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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险营销体制改革
宋玲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062) [摘要]当前产险营销体制的主要特点是新型销售渠道的重要性上升,传统的直销模式受到挑战。产险营销体制改革的动因主要有:保险业市场化的直接推动;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开拓新型产险市场的需要。产险营销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包括:分流直销队伍;建立个人营销制度、专属保险中介制度以及专属保险代理制度;规范与保险兼业代理的合作;产寿险相互交叉销售产品以及实行网上保险等方式。产险营销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制定总体战略;产品开发;考核和激励机制;教育和培训;引导和监管。 [关键词]产险营销;保险中介;专属代理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4-0051-03 以新中国成立为界,我国产险营销体制的发展主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从新中国成立后至2001年,产险公司主要采用“一元化销售体制”。其特点是,产险公司依靠自身所属业务团队销售保险产品,业务人员既直接展业,也通过中介渠道(主要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二是从2001年至今,产险营销体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以直销、个人营销、兼业代理、专业中介、专属代理等多种方式并存的营销体系。其特点是,新型销售渠道的重要性逐渐上升,传统的直销方式受到挑战。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当保险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营销体制健全与否将直接决定保险业的规模大小。相对寿险营销制度来说,产险营销体制正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远不如寿险营销制度成熟,尚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产险营销体制改革的动因 (一)保险业市场化的直接推动。2001年以前,国内财产保险领域保险主体较少,人保、平安、太平洋三足鼎立,占据国内产险市场绝大多数份额,且一直是以法入团体业务为主要业务对象,法人业务占各家产险业务总收入的90%以上。这种业务格局促使各家产险公司形成了以直销模式为主的营销体制。随着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产险市场主体日益增加,目前已经达到25家,包括14家外资产险公司,从而促使市场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原有产险公司垄断经营的优势逐渐减弱,市场份额下降,加上部分产险公司实施产权改革和上市,较之以往更加强化效益指标考核,不得不寻求包括创新营销体制在内的改革以自强图新;二是导致传统的营销模式不再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一般来说,市场营销包括四个要素(4ps),即产品(product)、定价(pricing)、促销(promotion)、渠道(place)。传统的产险市场营销模式注重前三者,忽视销售渠道,主要在于前三种策略能直接给产险公司带来市场份额。目前,国内各家产险公司产品趋同化现象严重,价格战的惨烈又使得降价的空间极为有限。类似返还高额手续费和回扣等促销手段,由于内控风险较大、成本攀升和监管限制的问题,不可能无限制使用。因此,产险公司经营创新的重点就自然而然的转向拓展销售渠道,这也是当前产险营销体制改革的主要特点。 (二)消费者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传统的法人团体业务较为单一,直销人员面临的经办客户也很有限,因此不需要广泛的销售渠道。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导致产险需求日益多样化。从产险业务发展的趋势来看,以个人为主体的分散性业务将日益成为产险公司主要的利润增长点。这种分散性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标的分散;(2)每单平均保费较低;(3)以短期险为主;(4)产品复杂性低;(5)个性化需求较高。分散性业务的这些特点,要求产险公司提供配套的营销体制。而产险多年来单一的直销方式,已不能适应这些要求。传统的直销制度采用员工制,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费用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笔固定的巨大支出。同时,由于销售人员的薪酬不能与业绩直接挂钩,吃大锅饭现象在所难免,导致经营效率低下。因此,变革原有的单一销售模式 [收稿日期]2005—01—08 [作者简介]宋玲,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金融系2003级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保险》、《上海保险》、《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发表过多篇专业学术文章。 已是势在必行。 (三)开拓新型产险市场的需要。当前,农业保险在我国方兴未艾,除新成立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外,原有的产险公司也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员众多,文化水平较低,与城市一般相距较远,传统的产险直销模式由于受人员、交通、成本限制,不能适应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需要。因此,产险公司必须借助营销体制改革来突破销售瓶颈。目前,国内已有保险公司在这个领域进行了有益探索。如以农险为主要业务的法国安盟保险成都分公司,积极发展农村营销员,建设销售网络,已经完成了覆盖成都市主要县区农村的营销网络。以温江县为例,该县共有14个农业乡镇,182个自然村,经各乡镇政府推荐及面试筛选,安盟保险成都分公司初步确定了182名农村营销人员,由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参加资格考试后,在从事原工作的同时兼职办理保险业务。