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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实行免赔额条款的意义分析
明平洲1张昭霖2
(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0120;2.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面对2003年整个汽车保险市场经营亏损的局面,2004年各财产险公司纷纷采取措施确保汽车保险的经营效益,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车损险推出免赔额条款。无疑,它会抑制道德风险、减少逆向选择、增加投保人的选择自由度、降低单车保费、增强驾车责任心和注意力、抑制交通事故发生;同时,也会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和增强风险控制能力。随着保险行业免赔额条款逐步推行以及保险公司进行必要的宣导,实行免赔额这一汽车保险经营的国际惯例将逐渐被市场和广大客户所接受。 [关键词]免赔款;汽车保险;经营成本;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40.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8-0038-03 一、免赔额条款产生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汽车保险占产险保费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个别财产险公司这一比例甚至达到80%。然而,国内汽车保险,特别是2003年汽车保险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行业亏损甚至成为公认的看法。面对汽车保险经营亏损的严峻形势,各家财产险公司纷纷采取各种举措降低汽车保险亏损,确保汽车保险的经营效益。2004年各家财产险公司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推行免赔额条款。 其实,早在1980年我国汽车保险经营就实行了免赔率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实行比例赔付遭到被保险人反对,不久就开发了不计免赔特约险来补充该制度;然后是1999年深圳保险同业公会实行汽车保险1 000元免赔额,除此之外,免赔额在我国汽车保险中就较少推行。直到2004年2月16日,江苏人保尝试在部分车辆的车损险中推行免赔额,但由于社会舆论压力较大而不得不流产。 从世界保险市场来看,免赔额条款在财产和责任险中应用很广。最初是在保单中规定一个较小的免赔额,目的是减少小额索赔费用支出。在最近5~10年,有关大免赔额的规定迅速增加,这主要是实践证明免赔额的存在确实对保险经营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成熟的国外车险市场中,车损险实行免赔额也广为市场和客户接受,因为其宗旨是实现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双赢,而非保险公司一方谋私利。 基于此,又迫于经营亏损的压力,继江苏人保2004初进行了初步尝试后,2004年各财产险公司(包括人保)都陆续在汽车保险中推出车损险免赔额条款。随着保险行业免赔额条款逐步推行同时进行必要的宣导后,实行免赔额这一汽车保险经营的国际惯例将逐渐被市场和广大客户所接受。二、国内免赔额的典型做法 免赔额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可分为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契约基本原则的要求,国内多数财产险公司车损险条款和费率中关于免赔额的典型做法是:投保人自由选择免赔条件,高免赔低缴费、低免赔高缴费,比如选择了较高的免赔额系数,该项风险因子可使车损险保费最多优惠到60%。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驾驶技能、经济实力,汽车状况,自由选择免赔额,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具体如下: (一)保费计算 车损险的保费计算:签单保费=基准保费×免赔额系数×其它费率因子 (二)赔款计算 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免赔额]×(1-免赔率) 部分损失: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免赔额]×(1-免赔率) [收稿日期]2005—06—10 三、免赔额条款对汽车保险发展的积极意义 一般来说,当投保人选择免赔额的减少与保费的增加数相匹配时,风险规避者和低风险者通常会选择不完全保障以降低保费支出。这样,实施免赔额条款会抑制道德风险、减少逆向选择、增加投保人的选择自由度、降低单车保险费、增强驾车责任心和注意力、抑制交通事故发生;同时,也会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和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具体分析如下: (一)免赔额条款和道德风险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指被保险人故意促进风险事故发生以获得不当得利的行为,由于它的存在加大了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了风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直接影响到被保险人的经营效益。据报道,在目前的汽车保险赔款中,约20%~30%存在欺诈骗赔嫌疑,特别是新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这种趋势将会进一步加剧。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迅速撤离后,事故第一现场消失,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率将大大降低,从而给理赔的定责定损工作带来更多困难。