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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诚信问题的根源、危害与对策
钱小安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100032) [摘要]我国保险业诚信问题,其根源主要是商业信用基础不牢,市场主体利益驱动,诚信监管措施不力,法治环境约束不严。失信可能产生机会成本、惯性作用、蔓延效应以及系统性风险等危害。保险业的金融性质、保障特点及其承担的特有社会责任,决定了保险业要比其他行业具有更高的诚信,诚信是维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提高保险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是充分发挥保险业功能的基本要求。为此,要实施诚信建设综合治理策略;建立保险征信体系,发挥保险征信评估作用;努力培育诚信文化,规范保险展业行为;完善诚信监管措施,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诚信奖惩机制,充分发挥法治作用,稳步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失信成本;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9-0006-03 一、保险业诚信问题溯源 (一)商业信用基础不牢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然而,与现代商业经济、金融活动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却严重失缺,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资料严重匮乏,信用法规体系不完善,对失信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治机制。结果导致市场参与者只关注其即期经济价值和个体利益,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商业行为非常不规范,不讲信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些因素从外在环境上形成了对我国保险业诚信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二)市场主体利益驱动 截止2004年末,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已达1 225家,保险从业人员170多万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0多万家。在众多市场主体参与的保险市场中,竞争日益激烈,各市场主体行为分散化。理性的市场参与者根据市场规则和自身的价值取向,独立采取行动。在缺乏道德约束、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一些从业人员只顾当期业绩和利益,执业行为不规范,失信行为比较普遍。 (三)诚信监管措施不力 前些年,我国保险业监管主要在于市场监管和违规监管,作为道德行为规范的诚信建设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2002年《保险法》修订以后,保险业诚信监管才开始引起人们关注。 不过,至今我国对保险营销人员、经纪人监管以及对保险市场的行为规范,仍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措施,缺乏保险诚信考评指标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政策措施方面,没有从建立内部风险评级制度角度,建立必要的诚信监管机制,以督促保险机构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 (四)法治环境约束不严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失信,保险业诚信度不高,还与法治环境不完善密切相关。由于缺少对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查处的严格法治约束,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格,使得诚信的市场参与者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 二、失信给保险业带来的危害 (一)机会成本 保险业是以高度信用为基础的金融行业,而且保险合同常常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失信行为主要因市场参与者追寻短期利益所引起,但是,却会因此带来机会成本的加大。 分析失信的机会成本,可以从诚信评价机制开始。一般来说,诚信具有分散化的个性特征,并呈现动态变化。投保人对承保人的诚信判断主要考虑承保人诚信的内容和诚信水平(即诚信度),判断的基础在于直接获得的信息,以及第三者的推荐介绍(即其他代理人的间接信息)。如果搜寻成本较高时,公开信息便成为投保人决策的主要因素。只有当投保人认为承保人具有较高的诚信度时,投保人才会作为被保险人而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一旦购买保险产品, 其对承保人的诚信评价将反馈为投保人诚信评价的新信息,并可以作为其他投保人的间接信息。 保险业务一经发生,投保人(此时成为被保险人)对于承保人的信任程度就依赖于承保人的诚信行为,并存在反馈机制。其结果,不仅影响到被保险人是否继续购买保险产品,而且会对其他潜在市场参与者产生引导作用。 失信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使被保险人利益受到侵害,这些被保险人在购买相同保险产品或类似产品时将会考虑诚信风险,并在再次进行诚信评价时,要求提供相应的风险溢价。一旦承保人出现失信行为,诚信反馈机制就会引发其他代理人对承保人做出不利的诚信评价。从而,会增加相关保险产品的机会成本,相对降低保险产品的实际价值,最终会给保险机构或从业人员带来潜在损失。 失信的机会成本,不仅表现在保险机构或从业人员对客户不诚信所产生的风险溢价,同样表现在从业人员对保险机构失信产生经济损失。失信行为一旦发生,既会使诚信风险成本有所上升,又会使保险产品的投资转化为其他非保险产品的投资,出现保险资金流失现象。 (二)惯性作用 保险业失信具有一定的惯性作用,表现为消费者对某一产品、从业人员、保险机构甚至保险行业的不诚信判断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主要由于诚信关系机制中“信息反馈”发生作用。既对投保人自身传递直接的信息,又对其他投保人传递间接信息。这样,消费者一旦对某一保险产品或保险机构产生失信的判断,就会在随后时期内保持这种不信任的态度,从而产生较大的失信成本。 失信的惯性作用依不同时期、不同产品、不同市场、不同机构、不同利益主体而有所不同。在缺乏公开、有效的诚信评估体系和透明规则之前,消费者往往是消息闭塞者,其难以根据相关产品、市场、机构以及主体的诚信度变化及时调整相关诚信风险溢价,这种情况下,失信的惯性作用进一步显现,不发达的保险业便属于这种情景。 (三)蔓延效应 一家保险机构或部分从业人员的不诚信行为会对行业内的其他机构或从业人员产生蔓延效应。