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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出口信用机构的发展模式分析

宫本超1李志展2

                (1.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北京 100037)
  
  [摘要]世界各国的出口信用体系大同小异。一般来讲,出口信用机构是一国出口信用体系的核心,它在政府和企业及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直接起着导向性作用,从而引导融资银行的资金流向。各国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在业务范围、机构设置、模式选择等方面各有不同。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体系的发展变化和现实状况,中国进出口银行应进一步突出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唯一承贷行和外国政府贷款主要转贷行的政策性银行地位;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则应更多地承担起国家出口信用机构的责任。
  [关键词]出口信用;信用机构;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 F840.6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4-0075-02
  
  出口信用机构以国家财政作后盾,提供的是一种国家信用。出口信用机构的运作一般不受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约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其进行专门立法,且其业务活动一般还要受到OECD“君子协定”等国际规则的约束。
  一、基础与前提
  一国出口信用机构所提供的“Export Credit”,在中文中既有“出口信用”的含义,也有“出口信贷”的含义。然而,出口信用和出口信贷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从理论上来看,出口信用应该包括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和出口信贷担保(Export Credit Guarantee)三部分。出口信贷只是一国出口信用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担保共同构成一国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国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的出口信用业务,实际上包括资金贷出(即直线式)和信用贷出(即三角式)两部分。资金贷出就是指帐面上实际资金的贷款支出,例如传统意义上的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以及新兴的福费廷业务等;信用贷出则是指在帐面上并无实际资金贷出,而仅仅是对国外如约付款的保证,以此间接地引导融资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如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担保等。
  从发展规律来看,出口信用风险管理是各国出口信用机构的根本职能,信用贷出是出口信用最主要的方式。目前,大多数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仅仅提供少量的资金贷出,而更倾向于采用“三角式”的信用贷出模式,“四两拨千斤”地撬动起商业银行低成本的信贷资金。例如,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直接贷款只占其出口信用业务10%左右,其余均为担保和保险。英、法、德、荷等西欧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甚至完全不提供信贷资金,
  二、国际出口信用机构的发展模式
  世界各国的出口信用体系大同小异。一般来讲,出口信用机构是一国出口信用体系的核心,在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直接起着导向性的作用,从而引导融资银行的资金流向。当然,各国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在业务范围、机构设置、模式选择等方面各有不同,具体如下:
  (一)各国办理出口信用体系(出口信用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的比较
  各国办理出口信用业务的组织体系各有不同,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1.政府管理机构直接办理出口信用业务。例如日本,出口融资业务由专门的出口信用机构——日本输出入银行(1999年以后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负责经营,而出口信用保险则是由隶属通产省国际贸易管理局的输出入保险课(EID)按照出口保险法案直接经营。输出入保险课(EID)从1930年就开始营业,主要是由政府出面开办专门的出口保险业务,以有效防范金融机构、贸易商社等在国际贸易和海外投资中面临的各种风险。
  2.政府设立专门的出口信用机构经营出口信用业务。
  [收稿日期]2005—03—09
  [作者简介]宫本超(1967—),男,山东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研究生就读于中国海洋大学金融专业,现任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李志展(1975—),男,毕业于厦门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经济学硕士,现就职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期业务承保部。
  这也是多数国家所实行的一种出口信用体制,即政府成立专门的出口信用机构为出口商提供各种政策性金融服务,支持本国产品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发展,例如,美国进出口银行(EXIMBANK)、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和澳大利亚出口融资和保险公司(EFIC)等。
      3.政府指定私人机构代为办理出口信用业务,即利用现有的私人保险公司或银行作为政府的代理,向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融资服务。例如德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赫尔姆斯信贷保险公司 (HERMES),就是一家按政府指令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私人保险公司,它直接听命于政府的出口信用保险常设部际委员会,代表国家承保出口信用险。
  4.政府与私人部门合营办理出口信用业务。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的出口融资机构并不是政府全资拥有的,而是由政府与商业机构合股成立的。例如瑞典,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信用担保局(EKN)是官方出口信用机构,而提供出口融资服务的瑞典出口信贷公司 (SEK)则是由政府和商业银行共同组建的,其中政府拥有一半的股份。
   (二)各国出口信用体制(保险机构与融资机构的关系)的比较。
  从各国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业务的机构设置来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不同形式的制度安排:
  1.保险业务和融资业务统一由一家出口信用机构办理,即一国只有一家专门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它既向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又直接办理出口融资,保险和融资业务紧密结合,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土耳其和中国的台湾等。澳大利亚出口融资和保险公司(EFIC)就是该国唯一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  向出口商和商业银行提供各种保险、担保和融资等服务;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也是加拿大唯一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负责向加拿大出口商及其在全球的客户提供保险、融资和担保等一体化的金融服务;美国进出口银行(EXIMBANK)也是一家综合性的出口信用机构。
  2.保险业务和融资业务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办理,即一国政府设立两个不同的机构,分别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融资业务,例如印度、韩国和日本等。印度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ECGC)和印度进出口银行(EIBl),韩国输出保险公社(KEIC)和韩国进出口银行 (KEXIM),  日本输出入保险课(ElD)和现在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 (JBIC),均属于前者提供保险、后者提供融资的体制。
  3.官方出口信用机构只提供保险或担保服务,即一国只存在一家官方出口信用机构,而且该机构只以保险人的身份出现,对出口商和商业银行提供保险或担保,出口资金主要由商业银行提供,例如英国、瑞士和中国香港等。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ECGD)、瑞士苏黎世出口风险担保机构(ERG)、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ECIC)都是该国或该地区唯一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而且都只以保险人的身份存在,并不从事直接的融资业务。但是,这类机构提供的有信誉的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商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三、借鉴与启示
  我国的出口信用体制建设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中国银行开办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并于1983年开始试办出口买方信贷业务;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为顺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成立了专门从事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业务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既经营出口信贷业务,又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出口信用体制建设进入了重要的发展阶段。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原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事的各类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统一纳入到新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归口经营管理,这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体制的最终确立。
  从目前我国办理出口信用业务的组织体系来看,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都是由我国政府出资设立的专门经营出口信用业务的准政府机构,两家机构都服从、服务于国家的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其中,中国进出口银行专营各种政策性出口信贷和优惠贷款等融资业务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则专营各类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两家机构协调合作,共同建立起我国现有的出口信用支持平台。应该说,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我国当前政策性出口信贷主渠道的角色将进一步强化,与此同时,作为我国在伯尔尼协会(BERNE UNION)的唯一成员和国家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将得以进一步加强,并将在调动起更多的国内外社会资金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但是,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参照国外出口信用机构的发展规律,随着我国资金市场的日益成熟和商业性融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筹措和利率补贴职能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将出现日渐弱化的趋势,而商业性出口信贷的作用将进一步加强。也就是说,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三角式”的信用贷出模式,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撬动起更多低成本的商业信贷资金支持出口,既符合国外出口信用机构的发展规律,也将成为我国出口信用支持平台未来的发展趋势。
  按照这一思路,我们认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当前应进一步强化其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唯一承贷行和外国政府贷款主要转贷行的地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与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合,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这两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发展空间也将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更多地承担起国家出口信用机构的角色,通过风险管理职能、风险补偿职能和信用担保职能等引导更多的商业信贷资金进入到我国的出口信贷领域,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更高层次上推动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
  [编辑:陈心汀]保险研究2005年第4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