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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

龚锋

                              (湖北省保险学会,湖北 武汉 430010)
  
  [摘要]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与完善的基石,更是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建设保险诚信体系,是应对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后激烈竞争与挑战的迫切需要,是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内在要求,是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的根本前提。建设保险诚信体系的主要途径是: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培育体系,为建设保险诚信体系提供道德支撑;建立健全保险诚信执法监管制度,为建设保险诚信体系提供双重保障;建立健全保险行业协会制度,为建设保险诚信体系提供信用自律;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为建设保险诚信体系提供社会监督。
  [关键词]保险诚信;诚信道德;诚信培育;执法监管;信用自律;信用评级;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6-0042-04
  
  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与完善的基石,更是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在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信用环境还不完善、诚信意识还不够强化、诚信行为还不太规范的情况下,研究保险诚信体系建设,既对保险理论的创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对保险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诚信、保险诚信及保险诚信体系的基本内涵
  研究保险诚信体系建设,首先要分析诚信、保险诚信、保险诚信体系的基本内涵及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诚信的内涵
  诚,即诚实,信,即信用,诚信,是指表意诚实、遵守信用,也即诚实守信。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被视为道德伦理准则,是对行为的规范要求,是内在诚实品德与外在不欺诈行为的统一,与仁、义、礼、智一同构成了传统道德的重要内容。诚信概念源于道德伦理领域,又在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中不断丰富和扩展,成为经济范畴中的一个重要理念。从经济学的视角考察,诚信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则及制度,既是道德规范的选择,又是经济利益的选择。诚信是经济主体间在长期竞争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它内化为市场交易准则和秩序,外化为法律法规等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诚信是一种财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可以说,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二)保险诚信的内涵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由于具有信息不对称、风险不确定和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等特点,对诚信的要求远高于其他行业,更是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保险法》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保险诚信是“最大诚信”。“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保险诚信体系的内涵
  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建设保险诚信体系是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保险诚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并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逐步健全和完善。保险诚信体系具有丰富的内涵,它是以社会信用为基础、以最大诚信为核心、以保险各方为主体、以执法监管为保障所组成的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一系列信用制度安排,主要包括约束保险诚信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险市场主体的诚信培育制度、保险行业的诚信自律制度、保险诚信的社会监督制度和保护保险诚信的执法监管制度。
  诚信、保险诚信和保险诚信体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诚信是一切经济行为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险经济行为也不例外,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是保险诚信的基础;但保险诚信讲求的是最大诚信,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保险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因此,保险诚信是诚信发展的更高阶段。而保险诚信体系是由社会信用和保险行业最大诚信为内在要求的有机结合体,社会信用是保险诚信体系的基础,最大诚信是保险诚信体系的核心和根本要求。
  二、建设保险诚信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保险诚信体系是应对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后激烈竞争与挑战的迫切需要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已全面对外开放。保险业全面开放后,保险经营管理机制将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保险经营方式将会越来越规范,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但竞争的形式和内容将不再只局限于粗放、单一的价格竞争,而更多的是保险服务质量、品牌和信誉的竞争。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大多都是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管理技术较为先进的“百年老店”,具有良好的信誉,如果中资保险公司不注重诚信理念,不加强诚信建设,势必会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为此,中资保险公司应抓紧时间,加大诚信建设的力度,加快诚信建设的步伐,尽快建立健全保险诚信体系,打造中资保险公司的诚信品牌,真正适应入世的要求,应对全面对外开放的挑战。
  (二)建设保险诚信体系是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是否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有在自身需求和对保险公司信任相统一的基础上才会投保,也只会向其认为诚信度高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就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只有以诚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信用行为,才能提升核心竞争力,为更广泛的进入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创造条件。
  (三)建设保险诚信体系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内在要求
  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年均30%以上的发展速度,保险业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业总资产已突破1万亿元,保险业的行业地位得到了提高,整体形象得到了有效提升。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诚信体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同时也出现了保险理赔难、销售误导等问题,影响了保险业的诚信形象。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会极大影响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丧失保险业发展的良好态势,做大做强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建立健全保险诚信体系,为保险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必然要求。
  (四)建设保险诚信体系是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的根本前提
