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创新发展
仪垂林
(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减少外贸风险的重要手段,但独家非商业化经营等原因导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滞后。要改革目前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增强对企业的吸引力,就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造现行的独家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加强同其他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便利的服务。二是积极探索保险项下融资新模式,拓宽企业融资新渠道。三是加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为业务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出口信用;独家经营;融资渠道;内部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40.6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9-0064-03 随着我国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和更高的要求。虽然2004年我国贸易额已上升为全球第3位,但最近几年出现的国际上针对中国商品的各种限制措施层出不穷。如何应对这种新的形式,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以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一个可行的措施是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加大工作力度,鼓励更多企业尤其是开拓新兴市场的企业购买保险,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的利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额占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左右,不仅远不及日本的 50%,英国的45%,韩国的14%,而且也大大低于伯尔尼协会成员10%的平均水平。凡是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如果遇到买方违约或者进口国政府的某种不公平待遇,都在承保范围内。虽然一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正常贸易项下的出口行为,像由于“灰色清关”这种不规范贸易行为导致的损失是否在承保范围内,还有待商榷,但是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仍然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利益。 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规模过小,不仅使国内出口企业自己承担了过多的收汇风险,而且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过高。而过低的企业投保率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近年来每年的亏损额都在3 000万元左右。因此如何有效地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面临的现实问题,而发展的关键在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能不能便利地为企业服务,能不能解决企业出口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难题。一、改造现行的独家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加强同其他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便利的服务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是多个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独家非商业化经营。独家非商业化经营,使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必然在经营中实际上更倾向于承保风险较小的业务,而对风险较大的业务缺少足够的兴趣。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承保业务选择上的倾向,必然促使出口企业尽可能选择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而结算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越小,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就会越小,出口信用保险规模自然也就会越小。另外,由于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不断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从而也就不可能产生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较低的情况下,要对出口企业形成较强的吸引力,使他们积极主动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不可能的。第三,由于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以实行垄断价格,缺少促使价格水平降低的竞争机制,加之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必然导致的费用和赔款支出相对规模过大,缩小了价格水平降低的空间,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过高也就不可避免。而在保险费率过高,保险费负担过重的条件下,期望更多的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出口信用保险达到理想的规模,是不现实的。因此改革目前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增强对企业的吸引力是非常重要的。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业务创新: 1.允许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推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快速发展 对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可由国家设立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单独经营,但是业务经营应遵循“政策性保险,市场化经营”的原则,主动贴近市场,真正关心出口企业的利益,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对于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应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与政策性保险公司同时经营。这种业务创新对改变目前企业投保率偏低、改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绩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以调动众多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力量共同为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提供保险保障,从而能够有效地克服现行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下政府财政拨付的出口信用保险专项基金严重不足的限制,有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总规模,同时又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其次,允许政府开办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设立商业保险账户,对该账户内的业务实行自负盈亏,可以把政策性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与其经营状况联系起来,有利于刺激其承保业务的积极性,提高其工作效率,扩大其承保业务的规模。同时,保留政策性保险账户有利于为收汇风险较大的出口企业提供政策支持,有利于实现政府增加出口创汇的目标。第三,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与政策性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商业性出口保险业务,可以在二者之间形成一种适度的竞争关系,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也可以通过竞争降低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水平,减轻出口企业的保费负担,提高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性,从而扩大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总体规模,推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快速发展。 2.即使目前商业保险公司不能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也可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 具体说来,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使商业保险公司成为代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公司。在此合作协议下,双方可以通过互为代理方式向出口企业提供完整、配套的出口贸易综合保障保险服务,这种一揽子全新保险服务体现了“分段保险、整体保障、全程覆盖”的全新保险服务理念,实现政策性保险公司与商业性保险公司联手为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新举措。这一保险业务在实践中的操作方法可以灵活多变,例如:针对进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结合起来,在双方各自保险责任范围内独自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出口企业向协议双方任何一方投保,均可成为双方共同的客户,并获得统一标准服务。这样可以大大简化企业投保的流程,节省成本,从而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3.加强同银行的全面合作,为企业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与有关银行签署协议,进行全面的业务合作。