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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业精算监管
展凯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0420) [摘要]目前,我国精算规章制度的建设不够完善,存在全面精算监管的基础薄弱,非寿险精算发展明显滞后;精算教育水平不高,精算行业发展缺乏指导;精算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因此,要建立独立的精算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大力发展精算教育,培养精算专业人才;尝试建立指定精算师制度,从法律上完善精算监管制度;加快非寿险行业精算体系的建立,促进精算监管的完整性。 [关键词]精算监管;非寿险业;精算体系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8-0054-0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大。再加上1996年以后我国连续多次降息给保险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为了寻找新的利润来源,各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各种新型保险产品,1999年推出了第一个投资连结保险,2000年以后又推出分红保险、万能寿险等新险种,而且这些新型寿险产品成为寿险公司规避风险、寻找新的市场增长点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成为公司业务发展的重点。新产品的推出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多层次的保险需求。然而,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经营理念的差别,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水平的制约,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伴随而来:红利示例缺乏统一的标准,宣传存在误导;健康险销售过分强调分红水平,背离了该种产品的基本功能等等,这些现象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咎于整个保险行业对新型产品开发及推广缺乏实务操作经验,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导致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盈余分配等精算问题的处理上缺乏统一的指导,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有力的精算监管体系,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保险市场,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所谓精算工作,就是将风险数量化,它依据经济学和保险学的基本原理,运用现代数据处理方法,对各种经济活动中未来不确定事件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于财务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和管理。在国外,精算早已形成完整体系,而且在社会保障、金融保险、投资证券等领域广泛应用,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基础也正是基于精算原理。中国的精算行业起步比较晚,发展至今也不过十几年时间,而且我国的精算工作人员目前绝大多数从事保险行业。保险产品是由产品精算人员通过已经成熟的精算技术结合自己本身的从业经验,考虑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而制定出来的,由于不同公司管理水平和精算人员素质的差异,对各种新型保险产品的开发、管理手段也不尽相同,因此,如何在鼓励新产品发展的同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如何在鼓励服务创新的同时规范市场运作,以及如何把服务意识纳入到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之中,这就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l条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精算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截至2005年4月,中国精算工作委员会共有正式会员(FSAC)50名,准会员(ASAC)164名,加上在中国大陆工作的拥有SOA认证的精算师136人,拥有认证的精算师规模已经超过350人,再加上10多年来培养的保险精算方向的毕业生,与前段时间的精算人才极度缺乏相比,目前的保险市场应该可以说兵多将广,有必要成立中国精算师协会以及制定相应的章程,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精算监管,以规范保险精算市场。 一、保险业精算监管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1999年6月10日保监会推出《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对于人寿保险、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出了具体的精算规定;2000年制定了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又制订了针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新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新型产品的开发和管理建立了统一的标准,是保险业迈向精算监管的一大步。它对各种新型保险产品的保险利益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如分红险产品的盈余计算方法、每张保单的红利计算方法、 红利分配方式、红利分配占可分配盈余的最低比例等等,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规定》还对新型保险产品的定价基础、费用收取、退保费用的厘定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得各家保险公司从产品开发阶段就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仅仅出台一些零碎的针对特定产品的精算规定,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对保险业实施有效的精算监管,目前在我国实行保险精算监管还面临以下一系列问题: (一)实行全面精算监管的基础薄弱,非寿险精算发展明显滞后 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精算规章制度,而这次出台的精算规定,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精算行业的成熟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我国新型保险产品开办的经验和教训,对个人分红保险、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个人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产品设计及定价、准备金评估、保单最低现金价值计算等方面都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还就精算责任人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作了具体说明。