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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业保险要点分析
王友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北京 100084)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我国农业保险出现转机,部分省市成立了农业保险公司。但由于农业保险的特点,它的开展必然存在诸多困难。开办农业保险应充分调查,合理论证,科学厘订费率;按需设计险种;政府积极支持;完善农业保险法制建设,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将支持“三农”政策落到实处。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保险;支持“三农” [中图分类号] F840.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6-0021-02 一个时期以来,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农业保险是一个烫手的山芋,想伸手去拿,又怕烫着手。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初期,作为国有保险公司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便以极其负责的姿态试办农业保险。在10多年的试办过程中,虽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同时也有令人难忘的教训。至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的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不仅新设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很少涉足农业保险业务,就是原来开办了10多年农业保险业务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由于经济利益的原因,在逐年收缩和放弃农业保险业务。近10多年来,保险业的主管部门或者是监管机构,也曾多次组织专家学者将农业保险这个政策性保险作为重大课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并提出诸多的建议和方案,但是,每一次的结果都无一例外地流产了,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各级政府拿不出钱来支持补贴农业保险。 现在,农业保险终于露出了曙光:国家的综合实力增强了,党和政府更重视“三农”工作并提出对农村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中国保监会发出“转变观念,推进县域保险发展”的号召,部分省市政府已经认识到政策补贴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关键,事实上已有若干个省属的农业保险公司建立起来了。但并不是说经营农业保险就一帆风顺了,农业保险依然存在诸多困难。首先,影响农业的不确定性因素太多太大。正如一位专门研究农业保险的外国学者所说人类经济社会的风险,第一危险是矿产业,第二危险是建筑业,第三危险就是农业。农业所面临的风险,除了和其他行业相同的风险以外,还特别受到大自然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因为农业的主要活动是在露天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农业风险除了人身风险(农业劳动者的意外事故、疾病、死亡、失业等)、社会风险(火灾、偷盗、战争、社会结构的改变等)、经济风险(主要是农产品的价格会随着季节不同或产量高低而浮动)之外,还要面对自然风险,其中主要是旱涝、洪水、霜冻、冰雹、风暴、以及动植物的病虫害。这些风险是任何一家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敢轻易涉足的。其次,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是指国家为了实施某一项政策(如支持“三农”)而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或)在财政上给予补贴的保险业务。这就涉及到国家是否认识到,特别是财政上是否拿得出补贴的问题。第三,农村广阔,业务分散,保险公司无形中增加了成本,而农民的承受力又不足,所以增加了经营农业保险的难度。 现今的农业保险既受到了直接的挑战,也遇到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发展农业保险,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责无旁贷。 一、充分调查,合理论证,科学厘订保险费率 要在一个省或者一个地区开办农业保险,不仅要对这个地区的农作物种类及其生长期、成熟期和产量等的历史资料进行积累和研究,更重要的是对该地区各种自然灾害的历史资料进行积累和研究。以雹灾为例,要对该地区每年、每个月甚至每一天发生雹灾的次数、每次雹灾的范围和强度进行积累和研究。英国在开办雹灾保险的时候,就收集了40个郡从1933年~1947年总共15年中每年4月~9月间每一天发生雹灾的统计资料。而美国的肯萨斯州积累研究了1902年~1952年间50年中每年4月~7月的雹灾发生的情况,并得出雹灾发生的天数具有周期性的结论,即每隔20年雹灾就呈现一次高峰与低谷的循环。研究这些资料的目的是在掌握雹灾发生率和农作物损失率的基础上划分不同的费率区(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可能要划分出成百上千个费率区),制订不同的保险费率。不同地区的雹灾发生率和农作物的损失率不同,因而保险费率也就不同。有些灾害在某一地区频繁发生,而在其相临的地区却很少发生。同样的灾害对某一农作物可能会造成毁灭性破坏,而对于另一农作物却影响不大。