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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H公司破产的原因及其教训

韩可胜 吴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52)
  
  [摘要]HIH公司是澳洲保险市场的第二大保险公司,于2001年3月15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引起澳洲保险市场剧烈动荡。HIH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有:存在严重缺陷的公司治理结构;利益冲突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离奇的会计方法掩盖了偿付能力问题;缺乏独立的审计以及致命的交易等。从HIH案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保持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走理性扩张之路。
  [关键词]HIH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科学发展
  [中图分类号] F843.8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5-0092-03
  
  HIH保险集团成立于1969年,经过多年努力发展成为澳洲保险市场的第二大保险公司,该公司在开业20年后上市。由于HIH控制着澳洲财产保险市场的绝对份额,上市后股份涨幅连续多年位居澳洲证券市场前列,一度是澳大利亚证券市场上的明星企业,资本市场的成功运作为HIH拓展海外市场积聚了大量资金。
  2001年3月15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令HIH保险集团旗下主要保险公司进入临时清盘程序,引起澳洲保险市场剧烈动荡,并直接波及HIH的海外业务。HIH清算时亏空高达53亿澳元(约合300多亿人民币),是澳大利亚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公司。清算程序可能长达10年,清算的结果非常不乐观,据估计,一块钱的债权清算后只能得到两毛钱甚至更少。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对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的影响马上显现出来:在HIH投保年金保险的老人从HIH拿到的支票被银行拒付;由HIH公司提供的住房贷款还款保证突然失效;从事医生、律师、会计师等职业的专业人员的职业责任保障转瞬之间消失无踪。
  HIH陷入困境使我国香港地区部分保单持有人也受到影响,特区政府2001年4月2日宣布全面接管该集团在港注册的3家附属保险公司。被接管的3家保险公司包括:澳大利亚兴业保险有限公司(兴业保险)、安兴保险有限公司(安兴保险)和第一太平洋保险公司(FAI)。作为澳洲第二大的保险公司,HIH的问题使公众几乎丧失了对保险行业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信心,公众开始质疑监管的有效性。一、HIH公司破产的原因(一)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
  采取股份制的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比独资企业或合伙制企业要复杂得多。为规范调整各方关系,特别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需要依靠制度来管理企业,这就是公司治理——“企业的法治”。按照代理理论,就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管理。公司治理的内容是由一系列契约规定组成并保证的,包括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正式契约包括法律(如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公司章程、上市规则、会计准则及行业自律规则等;非正式契约指基于文化、社会习惯形成的行为规范。公司治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治理结构,另一个是治理机制。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治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HIH公司究竟有一个什么样的治理结构。
  正常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是:管理层就公司经营战略提出建议,董事会的职责则是理解、测试并决定公司经营战略。HIH的董事会主席是杰弗瑞•科冈,他的职责是确保董事会具有有效的组织结构和对重大事项的审慎审核,确认和解决董事们面临的利益冲突。但HIH公司董事会基本流于形式,议程由管理层决定,董事会中的非执行董事完全依赖来自管理层的信息进行决策。HIH公司的管理层从不就公司的经营策略对董事会进行说明,董事会无从了解公司的战略方向,缺乏独立性的董事会在公司业绩恶化时也无法对经理层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评估。由于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缺乏了解,董事会对投机性的投资决策没有正确的判断,这直接导致了海外扩张(英国、美国)和公司收购(FAI)等事项的错误决策。作为公司创立人之一的罗伊•威廉从公司创立以来直到2000年10月退休前一直是公司的CEO,在投资决策、捐赠、员工薪酬等方面拥有无限的授权(甚至他不再担任CEO之后也是如此)。
  (二)利益冲突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HIH公司的董事会没有理解利益冲突的概念,没有意识到它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当公司进行与某些董事利益有关的交易时,董事并未主动披露其在交易中的利益,而董事会也没有处理有关涉及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的适当程序。2000年6月,HIH的子公司向HIH的非执行董事(HIH的一个大股东)艾德勒控制的一个实体提供了一千万澳元的信用贷款,其中的四百万澳元被用来购买HIH的股份,以造成艾德勒以私人认购支持HIH公司下跌的股票的假象,这些股票不久后被半价卖出。另外的四百万澳元被艾德勒用来购买信息通信技术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而当时此类股票市场已经非常不景气,这些投资几乎血本无归。剩余的二百万澳元在没有任何抵押和记录的情况下,被借给了艾德勒及其关联企业。HIH有一个管理投资组合投向的投资委员会,艾德勒正是委员之一。投资委员会关于非上市股份的规定是:应有执行董事、财务董事和投资委员会的批准,而上述投资根本没有经过这些程序。