这种“农村营销员”的营销模式已经受到国内同行的普遍关注,将对农险市场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产险营销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 产险营销体制的构建受市场环境、经营水平、消费习惯、监管政策等多种因素制约,因此在进行营销体制改革时必须因地制宜,权衡各种营销模式的利弊,与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目前,产险公司营销体制创新可考虑以下策略: (一)分流直销队伍,提高经营效率。传统的直销模式诟病较多,总的趋势是,直销队伍将逐渐压缩并让位于新型销售渠道。但在其他销售渠道尚不能充当产险销售的主力军时,直销仍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直销队伍改革的总体原则是“精兵作战,提高产能”。可结合公司整体的营销体制改革战略对直销人员进行分流,保留一批产能高、素质好的业务员继续从事直销业务,重点销售一些保险条款技术性较强、保险金额较大的产品,将其他人划入营销服务部或专属代理公司,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引进能上能下的激励淘汰机制,提高销售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直销队伍的转型。 (二)建立个人营销制度。目前,个人营销正逐渐成为产险公司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截止2004年第2季度末,全国共有产险营销员94 050人。产险公司采用个人营销制度的初衷,在于借鉴寿险实施个人营销制度大获成功的经验。但是,目前产险个人营销模式是以车险为主要业务基础建立起来的,面临结构调整和管理滞后的双重挑战。这种模式存在三个缺点:(1)缺乏制度整合。目前,各产险公司个人营销业务的开展大都是由基层公司发起的,具有明显的自发性特点,缺乏总公司统一的政策指导,营销管理中涉及的诸如业务授权范围、激励机制、销售人员的福利待遇等重要问题,要么各自为政,要么悬而未决,影响了业务持续发展和销售队伍的稳定。(2)团队的稳定易受业务调整的冲击。自2003年以来,部分产险公司加强了对经营效益的考核,大力调整业务结构,收缩车险承保范围,特别是限制营运车辆的承保,这给产险个人营销带来很大冲击。以往的营销队伍大都以亲情管理、亲情增员为基础,一旦面临结构调整、业务流失的压力,团队很容易人心涣散,最终导致解体。(3)缺乏供需紧密联系的产品开发机制。部分产险公司仍然认为个人营销只是直销业务的补充,因此很少根据个人营销特点开发新产品,个人营销产品主要来自直销。由于享受不到直销人员原有的固定工资和福利待遇,加上产险多为短期险,产险个人营销队伍仅仅依靠提成而获得的收入普遍偏低,从而导致短期行为盛行,人员流动性大。因此,这种模式对公司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激励机制的配套都提出了较高要求。一旦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个人营销在产险营销体制中将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 (三)专业保险中介制度。这种模式主要是指产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合作。利用专业保险中介开展业务,在欧美等保险业发达国家十分普及,根本原因在于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虽然我国专业保险中介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较快。截至2004年第3季度末,全国共有保险代理公司806家,保险经纪公司165家,二者共实现保费收入100.16亿元,占全国保费总收入的2.99%。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55.5亿元,占全国产险保费收入的6.44%。尽管比重较轻,但专业中介机构在产险市场中的影响已不容忽视,国内不少产险公司都在内部设立了中介业务部门,重视和专业保险中介开展合作。专业保险中介的出现顺应保险业市场化、专业化发展趋势的要求,符合国家保险产业政策,因此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目前,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专业性不强。人才短缺的瓶颈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中尤为突出,制约了专业保险中介的长远发展。(2)诚信水平有待提高。由于起步较晚,市场对其接受尚有一个过程,在生存的压力下,少数专业保险中介涉嫌误导和欺诈,违背诚信经营的准则。长远来看,随着保险中介的逐步成熟,产险和专业保险中介之间的合作领域十分广阔。 (四)专属保险代理制度。这种模式是指保险公司出资或控股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由后者专门代理前者的保险产品。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通过创新销售渠道带动产品开发,再通过产品的专属性推动代理公司向专业技术型发展,并逐步演变成保险公司自有的职业化、专业化保险销售集团。这样可以使保险公司集中优势资源,将经营重点放在客户服务、产品开发、核保核赔、资金运用等关键领域,实现专业化经营,提升核心竞争力;二是专属代理公司具有资合的特点,能较好地协调母公司和专属代理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同时由专属代理公司试点销售母公司开发的新型产品,成熟后再进行推广,能较好地控制销售风险。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由于存在开办费和管理人员的固定薪酬等大笔支出,相比个人营销增员来说成本过高,如果不能实现低成本、高产能运作,就不能体现专属代理的优势。目前,太平保险已经在南京、江苏试点设立专属保险代理公司,引起国内同业的广泛关注。如果这种模式试点获得成功,未来几年内,预计将有更多的产险公司设立专属保险代理公司。 (五)规范与保险兼业代理的合作。保险兼业代理在我国目前的保险销售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2004年1季度~3季度,保险兼业代理实现保费收入890.79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6.67%。其中实现财险保费收入228.94亿元,占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28.19%。同期,全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113 941家。其中,银行兼业70 726家,邮政兼业13 270家,车商兼业8 978家,铁路兼业1 022家,航空兼业794家,其他19 15l家。兼业代理模式的优势在于网点众多、接触客户广泛、业务量大;缺点在于保险公司容易受制于兼业代理,手续费不断攀升,加上二者关系松散,兼业代理误导和违规行为很难控制,容易游离于监管之外。