  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现代保险业的三大基本功能,而诚信是这三大功能发挥得是否充分的根本前提。最大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如果保险公司不讲诚信,进行假赔、惜赔、滥赔,就不可能很好地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组织好经济补偿,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消费者购买保险实际上是购买保险公司的信用,如果不建立保险诚信体系,消费者不可能信任保险,更不可能购买保险,保险业也不能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进行资金运用,资金融通也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如果不健全和完善保险诚信体系,保险业就会失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缺乏有利的发展环境,保险业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更不可能做大做强,保险服务领域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将极为有限,保险业不可能全面渗透到国民经济建设中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将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当前保险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加强,新《保险法》在第5条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突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二是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主管机构,在各地保监局的密切配合下,围绕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险市场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保险市场信用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三是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形式多样的行业自律公约,加强了行业诚信建设;四是诚信经营理念已得到保险公司的广泛认同。各保险公司增强了诚信经营理念,大打诚信牌,正在为建设企业诚信体系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五是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骗现象明显减少。
  但是,也应该看到,保险诚信体系建设中还有很多不足,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保险市场主体诚信道德观念还需增强,诚信培育体系仍不健全
  1.保险人主体行为仍不规范,诚信道德观念还须进一步增强。一是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重保费、轻管理的倾向,给社会造成投保容易索赔难的不良印象。二是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规经营,恶性竞争,诋毁同业等行为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据今年“3.15”期间一份对上海保险行业诚信度的问卷调查显示,上海市民普遍认为上海保险行业整体诚信度只能达到问卷选项中的第三档,即“中等”,只有极少数市民认为保险行业诚信度“很高”。
  2.保险诚信培育体系不健全。保险公司比较注重对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对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重视不够,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骗客户的问题时有发生,使客户对保险产生了不信任感。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03年统计表明,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投诉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问题。2002年,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调查数据也表明,37.8%的人认为出险后索赔程序烦琐、复杂,保险工作人员没有投保时服务热情周到,只有4.8%的调查对象对保险公司的工作满意。如此大的差距,表现出保险业在人们心中的诚信危机。
  3.投保人诚信观念淡薄,主要表现在轻视最大诚信原则。有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险后,都不按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的投保人甚至制造各种保险欺诈、骗赔案件。如人身保险中的健康险,许多投保人隐瞒真相,带病投保,以药养医,致使健康险赔付率普遍偏高,保险公司入不敷出,直接影响到健康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二)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诚信监督机制不完善
  1.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绝大多数保险合同条款在表述上专业词汇过多,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许多投保人看不懂条款,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投保人处于对信息理解的劣势。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很多对投保人的承诺因为管理过程中人为的原因而无法兑现,由此也引起了很多保险纠纷。
  2.保险市场资信状况不对称。一是保险公司经营普遍缺乏透明度,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信用评级滞后,社会公众很难对保险公司进行资信评估,投保人很难选择自己满意的保险公司;二是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缺乏,市场监督体系不到位,保险公司很难控制投保人的逆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
  (三)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滞后,信用自律意识不强
  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所有市场主体都处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在行业内部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和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违信者都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排斥和处罚。
  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近几年发展较快,也做了大量工作,但相对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而言,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严重滞后,对保险业的自我管理力度还远远不够,对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和破坏保险市场环境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处于比较松散的状态,普遍缺乏自律公约,自律意识不强,内部协调和平衡机制比较脆弱,信用自律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四)保险法律不健全,诚信执法监管力度仍显不够
  1.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做到有法可依。现行《保险法》对诚信只有一个总体性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诚信也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一部详细具体、可操作性的信用管理办法,对诚信行为的法律保障缺乏力度,对失信行为的打击缺乏充实的法律依据。
  2.保险监管力度还不够,难以做到执法必严。虽然保监会成立以来,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秩序的清理整顿,完善了保险监管体系,改进了保险监管方式,监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保险市场秩序和环境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但无论是从监管广度还是从监管深度来说,都显不够,监管水平也需进一步提高,保险市场违规经营、欺骗误导的行为时有发生,保险信用基础显得较为薄弱。
  四、建设保险诚信体系的主要途径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我国保险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建立健全保险诚信体系任重而道远。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结合保险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设保险诚信体系主要有以下途径。
  (一)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培育体系,为建设保险诚信体系提供道德支撑
  道德自律是保险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基石,建设保险诚信体系应从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培育体系入手,大力推进保险市场主体诚信道德观念建设。
  1.以道德教育为载体,引导保险从业者树立正确的保险义利观。“义”是指诚实守信,对客户负责,对保险业发展的全局负责;“利”是指保险市场参与者合理、正当的利益。建立和完善保险义利观,其基本内容包括三个层次:义利统一;见利思义;以义为上。这就是既要把诚信放在第一位,把客户利益、社会利益、全局利益放在第一位,又要充分尊重和维护保险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益。
  2.以企业文化建设为契机,引导员工树立诚信价值观。企业文化是在企业内部长期培育起来的为全体员工自觉奉行的价值观念、意识准则、行为规范的总和,最大诚信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理应是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应把诚信道德观念全面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之中。如中国人寿提出其企业宗旨为:“诚信为本,稳健经营”,其企业价值观为:“与客户同忧乐”,表明中国人寿始终关注大众生活,积极为客户分担风险,信守对客户的承诺,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良好的企业文化建设必然影响企业员工产生道德重塑,形成道德认同,进而将诚信完全内化为每一个保险从业者自觉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2005年“3.15”期间上海市保险行业问卷调查显示,“专业”和“诚信”是上海市民最看重的优秀保险代理人的两大标准。据此,保险公司在建设企业文化时,应积极引导保险代理人树立诚信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把诚信嵌入到保险公司的核心理念中。
