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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刘洪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 长春 130061)
  
  [摘要]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是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以科学技术手段为支撑,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合理整合资源,构建经营管理体系;提高保险业的应变能力,制定长期发展战略,实现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通过监管手段,提高保险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关键词]管理模式;风险控制;监管手段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4-0058-03
  
  近年来,保险业务的发展是快速的,但在发展中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发展的科学性不强,在发展中对经营管理重视不够,这给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隐患。
  一、当前我国保险业经营管理体系面临的问题
  (一)粗放型管理模式是制约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主要原因
  一是没有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管理中的作用,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管理效率比较低。虽然各公司已经开始使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各项业务的处理,但利用程度还更多的处于低层次的应用阶段,没有真正发挥其在经营管理中的支撑作用。同时很多其他管理技术的应用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二是仍以粗放型管理为主,缺少标准化管理体系和量化考核体系,缺少对管理效率、管理效果的评估体系,对管理中的问题如核保规则的合理性、条款费率的合理性程度等情况不能通过业务运行结果及时反映,不能及时加以完善。三是信息传递渠道还不够畅通,政府的政策、监管机构的规定甚至上级公司的决策不能及时传达到相关人员。同时,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对各种政策、环境、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还不强,致使保险公司经常处于被动局面。四是管理成本较高,资源的合理利用还有待加强。
  (二)以业务发展为主导,对管理重视不够,是管理水平提高的主要障碍
  一是各家保险公司把追逐高保费、占据市场份额作为主要经营目标,在市场销售中,恶性价格竞争屡见不鲜,各公司不是从创新产品、提升服务等有益角度进行销售扩展,而是依靠降低保费、放宽承保条件等手段进行恶性开发。承保质量低,仅以保费收入作为衡量公司经营状况的标准。在过分强调业务增长量的情况下,必然对管理的职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削弱。二是在经营管理中,短期行为的表现还比较明显,注重眼前利益,缺乏对保险业和保险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研究,在保险决策和保险经营中缺乏连续性、稳定性、长期性。三是在保险业发展的整体环境上,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对销售人员、中介机构等的有效管理不够,导致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在保险制度、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这种管理观念不强的经营模式下,重保费收入轻经营管理,伴随保险市场规模扩张的是保险公司利润的降低、异常风险的大量累积,这不仅有悖于保险业风险承担、风险分散的职能,而且直接影响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三)在业务发展中,对发展方向的管理不够,是提高管理水平的盲点
  我国保险业对保险科学发展管理研究不够,业务结构、业务发展方向还有待科学调整。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更多的是掠夺式开发,以吸引客户交纳保费为目的,而不是满足客户的实际保险需求,不是引导客户进行科学的保险消费。偏重以粗放型的方式增长,这种增长方式的特征是依靠铺设网点、大量增加生产要素投入,而不是靠科学的经营管理来实现保险经济的增长。突出表现在一方面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另一方面大量开发分红投资类产品,保险保障不足,产品结构失调。同时,由于我国保险业恢复发展的时间还不长,条款的变化又非常频繁,险种更新快,缺少科学分析的基础数据和科学分析的方法,对有效制定科学发展战略造成一定困难。
  (四)没有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管理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是制约管理水平提高的现实情况
  [收稿日期]2004—02—12
  [作者简介]刘洪波(1976—),毕业于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现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业务管理部。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包含大量内容,如公司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服务管理、发展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统计管理、数据管理等各方面。但在实际运行中,各项管理各自为政,发展不平衡,没有形成体系化的管理架构。在管理中也存在重复建设或两不管地带,一方面是资源的短缺,另一方面却是资源的浪费。而且,保险公司缺少长期战略性规划和系统性规划,总是在发生新问题时修修补补,导致后期难免陷入被动,并可能造成更大量的资源浪费。
  (五)风险管理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得到足够体现,是管理水平低的重要表现
  一是保险公司作为实现风险管理的企业,却没有将风险管理融入到自身的经营管理中。保险业发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经营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二是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管理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还不高,没有形成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三是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控制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且更多为事后控制,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四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的内容不全面,如仅重视财务风险不重视业务风险,只重视内部风险不重视外部风险,只重视短期风险不重视长期风险等。五是监管机构、同业组织对保险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作用还比较有限。
