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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投保人 农行一支行被取消保险代理资格
近日从江苏保监局了解到,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雨花台支行在销售银保产品时,出现欺骗投保人的违规行为,江苏保监局吊销了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江苏保监局表示,2007年9月至10月间,农行雨花台支行所属长虹路支行在销售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产品时,向部分投保人出具的“光大永明金保来A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单上含有手写书面承诺收益内容,并分别加盖了“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长虹路支行储蓄(3)”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长虹路支行储蓄(1)”等业务章,欺骗了投保人。
江苏保监局寿险处负责人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31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依据《保险法》第140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对农业银行雨花台支行处以5万元罚款并吊销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针对寿险行业的销售误导及银保代理不规范问题,江苏保监局一季度共展开了六次大检查,共计罚款20万元,责令撤销一名高管,吊销一家银行网点代理资质。其中,吊销网点代理资质是最严重的处罚。(每日经济新闻 2009-04-24)
财政部:保险公司四类保障基金可税前扣除
4月29日,财政部公布有关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其中保险公司缴纳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
准予税前扣除的四类保险业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包括: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通知还明确,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中国证券报 2009-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