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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

庄作瑾 曹伟清 欧阳矩华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北京 100035)
  
  [摘要]企业年金是我国突破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困境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一种侧重效率的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内在稳定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是:企业年金需求与供给不对称;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隐含现实利益冲突;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度可能成为误区。有鉴于此,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是:相关各方继续努力,推动税优政策出台;监管机构和专业机构合力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激发企业需求;加大受托人的定价权以改善治理结构;努力拓展销售渠道,尤其是要拓展中介销售渠道;将监管重点放在保障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的利益上。
  [关键词]企业年金;需求与供给;税收优惠;基金治理;销售渠道
  [中图分类号] F840.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6-0007-04
  
  一、深刻理解中国企业年金制度
  2004年4月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出版了《企业年金管理指引》等专门书籍,2005年又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法规制度基本形成,企业年金即将正式走上舞台。如果仅仅从概念层面上理解,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但我们需要对我国企业年金在制度层面上进行更深刻的理解。
  (一)企业年金制度是突破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首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由企业统揽一切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的,所以当经济体制改革推行到一定深度的时候,这种完全依附于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注定难以为继。1978年以后,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随着企业更新职工队伍,退休人员急剧增多,企业养老金迅速增长,负担沉重而且轻重不一。针对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国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是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引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制,探索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即所谓“统账结合”模式)等。上个世纪90年代初之前的这些改革,在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没有解决单一政府保障这一传统养老制度的根本性缺陷。
  其次,中国社会的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众所周知,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过大以及实行了近30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中国社会老龄化趋势提速:据世界银行统计,2000年中国人口中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比例为10.2%,2010年将达到12%,到2026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8%。 20年后,全世界将有1/4的老人集中在中国。由此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全国基本养老保险面临支付危机,1980年全国平均每13个职工养1个退休人员,1990年达到6∶1,现在为3∶1。由此造成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急剧扩大:1998年缺口为100多亿元,2002年扩大到500多亿元,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1 000多亿元。  “统账结合”中的“账”被大量挪用后成为“空账”。
  自从1994年世界银行的那份著名报告提出以后,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追求的目标。我们逐步意识到由国家统筹的单一的政府保障已经不能满足中国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由单一的政府保障向多层次保障的过渡是必然的,从“现收现付”制向“账户积累制”过渡是必然的。这种过渡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在我国建立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即完全个人账户式的企业年金制度,《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这一制度开始破壳。
  (二)企业年金是一种侧重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政府发起的强制性基本保障制度所不同的是,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主要考虑社会公平,它剔除了社会成员在退休前
  工作性质贡献大小等大量社会差异,将每一个社会成员高度抽象化后确定他们退休后的基本一致的待遇水平。而企业年金是一种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计划,它更多地体现了激励效率的特征,企业通过提供差别化的计划方案来体现企业对效率的关注。如不同企业因经营效益不同,其企业年金会有所差别;同一企业可以为高管人员、突出贡献人员等提供不同的供款模式、归属模式等,事实上企业通过控制供款的比例和金额的调整将奖励因素隐含在自己的年金计划中。因此企业更多地将其视为一种激励措施,企业年金制度在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还面临一些现实的问题
  (一)企业年金需求与供给不对称
  企业年金的市场前景广阔,根据业内流行的一个说法,目前的企业年金约300~400亿元,而未来企业年金每年的增长规模将会达到1 000亿元,在2010年总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2030年达到1.8万亿元。可以想象,这样一个巨大的市场对其中的任何一个参与者而言都意味着巨大的商机。就在整个金融界为《办法》和企业年金制度欢呼叫好的同时,我们却不难发现如下一个尴尬现实:虽然金融界热谈企业年金,而作为主角的企业界却表现冷静。这多少让人感到,中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已陷入主角兴趣泛泛,全靠金融机构“隔山打牛”的尴尬。
  经济学中有一道被证伪的著名命题叫“萨伊定律”,其含义是供给自动创造需求。从企业年金市场的角度看,企业年金的需求方是企业,而作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的各类金融机构应当是广义的供给方,但是显然,目前双方的反应是不对称的。可以预见,相关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将是我国企业年金下一步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金融机构反应热烈的原因很简单,企业年金制度的诞生,意味着一种制度的建立,一个市场的出现,当然也是新的利润来源了。而企业最关心也最担心的是,建立企业年金的钱从哪里出?从成本、费用还是利润中出?如果是前者,企业当然愿意,但如果是后者,恐怕又当别论了。从市场的角度看,如果只有供给方,却没有需求方,那么这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如果供给方反应热烈,而需求方反应冷漠,它只能说是一个有行无市的所在。
