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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世界保险产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比较

魏华林 冯占军

                               (武汉大学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保险产业增长与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态势相协调;保险产业结构与经济结构、经济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程度相协调;保险产业制度与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协调,是保险产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所具备的三个特征。发达国家保险产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大多都比较协调,但发展中国家大多不太协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产业发展迅速,但在保险产业增长、保险产业结构、保险产业制度等方面仍与经济的发展不协调,制约了保险产业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快保险产业发展,推进保险产业与经济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保险产业;经济发展;协调发展;产业结构
  [中图分类号]F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5-0050-04
  
  Abstract: The growth of insurance industry is in harmony with the level and situation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structure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in harmony with the economic structure and the process of market reform and legal system. The institution of insurance industry is in harmony with the level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process of market reform. The above are three features of the coordinative development betwee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nd economy. In many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re coordinative, but in most developing countries it is not coordinative.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the insurance industry has made a great development in China, but in some fields, the growth, structure, institution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out of harmony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se factors restrict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industry. Therefore, we must make a further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nd push forward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nd economy.
  Key words: insurance industry; economic development; coordinative development; industrial structure
  
  保险产业与经济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保险产业的成长与壮大离不开经济快速发展提供的物质条件和客观基础,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也离不开充分发育的保险产业的支持。   
  一、保险产业增长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比较
  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态势决定了保险产业增长的水平和态势。保险产业增长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个国家或地区保费收入相对于GDP占世界份额的多少,可以用来衡量保险产业相对于经济的发展程度。从世界各国情况看,保费收入占世界的份额与GDP占世界的份额都较为接近,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2003年,美国的保费和GDP占世界的份额分别为35.89%和30.13%,印度的保费和GDP占世界的份额分别为0.59%和1.65%。不同的是,发达国家保费收入占世界的份额一般都高于GDP所占份额,而发展中国家正好相反。“七国集团”包括美、加、英、德、法、意、日等7个发达国家,2003年保费收入占世界的份额为77.75%,GDP占世界的份额为65.09%,前者高出后者近13个百分点。相反,东盟10国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其中的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和越南5个国家的保费收入占世界的份额为0.52%,GDP占世界的份额为1.57%,前者比后者低约2/3。在对各国保费、GDP占世界份额进行对比的同时,如果将人口份额一并对比,可以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保费、GDP份额与其人口占世界的份额相差都非常大。不过,发达国家的保费、GDP份额都远高于人口份额,而发展中国家则正好相反(见图1)。这些事实说明,相对于经济发展的规模和人口规模来说,发达国家的保险产业已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而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产业发展得还很不够。
  图12003年部分国家保费收入、GDP与人口占世界的份额
  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是测度保险发展水平的两个最权威指标,人均GDP是测度经济发展水平的最重要指标。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保险密度、保险深度呈现出与人均GDP相协调的特征。2003年,英国、瑞士、美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瑞典和荷兰的人均GDP都较高,而印度、巴西、埃及、越南的人均GDP都较低,与此相对应的是,前一组国家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都远高于后一组国家(见图2、图3)。不仅如此,在发达国家之间,人均GDP之间的差距与保险密度之间、保险深度之间的差距十分接近,如美国的人均GDP为日本的1.09倍,而保险密度为日本的0.96倍,保险深度也只比日本低1.2个百分点;瑞士的人均GDP为英国的1.46倍,而保险密度为英国的1.39倍,保险深度只比英国低0.63个百分点;瑞典的人均GDP为澳大利亚的1.33倍,而保险密度为澳大利亚的1.16倍,保险深度只比澳大利亚低1.02个百分点。这说明,发达国家之间的保险产业发展与经济发展具有同步性,各国保险产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较为协调。但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保险密度之间的差距较人均GDP之间的差距大得多,保险深度之间差距也极其显著。如美国的人均GDP为印度的66.54倍,而保险密度为印度的221.8l倍,保险深度比印度高出6.73个百分点;荷兰的人均GDP为越南的69.07倍,而保险密度为越南的461.79倍,保险深度比越南高出8.32个百分点。这说明,相对于经济落后的程度来说,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产业要比发达国家落后更多,发展中国家保险产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不协调。
  经济是影响保险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从2003年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保费增长大多也相应较快,经济增长较慢的国家保费增长大多也相应较慢,二者呈现出相协调的态势(见图4)。
