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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思考

唐运祥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北京100084)
  
  [摘要]我国保险业当前正处在战略转型期,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深化,增长方式加快转变,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充分竞争格局正在形成,运营功能逐步强化。为适应转型期保险业发展要求,我国应加强保险业诚信、体制、市场盈利性、偿付能力、行业透明度、进取性监管政策支持等六大监管支柱建设,解决保险市场运行的质量和效益问题,建成适应保险业现代化的保险监管体系。
  [关键词]监管体系;战略转型期;偿付能力;诚信建设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9-0004-02
  
  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形势发生很大变化,保险监管面临着新问题和新考验。这就要求我国保险监管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更好地适应保险业现代化要求,保证保险监管的持续有效,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一、我国保险业当前发展形势
  近几年来,中国保险业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取得了很大成绩。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年均增速超过27%;保险法律法规日趋完善,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增强;条款费率市场化、经营管理规范化、竞争领域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日益加强,在社会经济、特别是金融领域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中国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全球最具活力和高成长性的新兴市场之一,正处于历史性的战略转型期,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深化
  中国保险业监管正在从以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式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方式过渡,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正在加强;保险公司准备金提取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2004年中国非寿险市场上市公司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比例达27.4%,高出市场平均水平5.4个百分点;保险企业体制改革深入推进,3大保险公司实现海外上市,股权结构不断优化,公司治理逐步完善,经营管理透明度不断提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得到发展,保险资金的专业化管理和运作模式得以确立。
  (二)增长方式加快转变
  我国保险业增长方式正在向集约化方向转变,上市保险公司坚持“效益第一”,重视提高产品、服务、营销与管理质量,非上市公司总体上更加注重效益。车险费率条款市场化改革已经完成,基于客户和市场细分的产品开发能力不断增强。2004年中国人保率先调整车险费率,车险产品风险成本得到更加合理反映;中国寿险业调整业务结构,保障型保单保费(剔除投连产品、分红产品)同比增长9.2%,期缴保单保费同比增长18.6%。
  (三)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
  2002年以来,我国保险市场增加保险集团公司4家,保险公司1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4家,中介机构1 137家。中国保险产业分工与协作体系逐步明晰,形成了包括保险(金融)控股集团、专业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内的梯次分工结构,三类保险企业之间以资本、技术、业务、本地化等共同特征为纽带,形成战略协作格局。
  (四)充分竞争格局正在形成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少数保险公司主导行业发展的格局正在转变,市场竞争更加充分,市场集中度下降。2002年~2004年,国内3大产险公司市场份额从94.1%下降到79.8%,3大寿险公司市场份额从91.07%下降到83%;车险、企财险、家财险、货运险和责任险费率分别下降10.6%、28.5%、5.0%、40.0%、65.1%。充分的市场竞争使客户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更高的风险保障、更多的保险服务。
  (五)运营功能逐步强化
  [收稿日期]2005—06—30
  [作者简介]唐运祥,男,高级经济师,2003CCTV年度经济人物。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分行行长、湖南省分行副行长、办公厅副主任、稽核监督局局长、广东省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我国保险业从单一的经济保障功能向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的复合型功能转变。2004年保险业赔款给付金额达1 004.4亿元,同比增长19.4%,经济补偿作用在农业、工业、商贸、旅游、物流、航运等经济领域及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领域得以发挥;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1 249.8亿元,同比增长34.3%;保险业总资产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5%,比3年前增长2.1个百分点;保费收入占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3.6%,比3年前增长0.8个百分点;责任险、农业险受到重视,法定第三者责任险正在加快推进,保险业的融资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得到增强。
  因此,现阶段是我国保险业建国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也是向现代化加速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快速推进,增长方式加快转变,国际化竞争日趋激烈,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关键时期,也是努力建设适应我国保险业现代化的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时期。