在对待兼业代理模式上,产险公司应积极规范和兼业代理的合作,注重成本控制,加强风险管控,主要是选择与一些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人员素质较高、有行业优势的机构开展合作,如银行、邮政、铁路、航空、汽车销售4s连锁店等。从国际上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来看,随着专业中介的成熟,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兼业代理将逐渐萎缩。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预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兼业代理仍将是财险营销体制中的重要一环。 (六)产寿险公司相互交叉销售产品。这种模式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保险公司之间,如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二是集团内部产寿险公司之间,如太平洋产险和太平洋寿险相互代理保险业务。这种模式目前已不存在政策上的限制,按照现行政策,只需由保险法人机构向保监会申请兼业代理资格,获准之后就可以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交叉销售主要适合于分散型财险产品。其原因是,分散型财险产品的销售与寿险的销售之间存在较多的相似之处,通过交叉销售可以使产险公司的分散型业务快速切入市场。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利用各自网点的优势,节约成本,实现共赢。缺点在于相互代理的险种范围往往极为有限,因此不可能成为未来产险营销体制的主要模式。 (七)网上保险。目前,国内利用互联网销售保险的产险公司微乎其微,业务占比很小。这种模式受网络技术、相关法律、消费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短期内不会成为各家产险公司青睐的销售渠道,但可以成为宣传公司品牌、扩大市场影响的有效手段。 三、产险营销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制定营销体制改革的总体战略。为避免出现各自为政、运行混乱的局面,产险公司应制定覆盖全系统的产险营销体制改革总体战略。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产险市场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对营销管理中涉及的重大具体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如人员选聘、激励考核、风险管控、业务授权等等,以便于基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同时,应允许基层公司在坚持《管理办法》原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灵活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加强产品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是发挥产险营销体制功能的前提。但目前各家公司在开发产品时大都没有考虑营销体制的特点,产品开发与营销环节脱节。各家公司应结合营销体制改革的整体战略,完善产品开发体系,真正建立起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合销售队伍营销特点的产品开发机制。如针对个人营销的特点,可通过改造传统产品,合理定价,适当扩大风险保障范围,开发涵盖财产损失、个人责任、人身意外等多种责任在内的综合型定额保单。同时,应保证基层公司和产品开发部门之间信息反馈渠道的通畅,以保证产品开发部门能及时调整产品开发策略。 (三)建立科学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在绩效考核上,以分险种核算为基础制定业务提成标准,并实行低基本工资和高绩效工资的薪酬体系,绩效与业绩挂钩,充分体现“谁贡献大,谁收入高”的激励原则。在组织架构上,打破直销人员和其他销售渠道的层级界限,将营销人员划分成不同的等级,以业绩为主要依据实行晋升或降级,每个等级与薪酬待遇相联系,建立业务人员能上能下的流动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四)加强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业内公认教育和培训是员工最大的福利。在培训上,产险公司应借鉴和学习寿险营销的成功经验,通过日常会议、工作日志管理、建立精英俱乐部、持续的制式培训计划等手段,逐步促使销售团队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目标,提高团队的整体销售产能。在后续教育上,建立与营销队伍相匹配的教育网络,通过不断的后续教育提升营销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尤其是应加强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心理素质及公关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五)加强引导和监管。监管机构应进一步鼓励产险公司在营销体制上的创新活动,积极加强引导,并出台配套措施,及时解决营销体制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1)完善与保险营销体制改革有关的规章制度。一是尽快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各家公司无法可依,不利于产险个人营销制度的发展。二是修订《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新《保险法》颁布后,原有办法与《保险法》存在许多冲突的地方,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2)完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应针对当前农村保险营销人员的现状,开发专门针对农村市场销售的代理人资格证书考试系统。同时,对于长期从事保险代办业务的农村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授予标准,授予其保险代理资格。(3)规范产险营销员使用保险中介专用发票。目前,产险营销员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定位不准,如何使用保险中介专用发票及其监管尚未明确,这为产险营销体制的顺利变革埋下了隐患,应尽快加以解决。(4)将产险营销从业人员纳入整个保险诚信体系建设之中,便于社会监督。(5)加强日常监管,重点打击产险销售中欺诈和误导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2005年第4期实务