  (二)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
  目前,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唯一政策依据,是在2000年国务院42号文中关于4%税前列支的规定。但这一政策目前还仅限于在东北地区试点。对于其它地区的企业来说,可用于员工福利的费用只能列支在福利费项目下。但实际上企业用于企业年金的金额通常比较大,难以纳入福利费项目,仍然必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别地区虽然出台了一定的税惠政策,如上海、江苏等地,但涉及面有限且对于分布在各地的中央企业也无所适从。
  如果缺乏税优政策支持将难以大面积催生企业的企业年金需求,企业年金很可能成为仅仅停留在概念上的“鸡肋”。说到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问题,很容易让人想起美国的401(K)计划和香港的强积金计划(MPF)。深入了解该制度的人不难发现,上述两种计划本质上就是税收优惠计划,前者延期纳税,后者完全免税。正是由于税收优惠,上述两计划得以迅速发展。美国2003年底401(K)计划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885万亿美元,占全美退休金计划的20%以上,超过30万家企业,4 000万雇员参与该计划;截至2004年6月30日,香港326万就业人口中,参加MPF的比例则达到63%,参与计划的雇主22.2万,参与雇员超过200万人,强积金资产净值总计接近1 000亿港元。
  在我国实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应不应该出台鼓励年金发展的政策?这是一个规范问题。二是如果出台这样一个政策国家财政能否承受?显然这是一个实证问题。对于前者,前面我们已经阐述了企业年金对我国的重要性和在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中的地位。所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至于后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和太平洋寿险合作完成的课题看,即使按照工资总额4%税前列支,每年减少的税收总额不会超过当年财政收入总额的1%。从2003年到2020年18年国家累计减税6 640亿元,但积累的企业年金却可以达到47 000多亿元。即国家每减少1元钱,可以带动增加6~7元钱。而且从制度意义上讲,它推动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得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得以形成,极大地减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因此国家财政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也是值得承受的。
  论及税收优惠的问题,还想指出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即所谓的“锦上添花”与“雪中送炭”的问题。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有能力发起企业年金的企业必然是一些效益好的企业,这些企业员工的收入本来就很高,如果再实施税收优惠让其发起企业年金计划,无异是“锦上添花”,而目前还有很多困难企业职工收入很低,破产倒闭企业的职工甚至下岗失业,他们才是需要“雪中送炭”的对象,如果有税收优惠应当倾向他们。其实这种观点显然似是而非。首先,促进效率与维护公平并不矛盾,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弱势群体的确需要社会救助和帮助,但同时也要看到,企业年金本身也是一种鼓励效率的制度,从根本上看是促进公平的,因而也是应当支持的。即使是在世界上最发达国家也有下岗失业者,但这并没有妨碍他们建立有税优的企业年金制度。其次,行业有朝阳行业、有夕阳行业,企业也有自己的生命周期,需要未雨绸缪,以丰补歉。如果我们在企业景气时不“锦上添花”,那么一旦企业效益下降时,他们很可能成为“雪中送炭”的对象!这一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些企业 (尤其是一些资源型企业)的教训应该是深刻的。
  因此,国家应该出台鼓励企业年金发展的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在年金缴费、运用增值以及年金领取三个环节中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如果不能推出明晰化的涉及各环节的税收政策,则可以考虑先行让“企业年金交费占工资总额4%从成本列支”的政策尽快在全国推广。
  (三)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隐含现实利益冲突
  《办法》描述了企业年金几类经办主体,实际上也刻画了市场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市场中的角色定位问题。无疑监管机构的初衷乃是要各金融机构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通过合理分工,共同经营企业年金。在国外一些文献中将这个问题通常称为服务模式选择,即是分拆模式还是捆绑模式。劳动部虽然不反对捆绑模式,但他们显然更倾向于分拆模式,分拆模式符合各司其职、合理制衡、分散风险的制度设计,是一种理想的基金治理结构。但由于企业年金特殊的费用分割安排,使得这种理想的制度设计走向尴尬。承担最重要角色的受托人只能取得比例明显过低的0.2%受托管理费,而获得大头的是投资管理人(1.2%)。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分解为三个过程:一是说服客户发起养老金计划,二是说服客户选择自己作为受托人,三是选择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等。可以看出它实际上还承担了一个市场开发的职能,但企业年金在费用设计上却没有为此准备足够的费用。这一点与香港的强积金明显不同,倒是与美国的401(K)类似。香港的强积金由于是强制建立的,所以不需要说服客户建立计划,主要问题是选择谁来管理。而美国由于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设立401(K)计划的愿望很强,同样不需要启发客户的需求。而根据经验,市场开发的费用通常要占到基金收费水平的一半左右,因此如果单单从事受托业务,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亏损或者距盈亏平衡点太远,这样受托人就没有动力去将受托的业务委托给第三方管理和投资,当然倾向于自己大包大揽,从而导致与理想的年金基金治理结构背道而驰。
  (四)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度可能成为误区
  在《办法》中,允许企业可以成立自己的理事会来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这在国外可能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模式,但在当前中国却可能成为误区。
  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发起人,企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年金方案、按规定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并定期免费向受益人和监管人提供年金方案、财务报告等信息。其中,制订年金方案、确定方案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肯定,在我国经办企业年金的机构将主要是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就业人员多,对员工的福利欠账多,对国家政策反应迅速。但是如果允许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企业年金,很可能陷入过去“一哄而上、一放就乱”的困境,因为“预算软约束”下的国企天然具有的扩张冲动必然使它将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首先考虑的目标。众所周知,目前真正了解企业年金及其相关运作模式的企业可以说是少而又少,能够独立完成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则更是凤毛麟角。设计企业年金计划是一项相对专业的工作,仅凭企业自身完成成本较高且难免出现纰漏,很难保证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化。企业年金理事会既缺乏专业能力,又需要承担极大责任,因此它很难胜任受托人的重要角色。能够填补这个空白的,是包括养老金公司、基金公司在内的众多专业金融机构。他们大多对企业年金市场从事较长时间的相关研究,有相当的专业人才储备,能够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但是一旦允许企业成立理事会管理后,将间接阻碍专业受托机构的参与。尤其是大的企业,对于那些本来就有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的集团性企业更是容易将专业受托机构拒之门外。这种结果显然不是立法者的初衷。另外值得指出的是,企业年金理事会是否能够完全独立并保证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仍然值得探讨。