  二、加强保险监管体系六大支柱建设
  在我国保险业处于战略转型期、市场化改革快速推进的形势下,应加快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使保险监管重点关注保险市场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具体而言,就是加强保险监管体系六大支柱建设。
  (一)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
  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市场主体信用基础发生转变,正在从过去主要依靠国家信用向建立企业自身信用转变,加强诚信建设,特别是加强企业信用和行业信用建设尤其重要。1.加强诚信教育。做到有诺必践,保险企业对客户要如实告知,真诚服务,据实赔付;对投资者真实披露经营业绩,努力实现投资回报承诺;对社会要依法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2.建立征信制度。建立公共征信机构,要求保险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向征信机构提供诚信数据,并立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3.建立行业诚信查询系统。向社会公众披露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状况,形成由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市场主体、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诚信监督局面,减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4.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提高保险市场信用主体的违约成本。
  (二)建设盈利性较高的保险市场
  当前,我国保险业尤其要重视较高盈利性保险市场的建设,主要原因是:1.国际资本市场盈利压力。我国3家海外上市保险公司占据65%以上的市场份额,国内保险市场正在感受到国际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日益增强的影响。国际资本市场要求上市保险企业的股本回报率(ROE)达到国际资本市场可比公司平均水平。2.股本回报率存在较大差距。近年来国际资本市场保险企业平均股本回报率为11%左右,2004年中国非寿险业股本回报率约为6%。3.投资收益率相差较大。2002年~2003年,美国、英国非寿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为11%左右,寿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为12%左右,高于2004年中国海外上市保险公司3.4%的平均投资收益率。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体制和结构性问题比较突出,投资工具少,投资收益率差距短期内难以缩小。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要实现与国际可比公司相当的股本回报率,必须保证承保业务实现更高效益。相较国际可比非寿险公司平均水平,我国非寿险业综合成本率理论上应控制在90%以下。
  (三)进一步推进保险业的体制建设
  推进保险业的体制创新,重点是解决国有保险企业股权结构问题、完善公司治理等。1.优化所有权结构。引导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突破国有独资体制,支持国有控股的上市保险企业通过存量减持、增量发行等方式循序渐进地改善所有权结构,建立包括个人股权、机构股权、国有股权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资本参股的所有权结构,实现相对控股。2.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引导上市保险公司改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加强非上市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建设,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履行职权、承担责任。3.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加大对员工的长期激励,增强企业和员工创新创业活力,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如美国目前已经有超过1万个员工持股计划,参加人数超过1 000万;法国安盛集团(AXA Group)2004年底员工持股占比高达5.2%。
  (四)严格执行偿付能力监管
  推行偿付能力监管,推动我国保险业监管政策转型,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1.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按照审慎原则,对保险公司实行持续性风险监管;加强对认可资产、认可负债的审核;加强保险公司历史财务状况及趋势指标分析,关注保险公司的盈利和经营性风险,关注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市场风险因素。2.规范准备金提取。有关调查显示,美国1969年至1998年期间破产的640家财产保险公司中,34%是由准备金提取不足造成的。我国新准备金管理办法推行初期,要采取有力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手段,解决不同保险公司准备金提取比例差异较大的问题。3.提升偿付能力的动态监测水平。引进现金流量测试(CFT)或动态偿付能力(DST)测试,实时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保险公司未来财务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影响,提高保险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4.公开披露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切实保障保险投资人、投保人等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
  (五)提高保险行业透明度
  保险业是具有广泛社会性、以负债经营为特征的行业;保险产品不仅具有经济保障功能,还具有投资功能。这种特殊的行业属性和产品特性对保险业经营管理的透明度提出了比一般行业更高的要求。1.及时、准确披露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和资金运用信息。对上市保险公司,依法实行强制性的年度独立审计和精算,并公开审计和精算结果;对非上市保险公司,鼓励参照上市公司的要求,真实、客观反映经营业绩。2.提升保险产品的透明度。推行通俗化保单,明确保险服务标准,规范保险人的风险提示和如实告知行为;对投资连结型产品,要定期公布其运作及收益情况。(下转第30页)保险研究2005年第9期专题研究INSURANCE STUDIESNo.9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