  (六)经营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大量遗留问题有待处理,是国有保险公司改制后经营管理的特有困难
  一是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在业务上虽然进行了区分,但对代理业务管理的很多内容没有明确,工作要求不统一,还存在大量遗留问题有待处理。二是在总公司上区分为集团和股份,在省级及以下公司不加区分,股份公司基层单位在处理正常业务的同时,还要承担大量代理业务的工作,同时出现问题时反馈到集团公司的时滞长。三是国有保险公司改制后,在经营管理上很多精力被投入到解决以前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上,原国有公司业务量大、老业务多,续存管理不规范的业务对提高管理水平造成障碍。
  二、改革完善我国保险业经营管理体系
  (一)在经营管理中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业不论是业务发展还是经营管理,都必须始终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所谓可持续发展有两层涵义:(政府文件)一方面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让后代人的利益不受当代人的侵犯。另一方面发展要讲后劲,要确保发展能够持续发展下去,在保持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影响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包括多个层次多个方面,包括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内部能力和外部环境等内容。从宏观层次上讲包括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国际环境等;从微观层次上讲包括企业决策、企业配置、科学技术等。从内部能力上讲包括内部资源配置、企业家才能、技术应用水平、公司运作效率等;从外部环境上讲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对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实现保险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经营管理中,必须使业务建设与资源利用、市场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
  以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经营管理中处理好两种关系。一是处理好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是保险变化的两种形式。保险增长主要是指保险数量的增加和保险品种的增多;保险发展不仅包括保险数量的增加和品种的增多,而且还包括保险制度、保险机制、保险市场和保险文化的发展与完善,以及保险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和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等诸多社会公益问题。”(《中国保险发展之特色分析》,刘茂山)为实现保险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不能忽视保险增长,也不能只强调保险增长,不能混同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必须以保险发展为中心,使保险增长服从于保险发展并促进保险的发展。在有利于保险发展的条件下,积极促进保险增长,实现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的高度统一。而这种统一必须以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手段和决策支持来实现。二是处理好速度和效益的关系。速度和效益的矛盾是制约保险发展方式的重要因素,必须树立科学的业务发展观念,全面地、联系地、运动地看问题,必须在经营管理中强调在效益的基础上发展业务扩大市场份额。将效益管理纳入到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建立健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保障机制,通过各项指标反映效益情况,以管理的手段实现速度和效益的统一,实现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的统一,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统一,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的统一。
  (二)在经营管理中以科学技术手段为支撑,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人类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知识使经济长期高速增长成为可能。保险业及保险公司必须在知识经济中建立经营管理基础。必须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使科学技术更加深入、广泛地渗透到企业生产、流通、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等各个方面,利用科技完善经营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要提高管理效率,提高管理技术,实现科学规范的管理,一是要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在经营管理中的应用。不仅是实现对业务的电子化处理,而且要实现对业务质量的监控,提供业务分析支持和决策支持。在公司内部管理及对外经营和对外合作中都要提高信息技术的应用。二是强调经营管理中的技术含量,包括业务、财务、精算、服务、统计等各个方面都要以科学方法为指导。三是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经营活力和竞争能力。借鉴外国先进技术一直是我们各项工作所强调的,闭关自守的结果只能是落后。但在借鉴的同时也不能全盘照搬,组织架构也好,经营管理手段也好,必须将外国的先进理论、先进经验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建立中国化的保险经营管理体系,并以实践进行检验,不断调整完善。四是实施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理理念。在风险管理中一方面要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包括物的风险、人的风险、内生风险、外生风险等,另一方面要综合考虑各种风险控制和管理技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性风险管理方案。同时,应建立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与风险预警系统,为风险管理提供信息及技术支持。在整个保险产业发展、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都必须坚持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理念。五是坚持经营管理的创新。要在保险业务科研、技术革新、提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上下功夫。充分利用高新科技迅猛发展的成果,降低经营成本、管理成本,发挥综合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潜在能力。