  (三)离奇的会计方法掩盖了偿付能力问题
  作为战略计划工具的预算控制完全失效,HIH采用了日历年度一次性会计方法,掩盖了糟糕的经营业绩。但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并没有对这种会计方法提出异议。
  再保险合同沦为财务工具,和传统的从空间上分散风险的保险产品不同,目前引起争议的可追溯保险等其他“有限风险”再保险大都旨在通过风险融资从时间上“熨平”单一被保险人的经营业绩,并在一定程度上转移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但这种产品同样可以通过变相融资帮助客户提供操纵收益数字的空间,实现他们所希望的会计业绩。因这类“非传统风险转移”(ART)方式极易被滥用,各国对此类再保险合同均采用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
  1998年,FAI保险公司因长期准备金不足被HIH以3亿澳元(合1.55亿美元)收购,FAI当时需要改变其截至于6月30日的1998财政年度的亏损状况,以及1999财政年度预期出现的亏损,从而使其达到这些年的收益预期。FAI事先从国民赔偿公司和科隆再保险公司购买了可追溯再保险合同。通过这些再保险合同,FAI可以将其亏损向后推迟,FAI随后与科隆再保险签署了一份类似的保单。通过巧妙地运用再保险合同,FAI在1998财政年度的税前收益体现为860万澳元,该公司的股价当时低于账面价值,因此看起来似乎是一笔合算的并购案。如果没有这种粉饰收益的财务再保险合同,FAI当时就可能会公布亏损的业绩,而HIH可能就不会购买这家公司。
  激进的会计方法和巧妙的财务再保险使董事会不能及时了解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严重问题。精算报告中有关于准备金状况的信息,遗憾的是,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从没见过精算报告。这使及时消除隐患,挽救公司命运的时机被错过了。
  (四)缺乏独立的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是审计结果真实可信的首要保证。HIH有内部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委员会并未考虑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重要因素。从组织结构看,审计委员会委员本应完全由非执行董事担任,但HIH的审计会议往往由包括执行董事在内的全体董事参加,使审计委员会完全丧失了独立性。
  HIH的审计机构不是别人,正是曾经是国际“五大”会计事务所之一,在美国因销毁安然档案被司法部以“妨碍司法公正”为罪名提起刑事诉讼的安达信。安达信与HIH有千丝万缕的联系:HIH的董事会成员中,有三位曾经是安达信的合伙人。一段时间以来,安达信悉尼分部100%的收入来源于HIH的业务。在审计过程中,安达信曾发现HIH故意将资产撇除于调整项目之外的做法,但在最终的财务报告中没有反映。1998年安达信有意隐瞒了FAI财务状况,促成了HIH收购FAI。
  (五)致命的交易直接导致HIH进入清算程序
  导致HIH进入清算程序的交易主要是以下几宗:1993年开始在英国的业务:存在缺陷的管理信息和会计系统使总部对英国业务缺乏有效的监控,最后的结果是,HIH在英国损失17亿澳元。
  美国的并购案:董事会未对可能的风险进行认真评估,导致了美国并购案的完成和6.2亿澳元的损失。
  收购FAI公司:关于收购FAI公司的董事会议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召开的:12位董事中有5位缺席,剩下的7位中有4位是以通讯投票的方式参加的,也就是说,12位董事中只有3位董事亲自出席了总部的会议。在董事手上缺乏相关的文件(如HIH的金融顾问的报告)的情况下,这次董事会决定了收购FAI公司。收购FAI公司给HIH造成了5.9亿澳元的损失。
  和安联公司的合资:由此产生的现金流危机加速了HIH的死亡,合资企业开始运营后不到10周,HIH就进入了临时清算程序。
  (六)监管的责任
  澳大利亚负责保险监管的机构主要有两个:金融监管局(APRA)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金融监管局侧重审慎经营原则和偿付能力的监管,证券与投资委员会侧重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监控。在HIH案中,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认为对保险人的监管不是它的主要责任,以为APRA在恰当地对保险人履行着审慎监管的义务。
  HIH公司的困境不是短期内造成的,许多问题在几年前就已初露端倪,金融监管局也曾对HIH公司的偿付能力表示关注,但金融监管局未认真审核来自HIH的信息的真实性,反应迟缓,使HIH公司的问题没有真正暴露出来,最终HIH公司不得不进入清算程序。
  澳大利亚政府的一个看似无关的决定,也在其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政府决定把金融监管局从堪培拉迁到ASIC所在的悉尼(直到1999年8月才完成),这一庞大漫长的搬迁工程使高级管理层分心,员工之间的也产生了大量摩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专业监管技能的丧失。二、从HIH案中得到的教训及启示
  美国参议院对几家保险公司的破产调查《丁格尔报告》发现了保险公司破产的七大原因:快速扩张、委托管理权问题、欺诈、准备金不足、过度依赖再保险、拓展新市场、整体管理不善,HIH公司涉及其中的五项原因。从HIH案的教训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保持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
  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即通过一定的制衡机制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避免因管理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从历史发展看,由于证券市场的高度发达,公司股份的日益分散,以及公司经营趋向复杂化、专门化,使得管理人在公司控制方面占主导地位,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近年来由于资本市场结构的变化,各种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例大增,国外公司治理结构开始从“管理人资本主义”向“投资人资本主义”转化。澳大利亚公司治理属于“股东主导型”或者“外部模式”。这种外部治理模式主要是通过市场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约束实现的。2003年3月,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优良治理原则和最佳实践推荐》,强调要求董事会的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