毫无疑问,此规定的出台,将对保险公司建立科学的负债评估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产品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行为,加强保险监管、转变监管方式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以上这些规定仅仅是针对寿险行业,对于占保险业半边天的非寿险行业的精算监管还是一片空白。 寿险精算技术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比较完善,国外也有很多成型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非寿险精算技术则是最近一段时间才开始正式研究,非寿险是指除了寿险行业之外的所有保险领域,包括财产险、再保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等。这些领域的研究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缺乏相应的研究资料和成果,因此面临的问题也相对较多,就健康险和养老保险两个与消费者个人利益关系密切的保险领域来说,在健康险方面,虽然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的精算规定,但由于商业健康保险业务规模小、保险公司缺乏管理经验、健康保险涉及的医疗服务体系等市场环境不够健全等原因,使得国内的健康保险精算工作仍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这可以从分红型健康保险停售遭遇的尴尬、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的恶性价格竞争、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经营风险的忽视以及对于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风险控制不力上得到证明。当前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着从事健康保险精算专业人员缺乏、健康保险精算工作内容单一、健康保险精算基础数据和健康保险精算标准缺乏等诸多问题。养老保险目前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口测算方法过于简单,使测算出的人口数据不精确,而对城镇人口数据的测算又忽略了人口城镇化的影响;2.由于未分清公共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的差别,对醵出金、退休受益、精算债务等主要指标的测算只是简单地套用商业人寿保险的精算模型,忽略了工资增长率和退休金调整率等影响因素,使得测算结果误差较大;3.在进行养老基金平衡和债务测算时,未综合考虑利率、通胀、退休年龄以及其它一些影响因素的变化;4.忽略了对公共养老保险进行多角度的较为系统的精算分析和研究。 (二)精算教育水平不高,精算行业发展缺乏指导 由于精算技术所涉及到的领域十分广阔,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能随时更新理论知识。因此精算教育是一个终身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从业前的培训、考核和从业后的后续教育、经验交流等,中国的精算教育起步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教育体系主要参照英美两国,精算考试体系基本上仿照SOA的模式。虽然国内很多大学在保险学、统计学或者数学专业设立了精算方向,培养精算专业的本科生和硕士生,但是目前国内的精算教育和考试体系与国外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主要问题有:1.精算教育和培训的师资薄弱,国内的精算起步晚,精算人才匮乏,拥有认证的精算师基本上都在保险公司任职,很少从事精算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从事精算教学工作的教师也很少有实务经验,这就造成了精算毕业生理论和实务的脱节,保险公司不愿意接收应届毕业生从事精算工作;2.精算师资格认证考试不规范,不能很好地考察考生对于知识的掌握程度;3.宣传上的误导,大多数考生参加精算考试之前并不了解精算师具体从事的工作,更谈不上热爱精算这个职业,仅仅是对社会潮流的盲目跟风;4.由于缺乏独立的行业协会,导致精算行业发展缺乏指导,对于已经取得证书的精算师的职业培训不够,认为精算只需要依靠精算师个人的职业判断,从而过分依赖有丰富从业经历的精算师,而忽视对于新人的培养。上述这些因素导致我国精算业缺乏发展后劲。 (三)精算监管方式落后,缺乏有效的管控机制 中国的精算监管属于政府行政监管,成本高、效率低,并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只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注重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督,才能保证监管的效率。 二、全面启动精算监管的政策建议 参考国外比较成功的精算监管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一)建立独立的精算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重在内部监管,它与保险法律法规,政府的行政监管有很大不同,行业自律具有经常性、及时性、专业性、低成本性的特点。它能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保险精算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精算行业整体素质。成立于1889年的北美精算师协会(SOA)是北美地区的精算行业协会,协会通过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职业标准来实现行业内监督。其中美国现有精算师1.6万人左右,他们大都经过3~12年严格的培训和考试之后才为SOA所认可,授予准会员(ASA)或正式会员(FSA)资格。一旦成为精算师,其地位和职位即受到该会的有效保护,不允许任何保险公司轻易解雇任何一名精算师,从而保证了精算师职业的稳定性。并且,美国精算师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报酬。据1998年调查显示,精算师职业的薪资待遇、社会地位、工作环境及工作中对体力的要求等综合排位第一。但是,如果精算师违反职业道德或违法,将受到严厉处置甚至取消其资格。这意味着他将永远不再可能获得执业资格,或者为其他保险公司所聘用。正是这种激励机制确保了精算师队伍的纯洁性和自律性。精算师行业的自律和州及联邦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构成了北美的保险精算双重监管体系。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全国性的精算师协会。精算师的管理、精算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对精算人员的考核、培训都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来进行,缺乏独立的行业协会。