  三、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企业年金各方努力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表
  (二)监管机构和专业机构携手宣传推动
  对于出现的供给和需求不对称的问题,重点是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教育,正如证券市场需要进行投资者教育一样,年金市场也需要进行参与者教育。监管机构是国家行政部门,具有较大的号召力和政策影响力,而专业部门则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人才优势,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专业金融机构共同实施相信会对企业年金发展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
  对于企业而言,需要对企业年金的意义、作用、发起的方法、管理模式、经办流程进行宣传指导,此外还需要就DC计划和DB计划的特点,计划对企业现金流、税收安排等财务方面的影响,对员工的效应,对人力资源的管理的作用等做大量的培训。管理部门可以考虑组织大型的论坛、研讨会、与先进地区进行交流访问等等。
  (三)加大受托人的定价权
  受托人的角色因其负责市场开发,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它中介服务机构和制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而承担较大的责任和义务。针对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等经办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问题,应当加大受托人的定价权力,事先由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全部的费用标准(当然这个标准必须在《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双方也可以达成其他有关的费用安排),然后再由受托人与其他专业机构之间谈判决定收费标准,这一标准完全受市场水平约束。根据国外对冲基金的研究以及香港和美国的做法,他们的收费水平相对较高,收费项目多。而对冲基金收费用于市场开发的费用约为 0.4%~0.5%,事实上我国目前开放式基金的销售费用超过1.2%,可见按照我国现在的标准,受托人如果仅靠受托管理费显然是难以为继的。
  (四)扩大企业年金市场营销渠道
  前面曾经提到,在营销方面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将不同于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也不同于香港的强积金。欧洲私营养老金的销售主要通过银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IFA),美国主要通过中介公司,香港由于计划是强制性的,销售也相对轻松,主要通过中介公司。而内地则主要通过直销的方式进行——受托人直接寻找和发现客户,这与目前团体寿险产品的销售基本类似。根据国外的经验,市场份额的高低取决于全国性的销售渠道、先进的业务管理系统、产品的深度和广度、品牌和财务实力以及服务能力等,因此保险公司可能相对具有优势。显然仅仅有直销渠道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当在充分利用现有机构的营销渠道的同时,努力培育扩大中介销售渠道。
  (五)将保护参与人的利益作为监管的重点
  我国的《办法》的突出特征之一是强调了企业年金基金独特的财产性质和法律地位,从而从法律上保证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避免了过去企业年金中各当事人尤其是受益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我们认为,监管重点也应当基于此,即保护参与者——员工的合法利益。
  保护参与人利益尤其应当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年金资产是否独立于企业和受托机构,只有独立于企业财产和受托人财产,年金基金才能不受企业经营状况和受托人自己的经营状况的意外变动的影响,才能保证企业年金真正成为员工的养命钱,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员工的利益。从这个角度出发,建议严格限制企业自己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二是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否实现。这主要体现在基金投资及风险管理上。监管机构必须随时保证投资严格限定在规定的范围、规定的比例,对于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是可以描述的、可以度量的,风险大小是可以控制的,风险的结果是可以承受的。
  综上所述,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已经处于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这一阶段,党和政府的施政理念及施政重点、施政方针转变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国家将更加关注民生。养老保险事业说到底就是民生事业,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稳定器,因此,更加关注民生,更加关心社会保障必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可以说现在是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重大契机。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推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它的成长上关国运,下系民生。我们相信只要相关各方积极参与并行动起来,中国企业年金必然迎来快速发展的大好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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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保险公司诚信文化建设。要广泛开展诚信教育,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诚信对保险业的生存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管理者要率先垂范,做好表率;要加强对诚信教育的统筹规划,善于发现和总结保险公司诚信经营的典型事迹、典型经验,及时表彰诚信经营的典型人物;要充分利用公司和社会的各种宣传媒介,发挥整体宣传的优势。总之,要通过诚信文化建设,在公司内部建立起相互信任、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在公司外部树立起诚信经营的社会形象。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又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险业要抓住这难得的机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步伐,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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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05—04—15
  [作者简介]庄作瑾,女,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曹伟清,男,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总经理;欧阳矩华,男,经济学博士,现为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