  表面上看,HIH也有一个公司治理结构,但未根据不断变更的环境进行调整,在这个治理结构下,保险行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无法得到保证,这导致了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正是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下,HIH的管理层做出了上述致命交易的决策。
  我国的主要保险公司均已经或正积极准备重组上市,如何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是上市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任务。股东和投资者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这样一个基本的道理:采用高标准的公司治理可以从根本上保证股份持有人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证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偿付能力已经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是保险业经营的核心指标,是各国对保险业监管的重点,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1999年著名保险评级机构A.M.Best发表了一份报告,报告表明,1969至1998年期间426家美国公司破产,其中34%是由于储备金不足造成的。2002年6月,这份报告的更新版表明:2000年至2001年间破产的60家公司中有73%可归结为损失储备金不足,比率翻了一倍,这充分表明了保证充足的准备金水平对保险公司的重要性——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偿付能力不足可以说是HIH公司旗下几个保险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初(1998年),根据国内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针。为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保监会相继颁布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1年)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2004年,境内三家寿险公司由于偿付能力不足,分别收到了保监会的监管意见书,中国的保险监管开始逐步从市场行为监管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过渡。
   (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走理性扩张之路
  HIH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向海外发展,为了打开市场,HIH采取“掠夺性定价”策略,以低费率、高佣金的策略进军海外市场。在香港市场,HIH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采取比照市场费率和佣金水平下调或提高50%以上的策略扩大市场份额。2000年,HIH在英国和美国市场出现严重亏损,加上其收购的FAI保险集团亏空,其股票开始下跌直至被宣布暂时停牌,初步审查后发现HIH亏损达8亿澳元。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以年平均30%的速度增长,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种高速“版图扩张”势必会使中国保险业面临诸多问题,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与其资本直接相关,高速的业务增长需要坚实的资本实力来支撑,业务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结构的失衡势必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巨大的市场机会面前,如何保持清醒的头脑,走理性扩张之路,是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命题。
  [参考文献]
  [1]The Failure of HIH Insurance[R].The HIH Royal Commission,April 2003.
  [2]The demise of HIH:corporate governance lessons.By Phillip Lipton,June,2003.
  [3]Report of the Royal Commission into HIH Insurance.Brendan Bailey,13 May 2003.
  [4]Prudential Reform of Australian General. Insurance. APRA website.
  [5]澳大利亚保险人的公司治理.中国公司治理网,2004-05.
  [6]再保险合同沦为财务工具[N].中国证券报,2004-11-26.
  [7]巴菲特.Berkshire有麻烦了[N].华尔街日报.
  [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5年第5期信息INSURANCE STUDIESNo.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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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本刊将加强资料栏目的力度,变辅助性栏目为主要栏目之一,一般情况下每期有2至4页,主要刊载与研究保险理论相关的资料,如事例、观点、市场主体情况、新险种发布、世界保费统计、世界大灾害、中国各保险公司保费、年报情况、重大赔付案例、修改法规要点等等。总之,本栏目将成为保险理论研究者的资料库,成为论证观点的论据库,成为理论研究的点将台。
  [收稿日期]2005—02—10
  [作者简介]韩可胜,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吴军,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