同时,因事故赔偿可以私下协商解决而缺乏第三者的监督,这样也会增大道德风险。 因此,为解决这个问题,车损险,特别是私家车、出租车的车损险条款推出免赔额,促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增强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抑制损失概率增大,这无疑会抑制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免赔额条款和逆向选择 保险中的逆向选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出不利于保险人方面的契约选择,它是利用保险不当得利的心理状态而体现的不正常的投保行为。通常,一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出了逆向选择就会危害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就会制定相应的措施或规定。 免赔额条款就是这种措施的具体体现,它会解决保险人进行风险客户分类成本过高的问题,因为投保人的免赔条件选择过程就传递了风险信息。通常高风险客户会选择低免赔甚至零免赔条件,这反映了他们较高的期望索赔成本;低风险客户会选择部分免赔以求保费的优惠,同样这也反映了他们较低的期望索赔成本。根据投保信号传递的风险信息,保险人就可以用更低的价格吸引低风险客户,更高价格承保高风险客户,这在商用车通常要求加费承保的实务中就得到了体现。 (三)免赔额条款与被保险人利益 免赔额条款对投保人来讲是一个公平的体系。选择免赔额条款,被保险人可以少交保费,高免赔低缴费、低免赔高缴费,对于低风险被保险人来说,15万元的汽车,如果购买800元的免赔额,该因素会导致车损险保费优惠到89%。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了免赔额,通常会增强其驾车的责任和注意力,并且不断提高驾驶技术,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降低驾驶风险,增强行车安全,从而降低小额事故发生率,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总之,对于多数出险频率不高的被保险人来说,选择购买免赔额显然是利大于弊。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被保险人因小事故发生的理赔案件大量增加,保险公司所耗费的大量成本势必会转摊到被保险人身上。减少小事故的理赔率,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成本,有助于保险公司集中精力搞好理赔服务工作,提高客户理赔满意率,最终受益的当然还是广大被保险人。 (四)免赔额条款和承保风险控制 承保是保险经营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承保业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保险公司效益的好坏,其本质就是一种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复杂过程。通过设置不同的承保条件进行风险管理,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显然是商业保险承保的根本目标。免赔额条款的推出就为汽车保险灵活设计承保条件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它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经营管理策略、业务风险程度、目标利润高低等因素自主控制承保业务的免赔额,从而达到降低承保风险、确保经营效益的目的。 (五)免赔额条款与经营成本 下表是某财产险公司一份2003年11月25日承保的私家车保单出险情况的部分记录。 出险时间出险地点预估金额 (元)出险原因2004-01-12西康路×弄900两车以上碰撞2004-01-16陕西路延安路1 000两车以上碰撞2004-01-21西康路云都苑小区800单方碰撞(公路外)2004-01-26西康路小区750单方碰撞(公路外)2004-02-19三林路三鲁路600单方碰撞(公路外)2004-02-19新闸路江宁路1 000单方碰撞(公路外)2004-02-27三林路1 000单方碰撞(公路外)2004-03-23闵行浦江镇500单方碰撞(公路外)2004-04-27浦东陈行中和镇1 000单方碰撞(公路外)从出险时间看,虽然该标的事故预估损失金额不高,但出险频率非常高。在车险业务中,小额理赔案的现场查勘与理赔工作一直是长期困扰汽车保险业务经营的难点之一。据统计,在汽车保险案件中,小于1 000元的小额案件数占汽车保险案件数的近40%,出租车和家庭用车会高达60%以上,个别案件的索赔额只有几十元,保险公司为此不得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小额赔款数量以4%的速度逐年上升,而保险公司为每一个小额赔案投入的精力几乎和大额赔案相当。据统计,保险公司处理每笔500元以下的赔案大约要支出成本250元。另外,由于小额赔款事故所引发的结果都不是特别严重,因此这就会使得定损人员在确定此类案件损失时,态度会比较随意,存在一定的赔款水分。此外,较大的道德风险已成为保险公司处理小额理赔所要面临的最大风险。 因此,实行免赔额无疑可以大大降低汽车保险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上述标的如果实行800元的免赔额,不仅4次单方肇事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赔,而且保险公司涉及理赔的一些固定支出也可以避免。四、保险公司推行免赔额条款的建议 2004年初人保刚推出该条款时,市场反对声一片,对于这个在国外汽车保险市场非常成熟的、国内大多数经营汽车保险的公司都相继在车损险条款中推出的免赔额,为何市场难以接受?虽然从业内人员来看,该条款不是什么大政策和新政策,但是鉴于汽车保险是财产险中涉及群众面最广的险种,在绝大多数投保人不十分了解免赔额的概念和内涵及其得失利弊的情况下,迅速大面积推出该条款,结果可想而知。