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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公估业的发展瓶颈及出路
刘亮
(镇江市保险学会,江苏 镇江 212005) [摘要]我国保险公估业已发展到一个阶梯状关口,保险公估业的市场正在形成,其对于市场的介入度不断加深。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先天性的市场缺陷等制约因素,保险公估业的发展面临诸多瓶颈。为了做大做强保险公估业,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市场调整、准入调整及经营策略调整;加大对保险公估业的诚信监管力度。 [关键词]保险公估;发展瓶颈;法律地位;市场调整;经营策略;诚信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6-0023-03 一、我国保险公估业已经发展到一个阶梯状关口 1.机构总量迅速增加,行业规模迅速扩大。由于历史的原因,保险公估业在中国的起步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出现了第一家有保险公估行业特征的企业。进入21世纪后,随着保险公司的转型和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估业发展的步伐加快。到2004年底,保险公估机构达到180家,比2003年增长56.5%。从业务规模看,2004年,全国保险公估行业公估服务费总额达到1.5亿元,比2003年增长209%。 2.保险公估市场正在形成中,保险公估业对于市场的介入度不断加深。自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重新出现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后,形成了人保公司独家经营的市场格局,同时也造就了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成为一个包揽一切职能的庞大机器,从产品开发到承保理赔的一切环节都由保险公司自主进行,从而抑制了保险公估行业的市场空间。进入90年代后,新建立的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开始有选择地在一些个案中谨慎地接受保险公估的介入,而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国际化竞争,各保险公司开始进行自我改造,改建自己企业的经营模式,如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按照建立现代企业的要求全面改建了公司的产权模式和经营体系,包括所有制模式和经营理念。在这个背景下,保险公估业介入保险理赔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主要表现在: 公估公司的业务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重大财产险和工程险理赔案件。前些年,保险公估的业务主要限于技术含量高、工作量大、处理难度高、程序复杂的财产险和工程险个案。现在,对来自于机动车险、货运险等过去从不让公估公司涉足的险种的业务正在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估公司的业务清单中。同时,公司的专业细化也为整个行业拓展了新的生存空间,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点,近期已陆续出现了一些以机动车险理赔为主打业务的公估公司,它们与保险公司签约,以承包某些类型的车险理赔查勘为主要形式,将业务触角成功地伸入车险理赔领域。深圳民太安汽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国内保险公估业专业化发展方面作了非常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大成功,开业第二年就达到937.87万元公估费收入,在国内创造了开业第二年业绩最高记录。 保险公估业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正在逐步为保险当事人所认可。一方面保险人将保险案件交给公估人处理的倾向越来越明显,让公估公司介入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的理赔案件。另一方面,保险公估公司在理赔案件中的作用也逐步为更多的被保险人认知。特别是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保险理赔中,保险公估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04年浙江沿海的温州、台州等地遭受了50年不遇的“云娜”台风袭击,国内20余家保险公估公司的100多名公估师参与了报损金额为10亿元财产损失的保险公估工作。他们在保险责任的认定以及损失的核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大减轻了当地保险公司的工作压力,为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款恢复生产赢得了宝贵时间。 二、诸多制约因素已经使保险公估业的发展面临瓶颈 先天性的市场缺陷,导致保险公估公司发育不良,是保险公估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所在。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保险市场缺乏保险公估业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培育了中国特有的大而全的保险公司经营体系,到目前,这种经营体系仍然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流形态,这种机制的普遍存在,直接导致了市场上保险公估需求的缺失,从而对整个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制约。在这种环境下,保险公估公司普遍没有得到较好的培育,形成了规模小、业务来源单一、业务种类贫乏的通病。这种状态持续到现在,使这个所谓朝阳产业的发展,进入了难以冲破的瓶颈。 1.规模瓶颈。保险公估公司规模小,实力单薄。虽然进入21世纪以后,保险公估机构的数量呈几何级的增长,但从总体上看,无论是营业总额和从业人员数量,还是各种与行业规模有关的指标,都不足以在市场上产生有力的影响。从这个角度看,中国保险公估业仍然处于草创时代。其主要特征是资本金小,人员少,技术力量单薄,网点少,大部分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要业务来自于单一的城市,在地域方面处于先天不足的状态。 2.经营瓶颈。