  在拉美,阿根廷的经济增速为8.7%,居第1位,其保费增速也达到了14.8%,居第2位。在欧洲,乌克兰的经济增速仅次于立陶宛,达8.5%,其保费增速也高达95.5%,居全球之冠。在亚洲,印度、泰国的经济增速为7.1%和6.7%,分居第3位和第4位,其保费增速达到了8.3%和14.1%,分居第7位和第4位。相反,法国经济增速仅有0.2%,德国甚至出现0.1%的负增长,相应地,其保费增速也分别只有6.4%和3.4%,属于全球增速较低的国家行列。不仅如此,多数国家保费收入的实际增长率都高于GDP的实际增长率,反映出保费(对GDP的)弹性系数大于l的一般规律。在增长上保险产业呈现出与经济相一致的态势,反映的只是一种平均的或大致的趋向,并不意味着二者始终保持一致。由于影响保险产业发展的因素很多,除了经济增长外,还有经济结构、经济制度以及自然、社会、技术乃至政治、外交、军事等诸多因素,因此,一个国家在某一特定时期保费增速与经济增速协调的程度如何,还要看其它因素及保险业自身的情况。其它因素的影响越大,保险业自身的变数越多,保险产业增长与经济增长偏离的程度可能就越大。
  图22003年部分国家人均GDP与保险深度
  图32003年部分国家人均GDP与保险密度
  图42003年不同国家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
  二、保险产业结构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比较
  经济结构的变化、经济市场化和法制化程度的提高,决定了保险产业结构的演进。保险产业结构调整必须适应经济结构变化、经济市场化和法制化程度提高的要求。
  1.险种结构。西方国家一般将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和非寿险,每一大类进一步分成多个小类,并可细化为许许多多更小的险种。从历史的角度看,保险险种的分化发展是与经济结构演变和经济的市场化、法制化进程相关联的。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使风险的种类、数量和规模都大大增加,风险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障机制也从以家庭机制、互助机制为主转向以政府机制、市场机制为主,从而为保险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结构变革提供了机会和空间。近10多年来,随着消费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市场化、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寿险和非寿险的险种结构进一步演进。从西方国家的情况看,寿险业内部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投资连结险(变额寿险)等新型产品的迅速扩张,产品结构由以传统的储蓄型、保障型产品为主向以保障型、投资型产品为主转变。如西欧国家的投连业务占人寿保费的比例1997年只有21%,到2001年已增加到36%。美国年金对价(Annuity considerations)净保费占人寿和健康保险净保费的比重,从1998年的9.7%增加到2002年的34.2%。非寿险结构变化的一个主要趋势是责任保险的地位和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责任保险的发展受民事法律制度和经济结构的双重约束。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法律制度较为健全,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已占主导地位,因此,责任保险发展很快,保费收入已占到财产保险的2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45%。总的来看,无论是寿险还是非寿险,发达国家的险种结构变化比较快,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之下,近20多年来,广大发展中国家虽大力发挥后发优势,不断推出新的保险险种,但许多国家的情况并不如人意,保险结构调整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险种结构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协调、不合拍。
  2.市场竞争结构。保险市场竞争结构共有四类:完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目前世界保险市场结构的主流模式是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在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数量众多,大小公司并存,但少数大公司占据垄断地位。现实中,由于垄断竞争市场既存在一定的垄断利润,竞争也是最充分的,因此成为最理想的模式。在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数量较少,市场份额主要由几家大型保险公司所垄断,新公司进入极其困难。在这种市场结构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但竞争性不强,大公司间为控制市场极易缔结成某种联盟。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越高,就越倾向于采用竞争性强的市场结构。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大多实行的是垄断竞争型结构。在美国非寿险市场上,共有各类保险公司3 000多家,而且前5家最大公司的市场份额不足30%,属典型的垄断竞争市场。市场经济不甚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如埃及、伊朗、洪都拉斯等大多实行的是寡头垄断型结构。但日本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却是寡头垄断型结构。日本保险市场目前仅有各类保险公司100余家,而且市场集中度非常高,2000年最大5家寿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3.2%,2002年最大5家财产保险集团的市场占有率更是超过了80%。完全竞争市场在现实中其实并不存在,不过一些高度市场化、竞争性极强的市场可近似看成完全竞争市场。至于完全垄断市场,目前则主要存在于一些市场化程度极低的国家如朝鲜、蒙古、刚果、埃塞俄比亚等。
  三、保险产业制度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比较
  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决定了保险产业制度的选择。保险产业制度建设必须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提高的要求。保险产业制度的内涵极为丰富,既有各种正式制度如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也有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如保险意识、思想观念、社会诚信等。其中,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资金运用和保险监管模式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较大。
  1.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是指保险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经营保险,包括股份公司、相互公司、国有公司、保险合作社、非公司式的相互保险组织形式(如交互保险社)、劳合社等。其中,股份公司和相互公司是保险公司最常见的两种组织形式。各国的保险法律通常都规定了保险人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在企业组织形式上相对较为灵活,大都允许设立多种形式的保险组织,而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市场经济也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对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组织形式给予了较多限制。如相互保险公司是寿险市场上最早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其自身的相对比较优势,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普遍存在,但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如马来西亚等,这类机构并不被法律所认同。
  2.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的一大支柱,对增加公司利润、支持承保业务发展和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在保险法中都对保险资金运用作了具体规定。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在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规定上也有所区别。从资金运用方式上看,西方发达国家虽然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不尽相同,但一般都较灵活多样,既有存款和有价证券,也有股票、不动产、贷款、专项资金及社会公共投资和海外投资等,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则对此多有限制。从资金运用比例方面看,各国都对各种投资方式的投资额占总资产的比例给予了控制,尤其对股票投资,更是限制在大约30%左右。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地区还对有关筹资主体及保险资金运用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给予了限制。这方面,发展中国家的规定相对也较严格。如韩国保险法规定,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及股票持有或以此为担保的贷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人的贷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