  (三)在经营管理中合理整合资源,构建经营管理体系
  资源的有限性与公司发展中对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是在经营管理中必须考虑的,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始终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资源是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时间都是有限的,而保险业的发展也不可能只依靠资源的堆积,而是要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将资源应用于边际收益最高的领域。要合理整合资源,一是要加强保险行业及保险公司内部的部门协调,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减少信息传递的耗费。二是加强与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合作,共同利用资源,实现资源效用最大化。三是通过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资源。如实行业务外包,交由专业化公司处理某些业务,以降低自建成本;成立专业化公司以处理专门业务;也可以考虑构建保险行业数据库、保险行业系统。从宏观和微观层面上合理配置资源在经营管理各方面的分配,构建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
  (四)在经营管理中提高保险业的应变能力,制定长期发展战略,实现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必须在经营管理中强调发展的稳定性。一是加强公司应变能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对包括政策、市场、客户需求、国际环境、突发事件等各方面的变化及时做出应对。二是加强对长期发展的战略研究,不论是整个保险行业,还是单个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都必须有长期战略构想,并通过精确的数据和有效分析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三是根据长期发展要求构建保险产品结构。一国的保险产品结构必须适应本国的国情,主要是要根据本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保险需求结构及保险业发展要求来开发、创造适合本国的保险产品。保险业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加以分析,在满足客户保险需求的同时,注重保险产品结构的合理构建,提供更全面的社会保障和更合理的保险供给。四是明确保险的本质,在经营管理中强调保险在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保险的补偿、给付职能和保障作用,实现保险业发展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五)通过监管手段,提高保险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从政策上引导保险公司进行科学的经营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加强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的监管力度。鼓励创新,实行差异化战略,细分市场。切实提高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中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应帮助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坚持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建立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是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必须以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与科学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相配套,在经营管理中提高各项基本能力和决策能力,才能实现保险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茂山.论中国保险发展特色[J].保险研究,2004,(7).
  [编辑:傅晓棣](上接第45页)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做一定的限制:一是指定的受益人必须是购买保险标的的资金来源方或与资金来源方有利害关系的人;二是受益人受益权行使的时间为保险标的受损后,而不是被保险人死亡后。
  3.是否存在“法定受益人”
  受益人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指定。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前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在指定受益人时,被保险人才是最终的决定者。有人认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只是产生受益人的一种方式,《保险法》第64条还规定了“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为受益人。《保险法》第64条仅仅规定了在受益人缺失时,保险金的处理方式,即当受益人缺失时,保险金的受益人便是被保险人自己,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并不是规定了“法定受益人”。因为《保险法》第64条明确规定,遇到本条所规定的情形时,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而非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领取保险金时,保险金已转化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前应先清偿其债务,而受益人在受领保险金时,对被保险人的债务无清偿的义务。如果说《保险法》第64条规定了“法定受益人”,那么,既然是受益人,对保险金就享有独占权,无需用以清偿被保险人的债务。照此规定,即使本案中张某在其人身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不论保险金是否作为张某的遗产,其女儿都能独占20万元保险金而不必用以偿还债务,这显然有悖于立法原意。因此,受益人要么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要么就是被保险人自己,不存在“法定受益人”之说。[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解与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
  [2]侯向花.保险中受益人问题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3).
  [3]刘少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如何处理[J].保险研究,2004,(7).
  [编辑:陈心汀]保险研究2005年第4期实务INSURANCE STUDIESNo.4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