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详情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目录详情
正文:

论保源掌控的趋势与中介整治的任务

覃爱鸣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湖南 张家界 427000)
  
  [摘要]随着大量专、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批设,保险资源掌控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各保险公司大项目业务基本上都是通过中介渠道签单承保,所以中介凭借与保险客户的特殊关系坐拥了对未来保险市场越来越大的话语权。然而中介违规操作现象却非常严重,已经到了扰乱市场秩序、危及保险公司生存发展、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流失国家巨额财政收入的地步。欲整治中介机构及其市场行为须在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提高入市门槛、加强行为管控和实施保险公司行业维权行动三管齐下的措施。
  [关键词]保险资源;资源控制;控制趋势;中介行为;整治规范
  [中图分类号] F840.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5-0032-02
  
  近年来,随着大量专、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批设,保险资源掌控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各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利用发放贷款的机会并以防患贷款风险为由要求借贷人购买相关保险,进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趁机控制此类保险资源。二是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和垂直管理系统或行业采取多种方式参股、控股或发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并将自身的保险业务授权给这些中介机构经营,从而使这些专业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成为这些企业、系统、行业保险资源的实际掌控人。
  一、要关注“主仆”难分的保险代理业务
  目前,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兼业代理机构和大型企业、系统、行业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就坐拥了对未来保险市场越来越大的话语权,乃至有可能发展到恃宠而骄,置保险监管法规于不顾,进而操纵保险公司,以达到谋取高额利润的目的。对此,若控制、引导失当,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问题将再次十分严重地凸显出来,已经十分脆弱的保险行业经营利润也将在高额中介费用的挤压下不复存在,保险公司的生存能力和偿付能力也将受到更加严峻的挑战。
  (一)对商业银行的兼业代理进行分析。其一,商业银行具有很强的行业优越感,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它根本不满足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兼业代理手续费标准,不会去考虑保险监管的一系列规定和保险人的承受能力,不会从维护被保险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承保业务,而却是在高喊乱要代理手续费,谁出价高就为谁代理业务,导致各保险人被迫竞相违规竞价,甚至违法处理高额代理费用。其二,商业银行凭借其对保险客户的控制力,往往并不做具体的保险兼业代理工作,而是采取谁签单就向谁索要代理手续费的办法确保其稳定的“代理”收益,具体工作和展业费用仍然由保险人承担。这样,实际上是在没有明确的代理意向和无法节支展业成本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既得利益遭到了银行兼业代理的额外分割。其三,由于各商业银行的兼业代理资格是由各保险公司代为申报,相当一部分机构网点实际上并不具备兼业代理机构的条件,甚至并不清楚保险代理的基本要求,因而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状态,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借壳代办”。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决定了商业银行兼业代理的扭曲状态。一方面是相当多的机构不具备代理保险业务的基本条件,只是纯粹借代理保险业务之名“合法”取得代理手续费;另一方面几乎所有的代理机构都在胁迫保险公司向其违规支付超额手续费,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吞噬了保险公司利益,降低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制约了中资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相对兼业代理机构而言,其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固然要好得多,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一是准入门槛不高,部分专业公司(或经纪公司)的实际专业水平令人质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公司中不乏鱼目混珠、滥竽充数者。二是目前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没有颁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代理手续费标准和保险经纪公司的经纪佣金标准,因而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普遍存在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对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佣金开价高、胃口大,远远超出保险公司承受能力的问题。三是因与保险客户亲缘关系使然,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在代为客户处理赔案过程中往往不尊重保险条款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通融的调子唱得太高。
  保险公司在保险中介胁迫下违规操作,给保险业健康发展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以财产保险为例,目前由于恶意竞争而导致的超额中介业务成本约在10%以上,按2003年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预计1 000亿元和以往约1/3为中介渠道收入的常数测算,即有300多亿元的保费收入要支付10%以上的超额中介费用。这笔高达30多亿元的额外成本开支已经大大超过了全国财产险公司近几年的年均赢利水平,不仅给整个财产保险行业造成了巨额利益损失,而且流失了10亿元之巨的国家财政收入。所以可以说,保险市场的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介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的效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介业务的成本,保险行业的形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保险中介的整治。