从组织形态上看,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来源单一,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多未明确分离,公司内部缺乏应有的发展规划,也缺乏科学、严格、细致的分工,许多公司干脆就是专业人员自己找饭吃,导致员工集销售、技术与服务职能于一身,严重降低了经营效益,使公司管理回归到手工作坊的水平,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力都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上,无法创造很好的经营效益和发展机会,从而也不可能有很强的生命力。 3.人才与技术瓶颈。大多数保险公估公司存在着严重的人才危机,这与中国保险公司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殊的经营形式有关。中国保险公司特有的大而全的经营形态,导致了保险公司的功能过于完备,也使保险人才必须进入保险公司才有机会施展才华。因此造成了目前保险专业人才,包括理赔人才集中于保险公司的现状。同时,公估公司工作岗位的稳定性、收益水平和发展机会都无法与之相比。而从社会上看,虽然每年有相当数量的人员通过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但由于公估行业的特殊性和高度依赖经验的职业特征,许多拿到资格证的新手并不能够很快掌握应有的技能。另外,由于保险公估业在中国发展的历史比较短,且经营并不顺利,多没有成熟的培训机制,加之业务量不大,缺乏数据与经验的积累,新人的锻炼机会不多,因此也没有能够从本行业培养出足够的专业人员。人才因素已经成为保险公估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人才不足,必然导致技术力量薄弱,同时也就无法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4.市场瓶颈。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公估公司当前的业务来源可以说是最单一的。从理论上说,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它的业务渠道本已先天不足,只能从保险当事人那里得到业务,但现实中它又往往只能从保险人一方得到业务。虽然已经出现了被保险人委托公估公司介入理赔案件的案例,但这只是一些个案,数量极少,远未成为公估公司的一个生存渠道。而作为当前业务主要来源的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对公估公司所持的排斥态度尚未根除,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估公司的存在是与自己的理赔队伍抢饭碗,也有一些保险公司认为公估公司技术力量不足,无法保证赔案处理质量,不愿意让公估公司介入理赔案件。 5.业务瓶颈。与保险公估应有的职能以及国际公估业所涉足的业务范围相比,中国保险公估公司的业务似乎只有理赔服务一项,承保领域的业务还是空白。目前对于保险财产的价值,多由保险双方商定,或者按保险公司的方式确定,公估业在这方面还没有什么作为。保险公估的另一项重要职能——风险评估,目前也很少有人涉及,除少数公司为保险公司作过有限的风险评估工作外,风险评估工作还没有成为公估公司的日常业务。即使是理赔业务,保险公司在处理案件时,多倾向于将普通案件留给自己处理,只有在案件多发季节(如长江流域的梅雨季节),或者遇上难度较大,需要投入较多人力物力的案件,才邀请公估公司介入,而这些案件通常都是一些技术含量高、处理时间长、工作量大、处理费用高的案件,公估公司的得益并不大,但公估公司为了生存,却又不得不去做。因此,如何扩展业务渠道,增加业务种类,也是公估公司当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三、法律地位的确定、市场调整、准入调整和经营策略调整以及严格诚信监管是保险公估业的出路所在 1.建立实质平等的市场机制和法律机制,是解决公估业发展问题的客观前提。冷静分析当前公估业存在的问题,与这个行业所处的大环境有直接的关系,其实质就是保险市场分工机制的缺失。这与保险公司大而全的经营形态有关,更与市场制约意识的缺乏有关。在实际交易中,与精通条款和技术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相比,被保险人所处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许多保险交易实际上是不对等交易,而这种不对等性在法律生活中很少被公众所认知。也很少有人意识到,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技术支持是一种迫切的社会需要。其实在日常交易中,这种不平等性不仅体现在理赔环节,也体现在投保环节,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和风险水平的评估,实际上都由保险公司单方面进行,而被保险人并没有发言权。因此,在保险市场上目前急需建立的是一种实质上的公正。从这个角度看,培养健康的保险公估业,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市场分工机制,这样的机制建立起来后,社会对保险公估的需求机制才能建立起来,保险公估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才会迎刃而解。 2.确立公估业的法律地位,是公估公司发挥职能的重要前提。由于公估公司在保险当事人之间所处的特殊的居间地位,决定了它在业务活动中必须有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法律地位。保险公估报告,作为调整保险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文书,在法律上如何定位,对于公估行业的发展,也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公估报告的法律涵义,是保险法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赋予的。它本质上只是一份技术性质的报告,在法律上能否被采信和采证,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对保险当事人的约束力也相对有限,因此,对于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及时得到解决。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管理的决定》,对于诉讼中司法鉴定问题作了专项规定,其中一个重要决定就是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不得面向社会开办司法鉴定业务。明确了国务院司法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也规定了司法鉴定单位的和人员的执业条件。根据这个规定,已经有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条件的保险公估公司取得了《司法鉴定许可证》,其中的部分执业人员取得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保险公估公司进入司法鉴定领域,其契点就是解决了保险公估报告法律地位问题。当然,公估报告的法律地位不仅是司法鉴定一个方面的问题。行业内应该有一个共识,由于公估公司在保险活动中的居间地位,解决法律地位问题始终是突破瓶颈的重要渠道。 3.