合作双方在客户信息资源共享、风险控制、产品合作与开发、合作开展出口信用险项下的融资担保业务、电子商务、资金结算、业务交流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业务合作,通过银行网络资源、信贷、结算等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流程的结合,按照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合作关系,为双方客户提供国际贸易与融资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而作为出口企业金融服务的提供者,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客户、产品、渠道、信息等诸多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和互补性。双方合作可以在全国性及专业性的信贷、保险等方面实现联动,发挥综合优势,共同发展客户,并探索银行信贷、结算、保险险种的新方式,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金融产品。二、积极探索保险项下融资新模式,拓宽企业融资新渠道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日益发展背景下的产物,是银行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手合作为出口企业提供的一种出口信用保险加银行融资的服务。开展此项业务,可以帮助出口企业在规避收汇风险的前提下获得银行的融资,有效缓解出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提高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出口规模的扩大。 1.发展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使企业受益面不断扩大 发展短险项下贸易融资,是指在出口商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规定将其拥有的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的前提下,银行向其提供贷款的一种业务。由于这项业务不再仅以融资客户的抵押、担保为融资的惟一保障,从而促进了银行客户群的扩大,增加了利息收入,带动了国际结算业务的增长,充实了银行的业务品种。另外,加强发展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使地区间发展趋向均衡。目前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展开,并且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其中广东在融资数量、融资额增长幅度上均名列前茅,天津、重庆增长幅度超过100%,宁波、厦门、浙江、江苏、江西等地的业务增长率也都超过了50%,但由于各地在经营环境上存在一定差异,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在部分地区发展仍不均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正在逐步成为退税托管贷款的替代品。作为曾经为支持出口企业的发展而发挥了巨大作用的退税托管贷款,在国家财政把退税新老欠款均已还清的情况下,渐渐功成身退。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无疑逐步成为填补退税托管贷款淡出后的一项新的金融创新品种。 2.规范贸易融资业务的运作过程,加强专业化分工合作 业务程序:出口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然后通过保单质押的方式向银行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或者在货物出运后将赔款等有关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出口贸易融资的便利。适用范围:该项贸易融资业务可以适用于各种出口业务,尤其是相对于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的,较难取得银行融资的出口业务领域。目前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推出的贸易融资品种可以包括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信用证项下押汇以及赊销项下出口发票贴现等。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这一融资新产品,使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企业三方之间建立了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极大地推动了企业出口业务、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和出口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真正实现了银、保、企三赢。通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银行将贸易融资风险进行分散,在放贷时无需再像原来那样担心来自出口商、进口商等多方的风险,而是中国信保、出口企业和银行各司其责,分担风险。出口企业主要负责认真履行商务合同,银行重点审核贷款人(出口商)的资质条件,而进口商的风险则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这种专业化的分工和相互配合,使收汇风险和贷款损失得以最大程度的降低。在银保合作的情况下,双方对出口企业的资质审查以及对买方的风险控制都更加专业化,保证了业务的高质量运行。三、加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为业务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内唯一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责任也是最大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展的好坏关键在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 1.充分利用信息电子技术,建立资信调查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买方的资信调查都是委托国际上知名的资信调查公司进行,而不是自己直接进行调查,在获得资信调查公司提供的调查报告后,批复每个买家的信用限额,作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这样做显然有很多不合适的地方。首先,资信报告内容晦涩,不易理解。其次,资信报告的采购费用非常昂贵,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的限额有数万个,每个限额所涉及的资信报告至少每半年要更新一次,这部分支出非常庞大,所以合理利用资信报告,对于节省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成本非常重要。第三,一份采购来的资信报告往往信息不全,不符合审批信用限额的要求。原因是资信报告的提供方只是提供一份包含通用信息的报告,而并非专门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设计和调查,所以有些需要的信息没有涉及,而有些没有用的信息却罗列其中。出口信用保险的核心是国别风险评估和控制,各国的出口信用机构都将风险分析和控制作为其工作重点。健全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主要体现在建立健全的信息网络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国际追偿的合作方面与国外相比有明显的差距。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也应通过多渠道获得有关信息,建立服务和风险控制体系,如与大的信息公司进行数据同步交流,与世界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建立信息网,发挥各海外贸易中心、商会协会等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使出口企业投保能更准确有效。同时还可以提高资信调查质量,节约经营成本。 2.完善效益控制体制,降低企业投保成本 从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发展的历史来看,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初创时期,其经营效益是相对较低的,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也随着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内部管理的不断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业绩将会有所上升,表现为业务量的上升和保费收入的增加以及赔付率的下降。一般来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初创时期都是亏损的,有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也是亏损的,但是这种状况随着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业务承保面的不断扩大会有所改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吸收国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做大做强的经验,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改进经营管理,要在短期内做大做强,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扭亏为盈。目前,尽管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有保费扶持政策,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水平还是明显高于国际平均水平。2003年,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际执行费率为0.77%,而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平均费率一般在0.05%~ 0.3%之间。因此必须不断提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质量以提高其盈利能力。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产生稳定的盈利后可调整保险费率,降低出口企业的负担,提高他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强化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扶持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学进.出口信用保险规范与运作[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 [2]刘忠泽.推行出口信用保险,增强出口竞争能力[J].对外经贸实务,2002, (3). [3]付争光,李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浅析[J].济南金融,2004,(2). [4]杨学进.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国家风险评价[J].保险研究,2000,(9). [5]朱荆安.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出口贸易发展[J].中国经贸,2003,(3). [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2005年第9期中介专版 [收稿日期]2005—04—01 [作者简介]仪垂林(1974—),男,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工程系副主任,博士,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