  二、中介整治的任务
  对中介机构及其市场行为进行有效整治,必须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即“一法两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行为管控和实施保险公司行业维权行动三管齐下的措施,以求取得显著的整治成效。
  (一)严格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有关法条规定
   “一法两规定”就各类保险中介机构的性质、设立条件、批设程序、机构高管人员及执业人员资质、展业规定、监管和违规罚则等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是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规范,理所当然应当成为保险中介整治的法律法规依据。现在的问题是,“一法两规定”自颁布以来,就保险中介这个特殊领域而言,执行主体的遵行程度和监管主体的执法力度都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监管主体往往只注重保险公司的中介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而对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过问不多,重视不够。这样,保险中介机构失去了监管压力,更加肆无忌惮地胁迫保险公司违规操作,致使保险中介市场处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失控状态。所以,整治保险中介市场,首要的任务就是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特别是要落实其中有关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法条规定。
  (二)提高准入门槛
  提高准入门槛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对现行规定作出调整:一是在申报和批设兼业代理机构的方式上,改现行由保险公司代办申请报批为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单位自行申请报批,以使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在申请批设保险兼业代理的主观意向及批设之后的经营、监管意识上变被动为主动。这绝不是批设方式上的简单变更,而是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变革。我们可以作一简单分析:因为要自行报批兼业代理机构,报批单位及其负责人必然会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并在政策框架内对自身的经营能力和收益期望作出求实的评估,然后作出报批决策。这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决定申报兼业代理机构之前,对保险代理及其监管法规已经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且对自己的经营能力和收益回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作了充分的预测,可以说是在充分告知和深思熟虑的基础上作出报批决策的。那么,其守法经营意识和服从监管的自觉性相对而言就会得到大幅提升,良好的中介代理市场秩序就有了基础和前提保证。二是在设立条件上需增加两条,其一要规定保险中介的高管人员必须经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以学习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履职,以确保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基本素质合格。其二要在申报材料中增加一份由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关于守法经营、服从监管的格式化承诺书,以进一步增强设立单位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控意识。此外,现行法规规定的设立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度太低,硬指标不硬,致使众多法人、自然人竞相申报,良莠难分,造成市场混乱和监管困难,也应作适度调整。三是必须实行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内容应包括经营成果、经营行为、违法违规纪录等。对经营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经营行为存在违法或严重违规的中介机构要公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以严肃管控,警示同业。
  (三)加强行为管控
  加强行为管控重点要抓住两条:一是要制定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规范并强制推行。保险属于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制定并推行统一的市场行为规范非常必要。根据目前的中介市场状况,当务之急是要制定并推行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以确保中介机构的业务和财务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特别是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佣金的上限标准必须由保险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并着力监督执行。二是要按“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将保险中介机构纳入保险监管的法定对象,对照行为规范,加强现场检查,着重解决机构资质条件、业务范围和代理手续费(经纪佣金)标准三大问题,改变重批设、轻监管和中介违规只重处罚保险公司而轻饶中介机构的现状,从市场行为管控的角度引导中介机构树立守法经营意识和保险监管意识,以确保保险中介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四)实施保险公司行业维权行动
  实施保险公司行业维权行动是非常关键的一条,也是保险公司唯一的可作为空间。中介毕竟是中介,不是完整意义的保险公司,必须有保险人与之配合其市场行为才能完成。换言之,如果没有保险公司与之配合,其市场行为就无法完成,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也无法完成。所以,只要各保险公司从整体利益出发树立行业维权意识,实施行业维权行动,在处理与中介机构业务合作关系的过程中,坚守保险监管法规这条底线,牢记行业整体利益这个根本,自觉抵制一切违法违规的保险中介行为,就一定能够引导保险中介走出利欲误区,走向规范发展。实施保险公司行业维权行动的核心是各保险公司以利润为导向的成熟的企业经营理念的形成。实施保险公司行业维权行动的关健是大公司、新公司竞争心态的调整和市场行为的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固守行业维权的默契,保持共同守规的平衡。实施保险公司行业维权行动的途径需要充分发挥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的协调职能,充分尊重和坚决维护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的协调权威,只有这样,才能聚众蓄势,共谋行业维权大局。[编辑:王毅仁]保险研究2005年第5期论坛
  [收稿日期]2004—12—20
  [作者简介]覃爱鸣(1963—),男,大学文化,现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