建立专业技术优势,是公估公司获取生存与发展空间的重要途径。尽管目前保险公司的经营形态仍是大而全,并拥有专职理赔队伍。但在发生重要而复杂的案件需要投入较多的人才物力时常会有实力不逮之感。同时在一些专业领域,保险公司也不可能常年进行全方位的技术储备,这样他们必然会到市场上寻求支持,如果公估公司具备了处理某类专业问题的能力并为保险公司认可的话,公估公司就可以保持稳定的业务资源。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优先保证车险等事故多发险种的理赔人才和技术储备,对于工程险、企财险等险种,在案件多发季节和发生重大案件时,到市场上寻求支持就会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事实上,目前大部分公估公司都是通过这一渠道生存下来的。但即使在已经培育成熟的市场上,保险公估公司仍然要强化社会化分工,强调自身的专业特色。专业技术优势的发挥,是保险公估公司的真正生存资本。 4.严格诚信监管,降低市场准入资金障碍,提高入行技术要求,运用市场机制,保证公平竞争。加强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是保险公估业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与保险公司不同,作为一种技术服务行业,公估业的市场准入标准较低,从而也导致了大量公估公司进入市场,数量多了,自然会鱼龙混杂,管理难度加大,因此,严格的监管就成了一个必须采取的措施。对公估行业的监管应该着重于诚信方面,作为保险公估机构,它所发挥的社会职能要求他们必须遵守更高的诚信准则,公估机构应该独立于保险当事人之外,要公平、公正、客观。监管机构应该针对公估公司的诚信经营制定专项法规,建立诚信淘汰机制,对于诚信方面不合格的公司,坚决列入黑名单,进入准淘汰状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坚决逐出市场。对于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经营,除了强化对公估人员的资质管理外,可以给企业相应的自主权。因为公估公司与保险公司不同,它的职能主要是提供技术方面的服务,对资金方面的要求不象保险公司那么高。经营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优胜劣汰。当前有一种舆论认为应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在资本金等方面作更高的要求,其实这已经被证明是一种失败的做法,不利于保险公估业的成长。以注册资金为例,原来的标准是200万元,实际上挡住了普通创业者进入公估市场的路,在几年时间内,只出现了寥寥可数的几家公司。后来将注册资金标准降到50万元后,才出现了公估机构大量增加的局面。公估业其实只是一种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性质与律师事务所类似,诚信水平、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才是衡量其存在价值的重要标准。因此,为了促进公估公司的健康发展,应该降低资金方面的准入门槛,鼓励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公司法》规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标准是人民币10万元。而我国的公估机构管理法规,却按生产经营性公司的标准,将最低注册资本金标准定为50万元,这其实是在为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制造人为障碍。但另一方面要提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难度,保证公估行业的技术水平。对保险公估公司的监管,应侧重于诚信方面,因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更是保险公估业生存所系,必须在成熟的制度下严格监管。严格的监管和相对开放自由的竞争,才是市场成熟的标志,也是行业成长的依托。[编辑:陈心汀](上接第13页)力大,找“一把手”办事的多,围着“一把手”转的多,为“一把手”提供方便的也多,“一把手”稍不警惕,就会影响自身的形象。在这方面,“一把手”要强化“重服务不重职务,重事业不重权力,重贡献不重索取,重他人不重自己”的观念,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并要管好亲属,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地位名誉,谋取私利。同时要敢抓敢管,形成本单位的小气候,建立落实各项廉政措施,在廉政建设中,真正做到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进而增强党委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副职要尽职协助正职工作 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地支持“一把手”的工作,自觉维护“一把手”的权威。对自己分管工作,要尽心尽职,抓出成效,工作中既不能不汇报,也不能大事小事都汇报,要把握好一个度;工作中遇到问题或困难,要及时向“一把手”请示,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绝不能撒手不管或横向、纵向推诿;对于一些临时性工作,要积极主动承担。同时,要善于站在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主动为“一把手”分忧解难,做到矛盾不上交。要多出主意,出好主意;多提建议,提好建议。思想上要多沟通,多交流。要摆正自己的位置,防止失当。要真正做到有主见,不固执;多干事,不争权;尽职责,不争功。要学会行权不越权、到位不越位。总之,只有副职正确履行职责,在处理与“一把手”的关系时把握好一个度,班子团结才能巩固,工作效率才能不断提高。 (四)副职之间要协同互补 副职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包容、相互配合。既要能包容别人的缺点,更要能包容别人的优点,也就是说不要有嫉妒心理,要善于学习别人的长处。对别人分管的工作既不能不闻不问,也不能横加干涉;既不能漠不关心,又不能越俎代疱。同时也应该看到,班子成员分工不可能泾渭分明,尤其在一些交叉的环节有个结合度的问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要按照陈云同志对领导干部的要求,学会交换、反复和比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换位思考。要多为对方着想,真正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团结,不大不小讲妥协”,自觉主动地维护好班子的团结和谐,从而为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编辑:傅晓棣]保险研究2005年第6期论坛 [收稿日期]2005—04—05 [作者简介]刘亮,男,高级经济师、工程师,现任江苏省镇江市保险学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