同时,我国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还存在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这些对我国建立统一、规范的保险市场,加强与精算技术先进国家的交流与合作起到了很大的制约作用,因此成立精算行业协会势在必行。 (二)大力发展精算教育,培养精算专业人才 要加强与美、英、日等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交流、学习,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精算教育和职业指导体系。由于中国的精算教育起步很晚,与国外差距较大,我国的精算教育仍然可以参照英美两国的体系,但是有必要进一步规范精算考试体系,参照SOA改革的模式对中国精算师考试进行重新调整,分为精算基础科目和高级科目,基础科目主要考察数学、经济学和金融风险理论知识,而高级科目则根据以后所要从事的方向选择不同的科目进行考试。此外还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精算教育和职业指导体系,教育体系主要是指开设精算专业,编订所需的系统性教材和制定相应的考试制度。通过系统、严格的培训,使得精算师能够熟练地运用数理统计、随机处理方法,结合经济、金融知识来评估、预测风险,教育体系还应该包括在精算师获得资格认定后接受的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体系主要是指在精算师的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可寻求职业指导帮助,这个体系的建立是为了发挥精算师队伍作为整体智慧的作用,从而能增加社会公众对精算师的信心,不过前提是必须成立独立的精算行业协会。 (三)尝试建立指定精算师制度,从法律上完善精算监管制度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英国的指定精算师制度,英国于1975年建立了指定精算师制度,目前,这种制度是保险业发达国家针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所普遍采用的实时监控制度,从实际效果来看,英国指定精算师制度是成功的,并逐步为世界各国所仿效。英国指定精算师制度,实质上是对精算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它不仅依赖于教育、自律和职业指导三大体系,还进一步依赖于法律的授权。这也是由指定精算师特殊的工作职责和任命过程所决定的。指定精算师是专门对保险公司(主要是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负责的精算师,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其保证在将来任何时候都能对保单持有人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指定精算师由英国保险监管当局——金融服务局(简称FSA)指派给保险公司,对所在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当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不能达到或预计将来不能达到法定要求时,指定精算师有责任向公司董事会和FSA提交报告。从这个意义上说,指定精算师担任了类似监管者的角色。同时,指定精算师的薪水由保险公司支付,他们为保险公司提出保险产品的运作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建议。从这个角度讲,指定精算师又是保险公司的雇员,更确切地说,是建议者,如同律师、会计师一样。由此可见,指定精算师的责任和工作难度与普通精算师相比,更为重要和复杂,在涉及到公司偿付能力时也更容易受到来自公司内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干预,因此,指定精算师的资格认定和自律要求更加严格,在IOA与FOA颁布的《精算职业指导准则》中,有关指定精算师的指导准则也更细、更严。尽管在不同的国家,有关指定精算师的具体职责并不完全相同,但其最主要的作用仍然是担负为保险监管当局服务、为其任职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承担实时监管的责任。 (四)加快非寿险行业精算体系的建立,促进精算监管的完整性 加快培养非寿险精算师,在非寿险行业全面肯定精算师的作用,赋予非寿险精算师“签字权”。与前面类似,还是以健康险和养老保险为例进行简要说明。在健康险方面:1.应当认识到健康保险精算师工作的内容不仅仅是产品定价,还包括健康保险准备金的计算和偿付能力评估,健康保险理赔数据的搜集和整理,利用数量分析方法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对健康保险业务进行精算监督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等;2.健康保险精算师的工作不仅限于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在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政府主办的强制性医疗保险中也可以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3.要加强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高校研究所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交流合作,使数据得到共享并进行有关的专题研究,当前的任务是采取一种合理的机制尽快建立起有关发病率、残疾率和各地区、各类医疗机构平均赔付成本等健康保险精算数据的共享和交流计划,为确定保险业用的经验发病率表和疾病持续时间表等提供条件。养老保险方面:1.应当认识到养老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不能简单套用人寿保险的精算分析方法;2.要完善人口测算方法,定期修订生命表,研究人口变动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3.要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精算研究,熟悉人口状态变动所决定的缴费率、替代率和退休年龄之间的变动关系;4.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部门与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促进基金管理水平的提升;5.加强社会养老保险的通货膨胀风险和利率风险的研究,控制风险,保证养老保险的实际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刘新鹏.美日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与借鉴[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4,(2). [2]姚律,薛春芳.英国新保险监管体制下的指定精算师制度[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5). [3]周渭兵.我国公共养老保险问题的精算分析[J].统计研究,2002,(1). [4]陈滔.中国健康保险精算的现状、问题和对策[J].财经科学,2004,(2). [5]傅丰海.北美保险精算体系概况[J].保险研究,2001,(5). [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2005年第8期保险监管 [收稿日期]2005—03—28 [作者简介]展凯,现供职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