比如,保险机构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误导宣传、模糊真实回报率、逃避保险责任以及展业理赔两张脸等这些不诚信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不仅会影响到相关保险机构或从业人员的信誉,而且会引发广大消费者对其他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产生不信任的外部影响。可见,失信行为会扰乱整个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整个保险业的社会声誉产生损害。 保险业失信的蔓延效应具有普遍性,这是因为保险产品往往具有同质性,类似产品之间具有相互替代的作用,消费者对不同保险产品和不同保险机构的认知具有无差异的特征。失信的蔓延效应,既表现为消费者对不同保险产品之间的信誉风险传递,又表现为对不同从业人员或不同保险机构之间的信誉风险传递。 (四)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由市场主体之外因素造成的整体性风险,它难以通过市场主体自身行为来防范。失信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失信而引起投保人或保险资金大规模撤离保险市场而引起风险。 失信可能会使保险业产生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如果一种保险产品、一个保险市场、一家保险机构出现不诚信行为,可能会由于蔓延效应、惯性作用而产生放大效应,进而使失信的负作用有所放大。 如果保户对保险机构或从业人员缺乏充分信任或信心,他们就不会购买保险产品,越来越多的投保人就会失去对保险产品的兴趣,流向保险业的资金链条就会发生中断。这样,保险业就可能面临系统性风险,保险业偿付能力就可能出现新的问题,甚至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产生不良影响。 三、加快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必要性 (一)诚信是维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保险产品作为一种服务商品,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其外在形式往往表现为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之后,保险公司便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如出现特定事件后),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由于保险经营涉及时间不一致性和信息不对称,保证履约需要保险机构或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信用。 如果许多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诚信,保险业发展就没有新的客户,保险业的整个诚信度就会降低,投保人就会将保险产品转移为其他投资领域,就谈不上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诚信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来看,必须加快保险业诚信建设。 (二)诚信是提高保险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任何经济活动的开展都是以诚信作为基础,即便是套利、投机等现代金融交易活动,也要以交易双方的诚信为前提。 诚信与盈利能力、公司治理一样,是形成保险机构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诚信度高的保险机构,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和客户。反之,诚信度差的保险机构,维护和开发客户会存在困难,业务也难以拓展。因此,诚信是一种无形资产。 高度诚信往往是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充足资本实力、卓越盈利能力、审慎风险控制和先进企业文化的集中体现,保险机构缺乏上述任何一种能力,都会在诚信上有所体现,因此,要从提高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的角度来提高诚信度,增强保险业的竞争实力。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保险业发展潜力很大。不过,保险业发展潜力要转化为现实,必须以提高保险业的竞争力为前提。与强大的银行业和活跃的证券市场相比较,保险业要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必须通过推进诚信建设,努力提高保险产品的吸引力。 (三)诚信是充分发挥保险业功能的基本要求 保险业的基本功能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转移机制。通过运用好风险转移机制,可以对经济金融风险进行组合管理,减少灾害事故给社会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生活稳定。保险业能否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水平,需要投保人或消费者的认同,以及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这些都需要以高度的保险业诚信为支撑。 保险业具有资产管理功能。一般来说,保险机构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同时,也为被保险人进行资产管理。保险机构在推出投连险、万能险等投资型保险品种时,不仅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风险管理服务,而且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投资机会,这种投资机会与储蓄存款、金融投资相替代,因而也是一种资产管理功能。要发挥保险资产管理功能,在投资决策、交易管理、风险管理、信息透明等方面形成高度诚信的保险资产管理架构,在形成具有竞争力的资产管理能力的基础上,提供稳健而适当的投资回报。实现资产管理的目标,需要建立高度诚信、透明的资产管理体制。 保险业还具有社会管理功能。保险业与社会经济主体密切联系,通过保险业务开展建立与各市场主体合作的机制。保险业应对各类社会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提供经济补偿的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功能,增强社会抗风险的能力,这些属于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同时,保险业所建立的客户信息系统可以成为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充分发挥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就要积极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 四、全面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全面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采取标本兼治的综合对策,全面提高保险业诚信水平,防止失信带来的危害,夯实保险业长期、快速、稳健发展的基础。