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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城市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制度①
董涵博1吴均1何仁虎1石剑荣2俞印亮2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江苏 苏州 215011;2.苏州科技学院环保系,江苏 苏州 215011) [摘要]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城市环境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尽快建立城市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急需解决的紧迫问题。目前,在沿海发达地区,与城市环境安全相关的社会制度、市场规模、法治水平、技术条件日趋成熟,已为建立城市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基础。建立城市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促使城市人、财、物流的有效管理,利在社会,惠及百姓,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生产环境;生活环境;环境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 F840.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5-0054-02 一、环境保护受到各国重视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生产要素不断向城市和企业集中,特别是那些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形成一个个危险源,给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一旦失于有效管理,各种突发性环境灾害便随之发生,给特定环境中的公众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此类人为环境灾害事件国内外时有发生,最典型的例子是印度博帕尔市美国联合碳化物工厂因异氰酸甲酯发生泄漏事故,一周之内造成该市无辜市民2 500人死亡,15 000人不同程度的伤残,整个城市生态环境毁于一旦,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人为环境灾难。再如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故、墨西哥城天然气管道大爆炸事故等,都给广大无辜公众人身造成伤害,财产造成损失,环境严重破坏。在我国,深圳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吉林、天津、西安等地液化石油气的爆炸事故,济南、扬州、深圳等城市发生的管道煤气爆炸事故,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给局部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为解决以上问题,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相关法律和经济保障措施。如美国颁布了《饮用水安全法》(1974)、《有毒物质管理法》(1976)、《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国家环境政策法》(1996);并自1986年起在环境危害责任限额(EIL)[1]基础上推行了环境责任保险。德国也于1991年起开始执行《环境责任法》[2],对那些风险设备推行具有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制度——责任保险。 在我国,一方面由于责任保险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许多企业对此类保险意识比较淡薄,没有购买此类责任保险的迫切要求。保险公司也没有专门有关环境安全责任保险的险种供企业选择。当发生环境灾害事故后,主要依靠政府来协调处理,受害公众很难得到应有的合理赔偿,受污染环境也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和恢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环境问题的民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使受害公众常常受害后索赔无门,公民的环境安全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为此,希望能够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起我国的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二、建立环境安全责任保险的时机 众所周知,责任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致害方)因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第三方(受害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需有一定的市场、经济、政策和法律环境。 目前在我国建立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条件已日趋成熟。 1.市场环境。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巨大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把环境保护作为促使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保障条件,即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得破坏自然环境。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环境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对环境安全权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加入WTO以后,市场规则也要求逐步与国际接轨,所有这些,为开展环境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2.政策法律环境。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我国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政策法律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2003)、《安全生产法》(2002)、《环境保护法》(198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等,对环境安全、生产安全、劳动保护都有相关定义并提出了一定要求。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益也表述得比较清楚。可以说有关公民环境安全权益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但还不够具体和缺乏可操作性,需进一步深化),这就为开展环境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3.经济环境。随着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财、物不断向城市集中,城市生产、生活环境中自然灾害和人为责任事故客观上和事实上都将呈上升趋势。而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逐步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将长期共存,业主的风险意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自身具有的科技水平参差不齐,各类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科技服务(如生产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需求也必将日益增长。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公司就必须不断开发新险种来开拓市场,不断满足市场日益增大的需求。这就为开展环境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三、推行环境安全责任保险的意义 推行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可以说是利在社会,惠及百姓,不仅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还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应该说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权益。具体说,就是要保证受害人(广大社会公众)因环境灾害事故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民事经济赔偿权益),能从致害方那里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兑现),确保公民应该享有的环境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此保险应作为强制性保险项目,以有效实践“三个代表”思想。 2.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环境灾害事故的发生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极易造成各种社会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建立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强制性)后,不仅能减少政府处理环境灾害事件中的经济压力(节省财政开支),而且能减少因环境侵权造成的民事纠纷,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性,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 3.环境安全风险得到有效处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众所周知,保险是以小额的固定支出换取对巨额风险的经济保障,是风险处理(转移)的有效方法之一。把环境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能有效减少高风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高风险公司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可以协调政府、企业、公众等各方利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安全程度),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动器”作用。 4.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职能作用。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分摊风险、补偿损失和给付保险金,此外还有派生职能,如防灾防损、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等,为社会增添安全保证。建立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后,不仅扩大了保险市场资源,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并在发生环境灾害事故后,通过保险赔偿,为受害方及时补偿损失和给付保险金,保障了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通过风险管理服务,能够充分发挥环境风险与安全评估专家在环境灾害防灾、抗灾、救灾中的作用,促进公司安全预防措施的落实和环境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四、建立环境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技术问题 建立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尚属一个全新的保险课题,必须要解决好保险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环境安全的概念界定。环境安全问题[3]日渐受到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的重视。环境安全涉及领域很广,我们这里专指影响公众的生活环境安全(相对生产环境而言)的突发性灾害事故所引起的生活环境灾害问题。有关劳动、生产的环境安全,早已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专门管理(有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例等),也早已有相关的保险险种(如雇主责任险和相关的财产保险)。但广大公众的生活环境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安全管理,也没有针对性的保险险种。一旦生活环境中灾害事故发生,对受害者而言,往往带来的是灭顶之灾。显然,这类问题属于显性的环境安全问题(即事故后果立即显示出来,损失可以进行评估),并非是那种隐性的环境污染问题(后果不是立即显示出来,损失无法用数据直接评估)。这类环境灾害事故虽然发生概率不是很高,但就其危害后果而言往往是灾难性的,属于一种局部(区域不大)巨灾风险。 2.环境风险源。指可能引发环境灾害事故的主体,同时也是环境风险的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工程领域:(1)公用工程设施,如液化气、天然气、城市煤气的储存设备、管道、设施等;(2)工业设施设备:如储存、加工各种化学物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仓库等;(3)核设施和储存加工放射性物质的企业,如核电厂、夜光粉、独居石等物质的储存加工厂等;(4)危险化学物质的运输工具(移动源):如运输液化气、油品、工业气体、危险化学物品的槽车(船)等。 3.环境灾害事故危害后果评估技术。环境灾害事故的危害后果主要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三个方面。这些问题苏州科技学院已在环境风险(下转第75页) ①此文章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70273026)、建设部软科学研究项目(02-1-11)以及苏州市社会发展项目(SSz-0240)。保险研究2005年第5期专题 [收稿日期]2004—06—28 [作者简介]董涵博,经济师,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吴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业务管理部副经理;何仁虎,工程师,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追偿中心主任;石剑荣,教授,现供职于苏州科技学院环保系;俞印亮,副教授,现供职于苏州科技学院环保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