险控制是制约企业年金发展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企业年金的潜在风险,即指不利于实现安全和增值目标的各种破坏因素。鉴于企业年金管理的专业化分工、程序化操作以及当事人众多,将面临诸多风险,存在着一个相对较长的风险控制链。其主要有以下三类风险: 1.主体信用风险 指在企业年金管理活动中,签订合同或达成协议的各参与方发生违约行为的风险。如帐户管理人未按时计算并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托管人未能安全保管企业年金资产,致使其蒙受损失;投资管理人超越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或比例进行投资,等等。不论是委托人与企业年金受托人之间建立的信托关系,还是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机构、托管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基于对受托人或代理人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如何寻找到“实力强、服务好、价格优、制度全”的受托人和代理人至关重要。 2.基金投资风险 指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时所面临的因市场整体或局部波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企业年金作为员工退休之后的“养命钱”,其安全是第一位的。而通货膨胀和物价生活指数的不断上涨,客观上要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必需追求一定目标的投资收益。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战略配置和战术计划两个部分,分别由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负责完成。因此,只有选择“信用佳、业绩好、资质高、内控严”的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和降低这方面的风险。这也需要收集大量广泛的资讯,通过专业的分析完成。 3.系统操作风险 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中,操作风险是一种综合的风险类型。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操作风险可能来自于制度系统存在缺陷(包括理事会受托和法人受托模式)、人员素质先天不足,或者技术支持不到位等等原因。美国安然公司养老金体系的崩溃,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整个制度设计隐含的操作风险所致。对该项风险的控制,一方面在专业化水平上要求企业年金相关服务供应商具备较高的资质和技术,更重要的是对委托人在受托人、代理人选择机制制定上提出考验。此外,是否在实施过程中建立必要的“管理协防”都将影响操作风险的发生和控制。 二、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的中介服务 根据管理学的理论,一个企业组织如何充分挖掘外部协调的功效和资源,将决定其能否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参与经营和竞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外在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的“第三物流”的概念,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物流商完成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交换,从而保证核心资源与非核心资源在合理的结构和配比下,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从整个社会来看,这样的变化也必将使全社会资源的利用率获得最大限度的提升。 秉承“专业人做专业事”的经营理念,充分利用市场中介将非主营项目进行外包,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通行的做法。因此,在企业年金管理的全过程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非常必要。这种类似于保险、房地产、证券经纪人的企业年金中介机构(或称“企业年金经纪人”),经委托人授权主要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 1.计划设计 根据普遍的经验,养老金的替代率达到70%~80%是较理想的。我国企业年金实际是“确定缴费计划”(即DC计划),计划参与者未来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这类风险对于确实保障员工退休生活水平不因通货膨胀严重下降存在一定缺陷。所以,从建立一个更加完整、效率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来看,企业及其员工还需要更多的支持。例如如何通过设计缴费确定计划(DC计划)+待遇确定计划(DB计划)的结合计划,最大限度实现补充养老保险的预期替代水平;如何在养老金领取时购买分期领取产品,以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和财务的稳定性,等等。虽然,专业养老金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具备这方面的能力,但基于客户(企业和员工)立场的个性化专业服务和员工福利一揽子计划的需求,独立的中介第三方将会把握得更加完整和细致。这方面国外专门从事精算咨询服务的机构以及保险经纪人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并因此形成一种良性的市场和服务循环。国内相关行业的经验和做法值得研究借鉴,如房地产中介、金融经纪、企管顾问等,均以维护客户利益为原则开展市场调查、专业咨询、合同审定等各项经营活动,依法承担相关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2.机构选择 劳动部有关文件对企业年金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内容作了简要说明,从规定的具体业务来看,有两个特点:一是作用的从属性;二是实施的滞后性。企业年金的受益者首先是员工及其法定继承人,其次是企业。因此,企业年金中介机构自始至终应以服务以上两者为职责,而并非对受托人负责,不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还是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的实施包括若干个工作环节,中介机构在实施准备阶段就应开始提供制式化的专业服务,包括受托人方式的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甄别的专业建议,协助客户或受客户委托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各种方式选择合适的受托人。由于受托人不承担非违规、违约下造成的损失,因此针对其信用、品牌、能力的考量就显得格外重要。这一点在初期,不论对大型企业(集团)实施企业年金,还是中小企业选择加入集合式企业年金计划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在确定受托人之后,对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以及托管人的选择同样不容忽视。理事会模式下的直接参与和法人受托模式下的协同监督,能充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及其员工的利益。 企业年金扣响了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大门,金融集团在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同时,客观上也使客户面临较大的系统风险,如制衡机制弱化、信息披露不完全、关联交易隐蔽等。这些都要通过受命于企业及其员工,基于客户利益、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介入予以缓解和避免。 3.执行监督 企业年金的特点是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并以资金稳定增值为最终目标,但各类风险持续存在于企业年金管理的全过程。撇开因市场变化引起的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主要源于制度、合同本身的缺陷及其执行力的偏差。因此,随着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推进和市场情况的变化,中介机构应通过收集大量信息,定期回顾企业年金制度安排、合同内容,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与此同时,应对受托人及其他相关机构执行合同的情况和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信息进行实时追踪、反馈,行成分析报告。