比如日本北海道的水稻保险,他们统计出了从1931年~1950年间每一年的综合损失率、正常损失率、异常损失率和超异常损失率,从而计算出标准保险费率、正常保险费率、异常保险费率和超异常保险费率。现今,多数国家并不使用农业保险这个词,而更多使用的是农作物(或者指明某一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果树保险等等。如果没有充分的长期的资料积累和研究,就贸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势必会造成不良的后果。 二、按需设计险种,使保险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至今,我国的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基本上是农作物的产量。如果从支持“三农”的高度看问题,应该开办农产品价格保险。也就是说,不仅针对自然灾害开办保险,以保护“三农”的利益,而且还应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风险,来保护“三农”的利益。农产品的价格基本上决定于供给和需求的变化。农业比不得工业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上供需的变化而调整其组织和产品。“一年之计在于春”,充分说明农业生产计划的重要性。计划一旦确定,一个季节之内甚至一年之内就很难更改,所以说,一个农民始终处在一种不利的地位。我们经常从各种媒体上看到或者听到,某地的农民大白菜丰收了,但是卖不出去菜烂在地里了;某地的果农苹果丰收了,几万斤苹果卖不出去,果农连成本也收不回来等,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丰产不能丰收。未来的规模经营和高科技投入,更容易产生此类问题。未来的农产品市场,不只是一个地区一个省,也不局限于一个国家,而应该扩大到国际间的大市场上去。市场愈大,社会的供给和需求就愈复杂,农产品价格受到的影响就愈大。鉴于这样一种现状,假如各地的农业保险公司能够介入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对农产品的价格浮动进行保险,那么,农民的利益就又可以得到一重保障。 三、发展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扶持 我国的农业保险长期以来都是处在低费率、低保障的阶段,原因是政府拿不出补贴(不仅不承担部分保险费,而且也不承担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农民的承受力不足,就只好低费率、低保障。一旦发生了自然灾害,农民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的赔偿只能是相当于所投入的成本,要想继续扩大再生产是很难的。鉴于现今我国的农业逐步向规模化发展,特别是在一些地区或者一些经济作物上进行着高科技投入,农民承担着非常高的风险。而要发展规模化经营和进行高科技投入,农民就必须向银行贷款,贷款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元。因此,可以说这时的银行也同时经受着很大的风险。一旦受灾,农民必然收获甚少,从而银行的贷款也难以收回。所以,银行应当承担一部分保险费。也就是说,政府承担一部分,银行承担一部分,农民自己承担一部分。国际上有过这样的先例,菲律宾农业保险的保险费分担办法是:政府承担50%,该农民贷款的银行承担25%,农民自己承担25%。而有些国家是从政府设立的农业风险基金或者农作物灾害基金中拿钱交一部分保险费。这样一来就可以脱离低费率、低保障的水平,在实现费率提高的同时,保障也就相应提高了。说得直白一点,就是把农民的贷款银行也拴在农业保险这辆车上,一是不仅解决了农民交纳保费难的问题,而且也充分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二是可以充分保障银行贷款的安全。 四、完善农业保险法制建设,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将支持“三农”政策落到实处据报道,现在已经有5、6家省属农业保险公司开始营业了。这些农业保险公司都声称是政策性的保险公司,而且当地政府无论是在政策上还是在费用上都有所举措,这是农业保险的新曙光。当然,这仅仅是个开始,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当务之急,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订农业保险法,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使之逐步走向成熟。而在国家的农业保险法出台之前,已经成立了农业保险公司的省市人大和政府应该制订相关的条例,从行政上和法制上给予保证。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应该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公司,以利于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国的农业保险工作。特别是对于我国西部地区来说更为迫切,当地的财政并不富裕,就更需要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直接与中央财政、工商和税务进行联系和协调,把支持“三农”的政策落到实处。另外,既然是政策性的保险,就有必要在某些方面实施强制性的投保、交费、管理、理赔、农贷和税务。 [参考文献] [1]帕.克.雷著,王友译.农业保险[M].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 [2]高峰论坛[N].中国保险报,2005-01-21.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5—03—25 [作者简介]王友,男,曾任中国保险学会秘书长、《保险研究》主编、《中国保险年鉴》编辑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