  3.保险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各国进行保险监管的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的“英国模式”,政府重点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保险费率和承保条件完全市场化、自由化;另一种是以市场行为监管为重点的“日本模式”,主要做法是统一市场上的条款和费率,对偿付能力额度不做要求或要求不严格。由于在不同监管模式中政府的作用不同,因此,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高,越倾向于采取“英国模式”;反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越高,就越倾向于采用“日本模式”。目前,实行“英国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欧盟各国和香港地区、智利等,实行“日本模式”的国家则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实行的是“日本模式”,由于越来越不适应保险市场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遂从1995年开始逐步放松了对市场行为的监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等都逐步放松了对费率、条款等方面的限制,而越来越侧重于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除上述两种模式外,还有一些国家介于两者之间,既监管偿付能力,也监管市场行为,不过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如美国和加拿大。
  四、中国保险产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状况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制度创新高潮迭起,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30%以上,远远高出同期GDP的增长速度,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但目前我国保险产业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总量规模、险种结构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在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联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协调、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险产业增长存在着与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从保费份额看,2003年我国GDP占全球的份额为3.87%,人口占全球的份额为20.1%,而保费却仅占全球市场的1.60%,不足GDP份额的1/2,与人口份额相差更大。从资产总额看,2003年我国GDP约占美国的12.83%,但保险公司资产总额却只有约1 108亿美元,不到1999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总资产的4%,甚至不及美国一家较大公司的规模。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看,2003年我国保险密度为36.3美元,保险深度为3.33%,美国、英国、日本的人均GDP分别为我国的34.67倍、27.79倍和31.94倍,但保险密度却分别为我国的100.21倍、111.80倍和103.88倍,二者相差太大,保险深度也分别比我国高出6.28、10.04和7.48个百分点。我国的人均GDP大于津巴布韦和乌克兰,但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却都比津巴布韦要低,保险深度也比乌克兰低。这说明,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较,当前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水平相对于经济的发展水平仍很落后,保险产业在世界上的地位与经济和人口在世界上的地位不相称。
  2.保险产业结构存在着与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从险种结构看,目前我国保险产品的数量并不少,但真正适应社会需求多样化、消费者需求个性化的产品不多,因此,险种结构在供给与需求上存在着错位,保险公司往往感觉“卖不出自己想卖的产品”,而消费者也往往觉得“买不到自己想买的产品”。近年来,保监会加强了对新的业务增长点的培育,并在去年出台了一些改革保险产品管理制度的措施,将部分保险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从而激发了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新的业务领域不断拓展,个性化保险产品接连出现,但险种结构在供需上的错位尚难在近期得以根本改观。从市场竞争结构看,2003年中国人寿、平保集团、太保集团、人保公司四家合计占到全国保险业总资产的87.27%,其中仅中国人寿就占到49.80%,而四大国有银行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不到60%,且没有一家超过30%。我国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结构系由完全垄断市场演化而来,垄断程度非常高,竞争性不强,保险资源配置效率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3.保险产业制度存在着与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从保险组织形式看,目前我国的保险组织形式只有股份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缺乏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等,组织形式较为单一,不适应经济发展多层次性对保险需求多样性的要求。从保险资金运用看,投资的领域主要限定在银行存款和债券等低收益的利率产品上,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没有得到较好的匹配和兼顾,不适应国民经济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在保险监管上,虽已开始向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转变,但监管法制建设滞后,手段和技术不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占用了大量资源,效果却不明显,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力量投入则明显不足,实际效果更难适应产业未来发展的需要。
  发达国家保险产业的发展大多与经济较为协调,保险产业在增长、结构和制度三个方面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发展中国家保险产业的发展则大多与经济不太协调,在许多方面还不太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保险产业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在发达国家发挥得比较充分,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促进和维护作用较大;而在发展中国家发挥得还不太充分,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促进和维护作用较小。例如,去年美国遭受“伊万飓风”重创,由于保险产业十分发达,保险赔付高达117亿美元,约占经济损失的60%,飓风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很大程度上得以化解。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4年岁末发生在印度洋上的海啸,殃及印尼、印度、斯里兰卡等多个沿岸国家,死亡人数高达20余万,但因受灾国都是发展中国家,保险渗透率低,保险赔付预计仅约50亿~100亿美元,给灾后重建、恢复生活带来很大困难。我国目前保险产业的发展水平还很低,制约了保险产业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保险产业的经验,发挥落后国家的“后发优势”,进一步加大对保险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扩大保险产业的规模,加快保险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制度变革,推动以社会和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的形成,以此实现保险产业与经济在更高层面、更大程度上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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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2005年第5期专题
  [收稿日期]2005—03—02
  [作者简介]魏华林,武汉大学商学院保险与精算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教育部经济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高级专家学会会员;冯占军,武汉大学商学院2002级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