具体措施包括: (一)建立保险征信体系 为了推动保险业诚信建设,首先应建立符合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要求的保险征信体系。 一要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系统。健全统一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开通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允许市场参与者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共享客户信用信息资源。 二要构建保险信用评价体系。采取适当的保险信用评价方法,根据规范统一的业务数据及相关信息,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科学评级,确定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建立审慎的保险信用评价制度。 三要实行信息透明。允许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息情况。同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偿付能力、诚信情况等对外公开,使信用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形成有效的公众、媒体监督机制。 (二)培育保险诚信文化 要大力倡导诚信观念,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理念,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使诚实守信成为保险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努力创建“最诚信行业、最优质服务”。 一要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行保单通俗化和标准化,统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实行挂牌展业,规范营销行为。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帮助消费者清晰了解各种保险产品的特点,以便于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 二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防止出现只重视保费收入、忽视售后服务的不良倾向,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重点解决保险理赔中服务差、投诉多、意见大等突出问题。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 三要加强道德规范约束。重视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所有保险从业人员应以恰当形式进行诚信承诺和保密承诺,落实《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等有关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道德水准。 四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和技术服务标准,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加以落实有关行业规则,努力形成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 (三)加强保险诚信监管 要做好保险业诚信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动保险业的诚信制度建设,加强现场监管力度,理顺信访工作机制。 一要制定诚信建设规划。要从建立诚信监管体系出发,尽快建立保险诚信调查系统、诚信评估系统等,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务诚信信息和监管信息,改进诚信监管手段,充分发挥诚信监管的作用。 二要加强保险业现场监管。采取重点检查、信息披露和分类淘汰等手段,定期开展违规退费专项治理和加强诚信建设等检查,加大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保证金和监管费缴存、从业人员管理、分支机构设立等方面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损害保险业信誉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人员。 三要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制定实施《保险机构诚信指引》、《投保提示指引》和《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从监管政策法规和制度上防范和制止误导欺诈、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 四要健全投诉信访工作机制。通过畅通信访渠道,建立规范、有效的信访工作新机制,将日常信访处理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明确信访工作责任主体,尽量缩短有关处理流程,倡导诚信理赔的良好风气。 (四)强化诚信奖惩机制 一要发挥诚信的正向激励作用。对诚实守信的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促使市场主体严格按合同办事,全面履行业务职责,形成良好的诚信风尚。 二要严厉惩处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加大失信机会成本,发挥法治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作用。 三要建立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建立行业内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快速处理有关纠纷和争执。要从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入手,防止合同纠纷的产生。(下转第71页)保险研究2005年第9期专题研究 [收稿日期]2005—07—05 [作者简介]钱小安,教授,研究员,现供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货币金融与资产定价。出版专著《金融监管体制、效率与变革》、《货币政策规则》、《信贷紧缩、银行重组与金融发展》、《金融创新因果》、《金融期货的理论与实践》等7部,公开发表论文200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