2005年虽然该条款逐渐被市场和广大客户接受,但在汽车保险经营中实施免赔额,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仍然是值得注意的: (一)应大力加强舆论宣传 大力加强免赔额条款的舆论宣传,让大多数投保人明白免赔额的概念和内涵及其得失利弊,特别是向投保人解释清楚实行免赔额条款并不是保险公司一方谋一己私利,其宗旨是为实现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双赢。此外,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详细说明该条款的合同内容,将免除责任解释清楚,将免赔额和优惠的保费作细致的比较,让投保人能够实实在在地对比切身利益,从而作出理性的选择。 (二)充分尊重投保人的选择权 保险人应当给投保人充分的选择权,通过经济杠杆引导投保人选择免赔额,而不是用“堵”的办法,“逼”着投保人“就范”,既有垄断之嫌,有违法律,也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保险人在设计免赔额条款时,还有充分考虑其替代措施或替代方案供投保人选择,以防投保人没有选择余地而认为该条款是“霸王条款”。 (三)争取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的支持 免赔额的推行不是一家保险公司能左右的,在大力争取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监管机构支持的前提下,整个车险业协调统一推出,或者在风险类别中推出,其在市场中的阻力就会减少很多。 (四)充分考虑免赔额带来的经营风险 从某种意义上讲,实施免赔额条款是把双刃剑,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其带来的经营风险,要想降低经营成本也只能是一厢情愿。实施免赔额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退保风险。 1.市场风险。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保险经营主体日益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各保险主体经营范围相同、险种基本一样、销售渠道类似、服务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市场化费率使各保险公司有了利用保费进行市场竞争的权利,费率竞争成为各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此时,免赔额费率因子就为非理性降费提供了巨大的、隐性的、“合理”的运行空间,一方面在投保人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实行非零免赔,这样保费就可以得到相应优惠;另一方面,如果该保单真的出险,就采用高估损失的方法将免赔额需要扣减的部分抵消,其结果只能是无视风险、不计成本、盲目降费,这样轻则会破坏市场规律,引发无序竞争,重则会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2.退保风险。国内车险市场可以认为是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共存的局面,寡头垄断指占约75%市场份额的3家车险巨头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垄断竞争当然就是指占25%市场份额的一些小公司之间的竞争了。一方面,现有的经营主体由于汽车保险亏损不得不冒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对车损险条款推出免赔额;另一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公司和新进入者就会同前者玩起猫捉老鼠的博弈游戏,其结果只会导致汽车保险费率变动速度加快,幅度加大。此时,被保险人就会在费率波动中为追逐利益提前中止保险合同或不予续保而另寻东家,这点在一些小公司汽车保险保费迅猛发展、大公司市场份额不断下降的趋势中表露无疑。由于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的,保险成本的估算、保额损失率的准确测定都是基于大量的同类业务件数。如果解约过多,实际保额损失率与预期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偏差,保险公司就会出现赔偿基金不足的局面,经营的稳定性和效益性就更难以保证。 [参考文献] [1]Scott E.Harrington.Risk Management and lnsurance[M].McGrawHill,Inc,1999. [2]江生忠.保险经营管理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7. [3]覃广华.产险费率风险的分析及防范[J].保险研究,2002,(11). [4]张连增.我国汽车保险经营状况[N].中国保险报,2004-07-08. [5]明平洲.《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 汽车保险业迎接四大新挑战[N].国际金融报,2004-04-29. [6]明平洲.汽车保险经营的精细化[J].中国保险,2005,(4). [编辑:王毅仁]保险研究2005年第8期产险论坛 [作者简介]明平洲(1972—),男,湖北黄石人,硕士,主要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开发、精算和业务核算分析工作,现供职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部;张昭霖(1964—),男,湖北仙桃市人,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客户关系管理、保险信息化管理、风险管理与理赔管理方面的研究,现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赔部总经理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