如未来可能成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券商,其自营帐户与委托理财帐户在同一股票上的“投资接力”,是否确实执行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此,中介机构能以客观独立的身份予以关注、分析和报告。这项工作和服务不同于传统的财务审计,抑或股市行情分析,而要根据企业年金的特点和管理需求研究开展。 中介机构依据独立、审慎的原则,在委托人的授权下执行监督作用,根本目的是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理论上其作用的发挥在法人受托模式下较之理事会受托模式、受托人全委托较之受托人部分委托会相对更加充分。 4.绩效评估、审计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人和帐户管理人在企业年金管理中分别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何客观真实评价其经营绩效,提供真实、全面的审计报告,需要从制度、法律方面加以保证。国外企业年金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安然养老金事件可以看到,今天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养老金制度非常完善的国家,同样存在诸多的制度缺陷和潜在风险。从企业角度看安然事件有许多值得记取的教训,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外部缺乏对企业运作养老金的有效监督制衡,中介机构明显失职”。由于在安然事件中不光彩的角色而倒闭的安达信公司未能解决提供金融咨询和独立客观审计之间的矛盾,盲目的创造性歪曲了审计业务的严肃性和诚实性,无法对客户的养老金保值增值运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监督,甚至在事发后销毁证据。而投资银行因为利润而与企业沆瀣一气,如摩根大通和花旗为其隐藏巨大债务,美林为其虚造利润。这些本身就与企业在利润上有趋同关系的中介机构,注定无法在养老金运作中以独立角色提供客观公正的监督。 安然事件中中介机构的失职并非表示养老金管理中不需要中介,而是要加深中介服务参与的程度,加强对中介活动的严格监管。安然事件中,尽管公司对员工的误导是形成损失的重要原因,员工自身对养老基金运作认识粗浅、风险意识淡薄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相信通过中介机构必要的培训、交流,能够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客观上促进员工参与养老金管理,提高养老金运行的透明度,形成一种特殊的“内部制衡”。 三、完善企业年金中介服务的建议 中介服务在国内已有了多年的发展,但专业化、国际化、规模化的中介服务尚未真正形成,行业的品牌信用和技术标准还需要较长时间的锤炼。我国的企业年金诞生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下,同时也面临加快积累,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压力,促进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严峻考验。企业年金的发展关系到千千万万人的利益,在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的理念、做法的基础上,应充分结合中国的实际,大胆创新探索,使企业年金从起步阶段就打下稳健坚实的基础,避免大的反复,少走弯路。特别是在法律定位、准入制、监管、收入等方面应该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 1.法律定位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以信托为基本模式,虽然该项制度从立法上强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破产隔离,但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由委托人(企业及其员工)自己承担。在严格执行企业年金管理服务合同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服务商的经营水平就显得很关键。如何寻找适宜的受托人和其他代理人,专业中介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强大的市场资讯和网络优势,协助委托人进行审慎、全面的筛选。随着市场的发展成熟和经营主体不断增多,集团采购的商业模式也将得到充分的发展。 中介机构经授权后应完全站在委托人而并非受托人(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的立场开展工作,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此类中介机构不同于一般的代理人,应明确其法律定位,即在法律上是委托人的代言人,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2.准入制 已颁布的企业年金相关法规初步明确了企业年金中介服务机构的类型和从事业务的范围,但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年金服务应具备的条件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在国内还未开展经营的精算咨询服务行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与其他基金管理相比较而言,主体众多,内容广泛,关系复杂。过去的投资咨询、财务审计和律师业务,在参与企业年金的过程中都将面临新问题、新考验。因此,对企业年金中介机构应从人员、专业、标准、制度、规模和信用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此外,在加强严格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 3.监管 企业年金在促进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同时,也对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提出挑战。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在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联合监管,并非分业监管方式的简单组合,毕竟在分业经营模式下所形成的行业监管已各自自成体系。同样,对企业年金中介机构的监管,从主体、内容、质量标准等各个方面,也应不完全等同于各类中介机构所属行业的监管要求。因此,为了保证企业年金管理的整体、协调,根据中介机构执业报备要求,结合具体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企业年金中介机构也应纳入联合监管体系,即在接受行业监管的基础下,还应接受企业年金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 4.收入 中介机构通过提供专业信息和服务合法取得的收益,根据通行的做法,从收入来源渠道看,有买方支付和卖方支付;从收入来源方式看,有计时式和计件式;从收入来源时间看,有事前收取和事后收取。由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特殊性,为了合理保护和兼顾委托人及中介机构的权益,对企业年金中介机构服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在此不予赘述。但在委托人付费模式下,建议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状况,采取弹性“绩效挂钩”的收益方法。如在基金投资发生亏损(同一个会计年度,委托人期末帐户余额等于或少于期初帐户余额)的情况下,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可按约定标准适当降低,委托人支付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作为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成本。这一点作为企业年金中介服务收益的原则,将有利于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参与度和执行效果的提高。此外,当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发生亏损时,相关服务商的收入也可采取以上方法。[编辑:刘晓燕] (上接第8页)[参考文献] [1]Engelmannyand, Dirk and Urs Fischbacherz.“Indirect Reciprocity and Strategic Reputation Building in an Experimental Helping Game”, Institute for Empirical Research in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Series.University of Zurich.July 1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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