  3.以制度落实为保证,引导员工自觉遵守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诚信规范。在拜访、签单、理赔等几个关键业务环节,应以诚信道德观为指导,制定诚信行为准则,规范保险从业者的行为,使员工在实践中领会诚信道德的具体要求,从而将道德教育落到实处。
  4.以宣传教育为重点,引导客户增强诚信意识。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加大对客户诚信的教育,使客户了解保险诚信所具有的双方互利性,做到诚信投保、诚信告知、诚信履约和诚信索赔。
  (二)建立健全保险诚信执法监管制度,为建设保险诚信体系提供双重保障
  1.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制度,为保险诚信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手段是制度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设良好的保险诚信体系,必须建立健全保险法律制度,为保险诚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的《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中都规定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特别是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了在诚信方面的具体要求,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过粗、条款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直接涉及保险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合同问题,新《保险法》并未做较多修改,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来指导司法实践,在执法中经常出现执法依据、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法律的奖诚罚欺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因此,必须加强保险立法工作,健全和完善保险法律体系。
  第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对保险代理人误导客户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保单效力问题等热点难点问题,明确法律处理办法。
  第二,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保险信用管理办法,以维护和规范保险信用关系,有效发挥法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作用,严肃惩处保险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提高失信成本,保护守信者,惩罚失信者。通过保险诚信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整个保险市场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保险交往关系,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只有规范保险行为,注重诚信形象,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才能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取得更大的收益;只要保险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有违反诚信的记录,在日后的保险活动中,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严重不守诚信者将被淘汰出局,使保险诚信体系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
  2.完善行政监管制度,为保险诚信提供监管保障。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代表政府实施监管职责,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通过监管加大失信查处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保护守信者,严厉打击失信者,执法必严,依法惩治失信行为,净化保险市场信用环境,保障整个市场的有序运行。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保险监管制度:
  第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的市场行为进行严格监控,通过行政执法,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处理保险市场参与者违规经营、恶性竞争、误导客户等不讲诚信的行为,整顿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第二,推进保险合同通俗化建设,降低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在审批保险合同条款时,尽量要求保险公司运用通俗易懂的表述,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让处于信息劣势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够看懂条款,明明白白买保险,减少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不诚信行为的发生机会。
  第三,对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政策,大力加强诚信制度建设。保险诚信体系建设涉及到各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保监会处于保险业监管主体的地位,使其能够汇集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着眼于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在保险诚信体系建设上起到总揽全局、引导方向、制定政策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保险行业协会制度,为建设保险诚信体系提供信用自律
   行业自律是保险诚信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应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使其在诚信自律、诚信监督、诚信宣传、诚信协调和诚信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健全组织。改组保险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使之具有较强的运作能力。在协会内建立各类专门委员会,如诚信评价委员会、诚信调查惩戒委员会,配备专门人员,充分利用专家的工作,提高行业自律监督的权威性。
  2.明确职责。进一步明确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能和定位,把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作为保险行业协会首要职责,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加以确定。明确反对不讲职业道德、欺诈误导客户及一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提高效能。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如开展以“放心买保险、明白买保险”和以“诚信服务、规范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开展诚信宣誓、诚信签名等活动,制定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守则。
  (四)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为建设保险诚信体系提供社会监督
  1.以信用评级为主,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
  2.以信息披露为辅,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资信状况、履约守诺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联网管理和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尽可能地缩小保险供给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保证能够区分和评判保险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既使保险消费者能够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又使保险公司更便于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降低道德风险。
  3.以舆论监督为补充,聘请工商、消协、新闻媒体、保险客户及社会各界人士对信用主体进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对失信的公司和个人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促进信用主体提高信用。
  建立健全保险诚信体系,是一个系统、持久的工程,它有赖于全社会诚信意识的觉醒和诚信环境的形成,有待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要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必然能够建立健全由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执法监管共同组成的内外兼修、四位一体的诚信体系,把保险供需双方的经济价值取向与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取向统一到诚信行为中,使诚信体现出市场经济中“义利合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编辑:傅晓棣]保险研究2005年第6期专题
  [收稿日期]2005—04—20
  [作者简介]龚锋(1946—),男,湖北黄冈人,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湖北省保险学会会长,中国保险学会理事;曾在相关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另有3篇论文分别在中国保监会、湖北省金融学会、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组织的征文比赛中获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